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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路径

时间:2022-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党委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应担负起贯彻责任制的全面领导责任。3月26日,集团公司召开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暨警示教育大会,进行了安排部署。

冀中能源集团党委课题组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要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如何落实“两个责任”,冀中能源集团党委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

一、切实解决落实“两个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企党委和纪委是落实“两个责任”在基层最为具体的实践者,是“守土有责”的重要一关,能否把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直接关乎“两个责任”的落实到位,直接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评判评价。调研中我们发现,在落实“两个责任”上,无论是认识还是实践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必须切实解决。

(一)责任意识不强

一些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是纪委的工作,党委只需提提要求、听听汇报即可。有的党委负责人把“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仅仅理解为自己作为班子负责人带头廉洁自律。这种认识既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委、行政的中心工作脱节,又导致在贯彻落实责任制工作中纪委“唱独角戏”。

(二)主体责任虚置

党委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应担负起贯彻责任制的全面领导责任。但实践中一些基层单位党委存在主体责任缺位、不到位的情况,落实责任制的工作从责任分解到检查考核往往交由同级纪委实施,执行和推动责任制落实的具体工作仍多由纪委负责。落实责任制还处于“党委挂帅、纪委出征”的状态。

(三)监督责任弱化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指出:“各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依职责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但实际工作中缺乏科学有效的责任追究办法,要不要问责、怎样问责、问责到什么程度,很大程度上由“一把手”说了算。

(四)方法途径单一

多年来,基层单位贯彻实施责任制的主要模式是:年初开会部署,下发文件责任分解,年终检查考核。落实途径被动单一,难以充分调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责任制的主动性、积极性。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领导如何有效落实责任制,尚无较好路径。工作方式上还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的情况。

(五)考核存在缺陷

主要是考核结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年终检查,依赖于资料完整情况,依赖于上级领导影响等等。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强,成果运用方面普遍较为薄弱,即使发现问题也往往侧重整改,忽视责任追究。

二、准确把握“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

“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存在多重因素。但思想上的惯性思维、认识误区,是其中的先导诱因。为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辩证关系。

(一)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两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党委的主体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地位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基本方向。只有不断强化党委的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障纪委监督地位的权威性,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明确纪委的执纪监督主责,确保纪委正确履行监督权力,全面提高监督能力,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保障。只有充分发挥纪委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才能最终保证党委主体责任的有效履行。

(二)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指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具有毋庸置疑的主体地位,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企业改革发展的整体布局之中,统筹谋划,全面部署。各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分清职责,厘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界限,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既不能用党委的集体责任掩盖个人领导责任,也不能用纪委的监督责任代替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纪委必须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主业、履行主责,协助党委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既不能越俎代庖,以纪委的监督责任干扰党委的领导地位,也不能缺位失责,以党委的主体责任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

三、努力提高“两个责任”的落地率

经过广泛调研,我们认为,落实好“两个责任”,关键要把握好以下路径,从而保证“两个责任”的真正落实。

(一)提高“分责”认识,形成高度自觉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两个责任”,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党委、纪委对此应有清醒认识、深刻理解,切实增强落实好、履行好“两个责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在2015年党委工作会上,冀中能源集团党委对“两个责任”落实做出了重点安排,纳入了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统一部署、统一考核。3月26日,集团公司召开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暨警示教育大会,进行了安排部署。4月24日,集团公司党委召开了工作汇报调度会。集团党委多次提出,“两个责任”,不是“破旧立新”,而是一种继承基础上的创新。根据新形势下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而提出的“两个责任”,与党内有关法规、文件赋予党委和纪委的责任是一脉相承的,同时也有发展、创新。提出“两个责任”,借用中国哲学术语来说,这是一种“明分”,亦既明确党委与纪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本分,使二者的责任更加分明,且与其地位和职权更相匹配。提出“两个责任”,就是根据党委的领导地位和党委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定位,以及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和职能定位而进行的“明分”。这种“明分”,有利于解决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不清、失责难究及其所导致的责任落实流于形式等问题,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得到切实加强和改进,使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力度和责任制的执行力度得到实质性提升;有利于解决一些单位纪委在纪检工作中经常出现的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使纪委从大量本该由党委、行政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这对于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更好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细化“定责”设计,做到明确易行

