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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执政后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在全国执政后,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腐败,针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形势和特点,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在“三反”运动中,党中央要求对贪污数额巨大,手段恶劣,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严厉制裁。根据历史条件发生的新变化,中国共产党继续着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形成了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党执政后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党在全国执政后,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腐败,针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形势和特点,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

从1949年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主要是通过开展一系列政治运动的方式开展反腐败斗争,在不断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也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

1949年3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告诫全党:夺取全国胜利,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因此“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90] 。全会还作出了防止腐败和反对突出个人的六条规定:禁止给党的领导祝寿;不送礼;少敬酒;少拍掌;禁止用党的领导者的名字做地名、街名和企业的名字;不要把中国同志和马、恩、列、斯平列,禁止歌功颂德现象。毛泽东的这一告诫和全会作出的规定,为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执政后经受住历史环境变化的考验及时地敲响了警钟。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1950年,党中央针对少数领导干部中刚刚抬头的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决定全党全军开展整风,随即在1951年全国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1952年4月,新中国第一个反腐败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出台。在“三反”运动中,党中央要求对贪污数额巨大,手段恶劣,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严厉制裁。特别是对刘青山、张子善案件的严厉查处,体现了党中央反对腐败的决心和魄力,有效地遏制了当时党的干部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三反”运动结束后,1953年,又开展了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新三反”斗争。这一斗争也对清除各级领导机关中的不良作风产生了积极影响。

1956年,党的八大前后,党在探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方针,如扩大国家民主生活,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执政党建设,警惕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的危险;健全党内外的监督体系和制度等等,取得了许多可贵的成果。从1961年开始,党在纠正“左”倾错误,克服国民经济遇到的困难的同时,又开展了一系列反对贪污浪费等腐败现象的运动。这些运动虽然受到当时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的影响,产生了某些消极后果,但对于以后更有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也积累了宝贵经验。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全会决定恢复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选举陈云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邓颖超为第二书记,胡耀邦为第三书记。根据历史条件发生的新变化,中国共产党继续着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形成了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

针对改革开放后党的作风方面出现的某些新情况新问题,1980年11月,陈云提出了“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的重要论断。1982年4月,针对当时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给党的肌体带来的侵蚀,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会上严肃地指出:“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91] 他还提出了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四项必要保证,即“第一,体制改革;第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第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第四,整顿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92] 。根据上述意见,党中央果断采取了一系列符合党心民意的重大举措,恢复了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集中力量平反“文化大革命”及以前的冤假错案,制定了《关于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认真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领导干部搞“特殊化”、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开展了以打击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为重点的专项斗争等等。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93年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专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经过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开辟了在不搞群众性政治运动的情况下,从作风建设入手健康有序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新途径,有力地保证了新时期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1989年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在经受国内外严重政治风波的考验中,党中央把反腐倡廉摆到稳定全局的突出位置。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抓起,反腐败斗争重点抓了三件大事: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情的决定》,坚决制止高干子女经商,取消对领导人员某些食品的“特供”,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依法严肃查处受贿犯罪案件等七件事,并首先从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成员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做起;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期限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三是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以整风精神在全党开展党性党风教育,克服党内滋长起来的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形式主义、个人主义的不良倾向和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这三项工作,成为后来反腐败工作三项格局的基本架构。四是着力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江泽民特别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了“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93]

1992年党的十四大后,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针对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后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中国共产党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和部署,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新路。这条新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建设,进一步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极端重要性的认识。首先从领导干部抓起,特别是从高级干部抓起,包括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1998年到2000年底,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全国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普遍开展了“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2001年9月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通过这些重大举措,提高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觉悟,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按照三项工作格局,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以1993年8月中纪委二次会议为标志,党确立了反腐败新战略新思路,初步走出了一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路子。这次会议提出了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廉洁自律、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格局。此后,在党中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围绕着三项重点工作,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1997年,中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若干准则(试行)》,具体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31个“不准”。中央每年确定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集中力量进行治理。如:清理领导干部违规超标购买小汽车、以权谋私多占用住房;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狠刹利用公款大吃大喝之风;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方便为配偶及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等。二是高度重视查办大案要案,严肃党纪国法,依法严惩了一批腐败分子。其中重点查办了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发生的贪污受贿、严重失职渎职等重大案件。同时,重视查办基层干部中发生的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严厉惩治腐败的决心,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三是高度重视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1990年12月,国务院成立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作为专司纠风工作的机构。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各部门和各行业狠刹各种不正之风,对一些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加重农民负担和企业负担问题、某些领导干部在住房等生活待遇方面的以权谋私问题等,都进行了专项清理和纠正。上述三项工作格局的形成,有效地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

高度重视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法规和制度,保证反腐败斗争依法有序进行。为适应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党中央针对党风党纪方面出现的新问题,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重要法规。同时,我国刑法、公司法、会计法、审计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专门设立了惩治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的章节或条款。经过不懈的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步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

高度重视从源头治理,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后,党中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将预防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有力地推进了反腐倡廉工作。1998年,中共中央决定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到2000年3月,中央和一些地方党政机关与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基本完成。同时,全国普遍推行了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继建立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产权交易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

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后,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探索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更加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胡锦涛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切实改进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抓好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坚决查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94] 2007年1月,胡锦涛在中纪委会议上专门强调,要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即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95] 经过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反腐倡廉工作在继承中不断发展,在巩固中不断深化,在创新中不断提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并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形成全党动手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的局面。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部署,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战略高度,自觉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通过开展学习宣传、制定具体意见、明确目标要求、建立工作机制,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初步形成了狠抓《实施纲要》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改革、惩治等各方面工作正在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

二是坚持把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后,全国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普遍实行了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也进一步得到落实,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三是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得到进一步加强。按照中央的部署,中央纪委、监察部先后对56个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各省(区、市)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了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组建专门巡视机构和专职巡视队伍,各省(区、市)党委也建立了巡视机构,巡视工作范围逐步向县(区、市)一级延伸。

四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群众反映突出的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基本得到遏制,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五是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同时严肃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针对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专项治理。

六是积极推进拓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创新,法规制度建设取得突出成果。先后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定和办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加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工作取得新成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逐步推进,公开审判制度不断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进展顺利,政府性基金和中央批准的行政性收费基本纳入了预算,中央部门、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实施了部门预算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力度逐步加大,公开内容和形式进一步规范,监督保障措施更加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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