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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秩序建构的路径选择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香港的社区民间组织,其丰富的经济资源、社会资源使其成为支撑香港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除了政府资助这一重要资金来源外,香港的社区民间组织的收入也包括大型基金会的资助、民间人士的捐献和自身的有偿收入。香港经验充分表明了多元筹资机制对于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性。通过自身的“作为”争取真正成为政府的有力助手,成为社区事务的重要承担者,成为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的社区公共秩序的建构者。

一、确立社区公共秩序建构主体的独立地位

社会组织作为社区公共秩序建构主体独立地位的真正确立,无疑与社会运行机制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必须依靠政府加大制度供给,加强培育发展,加深彼此合作,但更为重要的还是社会组织夯实基础,历练自身,以适应社区发展的需求。

(一)建立多元筹资机制

地位独立的重要基础是经济的独立,为此,必须有效解决资金不足这个制约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最大瓶颈。政府虽然已经开始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资助,但政府投入毕竟有限,最根本的途径是大力拓展筹资渠道,聚合社会资源,争取各种形式的社会资助,形成多元的筹资机制。例如香港的社区民间组织,其丰富的经济资源、社会资源使其成为支撑香港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除了政府资助这一重要资金来源外,香港的社区民间组织的收入也包括大型基金会的资助、民间人士的捐献和自身的有偿收入。据分析,在民间组织的经济收入构成中,政府资助达65%,非政府基金资助及市民捐献占14%,收费和其他收入占21%[35]。香港经验充分表明了多元筹资机制对于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性。为此,首先应当适度放宽社会组织从事经济活动的限制,允许并鼓励其开展与自身业务相关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法经营性活动,维持自身运转,做到自食其力。其次,社会组织应当着力研究、策划、开展优质的公益项目,以精品项目争取各种形式的社会资助和捐赠。最后,社会组织应切实履行会员会费缴纳制度,完善会费使用、监督机制。

(二)完善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包括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完善理事会这一内部治理机制,使理事会成为社会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具体做法是:完善民主程序,保证社会组织成员的民主选举权利;限制举办者及其代理人在理事会中的人数;完善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对社会组织财政收支状况的监管;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弹劾制度等等[36]。通过这些措施在社会组织内部形成民主制衡机制,使其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治组织,成为秩序的拥护者和践行者,进而成长为社区公共秩序的示范者和引领者。

队伍建设对未来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譬如在香港,社会工作者已经成为香港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目前全港1.3万注册社工拥有完善的工作机构和完备的法制环境,社工一般都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专业的知识,并获得有效的社会认可。相比而言,内地的社工专业性不够,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不强。借鉴香港的社工管理经验,应当加大培养人才、引进人才的力度,实现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加强培训。要加强对现有队伍人员知识业务等方面的培训,使其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真正做到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二是引进人才。特别是加强专业性、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力度,并为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这是从源头上解决人才问题的关键。三是构建氛围。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从精神上、情感上留住人才、鼓舞人才,带动人才积极工作,无私奉献,使奉献价值观内化为组织的基本价值观。四是保障待遇。应当切实解决好人才的医疗、养老、住房、职称等现实的待遇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以合理适度的物质待遇稳定队伍、留住人才[37]

(三)打造品牌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的社会认可度不够一直是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难题,也必将严重制约其在社区公共秩序建构中的影响力和动员力。要快速提升社会组织在社区居民中的认同感,除了宣传外,以“品牌的打造”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也是一个重要途径。社会组织应当将品牌的营销能力、策划能力的培养作为社团大事列入日程,着力打造社会关注、百姓需求、公益品牌、宗旨一贯的精品项目,持续开展,广泛宣传,倾听反馈,及时调整,树立起独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逐步消除社会对社会组织的不信任等偏见,为自身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社会空间。通过自身的“作为”争取真正成为政府的有力助手,成为社区事务的重要承担者,成为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的社区公共秩序的建构者。

