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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的路径选择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由于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还处于发展变化之中,许多实践难题还有待解决,因此,需要通过政策调控的方法,兴利除弊,对如何扩大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进行了路径探讨,使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在依法有序的基础上扩大发展,以此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增强政治体系的活力,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

政治发展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在结构上趋向于更加合理,在功能上趋向于更加完善不断进步的发展过程。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政治发展问题,由于发展中国家处于经济转型的高速发展时期,因而政治发展变化的速度也相对于发达国家要迅猛得多。中国正处于经济政治快速发展时期,新社会阶层在较短的时期内实现了政治参与,正是这种政治发展的结果。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作为我国社会变革的必然结果,目前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并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多方面的作用。但是,由于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还处于发展变化之中,许多实践难题还有待解决,因此,需要通过政策调控的方法,兴利除弊,对如何扩大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进行了路径探讨,使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在依法有序的基础上扩大发展,以此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增强政治体系的活力,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

(一)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良好的舆论环境不仅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和新社会阶层的政治认知水平,而且有助于协调社会公众与新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增进彼此的理解和信任,塑造积极健康的政治参与氛围。

1.社会公众要辩证地看待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问题

任何一个阶层的政治参与热情没有本质的差别,都是正当的政治权利的行使,因此,社会公众不能戴着“有色眼镜”去分析和揣测新社会阶层的“参政热情”,甚至“高度警惕”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行为。社会公众应树立民主、平等的理念,把新社会阶层看作是和自己平等的政治参与主体,认识到他们享有和其他社会阶层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利,不应该把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看作是他们所享有的特殊政治待遇,更不能非法剥夺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权利。社会公众要树立一分为二的观点,既肯定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要求的基本面是积极的、向上的,主流是健康的、合理的,他们的政治参与在总体上与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方向具有一致性。又要看到,在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的倾向,如贿赂人大代表争取选票、用重金拉拢腐蚀干部、政治动机不纯、试图利用转轨过程中的政治漏洞和发生的腐败现象而猎取政治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等,所以,对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既要抱着满腔热忱的态度予以扶持和鼓励,也要进行必要的社会监督,使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2.媒体宣传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既离不开舆论的支持,也少不了舆论上的监督,它要求各种宣传媒体要主动承担起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发挥良好的社会导向职责。我国媒体在宣传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方面,既享有政策法律赋予的新闻自由,又要遵守相应的宣传纪律和规定,做到正确宣传党的政治参与理论、政策及相关法律制度,科学表达民意,在政府和新社会阶层之间搭起平等协商与对话的桥梁。实际上,大多数媒体是这样做的,并且通过正确的宣传活动,增加了党和政府的政策开放度、透明度,增强了党和政府与新社会阶层之间的亲和力,优化了新社会阶层舆论诉求的途径等。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有些商业性媒体及出版机构存在寻租行为。有些媒体从业人员趋利避害,充当新社会阶层的代言人,片面夸大新社会阶层的社会地位和历史作用,为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鼓噪呐喊,向党和政府决策机构施压。相反,对于新社会阶层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或对问题的严重性估计不足,为党和政府提供了偏差的甚至错误的信息,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严重的社会扭曲现象。媒体应履行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专注于就事论事,客观报道经济事实,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3.党和政府要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

党和政府作为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理论政策的制定者和实践的指导者,在对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社会舆论引导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统领全局的作用。一方面,党和政府要加强理论研究,深化对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理论认识。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会继续存在和发展。目前,我国新社会阶层一般拥有较高的经济地位,积极要求参与政治。但是,党和政府对于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理论准备不足,导致有关争论不绝于耳,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无序发展。因此,有必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理论研究,探明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基本规律,为进一步规范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提供智力支持。另一方面,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全盘西化”等各种错误思想倾向。改革开放以来,一些错误的理论和观点在我国思想领域时隐时现,给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伤害。因此,党和政府要适时转变思路,在警惕“左”倾思想抬头的同时,把思想和舆论上的调控重点转向打击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全盘西化”思潮上来,以反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

(二)优化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政治环境

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需要良好的政治体制和制度为依托,这是因为,政治参与同政治环境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一般情况下,在社会风气恶化、国家动荡不安以及存在政治腐败的情况下,政治参与不会有好的结果。因此,需要大力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通过体制调整和制度创新,实现党和政府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为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要从根本上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为包括新社会阶层在内的社会各个阶层创造良好的政治参与条件,必须不断提高党和政府的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科学执政的水平。

