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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秘书的规定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有限公司的经理(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有限公司经理的设置和职权,《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有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会的职权在本章第一节已做介绍,不再赘述。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召开,临时会议可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召集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通知送达全体股东。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通过公司章程、产生公司领导机构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生效: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

《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至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在本章第一节已做介绍,不再赘述。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为保护股东权益,贯彻“竞业禁止”的原则,《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行为作出了一系列限制规定,包括: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2)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务公司同类的经营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监事、经理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有限公司的经理。有限公司的经理(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有限公司经理的设置和职权,《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设立和职能,各国做法不一,在采取英美公司组织制度模式的国家,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督职能由董事会行使,对公司财务的审计核查,则由聘请的专业机构进行。我国《公司法》第52条规定,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公司,设立成员不少于3人的监事会,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设1~2名监事来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在本章第一节已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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