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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担保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训项目三: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担保一、实训目标通过实训,使学生掌握有关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担保的基本知识,包括担保的类型、担保的法律效果、担保的履行,等等。通过实训,使学生了解制作有关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担保文书的基本要求,以及针对不同的担保类型提供不同的制作标准的法律服务方式。

实训项目三: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担保

一、实训目标

通过实训,使学生掌握有关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担保的基本知识,包括担保的类型、担保的法律效果、担保的履行,等等。通过实训,使学生理解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担保与一般贷款合同的担保的区别与联系,并能够知晓适应于国际银团贷款的一些特殊情况、特定条件的担保选择偏好、担保合同涉及倾向等。通过实训,使学生了解制作有关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担保文书的基本要求,以及针对不同的担保类型提供不同的制作标准的法律服务方式。通过实训,使学生尝试制作有关银团贷款的某些担保法律文书,并运用所学知识,为有关的担保法律文书制作中英文对照版本。

二、实训原理

银团贷款一般都金额巨大、期限较长,所以其风险往往比一般贷款要高很多,贷款人通常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与一般贷款的担保类似,银团贷款中的担保也包括信用担保即人的担保(保证)与物权担保(抵押、质押)两种。一般来说,物的担保比人的担保更为可靠,在国内融资中,贷款人一般都要求借款人向它提供物权担保。但是,在国际银团贷款乃至一般国际融资交易中,物权担保的应用远不如国内融资那样广泛,债权人不大乐意接受物权担保,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国际融资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一般都坐落在外国,贷款人在管理和执行这些处在外国的财产上的担保物权时涉及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实现成本较高,甚至难以实现;[3]第二,国际借款人多为大公司、大企业或政府机构,均有相当高的资信地位,它们一般都有充分的财源足以清偿其债务,不一定要求它们提供物权担保;[4]第三,国际贷款协议一般都订有“消极担保”条款,保证贷款人行使其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权利不至被排列于设有担保物权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之后,并间接限制借款人以同一资产和收益再作抵押过度举债,[5]由此借款人就承担了不得在它的资产或收益上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的法律义务。

(一)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一般表现为担保人向贷款人签发保证合同、开立备用信用证等形式,其中保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形式。

传统的保证合同一般是作为主合同的附属合同,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从属性是指保证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也无效;补充性是指保证人承担第二位责任,债权人必须先追究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而不能先找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保证除外)。但是在国际银团贷款中所使用的却是一种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新出现的“独立性保证合同”,它与传统的保证合同的区别是: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担保人承担其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转让及主合同的变更,不能成为担保人免责的理由;担保人不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所拥有的抗辩权。当主债务人违约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无条件地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目前在多数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或大陆法系,还没有通过被普遍接受的法典来确定这种合同的地位,但是在法院的判例和法学理论上都已经肯定了这种独立性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且总结和承认了其与传统的保证合同在法律性质上的差别。例如,在德国与法国都有法院判例承认了这种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6]

这种独立性保证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是:首先,它具有独立性,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只要债权人能满足保证合同的履行条件,保证人就必须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在这种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一位的偿付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提出索赔要求,无须先行处理借款人的资产。再次,在这种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的是无条件的担保责任,保证合同强调“见索即付”,即不管债务人是否实际违约,只要债权人能提供保证合同所规定的书面索赔文件,保证人就应该履行偿付责任,即使在受益人无理索赔时也不例外——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受益人的索赔是明显的欺诈。最后,书面文本对于实现保证利益至关重要,这种国际银团贷款保证的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条件和付款责任的终止,均取决于合同本身条款与索赔书及其他合同所规定的单据的提交,保证人对提交单据的审核责任仅限于表面相符,并不对索赔的客观事实进行调查。

