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再合伙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再合伙吗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8月10日,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张某“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张某8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设立条件、事务管理及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掌握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熟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解散、清算;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设立程序。

【案例导入】

张某是某大学应届毕业生,决定自主创业,拟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2009年8月2日,张某将设立申请书提交到拟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下:张某以现金3万元、劳务作价2万元出资;企业名称为A贸易有限公司。8月10日,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张某“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8月15日,张某将修改后的登记文件交到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8 月25日,张某领取了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8月20日签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该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成立后,因业务繁忙,张某委托李某管理A企业事务,并书面约定,凡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业务均须取得张某同意后执行。李某与不知情的B企业签订了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8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2)A企业的成立日期是哪天?简要说明理由。

(3)A企业与B企业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解析】(1)张某8月2日提交的设立申请书有以下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①以劳务出资不符合规定。普通合伙人才能以劳务出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劳务出资。②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A企业的成立日期为8月20日。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本案中,工商机关的签发日期为8月20日,因此该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3)A企业与B企业之间的合同有效。根据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B企业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投资人不可以对抗B企业。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人不死,债不烂”。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其内部机构的设置较为简单,决策程序也较为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例4-1-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B.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有经营资格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解析】AB。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但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例4-1-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  )。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解析】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企业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①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②投资人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③企业住所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④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事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投资人,对待企业,按照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依法保障企业利益。受托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合同约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活动的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二)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4-1-3】张某委托王某管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并授权王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王某在受托期间与善意第三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是(  )。

A.未经张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80万元的合同

B.未经张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2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张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张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

【解析】BD。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4-1-4】甲于2000年1月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5月,乙企业欠丙公司货款15万元,约定于2002年1月支付,但乙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2年10月乙企业解散。2003年5月1日,丙公司要求甲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遭到甲的拒绝。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因乙企业已经解散,丙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丙公司可以要求甲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丙公司请求甲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8年5月1日届满

D.丙公司请求甲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7年10月届满

【解析】B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C.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D.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B.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C.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投资人不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4.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唯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陈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5.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债务人的偿还责任消灭,该期限是(  )年。

A.1  B.2

C.3  D.5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  )。

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   B.投资人的劳务

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  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投资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有企业章程

D.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C.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D.企业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B.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C.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5.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投资人不能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B.投资人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C.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恶意第三人

6.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  )。

A.投资人死亡,继承人决定继承  B.投资人决定解散

C.投资人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  D.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判断题

1.投资人在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上没有注明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未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不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

4.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聘用甲管理企业事务,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甲有权决定将该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  (  )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

6.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合伙人是自然人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创始人。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等。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但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字样。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应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设立申请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设立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在合伙人较少的情况下,一般采取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的办法,各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但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享有以下权利:①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②执行含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③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④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⑤合伙人有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定期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4-2-1】甲、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及5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  )。

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10万元

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80万元的合同

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2万元租给合伙企业

D.与其子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解析】CD。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AB是有效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质与转让

1.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质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是指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质押物来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行为。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4-2-2】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无须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解析】AB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例4-2-3】甲、乙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双方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时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按照80%、20%的比例分配,亏损由乙承担。请问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吗?

【解析】该合伙协议的约定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例4-2-4】甲、乙、丙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4∶3∶3。该企业欠丁5万元,无力清偿。债权人丁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

A.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1.5万元、1.5万元

B.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2万元、1万元

C.要求甲、乙分别清偿2万元、3万元

D.要求甲清偿5万元

【解析】ABCD。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六)入伙和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4-2-5】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较大的权利,承担较小的责任。  (  )

【解析】正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退伙事由。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协议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4-2-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有(  )。

A.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B.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C.合伙人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D.合伙人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解析】AC。BD应当“除名”。

(2)退伙的效果。①财产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a.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b.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c.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②退伙结算。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担亏损。合伙人退伙后,并不能解除对于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4-2-7】2004年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甲合伙企业为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乙企业无偿债能力,甲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为乙企业支付1万元。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甲合伙企业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  )万元。

