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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各项具体制度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贯彻民主集中制,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靠健全的制度来保证。如果缺乏制度,或者制度不完善,或者现存的制度存在弊端,都会对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构成障碍。坚持集体领导,并不是降低和否定个人的作用,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党内监督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主集中制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

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我们贯彻民主集中制,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靠健全的制度来保证。如果缺乏制度,或者制度不完善,或者现存的制度存在弊端,都会对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构成障碍党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对如何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作了详细的规定,是对党章第十条的展开和补充,规范了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当前应重点健全以下制度:

健全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现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对党员民主权利的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党员的民主权利。但从总体上讲,这些规定还比较抽象、比较宏观,缺乏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特别是程序方面的细则。随着党自身状况的变化,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建设必须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必须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发展和完善。广义上的党员权利制度建设,不仅仅只是静态意义上的制度安排,还有动态意义上的程序建设,即体制和机制的建构。静态的制度安排,更多地体现为“应然状态”的权利,只有较为细致的程序安排,才能转化为“实然状态”的权利。要建立和完善刚性的责任追究制度。党员权利保障的重要和关键一环,就是党员权利受到侵犯时,必须有刚性的责任追究制度。否则,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只能形同虚设。

【《汴岸置酒赠黄十七》宋·黄庭坚】黄流不解涴明月,碧树为我生凉秋。

【译文】浑浊的河水无法将明月污染,绿树梢上的一阵清风为我生出秋天的凉意。

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员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来充分行使自己权利的重要形式,是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正确集中的有效途径。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必须明确党的代表大会的地位和职权。必须维护代表大会的权威,凡是党的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党的代表大会必须定期召开,必须定期选举和更换领导机构。提高工人、农民代表比例,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深化县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要完善党代会代表的选举办法,提高党代表的素质。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对代表大会议案的提出、说明和审议,大会议程的确定,大会的召开和主持,议程议案的讨论和表决,大会选举的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的产生、讨论和表决,代表的询问以及有关部门的答复等程序,都应该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健全党的委员会制度。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持协调高效运转,增强整体合力。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要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许用其他形式的组织取代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必须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不可偏废。要提倡领导干部敢于负责的精神,反对遇事推诿、互相扯皮和无人负责。党的委员会成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在党的委员会内部,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

要完善党委会票决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并不是降低和否定个人的作用,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党委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包括互相帮助克服缺点和错误,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要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宋·朱熹》】世路无如贪欲险,几人到此误平生。

【译文】人世间的艰难险阻都没有贪婪的私欲危险,多少人都是因此耽误了一生。

健全党内选举制度。选举必须充分反映选举人的意志。十二大党章及以后历届党章都明确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员有了解候选人情况的权利,要求改变候选人的权利,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要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要继续完善差额选举制度,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适当稳妥地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在党内试行并规范弹劾罢免制度。要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严格选举程序,要求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要大力加强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的追究力度。如果发生违反党章及党内选举法规的情况,上一级党委在调查核实后,可以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主集中制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保证。各级党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党内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在实践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较为完备的党内监督条例及辅助性法律法规。监督机制要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党的组织生活会是我们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最经常最基本的场所,要健全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

要注重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结合,通过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带动和促进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以及包括人民团体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形成全方位的系统的监督体系。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官箴》宋·吕本中】戒于近者,不侈于远。

【译文】只有从身边做起,时刻提醒自己,才能保证将来不犯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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