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一般由银团的律师拟订,条款冗长且复杂,除了一般性条款外,还有大量的保护性条款和特殊性条款。一般性条款包括陈述与保证、约定事项、违约事件、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权等;保护性条款包括保证人作为第一债务人的规定、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条款、立即追索权条款、关于贷款协议的无效和变更、持续保证条款、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等;特殊性条款包括独立保证人、限定金额和限定期限的担保等。其中值得注意的条款包括:(1)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担保条款(unconditional and irrevocable)。所谓“无条件的”是指当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无须首先用尽其他救济措施要求借款人清偿,即可立即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这种规定的法律作用主要是确定了银团对保证人拥有立即追索权(immediate recourse),从而排除了保证人主张先诉抗辩权,确立了保证合同不受主合同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影响的效果。所谓“不可撤销”,是为了防止保证人在担保成立之后单方面解除担保。(2)贷款合同的变更。在银团贷款实践中,贷款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一般会在保证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责任不因贷款人放宽贷款协议的条件、延长还款期或与借款人达成和解而有所影响,或者如果发生主合同变更情形,则视为已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其保证责任不受影响。(3)持续保证。在银团贷款中,贷款人往往要求在保证合同中规定该项保证是持续性的保证(continuing guarantee),即保证人的责任要等到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后才能解除,而部分偿还贷款以及贷款人从借款人处取得物权担保均不能解除保证人的责任。(4)连带个别保证(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ee),规定贷款人对某个保证人起诉后,如果其清偿要求未得以完全满足,则还可以再起诉其他保证人。(5)独立保证人(independent guarantor),独立保证人是指独立于借款人,对借款人的营业没有控制权的保证人,其对借款人的营业没有控制权,难以对其活动进行监督,要承担更大的担保风险,所以需要在保证合同中规定一些特别的条款——如宽限期、保证责任范围的限制、对收回款项使用的限制、不放弃抗辩权、禁止让与,等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物权担保

国际银团贷款的物权担保,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或权益向贷款银团设定担保物权,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贷款银团便获得了受押物品的处置权,并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得款项优先受偿。以抵押和质押为主要形式的物的担保,虽然在国际银团贷款中较少使用,但当银团主要成员为中国(包括中国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业银行,且有关财产比较便于设立抵押或者质押的时候,还是会得到采用。

担保物权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包括抵押权、质权等相关权利。在设定担保物权时,务必注意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因为各国关于物权担保的法律分歧较大,诸如,财产一般分为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有形动产(如货物、机器设备)和无形动产(如合同权利、股票、商标权与专利权等),在上述每一种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都有所不同;英美法与大陆法对担保物及其物的担保的规定明显存在差异。[7]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适合作为国际银团贷款担保的出质物是很有限的,因为这不仅要考虑质权的效力,而且要考虑出质物是否容易在市场上出售变卖。最常见的作为出质物的是有价证券,包括公司股票、债券以及其他债权证书等无形动产。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设定不动产抵押时通常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并经过特定的登记程序,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不履行登记程序的抵押合同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三、实训要求与过程

总的来说,实训要求学生掌握有关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担保的基本知识,包括担保的类型、担保的法律效果、担保的履行,等等;实训要求学生理解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担保与一般贷款合同的担保的区别与联系,并能够知晓适应于国际银团贷款的一些特殊情况、特定条件的担保选择偏好、担保合同涉及倾向等;实训要求学生了解制作有关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的担保文书的基本要求,以及针对不同的担保类型提供不同的制作标准的法律服务方式;实训要求学生尝试制作有关银团贷款的某些担保法律文书及其中英文对照版本。

就具体的实训步骤与过程来讲:首先,学生应当熟悉国际银团贷款中的保证的概念、类型、法律效果、形式等基础知识。其次,学生应当结合国际银团贷款的特点,分析不同的保证形式在国际银团贷款中的不同作用,尤其是为什么物权担保这种国内贷款合同中常见的形式在国际银团贷款中不多见。再次,学生应当掌握运用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为国际银团贷款操作提供保障的具体措施、方法和程序。复次,学生应当尝试为国际银团贷款制作担保协议,并运用所学的知识,将有关法律文件制作为中英文对照文件。最后,学生应当尝试为国际银团贷款制作房地产抵押承诺函,并运用所学的有关知识,将有关法律文件制作为中英文对照文本。

四、实训材料

以下是针对前面相关实训项目中的以上海AAA有限公司为借款人、中国工商银行BBB支行为牵头行的国际银团贷款协议而制作的担保协议与房地产抵押协议的中文本(节选),请运用所学的知识,将两份文本制作成中英文对照文本。

【材料一】

担保协议

1.解释(略)

