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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法律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辅助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我国制定和实施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贯穿我国法律体系的始终。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依法治国的实现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二是健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提高,这两个方面互为存在的条件。只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却没有人遵守,那么,法律制度就形同虚设。法律意识不仅是法律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也是影响法律制度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建设法治国家,根本还是在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只有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法律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辅助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法律精神,看似抽象,但无处不在,它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匡正着整个社会。现代法律精神以实现人的权利、人的平等自由、人的幸福与发展为宗旨。我国制定和实施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贯穿我国法律体系的始终。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就是要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体系,熟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机制,明确在我国实行的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逐步产生的。根据其所需的经济基础和反映的阶级本质来划分,人类社会先后存在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当代中国的法律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首先要了解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直到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人们才开始对法的本质有了深刻的揭示和科学的概括。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许多著作中对法的本质进行了论述,这也是其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内容。只有透过各种法律现象,把握深藏其后的本质,才能深刻揭示出法律的一般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人类为了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衍生出来的由人们共同制定并明确施行了社会行为的规矩和社会活动的准则,即为社会规范。其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社会关系的具体化,它包括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礼仪、职业规范、法律规范等。社会规范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各种行为规范互相配合,能够有机地组成一个社会规范体系,调整人们各个方面的社会行为,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使社会活动进入一定的轨道。

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等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它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法律规范的制定。国家机关在制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第二,法律规范的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不但由国家创制,而且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显露出来,只有当人们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法律所确定的他人的、集体的、社会的和国家的利益,或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时,国家强制力才会降临到行为人身上。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没有强制力的法是不燃烧的火,不发亮的光。”[1]由于法律是社会统治阶级集团意志的体现,因而,它有可能遭到反社会集团和个人的反抗,同时还可能遭到社会统治阶级集团内部特殊利益集团或个人的破坏。所以,没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谈,不可能在现实中发生作用,也就是说,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曾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列宁曾指出:“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这表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也就是只有通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才是法。还需指出,法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内容,它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意志还涉及法以外的其他行为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团章程等均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首先,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统治阶级不仅迫使被统治阶级服从和遵守法律,而且要求统治阶级的成员也遵守法律。其次,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之中。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不是凭空出现的,而是产生于特定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还指出:“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2]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超出经济关系的要求任意立法。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既是决定社会面貌、性质和发展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对法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在一个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奴隶制生产关系、封建制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应地产生了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同样,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比如,中国古代是封闭的内陆国家,以农业文明为主,所以法律中关于土地的内容比较多;古希腊罗马濒临海洋,海上贸易促进了商业文明的形成,所以古希腊罗马的民商法部门特别发达。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奴隶社会,罗马用《十二铜表法》来维护奴隶制统治,而绝不会出现诸如物权法、继承法等现代法律文件。

综合以上三方面,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并非消极、被动地反映社会关系,而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积极主动地维护、协调并反作用于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可以说,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虽然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但它更具有我们社会主义的特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向前发展的。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具有中国特色、相对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以下本质: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在全体人民当中,工人阶级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在政治上居于领导地位,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当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各个阶级和群体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法律受少数人狭隘利益的局限,容易与客观规律和历史发展趋势相背离。社会主义法律反映的不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尽管这种共同利益的具体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但它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法制建设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善于吸收和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并且在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不断改革创新,立法质量和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例如,我国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宪法的基础上,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不断完善,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也体现出我国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够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世界观和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引人们去发现客观规律,在法律实践中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前人和他人的成功经验实际上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因而对前人和他人成功经验的吸收,就是对规律性认识的吸收。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在经济方面,法律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引导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例如,《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体制,从而保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在政治方面,法律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引导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进行,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例如,近年来,一系列行政法律制度的出台,推动了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进程。

文化方面,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和保障教育、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例如,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降低刑事处罚门槛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数字化侵权问题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这些都从法律上保证了著作者的知识产权

在社会建设方面,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例如,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是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的一部重要法律。