1.民主执政,创造和谐政治氛围

民主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本质要求。民主执政,就是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一方面,要不断扩大党内民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必须继续推行党内公开制度,开辟公开渠道、扩大公开范围、增加公开内容,确保党员享有必要的知情权,激发全体党员的政治参与热情,从而将党的领导活动置于全党的监督之下,切实增加党的领导的透明度,为更好地实施依法治国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努力实现实质民主。目前,我国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形式民主大于实质性民主的现象,影响了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实际效果。要实现从形式民主向实质民主的转变,就必须改革我国目前的选举制度和干部任免制度,使人民有权直接选举干部,更有权利直接质询或罢免干部,这样才能让政府及其干部真正为人民代言,对人民负责。

2.依法执政,维护政治参与权利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国方略,是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举措,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要求党要不断实现领导方式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实现党的领导方式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执政行为必须控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这一点:第一,要建立和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力施以必要限制的法律规范,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第二,要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消除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司法公正。第三,要依法治理政治腐败行为。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现象的产生,不仅与新社会阶层侵蚀党和国家干部有关,而且也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无视法律、违犯法律有关。因此,必须依法反对和治理腐败,使新社会阶层非法政治参与失去生存的空间。第四,要防止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权利“异化”现象。所谓政治参与权利异化,就是指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目的达到以后,反过来会利用政治参与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

3.科学执政,提高政治运作效率

在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基础上,提高党和国家的科学决策能力,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仅是提高民主运作效率的重要途径,也是避免新社会阶层非法性政治参与和过度性政治参与的必要手段。科学决策要在科学理论的支撑下处理好公众、专家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从知识的框架结构看,行政过程中的专家其实是“技术理性”符号的人格化体现,他们可以通过自己所拥有的专业化、技术化知识对政府决策权的行使进行理性化制约;同时,也要强调公众在决策体制结构中的角色,这不仅是形成决策过程中权力平衡结构的路径,而且也是抑制专家“角色错位”、“过度理性”的重要途径。强化公众在行政过程中的作用,可以促进行政决策过程中各种参与主体充分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开展富有意义的对话和交流,从而为公共决策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此外,科学决策还要遵循科学的决策程序,严格执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避免“拍脑袋”决策等现象的发生。总之,只有科学执政,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工作水平和政治民主效率,从而减少社会公众以政治参与方式寻求有关问题快速解决的感情冲动,实现政治参与的理性化、合法化和正常化。

(三)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的政治参与关系

政治是对价值的权威性分配,通过政治参与来争取有利于自身的利益分配方式,是每个社会阶层及其个体成员的愿望。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政治体系应为各个社会阶层提供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政治参与机会,力求使各个社会阶层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从政治体系中分享到应得的权益。目前,党和政府要做好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政策引导,必须不断提高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决策能力,积极协调新社会阶层与其他社会阶层之间的各种关系,尤其是政治参与关系,努力形成社会各个阶层和谐相处的政治参与局面。

1.平衡社会各个阶层的政治参与机会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阶层分化明显,各个阶层在我国政治利益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随着发生变化,他们各自的政治参与活动出现了新的特点,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权利不断扩大,在一些决策机构中的代表名额不断增加,而一线工人、农民的政治参与权利受到挤压,代表名额呈现下降的趋势。有关资料显示:从五届到十届人大,全国人大代表中工农代表的比例从54%一直下降到19%,下降了35%;相应地,在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挤占基层工人、农民代表名额的现象也比较突出。针对这种情况,有学者指出:“执政党主导中国发展政策的方方面面,党的每一次重大政策变化可以说是一次利益和权力在社会各阶层中的再分配。一些社会阶层在这种变化中获得了较大利益,另一些获利较少,还有一些不但没有获利反而受损。这种情况决定了不同的社会阶层都希望党朝着符合他们各自利益的方向发展。在目前的中国,执政党不仅要依靠新社会阶层来保持可持续的经济发展,而且要协调各社会阶层的利益,保障基于公平正义之上的社会稳定,所以在强调新社会阶层的同时,不能忘记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的利益。”[6]要平衡社会各个阶层的政治参与机会,避免某个阶层参与过度而其他阶层参与不足等情况,保持政治参与权利的动态平衡,就要求党和政府在鼓励和支持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同时,也应为其他社会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阶层提供必要的利益诉求机会,积极有效地回应他们的合理要求,公正公平地行使政治权利,绝对不能根据某个社会阶层的经济实力来确定其政治地位,更不能因为某个社会阶层的经济基础雄厚就给予更多的或特殊的政治参与权利,因而,一些基层党委政府对新社会阶层中的私营企业主群体政治参与做出了“优先安排”是对公平原则的亵渎;同时,党和政府也不能过多地听取某个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否则,“变成单一社会势力的传声筒,那它就会失去自己的旗帜而沦为该社会集团的工具。”[7]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当然不会容忍这样现象的出现。