2.担保

2.1 担保

(a)担保人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

(i)作为主要义务人担保借款人向任一融资方迅速履行它在融资文件下的所有义务;

(ii)当借款人没有给付其在融资文件下或与此相关协议下到期应付的金额时,担保人向任一融资方承担在担保代理行要求时毫不延迟地给付该金额的义务,就如同担保人而非借款人被表述为主要义务人;并且

(iii)如果担保人担保的任何义务是或成为不能执行、无效或不合法,在要求时赔偿任一融资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或责任。

(b)尽管依据前述(a)项,担保人担保借款人的所有责任,但担保人在本担保函下有义务支付的最大金额不能超过以下各项的累积额:

(i)与责任有关的借款人在任何时候和时而应予给付或明示将给付的数额的[]%(百分之[])(由中国工商银行/某律师事务所确认);

(ii)除以上(i)项以外依据本担保函规定担保人应支付的数额(包括但不限于第五条(税项)和第九条(货币损失赔偿);和

(iii)由于担保人违反本担保函规定导致的融资方的所有权利和救济(包括损失)。

2.2 持续担保

本担保函是持续担保,一直持续到借款人在融资文件下应支付的数额最后结清,无论任何全部或部分中期支付或清偿的存在。

2.3 自动恢复

(a)如果有为任何全部或部分的解除(无论关乎借款人的义务或对这些义务的任何担保或其他情况)或者基于对给付、担保或其他处理的信赖而作出的任何安排,上述给付、担保或其他处理在破产、清算或其他不限情况下应避免或必须恢复原状,担保人在第2条下的责任都应继续,如同此类解除或安排从未出现。

(b)每一融资方可以承认或调和关于任何支付、担保或其他安排是可以避免或恢复的任何主张。

2.4 抗辩权的放弃

即使有本条款的规定,担保人在第2条下的义务不因任何可能减少、解除、损害其在第2条下义务或损害、减轻这些义务的行为、遗漏、问题、事项而受到影响,包括(无论任何融资方是否知晓):

(a)赋予借款人或其他人或与借款人或其他人达成和解而给予的任何宽限期或弃权;

(b)根据与借款人的任何债权人或任何其他人达成的和解或安排的规定而解除借款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义务;

(c)就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谈判、变更、妥协、交换意见、续期或解除、拒绝或忽略、采取行动、对借款人或其他人行使权利、执行资产上设置的担保,或对文书中的手续或其他要求的任何未履行或未遵守,或不能实现担保的全部价值;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没有资格,缺乏权限、授权或法律人格,解散,其成员或法律地位的改变;

(e)对融资文件、任何其他文件或担保的任何修改(无论是否为根本性的)或替换,那么第2条中的融资文件应当包括每一修改或替换;

(f)任何人在任何融资文件或其他任何文件或担保下任何义务的任何不可执行、不合法或无效,担保人在第2条下的义务仍具有完全的执行力,担保函也依此意图来解释,就如同没有任何不可执行、不合法或无效;或

(g)由于任何破产、清算或解散程序或法律、法规、命令而影响借款人在融资文件下的任何义务的任何拖延、解除、减少、不可证明及其他类似情况,第2条的每一担保义务都要为这些义务能够实现的目的来解释,就如同没有这些情况的出现。

2.5 直接追索

担保人放弃他可能有的要求融资方(后代表他的任何受托人或代理人)在其对担保人主张第2条下的义务的首先提起或执行其对任何其他人的享有任何权利、担保或支付请求权。

2.6 分配

直到在融资文件下或与之有联系的所有可能是或可能成为应由借款人支付的款项被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完全支付为止,任一融资方(或代表他的受托人或代理人)可以:

(a)制止对融资方(或代表他的受托人或代理人)所持有或获得的与那些款项有关的任何金钱、保证或权利的申请或执行,制止以看来不适当的方式或次序申请或执行上述事项(无论是针对那些款项或其他),且担保人无权就该相同事项的利益主张权利;同时

(b)将从担保人所得的或因担保人在本担保函第2条下的义务而产生金钱保存在一个贷记账户中并不负有义务对账户中的金钱给付利息

2.7 非竞争承诺

直到在融资文件下或与之有联系的所有可能是或可能成为应由借款人支付的款项被不可撤销且无条件地完全支付为止,担保人在已对其请求或通过第2条的支付或履行不应当:

