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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概述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伙企业所涉足的领域相当广泛,几乎囊括了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合伙企业虽然需要依法登记成立,但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就合伙企业设立、经营、责任分担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书面形式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场合,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一节 合伙企业概述

一、 合伙概述

1.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联合经营和商业组织形态,是指一种为营利而共同经营某些业务的社会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伙因其投资少、经营灵活而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

在法律上来看,合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并共担风险的契约。合伙人通过订立合伙契约,约定各合伙人付出资本、劳务贡献、收取薪酬额、借资利率、利润及亏损的分配比率等事项。

对于合伙的性质,人们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而另一种观点从合伙的组织形态出发认为,合伙本身就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不过上述两种观点都强调了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2.合伙的表现形式

(1)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生产经营形式。个人合伙更多地体现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分工与协作,是一种较为简单的合伙形式,没有独立名称和经营实体,因此又称为民事合伙。

(2)合伙组织。合伙组织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出资,以完成共同目的或者事业而创立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区别于简单民事合伙的最显著的特点是,在合伙契约的基础上组建一个有自己名称的实体,该实体体现了一定的组织性和团体性。[1]

(3)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属于合伙的高级形态。

关于合伙的表现形式如图7-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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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1 合伙的表现形式

二、 合伙企业的概念、种类及法律特征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前文已经简单述及合伙企业的概念,即合伙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组织。在我国,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论是民事合伙还是商事合伙,经营目的均在于盈利,故而合伙企业是一种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所涉足的领域相当广泛,几乎囊括了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因各国法律往往并不容许医生、律师、工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以有限公司的方式经营事业,故医生、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等常常都以合伙的方式执业。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较之于普通民事合伙、合伙组织和公司等,合伙企业具有下列特征:

1.合伙企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营利性组织

与公司一样,合伙企业需依法登记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在我国,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而简单民事合伙则不需要进行商事登记,对外也不使用商号,通常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对外交易。合伙企业虽然需要依法登记成立,但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例如,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合伙企业是契约式联合经营

合伙企业存在的法律基础就是合伙协议,又称为合伙契约。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就合伙企业设立、经营、责任分担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书面形式法律文件。合伙协议的内容涉及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安排、合伙企业的运作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多项内容,并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与公司章程不同,合伙协议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

3.合伙企业债务无限性

整体而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具体来看,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而不论其出资比例如何,即承担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场合,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上述合伙人只能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加合伙企业。

4.合伙企业经营的人合性

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且不具备法人资格,故而在其经营过程中体现出强烈的人合色彩。一方面,合伙人可以灵活出资,对公司的出资限制更少,如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还可以其他财产性权利出资,如技术、劳务等。另一方面,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须以共同经营目的为指针,共同从事经营活动,这是合伙企业人合属性的又一体现,也是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当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虽可以不参加合伙企业的营业,不执行合伙事务,但依旧需要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故而仍具有人合属性。

三、 合伙企业的财产

由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形成统一的法人财产所有权,但基于实际经营活动的需要,又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来保证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1.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

合伙企业财产即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财产的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即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合伙人出资形成的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人得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甚至劳务出资,并以此形成合伙企业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时,因合伙企业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故各合伙人以现金或财务出资的,相应财产便成为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

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权利,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

此外,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也归合伙人共有。

四、 合伙企业立法

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设立、运营、解散过程中内部组织关系和外部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国外,鲜有以合伙企业法命名的专门法律。例如,在实行民商分立的德国,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民事合伙,而在德国《商法典》中则规定了商事合伙的典型形态: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以及隐名合伙等。与德国相类似,日本《民法》第667条规定了属于民事合伙的合伙契约,而在《商法》第535条以下规定了隐名合伙,在《有限责任事业合伙契约相关法律》中规定了有限合伙(LLP),《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合伙契约相关法律》第11条规定了投资合伙。我国目前的合伙企业立法,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以及1997年2月颁布、2006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简称《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包括总则、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法律责任以及附则6章,共1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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