在对外方面,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对外开放事业的顺利发展,防御外部敌人可能的侵略、颠覆和破坏。例如,2005年3月14日起通过并施行的《反分裂国家法》就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集中华民族的智慧,以立法确定中国人民决心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的重大战略举措。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规定性,要完全转化为活生生的法律实践,需要全民族和全社会长期的共同努力,大学生更是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在革命根据地法的基础上,颁布实施了1950年的《婚姻法》和1954年的《宪法》等法律。“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左”的错误的严重干扰,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终于走上正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由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习惯上,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与宪法相关的法律。

(二)民法、商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

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商法是指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等。

(三)行政法

行政法,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组织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程序法》等。特别行政法则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关法》、《教育法》、《食品卫生法》等。特别行政法只适用于特定领域,在其他领域不能适用。

(四)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五)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已制定的社会法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职业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六)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我国目前的刑法以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为核心法律,还包括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惩治有关犯罪的决定等。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的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如果说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那么法律的执行、遵守、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一)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法律制定是为了有法可依,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和抵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先由各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和报告,再交立法机关全体代表会议进行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二)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又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也就是说,要做法所要求或允许做的事,不做法所禁止的事。这里的法不仅包括由特定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国家承认的国际条约、惯例等,还包括由执法机关制作的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文件(非规范性文件),如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书、判决书、公民之间依法签订的协议文书(合同等)。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的人们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如果法律制定出来后,不被人们所遵守,那就与没有法律一样。如果一个国家的很多法律都不被人们所遵守,那就表明该国的法律没有权威和尊严。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法律执行

法律执行,又称“执法”。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从狭义上讲,就是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活动。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占总数80%以上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国家最大量、最繁重、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主要有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环境保护、食品卫生、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管理、城建、农业、水利、交通、海关、金融、计量、统计、审计、劳动、人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计划生育等部门。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例如,《食品卫生法》授权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为发放救灾、救济物资。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不必要求有关当事人提出请求,而是主动将法律应用于特定的人或事。在我国,行政执法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合理和效率原则,要求做到执法必严。

(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又称“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公正司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解决法律纠纷,从而捍卫法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该项工作。我国法律适用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的原则,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且也应当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在走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途中,我们国家既探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过深刻的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日益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确立了法制建设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载入宪法。这一基本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历史性转变,是我们党和国家法制建设理论和实践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8年2月28日发表了《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这部中国政府首次发表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全面介绍了新中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

“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法制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的用以维护其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法治,是指依据良好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法律成为处理一切社会争议和纠纷的最终依据。

“法治”和“法制”既有一定的区别,又有紧密的联系,它们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只要有法律和法规存在就有法制存在,但不一定就是实行法治。法治是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是普遍的守法原则,同政治民主相联系。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在现代社会,只有在依法治国的思想指导下,才有可能真正建立和健全法制,也只有建立了完备的法制,才能使依法治国得以实现。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要经过几代人持续不断的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立法目标——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基本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还需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至少应当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二是各类法律从精神到原则再到具体内容统一、协调、可行,将矛盾、冲突和漏洞减少到最低限度;三是无论法典还是单行法从形式到内容,各得其所;四是对过时、落后和冲突矛盾的法律能够及时发现,及时修改补充,做到法律变动与形势发展同步。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导和推进国家的改革、发展;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保证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把握好四点:

(1)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套用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要求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本质特征,这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区别。“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要及时制定。”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用法律来规范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对一些地方事务和具有民族地区特点的事项,可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规范。”需要强调的是,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能有一个。维护这个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前提。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也只能是这个统一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历来是多种多样的,除法律规范外,还有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习惯规则、道德规范以及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等等。不可能什么问题都用法律手段去解决即最终依靠国家强制力去解决。只有那些在社会生活中带普遍性、反复出现、用其他调整手段难以解决、最终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解决的问题,才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因此,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也要考虑如何充分运用和发挥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习惯规则、道德规范以及先进的管理、技术手段等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

(4)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法律体系“本身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我国还处于改革、转型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处于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文化生活的丰富多彩,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这些都对立法工作不断提出新课题、新要求。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党的执政要通过依法执政来实现,党的执政权要通过依法执政来巩固,党的执政水平要通过依法执政不断提高。依法执政水平是执政水平的核心,提高党的依法执政的水平,是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的重要保证。