A.2  B.1.2

C.1  D.0.8

【解析】B。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因此,刘某在退伙时应退还的财产数额为3×2/5=1.2(万元)。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合伙形式,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普通债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特定债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4-2-8】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给当事人造成100万元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乙、丙均承担有限责任

C.只能要求甲承担责任,不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

D.甲应当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

承担有限责任

【解析】D。由于甲故意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甲应当承担无限责任,乙、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有限合伙人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5.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实缴的出资数额

【例4-2-9】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作价出资

D.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

【解析】AD。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合伙事务执行人除享有一般合伙人相同的权利外,还有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和检查、谨慎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若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的,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负赔偿责任。

2.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例4-2-10】甲、乙、丙、丁欲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如下内容,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下列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甲执行合伙事务

B.丙的劳务出资经各合伙人商定为10万元

C.合伙企业的利润由甲、乙、丁三人分配,丙承担全部亏损

D.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解析】BC。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说明其为有限合伙人,就不能再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的这条规定意味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将全部利润只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是绝对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的。

【例4-2-11】甲、乙、丙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是有限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2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事务;丙以10万元出资。合伙企业前三年的利润全部归乙,亏损由甲、乙、丙平均分配;以后的利润、亏损均由甲、乙、丙三人平均分配、分担。请问:该合伙协议的约定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解析】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前三年的利润全部归乙是合法的。

(四)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条规定意味着,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的,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的,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条规定意味着,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普通合伙人是绝对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

(五)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质与转让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条规定意味着,有限合伙人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六)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七)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1.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例4-2-12】某有限合伙企业在经营期间吸收甲为有限合伙人。甲认缴的出资额是50万元,但实缴的出资额是30万元。则关于甲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甲不承担责任

B.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甲以其认缴的出资额5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D.甲以其实缴的出资额3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

【解析】C。

(八)合伙人性质的转变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例4-2-1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  )。

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某有限合伙人死亡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解析】AB。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除名。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4-2-14】甲、乙成立了A普通合伙企业,现决定解散,经清算人确认:A企业现有资产1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5万元,欠国家税款2万元,欠某商业银行借款20万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1万元。请分析A企业的清偿顺序。

【解析】A企业10万元财产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先支付清算费用(1万元),再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5万元),然后缴纳税款(2万元),最后清偿商业银行借款(2万元)。商业银行尚未清偿的18万元在该合伙企业注销后,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执行的是(  )。

A.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D.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权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原则是(  )。

A.按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B.按各合伙人贡献大小分配和分担

C.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和分担

D.由各合伙人协商决定如何分配和分担

3.甲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乙公司进行交易,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针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B.合伙企业不承担责任

C.甲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对该笔交易承担有限责任

D.乙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4.甲、乙、丙、丁拟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

B.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

C.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D.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

5.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无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D.聘用非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的,其在被聘用期间具有合伙人资格

6.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7.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进行债务清偿的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企业债务

B.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自行接管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D.合伙人之间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8.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

A.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

B.合伙人被宣告破产

C.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9.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A.10  B.15

C.30  D.60

10.某普通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清算人确认:该企业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10000元,欠国家税款8000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3000元。下列几种清偿顺序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先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再缴纳税款,然后支付清算费用

B.先缴纳税款,再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然后支付清算费用

C.先支付清算费用,再缴纳税款,然后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D.先支付清算费用,再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然后缴纳税款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查阅企业会计账簿

C.合伙人可以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合伙人为法人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B.合伙人可以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事务

C.合伙人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由合伙人分担责任。下列有关亏损分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合伙协议有约定比例的,按约定比例分担

B.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C.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下列有关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务清偿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B.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可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D.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5.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10万元,丙遂提出退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的债务。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丁的债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丁可以分别向甲、乙、丙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

