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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制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内容、方法和程序,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认真检查考核本单位本部门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014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全区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深入推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中共昆明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五华区关于强化“两个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区属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委(党工委、党组)主体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党委(党工委、党组)主体责任包括党委(党工委、党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党委(党工委、党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有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和审议报告等责任;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责任主要包括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统筹、检查、考核、报告、保障等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和要求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当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

(一)领导班子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上一级党委、纪委书面或当面报告主体责任和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应当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涉及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集会议作专题研究。

(四)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

(五)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领导和支持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履行好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委(党工委、党组)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及时听取汇报和研究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优化执纪执法环境,不干涉具体案件的查处,关心支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高度重视上级纪委移交的问题线索,从严惩处。严格执行《五华区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实施办法》,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严格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严格执行《五华区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报告”实施办法》,每年选择本部门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剖析原因,形成剖析报告并公开通报。主要负责人带头在一定范围内宣读上级纪委典型案例通报,在全体党员干部大会上通报发生的典型案例。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当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教育责任。

(一)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把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融入到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相关方面,健全主题教育、提醒教育、警示教育、廉政培训等教育制度,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开展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二)党委(党工委、党组)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坚持每年对新提拔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各类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当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管理责任。

(一)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依据党内法规和“三定”方案,厘清党委(党工委、党组)的职权,编制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流程图,公开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程序。落实《昆明市党政正职监督办法(试行)》,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具体事务,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的权力体系。对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研究时,实行末位发言制。完善区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区纪委全会述廉、其他领导干部正职在考核工作汇报会上述廉、副职在机关干部大会上述廉等制度,不准以述职代替述廉。建立党委(党工委、党组)班子成员之间常态化的谈话提醒制度。推行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向区纪委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度。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应当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

(二)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研究防范和解决违规干预、突击提拔、带病提拔、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突出问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拟任用干部,在公示结束后,宣布任职前须经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严格执行干部任期制和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三)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全省“五级联动”解决群众诉求工作机制,妥善解决职责范围内的群众诉求。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每年对管辖范围内的疑难复杂信访诉求的排查不得少于2次;落实党委(党工委、党组)成员信访包案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到包接访、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规定,县处级领导干部每月至少1天,科级领导干部每周至少1天,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当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考核责任。

(一)制订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内容、方法和程序,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认真检查考核本单位本部门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当肩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示范责任。

(一)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必须教育和管理好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要高度重视和掌握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二)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坚决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省、市、区实施细则,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预算管理,细化并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坚决整治多处占用和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着力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收受下属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

(三)严格执行《昆明市关于禁止发送和收受“红包”的规定》和《关于严厉查处收送“红包”、滥发奖金行为的补充通知》要求,对违反规定的主要责任人一律先免职,再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或者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的;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一条 党委(党工委、党组)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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