第一,确保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的前提条件。党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成为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第二,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执政,是党提高依法执政水平的重要方式。执政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并受法律约束的行为。要用宪法和法律来规范党员及领导干部的领导行为,要在法治原则下对党的领导实行法制化监督。在强调党内监督的同时,强调对党的法律监督,强调对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人大监督。党组织对人大进行政治领导与人大对同级党组织进行宪法监督,相辅相成。第三,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是提高党依法执政水平的主要环节。加强党对行政机关的领导,把党的最优秀分子推荐参加选举,通过选举进入到最重要的岗位上去,真正执掌权力。并在行政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加强党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依法行政的核心是监督制约行政权,要对行政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第四,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是提高党依法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司法独立绝对不是排斥党的领导和执政,而恰恰是以适应司法专业特点的方式来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实施党的执政行为。司法机关以独立司法的方式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的程度越高,其维护执政党的领导权威和人民利益的作用就越大。第五,提高依法执政的意识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的重要基础。首先,要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作为执政党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遵循法治的原则,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其次,要不断强化执政为民的理念。“执政为民”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本质特征。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体,国家和执政党拥有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就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在执政中坚持既为人民执政又靠人民执政,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化、制度化,实现和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建立职能明确而有限、法律统一、透明廉洁、诚实信用、便民高效的政府,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以建设“阳光”政府为基础,促进法治政府的全面建设。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规范执政,提高政府服务人民的效率。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第一,加快推进政企分工、政资分工、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第二,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第三,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第四,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使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使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第五,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第六,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第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第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第二,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第三,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第四,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第五,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第六,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第七,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第八,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第九,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为防止权力的滥用与腐败,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具体来说,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与制度。第一,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第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第三,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同时,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六)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是指与社会主义法律有关的各种活动的成果,如人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的看法,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律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法律技术水平,解决争端的态度和主要方式以及法律意识的特点等。它由法律心理、法律观点、法律理论、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五个要素组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以继承人类法律文化优秀成果、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为其思想基础与文化资源。第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立足中国实践,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第二,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第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氛围。

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治国方略,落实这一方略,就要求全体公民树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等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养成自觉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与法治,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当代大学生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性质和特征,树立起符合时代精神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1979年6月邓小平在人民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992年10月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进一步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从文明的分类来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标志。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另一方面,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实行真正的民主与法治,才能建立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与法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应人民不断提高的政治参与积极性,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削弱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就不可能建设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我们党领导人民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必然要求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的政治核心来广泛地动员、领导和组织人民掌握好国家权力,管理好国家、社会事务和各项事业。在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这一根本准则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充分和切实的贯彻和体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宪法和法律。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1979年6月,邓小平在接见日本公明党第八次访华团时的谈话中说:“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当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明确提出:“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绝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这种密切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只有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才能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才能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与归宿,也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持续、稳定、有序地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才有切实的制度保障。

二、自由平等观念

自由不等于为所欲为,卢梭说过:“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3]自由从来都不是没有限制的无限自由,法律所追求的自由价值是主体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意味着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强迫权利主体去做法律不强制他做的事,也意味着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做他想做的事。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奠定了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因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不仅被社会主义法制所承认,而且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法律上的自由平等观念最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一)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

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虽然法律是约束人们的行为的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对人们的自由的限制与取消。为了保障他人同等的自由,法律一般都要给当事人的自由确定合理的界限,对当事人的自由施加合理的约束。一切进步的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废除或压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

大学生在理解和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时,应树立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一方面,要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愿望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宪法》第35条、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就是说我们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表达和实现这些意愿。另一方面,在享受自由权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也就是说不得以自由权的名义做诽谤、诬陷、猥亵、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等行为。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人们在守法上是不平等的。奴隶主和封建主只享有权利而很少或不承担义务,奴隶和广大劳动者则只承担义务而很少或不享有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近代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制度而提出的。这一观念是对封建社会封建等级观念、特权制度的否定,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人们在经济、政治及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所以法律上的真正平等在社会生活中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奠定了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不仅被社会主义法制所承认,而且得到充分体现,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要求。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此外,为保证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我国《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公平正义观念

