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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分类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伙协议是合伙各方就设立合伙企业达成一致的协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必须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新合伙人入伙,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并对原合伙协议事项做相应变更。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对合伙的一种基本分类。民事合伙即契约式合伙,适用民法典中的合伙契约规则。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合伙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意将若干财产共集一处,而以分配其经营所得利益为目的的契约。该规定设置于法典规范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的第三编中,表明在立法上合伙并不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而仅把它视为一种契约关系,因而合伙关系基本上适用契约规则。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完全适用契约关系,即合伙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在合伙契约中自由约定他们的权利、义务、业务执行、财产归属、收益分配、亏损分担、股份处分、入伙、退伙、解散等事项。民事合伙在外部存在两类法律关系:一种是执行合伙业务的合伙人与相对人的关系,适用代理规则,每个合伙人都是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合伙人执行业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另一种情况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问题,适用民事责任的一般形态,即无限责任,由合伙事业的共同性所决定,各合伙人还须承担连带责任。

各国法律一般将商事合伙视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商事主体,因而把它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加以规范。德国《商法典》中的无限公司是商事合伙的典型代表。商事合伙更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法的特征。从法理上讲,无限公司实质上是商事合伙组织的一种典型形态,因为无限公司的股东与合伙人一样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商事合伙拥有自己的名称或者商号和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这是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一点主要区别。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上对合伙的一种基本分类,相应的立法模式以美国的《统一合伙法》和《统一有限合伙法》为代表。《统一合伙法》第106条对普通合伙所下的定义是:“作为共有者从事获利性活动的两人或多人的联合。”据此,普通合伙在法律上的定位是一种经营性组织体,而不仅仅是一种契约关系,它拥有自己的商号和相对独立的财产,能以商号的名义订立合同,起诉和应诉。因此,英美法上的普通合伙在性质上类似于大陆法系的一般商事合伙。

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第101条对有限合伙所下的定义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人根据本州法律成立的,拥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有限合伙中存在性质不同的两种合伙人,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迥然有别。一种是普通合伙人,它与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并无二致,适用普通合伙的规定。另一种是有限合伙人,是指将出资财产转移到普通合伙人名下,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并对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只对有限合伙组织承担责任,其范围以出资额或认缴额为限,而对有限合伙的外部债权人不承担任何额外的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人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有限合伙在大陆法系的对应物是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也由两种性质不同的合伙人组成:一种是出名合伙人,另一种是隐名合伙人。两者之间的关系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

三、我国现行立法对合伙企业的选择

我国现行立法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各方就设立合伙企业达成一致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生产经营场所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地点。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是指为经营合伙事务而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财产出质和财产分割作了具体规定。

(1)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割。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三种形式。

(1)委托代表执行合伙事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但是,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发生争议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这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也是合伙企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在合伙人较少的情况下最常采用。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1)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已存在的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①入伙的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必须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新合伙人入伙,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并对原合伙协议事项做相应变更。

②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依法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其中,协议退伙是自愿行为,当然退伙和除名是法定退伙。

①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③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退伙是一项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效力如下。

①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特殊规定承担区别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法》第55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形成的债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的成立以合伙协议为基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符合一般合伙企业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2.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3.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4.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5.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承担下列责任: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的退伙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视为退伙的情形包括: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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