二、连结社区公共秩序建构的阶层关系纽带

社区公共秩序建构是社区内各种组织、机构及社区居民全体相互作用、合力行为的持续过程,是社区内各种群体、各个阶层的利益诉求在经过充分表达,经由动态博弈后的协调与均衡。其推动者是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但其参与者必定是全体社区民众——无论富裕阶层还是弱势群体,无论本地居民还是外来居民。失去了这种“广泛性”和“多元性”,社区公共秩序就失去了民众基础,也就丧失了合法性。而当前面临的一个关键性障碍恰恰就是社区公共秩序建构的阶层基础过于脆弱,群体关系纽带过于松散。这个障碍的形成首先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社区的阶层结构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在我国大部分城市社区中,社区成员的构成日趋复杂,既有社区改造前的居民又有新迁入的居民,既有富裕居民又有贫困居民,既有原住居民又有外来居民,居民之间的职业、财富、地位差别越来越大,社区成员间的利益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难以在社区这一地域性共同体内形成共同的观念形态和价值取向。其次,城市社区居民的流动性增强使得社会联系降低。“很多对于组织参与的研究表明,居住地的稳定性和与此相关的现象如对住房的所有权明显地与更高的社会参与有关。流动性就像不断地移植植物一样,会损坏根部网络,一个迁徙他处的人需要时间来重新扎根。”[38]可见,流动性的提高会使得社区居民之间的联系纽带日益松散。最后,数字化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减少了社区居民直接交流的机会,社区居民之间的联系和网络结构向“虚拟化”方向发展。

面对日益脆弱的民众基础和社区联系,作为出身社区、来自民间的社会组织理应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担负起“联系”与“整合”的功能,编织、联结社区公共秩序建构所亟需的社群网络和阶层关系纽带。

(一)丰富社区文化,推进社区参与,加强社区居民的社会联系

社区社会组织要积极适应民众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策划、开发高质量、有市场,社区居民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社区活动,提供丰富多样、生动活泼的经济、政治、文化产品和服务。通过学习、交往、娱乐、健身、休闲、审美等日常活动发挥社区文化的导向功能、认同功能、凝聚功能和激励功能。以此吸引社区居民走出家门,融入群体;促成社区内各个阶层的成员共同参与社区活动,相互交流、沟通思想、改善关系、培养友谊、建立感情;丰富社区居民的横向、纵向社会关系网络;增进社区联系,增强社区整合。更重要的是,通过各类高水准的活动促进社区居民广泛参与,培育社区居民的合作精神、团结精神、民主精神和公民精神[39]。“参与公民组织培养了参与人合作的技巧和在集体劳作中共同分担责任的意识”,“培养了公民意识”[40]。真正能把个体联结在一起,维系公共秩序良性运转所依靠的既不是卢梭眼中的理性契约,也不是孔德主张的国家强力,更不是斯宾塞所谓的自由竞争,而是基于共同信仰、道德规范、价值标准生成的“公民意识”。

(二)倡导社区互助,均衡社会分配,缓和社区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

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着较为严重的贫富差距问题和社会公正问题,市场和政府在社会分配方面呈现出了一定程度的双重失灵。因贫富差距而产生的阶层隔阂与群体矛盾在基层社区有着明显的体现。不相往来、不信任、不友好甚至仇视的情绪使得社区各个阶层的关系日益弱化和疏离,这显然成为公共秩序建构过程中的绊脚石。谁可以担当社区各阶层之间的“桥梁”?社区慈善类社会组织正是最佳选择。它们以微观层面的社区互助在均衡社会分配、促进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通过自身的社会活动,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发动社区各类资源,以捐赠、慈善等方式扶贫济困,扮演着社会第三次分配的重要角色。特别在特大型城市上海,当前居民收入差距居高不下,新弱势群体层出不穷,贫富矛盾不断显现。发展慈善事业,均衡社会财富,帮助弱势群体比其他任何城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扩大第三次分配,有助于社会资源分配趋于公平;有助于推动城市贫富阶层由“对立”到“共享”;有助于奠定公共秩序建构的广泛阶层基础。譬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城市爱心共助会,通过吸纳企业家、基层政府以及社区志愿居民的财力、物力、人力,转移给下岗职工、退休、失业、老弱病残妇孺等社区弱势阶层,以帮助最困难的人获得生存和学习发展的机会。该组织通过爱心超市等各项帮困项目,解决了社区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也让他们亲身感受到了来自政府、企业家以及中高收入阶层的关爱和帮扶,逐步消除贫富之间的疏离感,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阶层隔阂,消解了对立情绪,缓和了社区矛盾。