B.丁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

C.丁可以只向甲或只向乙要求偿还全部10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万元

D.丁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偿还10万元

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A.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入伙的新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自愿退伙的合伙人

C.合伙企业聘用的合伙人以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D.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7.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有(  )。

A.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退伙   B.参与对外签订买卖合同

C.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D.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8.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  )。

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合伙人已有两个月低于法定人数

D.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三、判断题

1.甲、乙等6人设立了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并委托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对乙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其他合伙人对如何解决此问题也产生了争议,由于合伙协议未约定争议解决的表决办法,合伙人实行了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后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了同意甲意见的决定。上述解决争议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  )

2.甲、乙两个自然人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双方订立的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配,亏损由甲、乙分别按1%和99%的比例分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

3.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的,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

4.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  )

5.合伙企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只对其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四、案例分析

1.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企业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可否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有关乙参与选择承办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约定可否被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简要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可否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简要说明理由。

2.甲、乙、丙、丁四个应届大学毕业生决定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

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概述

(一)公司及分类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度是有效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分离,产权关系明晰,管理体制科学的企业法人的典型形式,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代表。

在我国,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即公司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股东清偿公司的债务;公司的财产来自股东,但不能由股东个人直接分配和处理,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公司的本质就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但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运作中,出现了大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的现象,损害公司制度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为防止对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有必要对公司的法人地位予以限制,规定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如滥用公司法人地位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的种类

公司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母公司和子公司。按照公司之间控制和依附关系的不同,公司可分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的资本或股份的大部分由母公司控制,经营管理活动也受母制约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均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总公司和分公司。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分公司。分公司有经营资格,但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法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法是调整公司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狭义的公司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该法于1993年通过,并经1999年、2004年、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修订,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例4-3-1】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甲公司负补充责任

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A。分公司有经营资格,但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股东有法定资格并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具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格,并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一般情况下,50个以下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东交纳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进行验资,对出资的价值和真实性进行检验并出具证明。

(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纲领性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如下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和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应当设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住所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中心场所,同时也是发生纠纷时确定诉讼及行政管辖的依据,是向公司送达文件的法定地址。

公司住所依法确定后,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通常情况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封闭性的法人,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全体股东缴足股款,不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核准的,即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且需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总公司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字样,同时标明分公司的行业名称和行政区划地名。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获得批准文件。须审批的公司有两类: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公司,如保险公司;或公司营业项目必须报经审批的公司,如烟草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也须经审批。

(4)出资及开设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股东缴纳出资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明。股东缴纳的货币形式的出资,存入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

(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作为申请人。

(6)登记发证。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即予以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即告成立。

公司成立后,可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税务登记、并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应当向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并制备股东名册。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交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并加盖公章。

股东名册应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依股东名册主张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例4-3-2】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B.股东既可一次缴足出资,也可分期缴付出资

C.分期缴付出资,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D.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BCD。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例4-3-3】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丁以房产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戊入股。后查明,丁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丁仅有10万元个人财产可供执行。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丁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不再承担责任

B.丁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丙、戊补足

C.丁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丙补足

D.丁无须补交差额,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C。股东丁出资不实,由股东丁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后加入的股东戊无关。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〇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其成员为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应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〇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3.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应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所谓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例4-3-4】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现金出资60万元,乙以财产出资25万元,丙出资15万元。2010年4月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会议由乙召集和主持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由乙担任,任期3年

D.会议决定了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解析】BC。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属于股东会的职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4-3-5】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后,甲拟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丁,乙、丙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由乙或丙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B.由乙和丙共同购买甲拟转让给丁的出资

C.如果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D.如果乙和丙均不愿意购买,甲有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解析】AB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股东发起成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特殊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股东行使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为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将公司财产混同于个人财产,抽逃资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4-3-6】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对其所作特别规定的是(  )。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AC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允许分期缴纳出资。

2.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例4-3-7】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B.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1名董事长和1名副董事长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由董事长任命