(a)对融资方(或代表他的受托人或代理人)持有、获得或可以获得的任何权利、担保或金钱主张代位权或无权对其依据第2条担保人责任而做的支付或所得金钱主张分配或赔偿;

(b)与任一融资方(或代表他的受托人或代理人)竞争主张、将自己列为、证明自己是借款人或其资产的债权人或行使债权人方始有的表决权利;

(c)从或因为借款人而获得,主张或取得任何支付、分配或担保的利益,或行使对借款人的抵消权,除非担保代理行有别样的指示。

担保人应当对其获得的与本2.7条相悖的任何支付、分配或担保利益设立信托或毫不延迟地通过担保代理行支付或移交给融资各方或依担保代理行的指示行事。

2.8 附加担保

本担保无论如何不会因融资方现在所有的或将来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和保证而受到损害,而是与它们并存作用。

3.融资方权利和义务的性质

(a)融资各方在融资文件下的义务是可分的。一个融资方履行义务不能减轻其他各方在本担保函下的义务。任何融资方均不必为其他融资方在融资文件下的义务承担责任。

(b)融资各方在本担保函下的权利也是分离的。一个融资方可以独立地执行他的各项权利。

4.支付

4.1 地点

担保人或融资方(担保代理行除外)所有付款都应当支付至担保代理行为此目的而通知本担保函下担保人或融资方(担保代理行除外)的账户或银行。

4.2 资金

本担保函项下向担保代理行所作的任何支付应于到期应付之日作出,并且应当以担保代理行告知有关协议方的支付地当时相关货币清算交割通常要求的资金形式完成。

4.3 分配

(a)在本担保函项下,担保代理行对其为某一方接收的每笔支付应受下述(b)项约束,并应以付款(在收讫的当日以收讫的货币和资金作出)支付至该方为此目的至少在5个工作日前通知担保代理行的账户或银行。

(b)当本担保函下的一笔款项将要通过担保代理行付给另一方,担保代理行在确认其实际收到的该笔款项前无义务将此款项付给该另一方。然而,担保代理行可能推动这笔款项已按协议支付并基于对此推定的信赖而付给该另一方相应款项。如果该款项尚未支付,担保代理行却已支付了相应款项给另一方,该另一方应在要求时毫不迟延地返还相应款项及从支付时起至担保代理行收到日的利息,利息依据担保代理行觉得的利率计算以反映其资金成本。

4.4 货币

(a)担保人在第2条(担保)下的应付款项应以与借款人在融资文件中相应义务的支付相同的货币为之。

(b)任何其他本担保函下的应付款项应以美元支付,除非担保函有其他规定(由中国工商银行确定)。

(c)无论因为何种原因,担保人无法以人民币支付本担保函下以人民币命名的应付款项,即应迅速通知担保代理行并提供令担保代理行满意的履行不能的证据。如担保代理行对证据满意,应当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则应以美元向担保代理行支付相应款项,并以担保代理行援引支付日(北京时间)上午11:00的美元换购人民币的现行汇率计算(由中国工商银行确认)。

4.5 抵消和反索赔

本担保函下担保人所作的所有支付都不应有任何抵消和反索赔。

4.6 非营业目的

如果一项本担保函下的付款于某一营业目的到期,则该项支付的到期应当顺延至同一日历月中的下一个营业日(如果有)或下一个营业日(如果没有)。

4.7 部分付款

(a)如果担保代理行收到的付款不足以清偿担保人在本担保函到期应付的所有款项,则担保代理行应按下列顺序使用该笔付款:

(i)首先,按比例支付担保代理行在融资文件下任何未被支付的费用、成本和开支;

(ii)其次,按比例支付贷款代理行融资文件下任何未被支付的费用、成本和开支;

(iii)再次,按比例支付融资文件下任何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孳息;

(iv)复次,按比例支付融资文件下任何到期应付而未付的本金;

(v)最后,按比例支付融资文件下任何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其他金额。

(b)担保代理行应按所有融资方的指示(如果有)改变上述第(a)项(iii)到(iv)的规定和顺序。

(c)上述(a)项和(b)项将优先于担保人对款项所作的任何使用、分配。

【材料二】

房地产抵押协议

1.定义与解释(略)

