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伙企业财产管理与合伙经营

合伙企业财产管理与合伙经营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节 合伙企业财产管理与合伙经营

一、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对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清算前,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主要表现为合伙人之间在合伙经营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具体包括合伙人在合伙经营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经营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主要权利包括:(1)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4)合伙人有权查阅账簿;(5)合伙人有权提出异议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2)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5)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二)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两种形式:(1)共同执行。是指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委托执行。是指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一般情况下,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3)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三、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主要表现为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涉及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等问题。

(一)合伙人对外的代表权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即全体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

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利益,则不属善意的情形。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债务清偿的顺序,必须是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所有个人的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用于清偿。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以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用其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两点:第一,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第二,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