【解析】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是否设副董事长,视需要而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即公司的创办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违反。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章程由发起人制定,但要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通过,以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有公司名称,及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①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②缴纳出资。③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④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①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②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开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③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对诸如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是否设立公司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30天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或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认股人可以就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④申请设立登记并公告。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后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所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议事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均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2.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19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规定基本相同。

3.经理

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职权相同。经理可以由董事会成员兼任。

4.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但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法对股份转让有如下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例4-3-8】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公司历次发行股票的价格都必须相同

B.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必须为每股1元

C.公司发行的股票必须为无记名股票

D.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解析】D。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必须相同;《公司法》对股票面额并没有限制;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但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四、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为筹措资金,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②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③违反《公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例4-3-9】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发行一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二年期公司债券100万元。2008年6月,该公司又发行三年期公司债券600万元,一年期公司债券50万元。2009年7月,该公司拟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现有净资产5000万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最高限额为(  )万元。

A.2000  B.1500

C.1400  D.900

【解析】C。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最高限额为5000×40%-600=1400(万元)。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1.公司的权力机关作出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2.报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批准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转让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即生效。

五、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利润分配

公司按下列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缴纳企业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规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公积金

1.公积金的种类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

(1)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2)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直接由资本原因等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2.公积金的用途

(1)弥补公司亏损。公司的亏损可以用公司税后利润弥补,税后利润仍不足弥补的,可以用公积金弥补。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资本。对用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法律没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例4-3-10】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09年,该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60万元,提取的任意公积金累计额为40万元。当年,该公司拟用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50万元。下列有关公司拟用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用法定公积金10万元、任意公积金40万元转增资本

B.用法定公积金20万元、任意公积金30万元转增资本

C.用法定公积金30万元、任意公积金20万元转增资本

D.用法定公积金40万元、任意公积金10万元转增资本

【解析】D。用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转增后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在本题中,法定公积金最多可以转增35万元(60-100×25%);任意公积金不受25%的限制。

六、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例4-3-11】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解散事由的有(  )。

A.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B.甲公司被丁公司吸收合并

C.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甲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

D.甲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解析】ABCD。

(二)公司的清算

1.清算组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3.清算

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4.债务清偿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同步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股东可以用债权出资     B.股东可以用股权出资

C.股东可以用非专利技术出资  D.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抽回其投资的是(  )。

A.缴纳出资后        B.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

C.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后  D.公司成立后

3.下列公司组织机构中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的表述,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B.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4.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是自然人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分期缴付出资

5.下列有关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B.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C.公司经理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D.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6.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B.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1名董事长和1名副董事长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由董事长任命

7.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草拟的公司章程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公司由甲同时担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B.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担任监事

C.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D.甲、乙、丙、丁首次出资额各为5万元,其余部分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

8.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公司历次发行股票的价格都必须相同

B.公司发行的股票面额必须为每股1元

C.公司发行的股票必须为无记名股票

D.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9.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公司可以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B.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

C.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

10.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1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C.公司监事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11.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5月获准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40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3000万元。2007年3月,该公司认为其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拟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经审计该公司2007年1月底净资产额为2亿元。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最多能发行(  )万元。

A.4000  B.8000

C.3000  D.6000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分公司法律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B.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的决议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  )。

A.修改公司章程  B.减少注册资本

C.更换公司董事  D.变更公司形式

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董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B.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的任期为2年

C.该公司必须设1名副董事长

D.公司章程可以直接规定由甲担任董事长

4.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有(  )。

A.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

B.股份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C.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50%

D.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B.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

C.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

D.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均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委派

6.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其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关于股票发行规定的有(  )。

A.以低于其他投资者的价格向公司原股东发行股票

B.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C.向公司发起人发行无记名股票

D.向某法人股东发行记名股票,并将该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

7.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生下列事项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有(  )。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三、案例分析

甲、乙、丙、丁等2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

(2)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人数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四、简答题

1.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

2.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