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院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

法院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即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何种行政案件有权受理,何种不能受理。《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种行政案件,主要包括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争议案件。另外,《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即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何种行政案件有权受理,何种不能受理。中国在规定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时主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2)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案件上合理分工原则;(3)循序渐进、逐步扩大的原则。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不外三种,即列举式、概括式和混合式。中国行政诉讼法采取混合式,以概括的方式确立行政诉讼受案的基本界限,即《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对涉及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可以提起诉讼的事项作了规定;第12条作了四项否定式列举。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种行政案件,主要包括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行政争议案件。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从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方面的争议所占的比例是相当大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本规定所讲的“人身权”,是指自然人的人身,以及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体不可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它包括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等;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名称权、名誉权等。本规定中的“法定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负有处理这类事务责任。行政机关如有法定职责拒不履行而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人身、财产方面受损害的,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不作为违法,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5]

6.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上述1类至7类行政案件所没有涉及的人身权、财产权。

另外,《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四类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才属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目前规定行政机关可依据的享有最终裁决权的法律只有四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问题解释》又新增了五种不受理行为:(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