2.平衡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表达方式

不同社会利益主体的发育程度不同,他们争取自己利益的能力也会有所不同,从新社会阶层来看,他们的各个组成部分不仅已经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结盟关系,而且具有了相当大的社会能量,可以动用多种政治参与资源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人大、政协等主体性政治参与领域发挥重要影响作用;而工人、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受到经济实力的影响,往往难以直接走进能够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制度化渠道,在政治参与方面常常显得软弱无力,上述现象导致整个社会的阶层利益表达方式失衡,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国各地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几乎都与社会不公正对待弱势群体而弱势群体又无法有效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有着密切关系,也就是说,底层社会成员是这些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稳定是社会和谐的起码要求,因此,建立底层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09年9月18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大在工人、农民中发展党员力度”。2010年“两会”中农民工代表首次进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这是一个进步,但相对于更多的新社会阶层代表来说,全国1.5亿名农民工中只有3名人大代表。而在全国政协系统中,新社会阶层代表更多,相反,一线工人、农民工代表几乎缺失。所以,社会弱势群体难以通过主流政治参与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只能退而求其次,采取网上发帖、信访、举报等非主流诉求方式,甚至于这些非主流诉求方式成了部分底层社会群众的首要选择。因此,在社会利益主体已经多元化的今天,建立科学的利益表达机制,让社会各个阶层具有平等的利益表达权,也是党和政府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2010年“两会”网络问政成为时尚。温家宝在“两会”前再次与网民交谈,广东省委书记汪洋邀网民“拍砖”建言,上海市长韩正在网上推介世博会,中部安徽则首次将“网络问政”写入该省政府工作报告。政府通过网络集纳民意、民智,网民以留言、博客、微博等参政议政,这种平等、互动的交流方式成为中国政治生态中的新亮点。2011年“两会”中的议案的来源渠道更宽更广更公开,除了来自传统的人大代表委员还有的来自互联网上,这就使得平民百姓也有机会发言,表露自己的心声。

(四)拓展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渠道

面对新社会阶层日益高涨的政治参与要求,党和政府需要积极疏通和扩大现有的政治参与渠道,不断开辟和增加新的政治参与渠道,搭建起较为完备的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基础平台,为实现新社会阶层有序化政治参与提供必要的制度化设施和条件。

1.拓宽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主流渠道

积极探索和建立有序的政治参与机制,适度扩大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渠道,首先要进一步开放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个人入党和担任党政干部等主流政治参与渠道,为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提供最为可靠的基础平台。第一,要鼓励新社会阶层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入各级人大、政协系统。新社会阶层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又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力量,党和政府应鼓励他们中间思想觉悟先进、参政议政能力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人士参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入到各级政权组织的决策体系中,发挥其政治参与职能。尤其是各级工商联组织要充当好“桥梁”,及时将党和政府的有关要求传达给新社会阶层中,同时将他们的具体意见反映给上级党委政府,做新社会阶层政治思想上的指路人和正当权益的代言人。不断拓展新阶层参政议政的主渠道和主阵地,要提高新阶层参加人大、政协的比例,尤其是高层比例。在政协中增加新阶层有关类别,要建立和健全保障新阶层人士政治参与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对话机制,如涉及新阶层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政治决策听证制度、民主监督制度、与党政领导公开会谈制度等。第二,加强和规范新社会阶层党建工作。在当代中国,政党、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是一种在根本利益和长远目标一致基础上的互动合作关系。政治参与一方面取决于执政党和政府对人民参与要求的有效回应,及时开拓参与的制度和渠道,鼓励各个层级的吸纳政治参与的民主制度的创新;另一方面,公民个体和公民组织,应当认同和支持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合理、依法、有序地进行参与,并不断积极地保持与党政系统的沟通与合作。在新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不能仅凭地方党委领导的爱好或私营企业的经济实力来决定新社会阶层人士的入党问题。江泽民曾指出:在新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首先要把好入口关,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党员发展工作”。[8]“有大量新生力量入党,当然是好事,但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不断提高全体党员的素质。”[9]因此,新社会阶层人士要想入党,必须具备入党资格,符合党员标准。同时,对新社会阶层党员要经常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使他们牢记党的目标、宗旨和纲领。第三,要加强对新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的选拔和使用,适度增加新社会阶层在政府部门任职。新社会阶层人士在政府部门任职,参与政府决策,是最直接的参政议政,可以直接代表和反映新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通过调查发现,新社会阶层人士参与政府的愿望比较强烈,但是现阶段吸纳新社会阶层普通成员直接参与的机会并不多。党和政府要研究和建立新社会阶层人士培养选拔机制,要制订和落实新社会阶层人士总体培训规划,明确培养目标,扩大政治安排,推动实职安排。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新社会阶层人士后备队伍名单,加大对重点人物的培养力度。要树立使用也是培养的观念,积极为新社会阶层人士铺台阶、搭平台、压担子。要拓宽选拔渠道,大胆选拔,大胆任用。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在业内有较高威信的新社会阶层人士,要加大培养力度,由组织部门与统战部门一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选拔优秀分子,既坚持标准,又兼顾其代表性,真正做好新社会阶层人士培养选拔工作。目前,新社会阶层从政现象并不多见,而且大部分新社会阶层人士并无直接参政的愿望。党和政府要注重加强引导,逐步放开新社会阶层参政的大门,为他们依法从政创造条件。

