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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强制执行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行政诉讼是近现代国家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所以,行政诉讼又称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审理的是行政案件,被告是因行使行政权而与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国家行政机关;刑事诉讼所审理的是刑事案件,被告是被指控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

12.1 行政诉讼概述

12.1.1 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行政诉讼是近现代国家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这一特征使其与行政复议及其他司法诉讼相区别。

(2)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恒定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争议的行政主体。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可能成为被告,行政主体也不可能成为原告。也正因为如此,人们经常将行政诉讼称为“民告官”。这和其他司法诉讼是不同的。

(3)行政诉讼既是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也是对相对人的司法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国家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两个根本目的。

行政诉讼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或功能:一是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和制约,以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所以,行政诉讼又称司法审查。二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以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2.1.2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制度的区别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裁判或以其他方式解决案件而进行的活动。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诉讼一般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如都是司法活动,遵循独立审判、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合议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等原则,但也有很大的区别。

1.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凡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矛盾,就是民事纠纷,如继承、损害赔偿、离婚、赡养、子女抚养以及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等。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通过这些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称为民事诉讼。它与行政诉讼的主要区别是:

(1)案件的性质不同。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行政诉讼法的客体只能是因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且行政诉讼的标的原则上只能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民事诉讼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主要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

(3)诉讼程序不同。民事诉讼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行政诉讼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民事案件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分,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经院长和中院两次批准最长可达18个月,行政诉讼虽然全部是合议制,但一审期限只有3个月,需要延期必须到高院批准,中院没有延期审批权。

(4)诉讼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发生在法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当事人无论诉前、诉中还是诉后的地位和身份始终平等;而行政诉讼只发生在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诉讼中的原告、被告虽然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但在诉前和诉后,两者关系实为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5)诉讼目的和诉讼内容不同。民事诉讼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民事判决的内容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约)行为,目的在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是由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判决是对行政处理(罚)决定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者确认等,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管理并遏制其滥用职权和违法行政。

(6)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权是对等的,即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反诉权,双方的举证责任是相等的,即“谁主张,谁举证”;但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主要举证责任(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除外),且不享有反诉权。

(7)结案方式不同。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调解结案;而行政诉讼不得以调解结案(行政赔偿案件除外)。

(8)赔偿方式不同。民事赔偿一般要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负责,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担责,民事侵权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为例外。行政赔偿最主要的是国家赔偿,相对人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对在损害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享有追偿权。

2.与刑事诉讼的区别

刑事诉讼是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院的程序,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所进行的活动。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制度,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的性质不同。行政诉讼审理的是行政案件,被告是因行使行政权而与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国家行政机关;刑事诉讼所审理的是刑事案件,被告是被指控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行政诉讼是由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刑事诉讼一般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少数自诉案件,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3)审理的目的和结果不同。审理刑事案件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结果是宣告被告无罪或有罪而处以一定的刑罚;审理行政案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审理的结果是维持或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给予或不给予相对人行政赔偿等。

(4)审判的依据不同。行政诉讼的审判依据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规范;刑事诉讼的审判依据则是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实体法规范。

12.1.3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的全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要求所有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根本性的准则,它可以分为一般性原则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它主要包括:审判独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辩护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法条的底蕴是,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包括受理、审理和裁判的权力,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一般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作为合法性审查的例外,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合理性问题进行审查。

2.起诉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它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不服而提起诉讼就停止执行。这一原则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定机关,因而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同时具有了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第二,由于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如果只要行政向对人提起复议申请就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话,那么,客观上就势必会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连续性,使法律处于不稳定状态,甚至危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当然,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原则,但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繁多,性质多样,有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适当,如果不停止执行,将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甚至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裁定停止执行。(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不采用调解的方法,也不能用调解书的方式结案,而必须依法判决或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之所以不适用调解原则,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行政权是国家法定权力,行政机关只能依法行政,不享有处分权。第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管理过程中的不平等地位,使得行政诉讼中缺乏适用调解的前提和基础。第三,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判,要么合法,要么违法,没有第三种选择,也没有调解的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在对行政诉讼案件中有关赔偿的部分则可以适用调解。

4.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负有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在行政诉讼中,主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行政行为多由行政机关单方作出,处于主导地位;第二,行政机关有较强的经济和技术水平,举证能力强;第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被告也有举证的条件;第四,有利于鼓励相对人积极行使起诉权。

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原告不承担任何举证义务。原告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第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第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第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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