三、促生社区公共秩序建构的良性博弈机制

社区公共秩序在本质上是各种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在社区公共领域内经过博弈、协调后形成的一种新型秩序。它所致力于创造的结构和秩序不是单从外部强加的,而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41];它需要的不是政府的控制或强制,而是多元主体之间的博弈、协调与主动精神。良性的博弈机制是社区公共秩序建构的基石,它确保了社区公共秩序作为一种新型秩序格局是在民主的框架下,建立在多元利益诉求和多元权力均衡的基础之上。而要达成这种均衡的一个重要力量就是社会组织。诚如赫尔德所言,“仅有选举和政党,并不能确保民主国家的均衡。如果要想维持民主的过程,如果公民要想发展其目标,那么,各种各样积极团体的存在,确实是至关重要的”[42]。确切地说,社会组织对社区公共秩序良性博弈机制的促生促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一)参与公共决策,推进政治生活的公开化、民主化,确立社区公共秩序的民主均衡基础。

首先,畅通诉求渠道,扩大居民参与。

社区社会组织作为社区居民自主、自发、自愿成立的组织,本身就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产物,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社区居民提供互助、自治的组织方式和参与公共决策、参与社区发展的渠道,提高居民参与公共决策和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培养民主的生活方式[43]。因此,社区社会组织有必要建立健全居民利益表达与诉求机制。要重视民意调查,社团工作人员应当从办公室“走出去”,广泛联系居民、采集信息,及时听取居民意见,准确了解居民需求。同时,要重视民意反馈,对居民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自身能解决的尽力解决,不能处理的则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敦促其解决。

其次,积极参政议政,影响公共决策。

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仅由政府一方发声,强力推行的制度、政策很有可能是不科学、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这必然会因为丧失民主性而陷入“无用”“不用”的困境。企图用理性的法则来改变人们的行为习惯却遭遇抵制的案例在历史上比比皆是,美国20世纪20年代颁布的禁酒法的失败就是力证。1919年,美国通过了宪法第18条修正案和禁酒法,各州亦制订了实施细则。但这些规定由于与人们的生活习惯、现实利益要求产生了很大的矛盾,因而在贯彻时受到了极大的抵制,最后在1933年,宪法第21条修正案废止了原来的第18条修正案,禁酒法彻底失败[44]。因此,必须有社会的声音参与公共决策的过程,必须依靠组织化、群体化的社会组织作为平衡力量实现权力制约。没有权力制约,没有社会分权,社区公共秩序就没有了民主均衡的根基。虽然目前提社会组织对政府的权力制约与民主监督还过于理想化,但其在政治生活中的重大意义确实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近年来,中国社会组织已经逐渐显示出其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影响力,在一些重大事件中,社会组织勇敢担负起了促使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职责,甚至开始影响公共决策。如在“怒江水坝事件”中,“地球村”“自然之友”等社会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上的话语权。2005年夏季,“地球村”为促进节约能源发起了呼吁使用空调时室内温度不超过26摄氏度的活动,更是直接促使了中央政府部门建设“节约型社会”政策的出台,社会组织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可见一斑[45]。在社区层面,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决策的实践也在推进。譬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就有一个真正能够代表社区各阶层利益的社区共治平台——五里桥社区委员会,其人员构成来自社区各阶层、各方面,包括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单位和两新组织代表、居委会代表、残疾人士代表和刑释解教人员代表等。委员会设立了决策监督、民意反馈、绩效评估、促进和谐、政风评议5个专委会,其中的决策监督专委会,根据规定可以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和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对涉及社区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有建议和监督等权利。

(二)主张自我规制,增强社区生活的社会化、有序化,弘扬社区公共秩序的民主法治价值。

首先,促进“团队生活”的形成,克服个人权利行使的孤立性和不稳定性,抑制非理性的大众行为和过激行为。

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具有民主自治精神的章程和规则,以及其内部的民主生活和对社区事务的民主自治参与,塑造成员的民主价值理念、民主操作技能、政治角色意识和法治精神[46];另一方面,以团队力量整合个体资源,以群体诉求凝聚个体声音,克服个人权利行使的孤立性和不稳定性,增进自律意识和公共精神,提高成员与社会规范及国家价值目标的整合性,并建立一种开放、畅通的熔炉式的利益表达和实现机制。基于此,西方一些政治家认识到,加入组织可以帮助人们认识其角色和增进政治民主化、秩序化,而没有加入组织的人才构成对秩序的最大威胁[47]。最后,社会组织为不同社会成员提供较直接的沟通渠道和较宽松的活动空间,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排解社会怨气、释放社会压力的作用,促进个体共存相容,增进社会容忍度,有助于对过激行为的防范和抑制。