追求公平正义一直被认为是法律的主要价值目标。在过去的阶级社会,由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最终只能维护和实现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的公平正义观,而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法律是最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才有可能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公平正义是被定位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终极目标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一)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从法律运行的环节来看,法律公正包括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两个方面。立法公正是执法公正的前提,执法公正是法律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

如果立法是不公正的,执法就很难做到公正。立法公正主要表现为:立法机关按照民主的程序制定法律,充分听取和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充分体现社会的公正原则和标准。执法公正包括多方面的要求:一是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保证一切执法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社会的公理;二是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保证所有案件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三是坚持程序公正的原则,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使裁判或决定的过程变为人们感受民主、客观、公平的过程。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形势下,我们既要重视立法公正,又要重视执法公正,保证从立法到执法全面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从法律公正的内涵来看,法律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在法律中,实体公正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程序公正又被称为“看得见主义”,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二者是相互依存的。

我们在参与或从事法律活动时,既要重视实体公正,也要重视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密切联系、相互制约的,程序不公正往往会导致实体不公正。以诉讼为例,不公正的审判程序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审判结果。因此,我们特别要增强程序公正观念,重视程序方面的制度建设。

四、权利义务观念

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具有的基本法制观念。正确的法律权利义务观念,包括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把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一方面,有些人不能认真对待权利,权利意识较为淡薄;另一方面,有些人也不能正确对待义务,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不强。不少人仅仅是出于对惩罚的畏惧或服从权威的习惯来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往往处于消极、被动状况,不履行法律义务、规避法律义务的现象目前还比较严重。全体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正当利益而采取的并被他人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自由。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结构包括三个要素:①自由权,即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预;②请求权,即权利人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③胜诉权,即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义务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所必须从事的一定行为或不行为。法律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行为,这在法学上被称为“作为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依法纳税、依法服兵役等;二是义务人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等。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应当以相互联系的眼光看待它们的基本性质,而不应当孤立地理解它们各自的性质。从这一前提出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

(1)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后一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通常被称为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2)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做或不做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做出一定行为,如依法纳税的义务、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等。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依法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如不得盗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义务、不得挪用公共财产的义务等。法律通过规定义务,使人们承受某种约束或负担。

(3)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其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复杂关系。一般来说,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可以概括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和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是对立统一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相互依存表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与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表现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首先,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一个社会,无论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是否均衡,也不管规定权利与规定义务的法条数量是否相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总是等值或等额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互相包含。法律权利的范围就是法律义务的界限,同样,法律义务的范围就是法律权利的界限。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权利的享有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需要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的权利要根据他所尽的义务确定,反之亦然。但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相等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由于秩序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因而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对一个社会来说都是必需且缺一不可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义务的履行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权利的实现则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一方面,国家安全是个人安全的前提。没有国家安全,就不可能有个人安全。另一方面,国家安全有赖于每位公民的自觉维护。我们平时总认为国家安全问题是国家领导人和部队的官兵们所考虑的问题,其实,这是一种旧的观点。在当今社会,国际形势越来越复杂,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样化和不确定化。国家安全已不再仅仅是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还应包括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国家安全的提法来源于冷战思维的国际关系学和地缘政治理论。在冷战时期,苏联和美国两个超级大国争霸世界,在政治上搞对抗,军事上实行军备竞赛,世界各国因担心争霸会导致新的世界大战,都十分关注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的问题。当时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仅仅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

苏联解体后,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格局的形成,国家之间的竞争演变为以经济竞争和科技竞争为特征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国家安全也面临越来越多的威胁和挑战,尤其是“9·11”之后,恐怖主义、地区冲突、环境恶化、能源短缺、毒品交易、金融危机、流感疫情等非军事因素逐渐成为国家安全的关注重点。新国家安全观强调,各国在安全上要相互信任,共同维护,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端,而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新的国家安全观,不仅包括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没有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就根本不可能有国家安全。政治安全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势保持稳定,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国防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安全,不受外来军事威胁或侵犯。

