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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离任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条规定显然有助于确保公司与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二、董事的离任

(一)董事离任的一般规定

《公司法》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此条规定显然有助于确保公司与董事会的正常运作。除此之外,《公司法》对于董事的离任没有太多的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制定更加明确规范的董事离任程序与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对董事离任的一些规定比较具体,可供参考与借鉴。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以填补因董事辞职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外部董事的解聘与辞职

外部董事任期届满,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再续聘的,其职务自然免除。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解聘:(1)因工作需要解聘的。(2)因身体状况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3)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4)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5)年度考核及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6)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提出保留或反对意见的。(7)工作失职的。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工作失职:一是泄漏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二是履行职责中违反任职公司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的;三是1年内本人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四分之三的;四是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或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决议,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五是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外部董事职务谋取私利;六是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8)擅自离职的;(9)《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出资人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外部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向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在未批准辞职前,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外部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三)上市公司董事的离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并将离职报告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董事离职后应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上市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即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思考题

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担任董事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2.什么是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有什么作用?

3.董事的年度评价的重点是哪些方面,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4.《公司法》对董事任期有何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或辞职之后,对于原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是否仍负有保密义务?

参考文献

鲁桐、仲继银、孔杰:《公司治理:董事与经理指南》,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年版。

梁能:《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注释】

[1]段聪聪:《宝马退休制度惹争议》,《环球时报》2006年7月24日。

[2]《国有大型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实务培训班材料之四:新加坡淡马锡公司治理经验》,国务院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工作办公室,2009年3月。

[3]《国有大型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实务培训班材料之二:中央企业董事管理的实践与探索》,国务院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工作办公室,2009年3月。

[4]《国有大型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实务培训班材料之三: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报酬介绍》,国务院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工作办公室,2009年3月。

[5]《国有大型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实务培训班材料之三: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报酬介绍》,国务院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工作办公室,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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