其次,实现社会的自我协调和自我规制,促成法治秩序和民间秩序的整合。

社会组织出自草根,源于社会,而社会本身就蕴含着自我维系和调整修复的博弈规则。这种内生的社会规则代表了多元利益和权利的自觉平衡,促进了社会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学者们早已认识到,“法律并非保持社会秩序之核心”[48],“尽管人们至今还认为法律对于维持社会秩序是必不可少的,但现代社会的确能够脱离繁杂的法律而良好存在,甚至更加繁荣昌盛”[49]。这些规则不是外生的,很多情况下“社会规范都是通过理性的谈判和协商自发产生的”[50]。它们是通过多元的重复博弈和协调均衡而形成的“正式化内在规则”。社会组织正是这种规范、网络和内在制度产生、运行、维系的有机土壤。它们在代表不同群体利益、权利和要求进行协调平衡、自律管理和民主参与的过程中,通过谈判、协商、妥协等方式,建立多元权利和利益冲突背景中的社会合作与共识,使得社会行动和利益交往无法随心所欲地进行,而要受到各利益相关者的检验、评判和校正,从而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社会冲突[51]。当前,上海的社区实践已经开始挖掘社会组织运用社会内生规则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冲突的重大价值,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闻名全国的静安寺社区“柏万青志愿者工作室”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参与调解工作,树立起了老百姓心中真诚、公正、及时的“新老娘舅”形象。社会组织借助其在秩序调整修复过程中的灵活性优势,成为政府、社会部门和不同群体利益的协调中介和平衡器,促成了一种多元开放、互动回应的民间治理机制和民间秩序,对法治秩序给予了一定的耦合支撑,对公共秩序的确立和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和影响。

四、聚合公共秩序建构的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是以合作、信任和相互期待为基础的社会行动和社会关系。社会网络关系是社会资本的基础,群体和组织是社会资本的载体,制度、规范是社会资本发展的条件。社会资本和社会组织共生,同时社会资本又是建立社会信任关系、促进社会沟通、增进有效合作的重要资源。科尔曼认为:“和其他形式的资本一样,社会资本是生产性的,是否拥有社会资本,决定了人们是否可能实现某些既定目标。”“社会组织构成社会资本,社会资本为人们实现特定目标提供便利。如果没有社会资本,目标难以实现或者必然付出极高的代价。”[52]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社区的社会资本存量对社区公共秩序的形成、运行与维系产生着重大影响。社区公共秩序建构依赖于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在信任基础上的合作博弈,秩序关系主要表现为上述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信任和互惠关系。社区公共秩序建构的关键就是建立多元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参与网络,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多边合作。这种参与网络是政府、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在持续的互动过程中经过反复博弈而建立的一种关系。它的形成和维系离不开有效的社会规范、共享的信念和价值观,例如信任、归属感、共同的意识与合作精神等。这些都是维系秩序结构持续稳定发展的价值与道德基础,是联系社会横向合作和互惠关系的纽带[53]。社会组织作为社会资本的重要载体,应当充分发挥建立信任、促进合作的功能,而信任、合作正是社会资本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要素。

(一)推动志愿性社会组织的发展,促进社区合作

志愿性以及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不仅创造了丰富的物质形态价值,更重要的是创造了巨大的精神形态价值,体现出一种伦理和文明。这类组织承担着增进社会合作的重要职责,其价值就在于确保成员在可持续的基础上互动,从而创造出合作得以发展的条件。就像普特南所认为的那样,志愿性团体能够培育出在密集的参与网络中表现出来的广泛合作的精神,即团结、信任、互信等。因此,应当重点推动以民间慈善为宗旨、以公益服务为主业、以志愿参与为特征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社区志愿性团体应当积极从事扶贫济困、救灾防害、安老扶幼、教育帮困、医疗援助等公益活动,以实际行为促进社区福利,传承互助互爱、扶弱济困的志愿精神,倡导互助、助他的合作精神。