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经济安全是指国民经济能够抗御国内外各种经济风险而保持平稳有序运行的态势,包括金融安全、能源安全、贸易安全、粮食安全等。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经济基础。科技安全是指国家的科学技术系统能够有效地应对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维护和实现国家利益的能力和状态。文化安全是指一国人民能够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念、文化制度,独立自主地控制和利用自己的文化资源。由于科技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带来的影响,网络安全、信息安全问题变得非常突出,要保证国家的文化安全,必须特别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生态安全是指国家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能够维系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公共安全表现为预防、控制、处理各种社会违法犯罪活动和突发灾害事故,以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社会治安,还包括越来越重要的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

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众多,层次多样。从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看,不仅有政治、军事等传统因素,而且还有如经济、文化、社会等非传统因素。此外,不同发展水平和发展背景的国家关注的焦点不一样,它对国家安全的判断标准也不同。例如,美国关注的是恐怖主义,拉美国家关注的则是内部冲突和毒品问题,中国关注的是人口问题和能源问题。从国家安全的层次上来看,有国内、国家和国际三个层次。国家安全问题往往是全球化与区位性并存,既有每个国家自己关注的问题,也有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在考虑国家安全问题时不仅要从本国的利益出发,同时要考虑各国合作。比如世界各国联合反恐,联合打击跨国犯罪,等等。国家安全问题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国内问题国际化。一些本来是主权国家内部的事情,如民族问题、种族问题等,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被国际化,成为强权势力干涉国家主权、干涉国家内政的借口,进而转化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

国家安全是个人安全的前提。国家安全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需要我们每位公民自觉维护。不要以为国家安全离我们很远,或者认为仅仅是国家安全部或某几个国家机关的事,每个人都是保护国家安全的一分子,我们要有国家安全意识,不做有损国家安全的事,同时要警惕任何有损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我国国家安全不受侵犯。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法律是各个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公民要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就必须了解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增强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首先要掌握国家安全的法律知识,了解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我国不仅专门制定了一批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而且在很多法律、法规中还有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规定。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各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法》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具体罪名。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国防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国防法》是维护国防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内容。《反分裂国家法》明确规定了台湾问题的性质、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以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制止“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等内容。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虽然缺乏有关经济安全的专门立法,但很多经济法律、法规都包含了有关经济安全的规定,具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功能。例如,涉及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反垄断法》等;涉及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涉及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如《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制定、修改了一批与世贸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对外贸易法律等方面,加强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保障。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为了维护国家的网络和信息安全,国家制定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违法行为及其处罚办法。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我国的生态安全法律制度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我国制定的有关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另一部分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生态安全保护的条约。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核心,包括环境保护、灾害防御、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内的生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我国已经缔结或者参加了60多个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有关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为了保证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2003 年5月9日国务院公布并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原则和各项制度、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责任与义务,还明确了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义务,《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具体的法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构成的武装力量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国家的主要力量。公民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武装力量存在和发展的人员保证。《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都重申了公民的这一基本义务。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国家秘密的泄露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因此,《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国防法》等法律具体规定了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国防法》规定,公民和组织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机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产品。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将承担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

(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国家开展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得到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支持或协助。《国防法》规定,公民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国家安全法》还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性质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要承担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

(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与其他犯罪不同,它侵犯的是国家的安全和根本利益,危害性非常大。如果有关公民和组织知情不报,不提供证据,将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国家安全法》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法受到处罚。

