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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贷款担保制度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时加强信用立法,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信用法律体系。而我国担保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人权益的保护重视不够,并且调整的是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之间的一般担保关系,对于信用担保问题未加规定。为此,建议在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时修订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法中设立信用担保的专门章节,明确规定以下内容:第一,信用担保和信用担保机构。

二、建立健全贷款担保制度

自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财政部2001年发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制度就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也明确了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一项主要用途,就是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我国贷款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融资中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但也面临一系列问题:一是机构数量十分有限,二是担保功能薄弱,三是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及业务量有限,四是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方式还比较落后,五是没有形成合理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六是资本金补充制度缺位。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健全有效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制度。

1.担保机构的建立与定位

为促进贷款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必须对现有的担保制度加以改革,对三类不同性质的担保机构实施不同的市场定位。对政府出资或参与出资的担保机构,其性质带有一定的政策性,不应从事贷款担保以外的投资业务,不应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二是发展中小企业互助性质的会员制担保机构。这类机构由中小企业自愿组成,以会员企业出资为主,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是一种合作制机构,有利于形成会员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三是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这类机构由民间出资,对其业务范围可不作过多限制,允许其从事贷款担保以外的其他投资业务。

2.加强信用立法,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地向守信中小企业放贷

“信用”在汉语中包含着信任、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等含义。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更多的是通过信用借贷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基本特征是基于信用而发生借贷关系。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看,作为一种现代金融手段,信用贷款是在不发生货币所有权转移且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的条件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暂时让渡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借贷双方的协议还本付息的法律行为。信用借贷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信用制度比较完善的一种表现,是沟通银企关系、实现银企合作,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有力手段。在我国,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不完善是导致不良贷款剥而又增的主因之一,[12]这不仅损害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形象,而且还造成良莠不分,影响了守信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

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时加强信用立法,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信用法律体系。我国的信用法律体系应包括国家的信用管理制度、企业的信用内控制度和社会信用征信制度。国家应参照WTO的有关规则,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信用、商业信用、金融信用和个人信用制度,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信采集制度、资信评定制度,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和资产评估制度,大幅度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企业除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制度外,还应建立适用于自身的信用风险内控制度和客户风险控制制度。前者是指在企业财务核算、应付账款、合同履行、银行还贷等方面制定的管理制度,后者是指在客户资信、客户授信、应收账款等方面制定的管理制度。通过上述法律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改善中小企业的信用形象,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以此消除金融机构在放贷方面的风险忧虑,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地向守信中小企业放贷。

3.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修订担保法中不适宜的规范,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

信用担保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工业化国家,目的是通过政府、社会团体以及专门的担保机构为本国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当前,许多国家都针对信用担保进行了立法,如奥地利制定了担保法、关于贷款担保的一般性商务条件,韩国制定了信用保证基金法等。日本是这方面立法较多的国家,全日本有半数以上中小企业通过依法设立的信用保证协会等进行融资。与国外相比,我国在信用担保方面刚刚起步。国家经贸委于1999年6月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指导意见》,该意见属于行政规章,立法层次较低、效力有限,很难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护。而我国担保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人权益的保护重视不够,并且调整的是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之间的一般担保关系,对于信用担保问题未加规定。

信用担保不是一项过渡性的政策,而是一项长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性措施,我国必须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使其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为此,建议在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时修订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法中设立信用担保的专门章节,明确规定以下内容:第一,信用担保和信用担保机构。包括信用担保的概念、范围、基本原则,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及运作程序。第二,信用担保资金。包括资金的来源及构成、管理和使用、风险补偿和税收优惠。第三,信用担保业务。包括信用担保业务的范围和种类、担保条件和程序等。第四,风险控制。包括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与协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反担保制度、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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