2.主债权

本协议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债权人因在债权协议以及作为该债权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各贷款协议项下向抵押人(作为借款人)提供本金金额为100 000 000美元和[]元人民币的贷款而对抵押人享有的债权,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抵押人(作为借款人)在融资文件项下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项(下称“主债权”),包括设立和实现本协议项下抵押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支出及损失。

3.抵押

3.1 抵押人同意将抵押物抵押给各债权人,债权人对抵押人享有第一顺位抵押。

3.2 抵押人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十(30)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由担保代理行领取《上海市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之正本。若由抵押人领取有关《上海市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抵押人应在领取上述《上海市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后三(3)个营业日内将该等文件交付给担保代理行。

3.3 除非抵押人和担保代理人(按照多数贷款人的指示)或各债权人另有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抵押人取得的有关抵押物的任何赔偿、索赔或补偿应同样作为抵押财产,存入担保代理行指定的特别账户,由各债权人享有第一顺位抵押权。

3.4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且法律允许,本协议项下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使用。在本协议项下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抵押物发生任何损坏或灭失,由抵押人承担风险和责任。

3.5 除非本协议签署后全部债权人另行书面同意,否则,仅当主债权已经完全得到满足,并经担保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指示)书面认可后,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方可解除。

4.抵押权利

4.1 各债权人根据本协议对抵押物享有以下权利:

(1)对抵押物拥有第一顺位抵押权,根据法律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

(2)在抵押人没有及时行使其在房地产权证项下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权利或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予担保代理行以抵押人的名义行使该等权利或履行该等义务,或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担保代理行的名义行使上述权利;

(3)持有(由担保代理行代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就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签发的《上海市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正本;及

(4)占有(由担保代理行代理)房地产权证正本。

4.2 抵押人确认,无论何种原因致使担保代理行不能取得并持有、保管本协议第4.1款第(3)项和第(4)项所述之文件的,均视为文件的持有人替各债权人保管该等文件。抵押人有义务立即将该等文件交付给担保代理行或促使他人将其交付给担保代理行,并对由此引起的各债权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4.3 各债权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因任何债权人给予抵押人任何融通或宽限、任何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延期还款、各债权人与抵押人对融资文件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或抵押人擅自挪用任何贷款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

4.4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在本协议项下抵押存续期间,各债权人无义务承担由抵押人承担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任何义务。

4.5 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累加于而非代替各债权人现在或将来可能取得的任何担保权利。债权人可以不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而直接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权。抵押人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债权人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或放弃行使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担保物权、违约救济权,均不得被视为怠于行使权利,亦不会影响其充分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5.陈述和保证

抵押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向担保代理行(作为各债权人的代理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并确认担保代理行(作为各债权人的代理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依赖于下列陈述与保证:

(1)抵押人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抵押人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已取得所有必需的公司授权且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协议上代表抵押人签字的人士有权代表抵押人签署本协议;

(3)除抵押物第14至第28层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外,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完全的不受限制的权利,本协议所设定的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构成对抵押物设定的第一顺位抵押;

(4)受限于本条上述第(3)项的规定,抵押人所签署的或取得的证明其对抵押物拥有不受限制的法律权利的文件(下称“物业文件”)是合法有效的,并且抵押人没有违反任何物业文件或发生任何物业文件项下的违约事件或以任何可能致使物业文件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方式取得有关物业文件;

(5)除根据本协议规定或担保代理行(根据全体债权人的指示)同意之外,抵押人没有就其对抵押物或在任何物业文件(或其任何部分)项下所拥有的权利和权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优先权益;

(6)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在附件二描述的抵押物范围内,抵押人未以任何形式转让或约定转让任何商品房;

(7)除本协议项下的抵押尚需在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及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外,抵押人已全面、及时遵守并履行了有关抵押物的一切法律要求并办理了一切必需的登记、批准、备案或同意手续,以使其能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使各债权人能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8)除本协议项下的抵押尚需在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及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外,为使本协议能够合法签署并确保本协议明确规定由抵押人承担的义务为合法、有效并具有约束力、使本协议明确规定由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在中国境内具有执行效力以及使本协议能在中国境内具有证据效力,而需采取的行动、达到的条件和履行的事项均已采取、达到和履行;