2.规范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非主流渠道

党和政府在积极拓宽新社会阶层现有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还应根据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依据政治参与实践发展的需要,不断开辟新社会阶层新的政治参与渠道。第一,建立健全新社会阶层代表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公民直接有效地参与政治的一种较好活动方式。允许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或就重大事项举行听证会是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人大工作的重要形式。以基层党委政府为主导,建立和完善意见征询制度、重大情况通报制度、联系交友制度等,让新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参与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加大新社会阶层人士在咨询、议事机构中的安排力度,可以及时、充分地反映新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使新社会阶层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第二,建立健全检举、揭发、投诉、信访等制度。检举、揭发、投诉、信访等制度,是掌握社会动态和沟通方方面面的渠道,也是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检举、投诉等制度的建设,既可以整合民意,减少新社会阶层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可能性,还可以起到预警和沟通的作用,促进整个社会政治体系更加廉洁、公正。第三,推行政务公开,加快实施电子政务。政府要以开放的心态看待网络,全面理解和科学定位媒体的政治参与功能,一方面要积极发展媒体,增强其作为执政党喉舌的意识形态工具性,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媒体,把媒体真正建设成为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有力工具,特别是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更具公开、迅速、范围广等特点,可以使公民的意见变为巨大的公共舆论。在西方,大众传媒在现代政治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被社会公众誉为“无冕之王”,被政治学者称为“第四种权力”。目前,我国大众传媒的政治参与功能越来越强,并且在一些特殊事件上得到了充分体现,面对大众传媒日益显现的政治参与功能,党和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通过改革和完善我国大众传媒管理体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扩展媒体在政治参与和政务公开中的作用,同时也要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保障新社会阶层的媒体政治参与权得到顺利实现。第四,支持新社会阶层建立社团组织,为其政治参与提供民间平台。《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结社自由,可以依法建立各种民间社团组织。民间社团既可以用非制度化的形式限制政治权力的滥用,也可以通过提案、游说和舆论等方式将公民的需要和意愿及时反映给政府,推动公共政策的形成,从而强化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增强公民政治参与的效能感。对于新社会阶层来说,需要通过组建社团或者参加社团来寻求组织的帮助和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进行分类指导,使新社会阶层的社团性政治参与能够合法有序开展。

(五)加强对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协调指导

新社会阶层各自发展状况不同,思想觉悟和利益要求也复杂多样,因而政治参与能力也千差万别。要实现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有序化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以中共中央提出的“团结、帮助、教育、引导”方针为指导,加强对新社会阶层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政治参与技能培训,引导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认知理性化、参与要求合理化以及参与行为有序化。