(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公民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助于国家机关尽早采取措施阻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实施。因此,《国家安全法》规定,当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公民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为防止有人利用专用间谍器材非法窃取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对于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并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当代大学生不仅要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而且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才能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重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能否顺利推进,在一定程度上要看社会主义法律思维能否深入人心。我国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不仅应该包括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而且应该包括努力提升公民的法律思维水平。大学生要自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社会问题通常很复杂,包含着政治、经济、道德和法律等多种因素。如果说政治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利与弊的权衡,经济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道德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善与恶的评价,那么法律思维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把合法性当做思考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与非法来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和关系。因此,法律问题往往还包含着政治、经济或道德问题。虽然可以从道德的、经济的、政治的角度来思考和处理问题,但一旦这些问题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来思考与处理。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与按照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或政治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会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例如,欠债还钱几乎是所有社会普遍通行的一项道德原则。法律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中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二年内既没有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也没有向债务人提出还债要求,而且债务人也没有表示要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法律虽然不强迫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并不反对债务人自行履行,因为从道德上说,一项债务不论过了多长时间,债务人都有义务偿还。在此类情况下,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之间即产生了冲突。必须强调的是,在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的原则和评价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

法律思维首先要讲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一个行为发生之后,首先我们要想到这个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是合法、中性还是违法。其次,如果它违法了,就要考虑违反的是什么法律。最后,我们要看违法之后,要承担什么责任。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如果脱离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谈不上是法律思维。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法律明显不合理,也不能随意地抛弃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2.讲证据

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以证据为根据。只有在有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查清案件,法院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无非就是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首要问题就是证据问题。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讲证据,意味着思考与处理法律案件时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

法律上的证据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是合法的,证据的形式、搜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证据的来源要合法,而且要经查证属实后才可使用。二是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做假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三是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3.讲程序

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从法律程序出发。程序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当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所以,人们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才可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相比,法律思维更为关心行为的程序问题。简单地说,程序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而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则可能更关心行为的实质,而不关心或较少关心行为的程序。

4.讲法理

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提供法律结论的理由。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论,而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更有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不如说是寻求据此做出结论的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那种只提供结论而不提供理由的思维方式不符合法律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对于普通人来说,培养法律思维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而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

1.学习法律知识

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性条件。一个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人,不可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知识通常包括两部分:一是关于法律规定的知识,二是关于法律原理的知识。这两部分法律知识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都很重要。只有了解国家在某个问题上的法律规定,才能对该问题进行法律思维。只有了解法律的原理、原则和规范,才能把握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律。

2.掌握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因此法律方法是构成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就必须掌握法律方法。应当指出的是,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当复杂,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普通公民不必像法律工作者那样深入而系统地掌握各种法律方法,但也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例如,要掌握法律解释的一些基本方法等,知道如何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

3.参与法律实践

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脱离活生生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方式。只有通过反复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去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习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范围将越来越广泛,人们面临的法律事务必然会越来越多。这既对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出了迫切要求,也为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提供了良好条件。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修养,还应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正如苏格拉底服毒而死的例子,虽然当时对他的审判有违公正,但他的举动却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这就是一种法律精神,尤其在现代法治社会,我们更应该树立法律至上的精神,用法律来规范我们的行为,规范社会秩序。

法律权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外在强制力,法的强制力是由法的国家意志性所决定的。正是由于法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因此国家为了保证法的顺利实施,要动用它的暴力机关,如公安、监狱、军队等。这也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最明显的特征。二是法的内在说服力。内在说服力既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

(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在当代中国,树立法律权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在于为了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法律权威是国家稳定的坚实基础。当国家的最高权威是领导者个人时,政治的稳定、国家的兴衰就将寄托于领导者个人身上。随着领导人的更迭,国家的政局就有可能大起大落,政策与法律也会频繁变动。但是,当国家的最高权威是法律时,由于法律是一种超越于任何个人之上的普遍性规则,并且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尽管领导者会不断流动和更迭,但政治统治与社会秩序仍将会保持相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因素。例如,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实施的状况,确立起法律的威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从个人角度来说,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对于大学生来说,至少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一个人只有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会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从而树立起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大学生在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宣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帮助人们彻底根除“权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残余思想,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使人们了解、熟悉和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

(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大学生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有护法精神,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法律权威的蔑视。要维护法律权威,就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3.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4.如何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5.如何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6.大学生应当如何增强法治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

阅读文献

1.邓小平:《民主和法制两手都不能削弱》,《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邓小平:《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4.胡锦涛:《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5.胡锦涛:《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7.陈金全:《新中国法律思想史》,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注释】

[1]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33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268页。

[3]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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