(9)本协议的履行和强制执行不会与抵押人必须遵守的法律相抵触,也不会与抵押人所签署的任何文件或抵押人负有的任何义务相违背;

(10)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抵押人不存在与抵押物有关的任何正在进行中或将发生的民事或刑事诉讼或行政处罚;

(1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与抵押物相关的应付而未付的税费或应完成而未完成的法律程序、手续;

(12)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与场地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如有)和动拆迁合同(如有)项下应支付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如有)以及动拆迁费和安置费(如有)等已得到完全支付;

(13)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除抵押物第14至第28层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外,抵押物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为第三方利益而设置的任何形式的抵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安排(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下的优先权或法定抵押权);

(14)本协议的各条款均是抵押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抵押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6.抵押人的承诺

6.1 肯定承诺

(1)抵押人在此承诺,在本协议项下抵押存续期间,如发生对抵押物进行任何新建、增建、扩建、改建、维修等情形,或发生房地产权证的变更、收回或续展的情形,抵押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担保代理行此等情形,并应采取一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一切必要的手续、取得一切必需的批准及证书,以确保各债权人享有并实现各债权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2)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如果抵押人就抵押物获得任何新的物业文件,抵押人将立即将该物业文件移交给担保代理行并由担保代理行保管,本协议项下的抵押应扩展为包括抵押人就该等物业文件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3)抵押人承诺其将完全遵守物业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法律有关抵押物使用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各项应付费用和税款等。

(4)抵押人在此承诺其将继续全面、及时遵守且履行有关抵押物的一切法律要求并办理一切必需的登记、批准、备案或同意手续。

(5)抵押人在此承诺其将及时支付与抵押物有关的应支付的费用、收费和税款,并将这些付款的收据或其他凭证的副本(经抵押人一位董事证明后)提供给担保代理行。

(6)抵押人在此承诺,在本协议项下的抵押存续期间,倘若发生抵押物因城市规划需要而被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改变整体规划的任何部分,抵押物涉及任何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或抵押物重大损坏,抵押物价值减少或抵押物灭失等严重影响抵押人履行担保能力的情形,抵押人应在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或将发生之日起三(3)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代理行。

(7)抵押人在此承诺其将向担保代理行提供所有来自或送至所有有关政府机关的与抵押物有关的通知的副本,副本须在通知送达后的十四(14)日之内提供,并遵守与抵押物有关的所有政府要求或通知。

(8)抵押人有义务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和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并应妥善维修和保养抵押物。

(9)抵押物如有损坏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自然损耗和折旧除外)引起的价值下降,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补足抵押物的价值。

(10)抵押人将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完善和保障本协议项下授予各债权人的抵押权。

6.2否定承诺

(1)抵押人在此承诺,除非获得担保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指示)的事先书面同意并遵守了该等同意所附带的任何条件,否则在本协议项下的抵押存续期间,其将不会:

(i)签署或同意签署任何转让、转移或让与文件,或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其任何部分;

(ii)以出租、分租、分割、出借或共用的方式给予任何人士许可或其他权利以分享对抵押物或其任何部分的占有权,不论是否就该等使用、占用或占有收取任何租金或对价,但抵押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上述行为除外;

(iii)允许在抵押物或物业文件或其任何部分上设定或存在任何抵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安排;

(iv)将抵押物或其任何部分用于与抵押物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如有)指定用途以外的用途;

(v)改变抵押物或其任何部分的建筑结构、建筑规划或建筑设计;或

(vi)对抵押物进行新建、增建、扩建或改建。

(2)抵押人在此承诺,对与本协议项下的抵押物有关的一切新建、增建、扩建、改建、维修部分及其他任何与抵押物相关的部分,未经担保代理行(根据多数贷款人指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均不得将其抵押。

(3)抵押人在此承诺其将不签署担保代理行认为可能有损于各债权人在本协议下权益的任何文件。

(4)抵押人在此承诺,在本协议项下抵押存续期间,保证不发生任何建筑承包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情况。

7.保险

7.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10)日内,抵押人必须按附件二所述之抵押物价值向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办妥以各债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各种合适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财产险),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并将有关上述保险的保险单之正本及保险费支付凭证之正本交付给担保代理行。