落实好“两个责任”,需要责任定位具体化、规范化,精细设计“两个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目标,并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使之可操作、可考核、可追责。实践中,冀中能源集团在“两个责任”的内容设定上,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党委统一领导原则。“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在任何情况下,党委的统一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完善、不能动摇。二是分层定责原则。党委的主体责任是由多个层面构成的责任体系,主要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必须将党委主体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面,各自明确具体的责任。三是纪委专责原则。对纪委监督责任内容的设定,必须有利于纪委“集中精力抓执纪监督主业”,有利于纪委抓实抓细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工作。要着重明确、细化纪委在“检查、督导、纠错、考评、追责、惩戒”等环节上所应负的责任。

落实责任的前提,是要定下规则,定好党委主体和纪委监督的“责”,明确双方“责任田”。冀中能源集团党委下发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共20项主体责任和纪委10项监督责任,以及落实“两个责任”的10项保障举措,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级级落实、落实有效的完整链条,确保逐级党委和纪委层层责任传导。做到了党委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同步部署落实,对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决策严格规范,严格把关,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不松手”;党委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强化执纪问责,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不甩手”;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防体系工作任务情况,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在落实监督责任上“不缩手”。

(三)畅通“述责”渠道,保证严格监督

党委主体责任有没有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是否履行,要有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督抓手,也要有一个载体和平台发动群众参与监督“两个责任”是否得到落实。冀中能源集团制定了《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办法》,述责述廉对象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同级党委会集中报告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及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接受同级党委监督。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向上级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及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廉洁自律情况,接受上级纪委监督。纪委每年向同级党委书面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接受同级党委监督。要求述责述廉对象要全面详实地撰写述责述廉报告,并由单位党委书记审阅签署意见,审阅中如发现报告内容缺项、失实或需要提示本人说明的情况,应要求其进行修改和补充。上一级纪检、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开展述责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参加述责述廉会议,并组织与会人员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述责述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领导干部被评为“一般”和“较差”档次的,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能评为先进个人,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的,进行必要的职务调整。对述责述廉中发现的先进典型,进行通报表彰。注重评议结果的运用,评议结果应报上级纪委和党委,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完善“考责”制度,提升评价效果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制度,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领导班子考核与领导干部个人考核相结合。冀中能源集团本着突出重点、客观务实、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考核办法》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评价制度》,明确考核对象为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子公司纪委。考核内容细化为主体责任7个方面、监督责任6个方面。对单位班子的考核办法,通过专项评价和集中考核评价;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办法,通过民主测评得分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给予加分、扣分三种形式计算分值;对纪委的考核办法,依据工作开展情况,分为加分项和扣分项,对纪委实施量化评价。考核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由集团公司考核组具体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考核组根据综合考核情况给出集中考核及其他相关评价分值。被考核单位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集团公司考核组负责汇总考核评价结果。子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结果纳入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认真研究考核等次结果,及时召开考核结果通报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主体责任考核结果排在后2位的子公司领导班子要同时约谈子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对落实监督责任考核结果排在后2位的子公司纪委,要约谈其纪委书记。排名在后2位的子公司党委、纪委及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

(五)健全“问责”机制,倒逼责任落实

首先要“签字背书”倒逼追责。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是职能部门,都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责任“签字背书”,一旦出现问题,依据签字追根溯源,以倒查倒逼机制形成各负其责的局面。其次要“一案双查”严格追责。强化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长期存在不正之风的地方和部门实行“一案双查”,严格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姑息手软等行为,既要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坚决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同时还要“一案双报告”捆绑追责。加快查处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对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实行“两报告”,做到“下管一级、上报一级”。通过把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党委责任与纪委责任捆绑起来,防止以集体名义不了了之,破解责任“追究难”、“难追究”的痼疾。

(六)坚持“失责”追究,促进刚性保障

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失责必究。冀中能源集团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党委和纪委的严重“失责”行为、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一是不能搞“特殊化”,坚持责任追究面前人人平等,不搞“例外”。二是不能搞“情有可原”,不能把“失责”问题的客观原因作为放弃责任追究的理由。三是不能搞“变相处理”。不能避重就轻,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软化、淡化追责效果。要特别注意克服和防止搞“下不为例”、“法不责众”等不良倾向。此外,要尽快制定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有关问题,确保追责有据。

“两个责任”的提出,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环节,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的一个重点。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责任所系、使命所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新常态下,必须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加强担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落实好“两个责任”作为当前一件大事抓紧抓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课题组成员:高同燕 贾寅明 王军华 周伟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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