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秘书的规定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秘书的规定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公司治理结构一、公司治理与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是20世纪30年代初由美国学者贝利和米恩斯首次提出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指的公司在治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体制体系与运行机制。关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较为相似。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董事会是仅次于股东会的权力执行机关。我国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

第四节 公司治理结构

一、公司治理与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是20世纪30年代初由美国学者贝利和米恩斯首次提出的。从表面上看,公司治理就是对公司的统治和治理,其实质则是通过对公司权力资源的合理分配,不断的完善公司管理运营与监督控制的权利配置,促使公司的良性运转,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治理理论并非法学理论,而是经济学理论在法学研究上的运用。公司治理结构就是指的公司在治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体制体系与运行机制。

二、股东会

(一)股东会的法律特征

股东会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从广义上讲,它泛指公司企业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从狭义上讲,它专指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称为股东大会。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我国《公司法》第3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找本法执行职权。”该法第9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凡是具有股东资格的人都是股东大会的成员,不论其持股多少,也不论其持有的是何种类型的股份,法律不允许任何理由将任何一个股东排除在外。

2.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是专门供股东表达意愿并将股东意愿会击沉股东的集体意志的机构和场所。但它只能就法定事项形成决议,不能对外代表公司,也不能对内记性管理业务。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务作出决议,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均由股东决定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均须对股东会负责。

3.股东会是公司的法定机构

股东会是公司依法必须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但是针对特殊类型的公司,法律也会作出特殊规定,例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设股东会,而由一人股东行使股东会的相应职权;外商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设立董事会,由董事会代行股东会的权力。

(二)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只负责就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集体行使投资者权益。关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各国公司法的规定较为相似。根据《公司法》第38条规定,我国公司股东会行使如下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股东会议的种类

1.定期会议

定期回忆,也称普通会议、股东常会或股东年会。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一般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即行召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一般在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

2.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也称特别会议,是指在定期会议以外,由于发生法定事由或者根据法定人员或机构的提议而召开的股东会议。我国《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的;(2)1/3以上的董事提议的;(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的。第10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注意的是,国外的公司立法大多规定法院可依职权裁定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58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应任何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至少持有公司十分之一资本者一名或数名股东之请求,由法院指定的代理人召集股东大会。”

三、董事会

(一)董事会概述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其特点决定了不可能由它来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要维持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关,代表股东会行使经营管理的权力,董事会便应运而生。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董事会是仅次于股东会的权力执行机关。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它总揽公司大权。董事会的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要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执行机关,一方面要实施股东会依法就公司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另一方面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只要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董事会都有权行使。

2.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均由董事会决定,并任命经理来执行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3.董事会是集体行使权力的机关

董事会是由若干董事组成的。实践要求董事会以集体决议的方式履行其职权。美国公司法Henn教授曾经指出,董事会制度的价值在于以“商议”、“评议”以及“集体判断”的方式作出有利于公司业务执行的决定。董事会集体行使权力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董事会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的领导机构所享有的职能是董事会集体的职权,不是董事会成员个人的职权。二是董事会集体享有的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能由个人随意行使,而董事会集体行使权力的方式就是经合议后作出决议。

4.董事会是法定的必要机关

董事会是由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必须设立的机构。董事会子公司成立之日起就一直以组织的形式存在,其下设相应的机构,与经理一起形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系统,对公司的运营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我国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至于董事会组成人数的要求以及各部分董事的比例,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此外,在上市公司中还应有独立董事。

(二)董事和董事长

1.董事的选任

懂事的任职期限,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长

董事长是董事会的法定构成人员。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并不必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关于董事长的职权,我国公司法仅明文规定董事长依法行使两项职权: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其他职权可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1)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英公司法。为了上市公司的治理,我国证监会2001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设了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2005年10月通过的《公司法》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

(2)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懂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有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事会讨论;(2)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四、监事会

(一)监事会的概述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

(二)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的人数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主席

我国公司法适应时代潮流,确立了监事会主席制度,并规定了监事会主席的产生办法和职责范围。根据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3.监事会的职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权力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在我国,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经理

(一)经理概述

经理,又称经理人,是指在授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管理公司事务的人。经理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执行业务机构,其选任由董事会决定。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的实际管理者。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其权力源于董事会的授权。

(二)经理的职权

我国《公司法》第50条的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意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既是经理的权利,也是经理的义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