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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可以担任董事和高管吗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于公司内部,是公司所有权与公司控制权博弈的产物,主要涉及公司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又被称为“公司内部治理”或者“公司内部统治系统”。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可选择性特征,即公司可依公司类型和公司章程选择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节 公司治理结构

一、 公司治理结构概述

1.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6]

2.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

从法学角度来看,公司治理结构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内部各个组织机构之间的有机结合,具有客观实在性,它一方面依托于现有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另一方面又不是公司内部机构的简单结合,而是公司内部机构基于实际有效运行而形成的公司实际运行结构。

(2)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于公司内部,是公司所有权与公司控制权博弈的产物,主要涉及公司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者(如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之间的利益分配,因此又被称为“公司内部治理”或者“公司内部统治系统”。

(3)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可选择性特征,即公司可依公司类型和公司章程选择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较为灵活,以与其注册资本、经营规模以及运营成本相适应;而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因其开放性特征,须给不特定的社会投资者以投资安全保障,其内部治理结构更多地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的限制,而相对固定。

二、 股东会

1.股东会的概念

股东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行使股东权利的公司权力机构。我国《公司法》中将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权力机构称为“股东会”,将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权力机构称为“股东大会”,以便区别。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必须设立的机构,但也有例外情形:一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二是国有独资公司虽不设股东会,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通常,由于公司股东会仅以会议形式存在,只有在召开股东会会议时才作为公司的机关存在,因此,股东会是公司必须设立的、但非公司常设机关。

2.股东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权完全一致,即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一般分为定期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定期股东会又称常设股东会,一般依照公司章程每年召开一次,因此又称股东年会。临时股东会又称特别股东会,是指在定期会议闭会期间,不定期召开的股东会议。因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类型的天然不同,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开也有所差异,如表6-2所示。

表6-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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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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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所议事项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形成的公司意思,是全体股东共同意志的体现。股东会作出决议通常是根据股东出资比例或者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多少来享有、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即所谓“资本多数决”或“股份多数决”,是资本民主的反映。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上有所不同,尤其是在公司重要事项的决议中,有限责任公司须以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如表6-3所示。

表6-3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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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组成

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也是公司的常设机构。董事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股东会负责,股东会得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撤换或罢免董事会成员。

除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外,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应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董事会成员——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2.董事会的职权

在我国,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均享有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 经理

1.经理的定位

经理是负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2.经理的职权

在我国,公司经理享有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负责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此外,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保障经理切实履行职责,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 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及组成

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关,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专司监督职能。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成员人数的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 上市公司之独立董事

为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上市公司中特设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以更好地实现上市公司有效的内部治理。

所谓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笼统地说,独立董事既是公司外部董事,又是非执行董事,还是“非公司雇员”。[7]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体现在: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应恪守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诚信与勤勉义务;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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