1.加强教育培训,促进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专业化

马克思主义认为,教育是提高人们政治参与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的重要手段。把教育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主张。但是,从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现实状况看,虽然各地各级党委政府在一些“经济能人”的安排使用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普遍存在着“重政治安排,轻思想教育”的现象,同时,新社会阶层的自我教育也不够。因此,有必要通过宣传、教育与培训的方式,提高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理论知识水平,激发他们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参与热情,培养他们的参政能力和参政水平。一方面,要加强对新社会阶层的思想政治教育。首先,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统一的组织协调机构,对新社会阶层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全过程的思想政治教育。其次,要采取灵活高效的方式对新社会阶层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使他们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夯实其政治参与的理论基础。再次,要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把新社会阶层培养成知法懂法、自觉守法的好公民,使他们能够以遵守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方式参与政治。第四,要在新社会阶层中深入开展“富而思源、富而思进”的“双思”教育,引导他们把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前途,社会的进步结合起来,做到既追求个人富裕,也带领群众共同富裕,既遵循市场法则依法经营,又努力做社会主义道德的模范,从而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体现自身应有的价值,赢得社会的尊重。最后,还要积极开展警示教育,提醒新社会阶层自觉遵法守法,提高政治参与的法制意识,把政治参与行为控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另一方面,要加强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意识和能力的培养。目前,我国在新社会阶层教育与培养方面,偏重于新社会阶层思想意识和政治立场、观点的培养,忽视对其政治参与能力的培训,导致一些新社会阶层人士虽然当选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能够有机会参与政治,但普遍缺乏基本的政治经验与参政技能,这就大大地降低了他们政治参与的效率,不仅造成了政治参与资源的浪费,而且从长远来看也会影响和降低他们的政治参与热情。因此,党和政府要加强新社会阶层的学习制度建设,增强其政治敏锐感和政治参与技能,使他们能够从我国政治发展的大局出发,学会科学地开展调查取证,合理地提出各种议案,客观公正地审议党和政府的工作报告,同时具备依法询问、质询、罢免等基本政治参与技能,从而提高他们的政治参与效率,实现政治参与资源的效益最大化。

2.积极帮助引导,促进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有序化

强调扩大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必须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为基础和前提,充分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原则和宗旨。当然,新社会阶层人士热衷于通过人大、政协等途径参与政治,表明他们认可我国现有的政治体系,这对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对此无可非议。但是,对这类政治参与行为仍然需要合理引导,使之走上依法、合理、规范、有序的轨道,朝着有利于政治文明和政治民主化的方向发展。一方面,要将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行为纳入到现有政治参与框架体系中来,形成制度化参与的局面;另一方面,又要适应公民政治参与意愿日益强烈的状况,探索新的政治参与渠道并将之上升为制度,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公平与正义,避免出现各种无序、非法、非正常政治参与行为的出现。同时,新社会阶层由于其人员组成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更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同时也需要相应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有些新社会阶层没有从政经历和经验,他们平步青云,直接走上基层党委、政府的重要领导岗位,其参政需要有一个适应与熟悉过程,因此,既要理解他们工作上可能出现的失误,也要积极帮助和指导,促使他们尽快成为参政议政的行家里手。

3.健全法律制度,促进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合法化

对于处于发展黄金期和矛盾凸显期的中国社会来说,保持长久的和谐稳定是一切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政治参与同样必须有利于稳定和发展,这就要求依法参与。一是参与的权利必须是《宪法》和法律的依据,暴力性的非法抗议和恐怖活动要严加禁止,这就要求推进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参与的过程必须有法定的制度和机制,要有法制化的参与途径和渠道。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将此正式载入《宪法》,作为一条《宪法》原则确认下来,这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重大指导思想,也是对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原则的重要表述。“有序”与“依法”相联系,要做到“有序”就必须“依法”,离开了《宪法》和法律,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因此,要健全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立法规范,强化制度化管理,一方面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权利及其保障手段;另一方面要保障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秩序,确保其政治参与程序化、规范化、常态化。否则,盲目无序的政治参与,只会给国家政治生活造成混乱,无法有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目的。同时,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法律制度只能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绝不能把西方民主政治中的一些有违人民民主政权理念的做法引入到我国的政治生活中来,不能搞金钱政治。此外,还要严把政治安排“入口关”,规范新社会阶层人员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操作程序,防止金钱对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侵蚀和破坏,严厉打击非法性政治参与,切实保障和促进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实践活动健康、合法、有序发展。

【注释】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人民日报》,2000年10月19日。

[2]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4页。

[3]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4]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课题组:《关于基层党组织引导广大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调查报告》,《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年,第1期。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13页。

[6]郑永年:《新阶层崛起对执政党提出新要求》,《同舟共济》(月刊),2008年,第1期。

[7][美] 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版,第87页。

[8]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6页。

[9]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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