7.2 上述一切保险由抵押人自行支付保险费及有关费用。在各债权人的主债权得到满足之前,抵押人必须及时交纳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解除或终止保险。否则,担保代理行为延续上述保险有权代为交纳保险费或投保,一切费用及利息(利率为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全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自收到担保代理行书面通知之日起十四(14)日内,必须把该项费用及其利息支付给担保代理行。

7.3 抵押人同意,在本协议项下抵押存续期间,若因抵押人的过错致使抵押物重大损坏、价值减少或灭失,而此类重大损坏或价值减少的抵押物能以修复方式恢复其价值,则抵押人有义务进行修复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若发生重大损坏或价值减少的抵押物不能以修复方式恢复其价值,或发生抵押物灭失,则抵押人有义务增加或重新提供经担保代理行书面认可的抵押物,并对由此引起的各债权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7.4 抵押人同意,在本协议项下抵押存续期间,若因非抵押人的过错致使抵押物重大损坏、价值减少或灭失而发生保险理赔事宜,则担保代理行(根据多数贷款人指示)有权选择下述任一方案,而无须事先征求抵押人的任何意见,且抵押人保证无条件地执行担保代理行所选择的方案:

(1)若发生重大损坏或价值减少的抵押物能以修复方式恢复其价值,则由抵押人进行修复,修复发生重大损坏或价值减少的抵押物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首先从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保险理赔款中支付,不足部分全部由抵押人承担;

(2)将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保险理赔款作为抵押物按第(3.3)款的规定处理;

(3)首先将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保险理赔款作为抵押物按第(3.3)款的规定处理,然后由担保代理行书面要求抵押人增加或重新提供经担保代理行书面认可的抵押物,自办妥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担保代理行向抵押人支付已作为抵押物按第(3.3)款的规定处理的保险理赔款。

7.5 因本协议第(7.4)款第(3)项所述方案的执行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承担。

8.抵押物的处分

8.1 如抵押人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未得到按时清偿,在有关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各债权人应立即就抵押物享有以下权利,并可经多数贷款人同意后授权担保代理行按法律规定相应地以抵押人的名义或担保代理行自己的名义行使该等权利:

(1)按第(3.3)款规定存入特别账户的所有资金直接按债权协议第(8.1)款(分配次序)规定的顺序用于该第(8.1)款(分配次序)项下各种到期应付款项的支付;

(2)占有和管理抵押物,包括收取及占有抵押物所产生的租金和其他收益;

(3)经营和管理原由抵押人经营的有关抵押物的业务,签署任何合同或作出任何安排并履行、拒绝履行、修改、解除或终止由抵押人作为协议一方的与抵押物相关的任何协议;

(4)以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和方式出售、转让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其任何部分;

(5)就任何与抵押物有关的争议、要求或索赔进行协商、达成和解、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及

(6)抵押人和各债权人就抵押物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8.2 在向抵押人事先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多数贷款人有权指定其所认为合适的任何第三人(可以是担保代理行)代理各债权人行使各债权人在第(8.1)款项下的任何权利。

8.3 因各债权人(包括其代理人,可以是担保代理行)行使各债权人在第(8.1)款项下的权利而获取的任何款项均应按债权协议第(8.1)款(分配次序)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使用。

8.4 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各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代理人,包括担保代理行)在任何时候以抵押人的名义行使第(8.1)款所述的权利,并确认各债权人和其在本协议下任命的任何代理人或代表(可以是担保代理行)均无须对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抵押物的灭失、损坏或价值减少承担责任,除非这种灭失、损坏或价值减少由债权人或其在本协议下任命的代理人或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8.5 如果债权人按本第8条规定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主债权,债权人有权对抵押人进一步追索。

五、延伸思考与习题

1.为什么国际银团贷款协议中经常使用担保?

2.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担保形式有哪些?

3.何种形式是国际银团贷款中更为主要采用的担保形式?为什么?

4.国际银团贷款中的人的担保有何特点?

5.国际银团贷款中的物权担保有何特点?

6.如何为国际银团贷款制作担保协议?

7.如何为国际银团贷款制作房地产抵押承诺函以及抵押协议?

8.请谈一谈制作中英文对照的国际银团贷款担保协议和抵押协议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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