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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秘书的规定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执行公司业务并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具体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并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

第三节 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作为法人组织,依法应当设置权力、执行、监督三种性质的机关,以形成相互分工、相互制约的内在运营机制,从而保障公司决策的科学化,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严格体现“谁投资,谁决策”。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皕瑏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后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出席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由公司章程具体规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执行公司业务并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一般由3~13名董事组成;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董事一般应由自然人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的,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董事长不再是公司的当然法定代表人,而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定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皕瑏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三)经理

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具体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并对董事会负责。经理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连聘可以连任。董事会的成员、小公司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或监事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的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的,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或者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另外,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或者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1次,故称年会;临时会议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的2个月内召开: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该类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的每一股有一表决权,即实行“一股一票”表决权制,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会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作出特别决议,则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特别决议的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为了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达到权力相对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其成员为5~19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其人选由董事会的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应在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作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关于经理职权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基本相同。

(四)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关于监事会的其他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基本相同。

三、关于“一人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属于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其他内容适用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故不以股东会为其权力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必设董事会,其董事会具有权力机构和业务执行机构的双重性质,既被授权行使公司部分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又依法享有和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有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依法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

4.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行使一般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4),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谓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员。独立董事拥有以下特别职权:①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②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③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④提议召开董事会;⑤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⑥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行《公司法》中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的任职资格、义务与责任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由自然人担任。我国《公司法》对自然人担任这些职务的任职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忠实、勤勉的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接受监督的义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责任与究责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应究责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应究责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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