(二)搭建信任桥梁,构筑社会性团结

对公共秩序而言,其运行和维系有两大基本保障:一是来自国家强制力;二是来自民间约束力。这两种保障,一外一内,一硬一软,一张一弛,确保公共秩序的实现。然而,社会信任机制若不能建立,必将增加交易成本,影响社会凝聚力;公共秩序的各个建构主体之间难以相互认同,形成共识;公共秩序缺乏运行所必需的社会心理基础和价值认同,势必运行不畅。普特南对意大利不同行政区的研究表明,在公民精神较强、社会资本较发达的地方,人们推崇团结、公民参与和社会整合,他们彼此信任对方办事公正,并遵守法律;而在“没有公民精神”或“无公民心”的地方,公共事务则被看成是“老板”或“政治家”的事,不是自己的事。几乎每一个人都认为法律注定要被破坏,但由于担心他人的无法无天,他们又要求严刑峻法。在这种恶性循环中,每个人几乎都感到无能为力,有被剥夺感和不幸福感[54]。实践表明,人们的相互怀疑使得彼此难以对他人的行为进行正常的预测和期待,“信任半径”的缩小将直接导致公共生活中的合作水平低下。所以社会信任的增进不仅能提高社会安全与社会效率,也能够在缺乏正式规范导引的情况下约束人们的行为,达成协同,形成公共秩序赖以维系的潜移默化的“整体性网络”。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社会自治机制,应当致力于搭建信任桥梁,构筑社会性团结。首先要成为政府与民众之间的“黏合剂”,通过高效、便捷、诚信的公共服务将政府的政策、制度贯彻实施,消除民众对政府的误解和怀疑。其次要成为市场(企业)和民众之间的“润滑剂”,通过吸纳市场的慈善基金来服务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逐渐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最后要成为社区居民之间的“催化剂”,为“官治”之外的不同程度的社会“自治”创造条件,为单个个体的联合、社会资源的整合创设平台,聚集社会资本所需要的网络与信任,奠定社区公共秩序建构的重要基石。

【注释】

[1][美]莱斯特·萨拉蒙、赫尔穆特·安海尔:“公民社会部门”,周红云译,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页。

[3]蔡立辉:“公共管理范式:反思与批判”,《政治学研究》2002年第3期。

[4][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等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86页。

[5][德]尤尔根·哈贝马斯:“法的合法性”,许章润译,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6][美]卡尔·博格斯:《政治的终结》,陈家刚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7][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8—419页。

[8]马长山:“社会资本、民间社会组织与法治秩序”,《法律评论》2004年秋季号。

[9][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页。

[1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第2版,第73页。

[1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12][美]巴尔:“三种不同竞争的价值观念体系”,力文译,《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3年第9期。

[13]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页。

[14][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页。

[15]罗豪才、宋功德:“公域之治的转型——对公共治理与公法互动关系的一种透视”,《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16][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原理》,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24页。

[17][美]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18][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政治文明:东方与西方”,潜龙译,刘军宁等编:《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三联书店1997年版。

[19][美]亚当·塞利格曼:“信任与公民社会”,陈家钢编译,李惠斌主编:《全球化与公民社会》,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0][美]莱斯特·萨拉蒙:“第三域的兴起”,于海译,李亚平、于海编选:《第三域的兴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1][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22]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124页。

[23]马长山:“全球社团革命与当代法治秩序变革”,《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24][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9页。

[25]白平则:“如何认识我国的社会组织”,《政治学研究》2011年第2期。

[26]马立:“论政府与民间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和谐运作”,《理论文萃》2006年第5期。

[27]马长山:“NGO的民间治理与转型期的法治秩序”,《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28]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页。

[29]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30]杨朝聚:“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行政化及其影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31]贾西津:《中国公民参与案例与模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32]王名:《清华发展研究报告2003:中国非政府公共部门》,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33]顾建键、周耀虹、马立:“上海民间组织发展调查与研究”,《探索实践,破解难题:上海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工作调研文选》,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5页。

[34]乔丹:《非政府组织问责:政治、原则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3页。

[35]叶艇:“香港的社区民间组织”,《社会工作》2008年第11期。

[36]孙发锋:“去行政化: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改革与发展》2010年第4期。

[37]中央党校课题组:“民间组织自身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学会》2006年第12期。

[38][美]罗伯特·D·普特南:“独自打保龄球:美国下降的社会资本”,《规划师》2002年第8期。

[39]巩怀虎:“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城市社区发展”,《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1期。

[40][美]罗伯特·D·普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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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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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63—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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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美]迈克尔·华尔泽:“公民社会的理想——社会重建之路”,《国外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47]马长山:“全球社团革命与当代法治秩序变革”,《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48][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6页。

[49][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

[50][美]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页。

[51]马长山:“全球社团革命与当代法治秩序变革”,《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52][美]詹姆斯·D·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53]巩怀虎:“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城市社区发展”,《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1期。

[54][美]罗伯特·D·普特南:“繁荣的社群——社会资本与公共生活”,杨蓉编译,李惠斌、杨雪冬主编:《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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