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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执行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⑤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的,除了可供执行的款项以外,其他物是不能纳入执行范围的,如办公设备、用房等,因为这些财物是该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必要条件。申请执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执行实施执行实施是指人民法院

11.6.4 行政诉讼案件执行

1.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是指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和有权的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的活动。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或有权的行政机关。

(2)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3)执行根据是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

(4)执行目的是使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

2.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条件

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出现需要执行的情形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能启动执行程序。执行的条件有:

(1)必须有执行根据。

(2)必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

(3)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

(4)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执行申请。

3.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主体、对象与范围

(1)执行的主体

执行的主体是指行政执行案件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在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时候,就是行政执行程序上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执行组织、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人。

(2)执行对象

执行对象是指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并由执行组织的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客体。执行对象身份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基础。在法院作为执行组织的案件中还要求以执行申请人在其执行申请中明确指明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为前提,申请人没有请求的内容,即使在生效裁判文书中存在,也不应成为执行的对象。执行对象分为三类:物、行为和人身。

(3)执行范围

执行范围,是指物、行为、人身成为执行对象的具体界限。由于行为与人身作为执行对象时都是特定的,因此,在理论与实践中,执行范围主要涉及的是作为执行对象的物。对此,有以下几项限制:

①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本人所有的财产才能成为执行的对象,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财产都不能纳入被执行的范围。

②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③被执行人如果是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则该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不能纳入执行的范围。

④被执行人是法人或组织的,在法人或组织未宣告破产或被撤销时,其必要的生产、工作设备、厂房、用房等不能纳入执行范围。

⑤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的,除了可供执行的款项以外,其他物是不能纳入执行范围的,如办公设备、用房等,因为这些财物是该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必要条件。

4.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措施

(1)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每日处50~100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拆除违章建筑,退出土地;强制销毁;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等。

5.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程序

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的程序,是一个由诸多阶段组成的并连续发展的过程,具体包括执行提起、审查、准备、实施、阻却、完毕和补救等。

(1)执行提起。执行提起一般有两种情况:申请执行和移交执行。

申请执行。如果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而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但其必须是行政裁判文书的权利人而非义务人。申请人须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及其相关的证据材料,并预交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80日。

移交执行。移交执行是指由案件审判人员直接将生效法律文书移交法院执行庭的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的制度。这是依职权执行的形式,它无需等待权利人申请,而由法院依据职权主动采取,启动执行程序。移交执行应当是执行制度的补充形式,在行政诉讼中较少使用。哪些案件需要移交执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2)执行审查

执行审查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接到执行申请书或移交执行书后,在法定期限以内,对有关文书、材料进行审查、对案情进行了解,并决定是否立案执行的过程。只有经审查并立案的,执行程序才能进行下去。

依据《执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执行中审查的主要事项有:申请人资格是否适当;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是否明确;义务人是否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是否属于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的管辖;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申请书或者移送执行书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查,如果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应当立案的,要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移交机构;如果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立案、不予执行,并将有关文书、材料退回。如果经审查发现材料不足,则通知申请人和移交机构补充材料;如属执行事项不清、不准确或有关文书制作错误,则应当通知有关机构予以裁定补正后,立案执行。

(3)执行准备

决定立案执行的,执行机构在实施执行以前,应当全面了解案情,特别是要了解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因,是否有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等,做好执行的准备工作。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同时,要制定强制执行的方案,决定所要采取的执行措施,确定执行的时间、地点、划分执行范围、明确执行对象,并办理好有关执行措施的批准手续,通知执行参与人以及有关人员到场。

(4)执行实施

执行实施是指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过程,是执行的实现阶段。这个阶段要求运用强制执行措施,及时准确实施,切实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执行阻却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执行不能继续或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因而执行程序中断的现象。执行阻却的情形有:执行和解、执行中止、执行终结。

①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的制度。

②执行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暂时中断执行,待事由消失后执行程序继续进行的制度。引起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应当包括:第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第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第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第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者的;第五,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③执行终结,是指在行政诉讼的执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出现,使执行已无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具体法定事由包括:第一,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第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第三,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第四,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第五,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执行的,法院应当做出终结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

(6)执行完毕

执行完毕是指执行机关采取执行措施,实现执行根据确定的义务,完成执行任务从而结案。

(7)执行补救

执行补救是指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因法定事由出现而需要对已执行事项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它包括执行回转和再执行。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将已执行的对象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即回转。执行回转的事由包括:第一,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被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的;第二,第一审法院现行给付的裁定执行完毕后,该第一审判决被上诉法院撤销,从而使第一审的先行给付裁定失去合法的基础与效力;第三,执行人员是违法执行的。

执行回转也适用于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情形,只要属于上述应当执行回转的情形,法院即应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申请完成执行回转,以恢复合法状态。执行回转时,已经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特定物。不能退还特定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②再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对未执行的内容再次执行。在再执行情况下,原执行的内容尚未完成,但程序上被终结,由于新的事由出现,原来终结的执行须再予执行。再执行的事由有:第一,发现新的情况;第二,因被执行人以违法手段威胁,使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终结执行的,事后申请人提出,如确属理由正当应予再执行;第三,其他应当再执行的情形。

本章小结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并做出裁定的一种活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受案范围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来说,就是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判权;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就是指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行政行为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行政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行政诉讼人具体包括当事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与人不仅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我国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与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针对不同情况可以做出行政诉讼的决定、裁定和判决。

关键术语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证据  行政程序

思考题

1.简述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点。

2.试述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3.简述人民法院应受理的各类行政案件。

4.简述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5.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

6.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些?各有什么特征?

7.简述行政诉讼判决、裁定与决定的区别。

【注释】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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