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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区别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行政行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行政行为作出不同的分类。2.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的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4.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行政行为作出不同的分类。如以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等。这里主要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把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六类。

1.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等。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否则无效。

2.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的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制度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制止不法经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增强经济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然,如行政许可不当,也可能抑制竞争,降低行政效能,滋生行政腐败等。

3.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权力主体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事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所作的意思表示。它是行政权力主体适用法律具体意志的反映和表达,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形态。

行政决定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规定权力的行政决定。包括对权利的赋予和剥夺。二是规定义务的行政决定。包括对义务的确定和免除。

行政决定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命令、许可、免除、赋予、剥夺、拒绝、决定、决议、办法、指示、通知以及批复等等。

4.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确定、认定(认证)、证明、登记、批准、鉴定等。行政确认的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确认法律事实;二是确认法律关系。行政确认的种类主要有公安行政确认、民事行政确认、劳动行政确认、卫生行政确认、经济行政确认、司法行政确认等。

5.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行为。其内容可参见本章第四节第二部分,此处从略。

6.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迫其履行的活动。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原则上应为行政机关,但是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也可依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形式,可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前者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代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为此付出的费用由相对人负担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迫使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和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方法。后者则是指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在无法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手段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或财物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其措施主要有支付滞纳金、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收兑、强制许可、强制收购、强制拘留等。

此外,行政行为还有行政征用、行政指导、行政检查、行政合同、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奖励、行政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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