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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旅游参与的影响因素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在文化资源产权诉求上,社区的整体利益诉求可能会导致社区部分个体利益的减少,因此,在社区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目标上难以达到一致。[39]二是少数民族缺乏社区参与能力,文化资源产权诉求意识淡薄。由于少数民族社区的资源发现能力和文化产权知识本身的欠缺,往往是在资源开发方面取得合作之后,因利益纠纷才意识到自身传统文化资源的重要性。
参与性障碍_边界与利益: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研究

早在20世纪70年代,旅游学界已经有学者开始从社区的角度探讨旅游发展过程中社区居民的参与性问题。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期间,社区旅游已经成为旅游学科的热点。一些学者分别从旅游影响、居民态度、游客特征等不同方面对社区旅游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社区旅游研究案例数量、成果质量上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最早系统化地进行社区旅游研究并将社区参与的概念引入到旅游研究的是墨菲(Peter E.Murphy),墨菲在其著名的《Tourism:A Community Opproach》(《旅游:社区方法》)[35]首次正式地、系统化地从社区的角度来研究旅游发展过程中的社区居民参与性问题。同时,有关社区参与理论研究的成熟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也使得社区旅游逐渐成长为一个多专业参与的新兴交叉学科,随之产生的旅游人类学、旅游社会学、旅游经济学都得到了各个专业领域的广泛接受。因此,社区参与理论与方法被逐渐认为是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方法。[36]

社区参与理论在旅游业应用的一大特点是强调整个社区的参与,社区的所有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均是社区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居民对所有的资源开发都应有参与的机会与权力。在参与过程中收获各种资源的应得收益,以此激发社区主动供给、合理利用、自觉保护资源的意识和行为,培养公平分配机制,平衡经济、文化、生态三者间的关系,有效减少社区居民对外部力量开发旅游资源时的戒备心理和抵触行为。

当然,社区参与理论在旅游资源开发实践中也有其局限性,由于体制性因素的制约,社区无法真正参与。在一些地区,社区参与受阻,旅游资源开发被资本、权利所控制,由于利益分配问题,开发商和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在排斥社区居民的参与。一些地区只是象征性地允许当地社区对社区旅游的规划、计划、建议和发展方面做出形式化的邀请,但在核心问题——利益分配问题上进行回避。因此,一旦社区资源经过开发后进入经营过程,实际上整个社区的旅游资源控制权就掌握在开发公司和当地政府手中。社区参与在实践上的不成功引起了国内外学者们的质疑和反思。因此,一些以文化资源开发为主的旅游社区,由于缺乏社区居民的参与(见图22),文化资源产权的界定方面暗箱操作等舞弊行为广泛存在,使公共关系往往显得脆弱而复杂,重新界定产权就非常困难。[37]

云南省社区旅游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丽江、大理红河等地区,本书项目选点的三个社区洛水村、霞给村、曼听村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此外,才村、双廊、箐口村、坝美等也是云南省少数民族农村社区旅游比较知名的景区。从这些旅游社区的发展来看,社区旅游发展形式对社区的经济增长、居民生活、设施环境等也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产生了显著的效果,但也存在着如上所述的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除上述问题之外,这些旅游社区还存在以下一些障碍[38]

图22 贫困问题也是少数民族社区参与性障碍之一。图为里格村一村民因家庭贫困,无条件参与旅游活动,仅靠简单养殖维持生计

首先是少数民族社区内个体和个体之间、个体和社区的利益不一致,对产权诉求差异较大,社区内部难以形成一致意见。一些已经取得社区旅游资源开发所带来的丰厚收益成为既得利益者,往往希望维持资源产权的现状,继续保持目前的分配状态。而从中获利较少的社区村民,或者完全没有享受到文化资源开发所带来的红利的部分村民,则特别渴望改变目前的权益格局。此外,在文化资源产权诉求上,社区的整体利益诉求可能会导致社区部分个体利益的减少,因此,在社区文化旅游资源的产权目标上难以达到一致。以曼听村为例,五个自然村中,相对偏僻的曼嘎等村,由于离泼水广场、购物广场等地较远,加之团队游时间限定,到这几个村的游客不多,他们从中获利较少。虽然同在一个景区内,但很难分享景区整体经营收入提高所带来的好处。这些村民在争取权益方面表现得更主动些。在洛水村,一些最先从事家庭接待旅游服务的村民,由于先发优势,较早地分享了旅游业发展初期财富积累快速、简单的好处,在其他村民尚在起步的阶段,这些村民已经拥有了规模较大的客栈和较高的餐饮接待能力,在社区的内部竞争中明显处于优势地位,拥有这些优势的村民在社区旅游资源的经营、开发中也享有一定的话语权及资源的利用优势。如果改变社区利益分配格局,有可能增加他们的经营风险,丧失其优势地位。因此,这部分村民比较满足于产权现状。[39]

二是少数民族缺乏社区参与能力,文化资源产权诉求意识淡薄。社区旅游理论非常强调少数民族社区居民素质和旅游意识对旅游发展的重要意义,其中社区居民素质涵盖了受教育程度、经验、知识、产权意识等很多方面的内容。但现实情况是,我国很多少数民族农村社区教育水平较低,以云南省为例,云南少数民族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6.33年,其中一些少数民族如拉祜族、布朗族、怒族、独龙族等人均受教育年限仅为3年左右。由于少数民族社区的资源发现能力和文化产权知识本身的欠缺,往往是在资源开发方面取得合作之后,因利益纠纷才意识到自身传统文化资源的重要性。即使是在利益诉求方面,大多也在旅游收入的分配方式、分配比例和分配内容,如土地租金、门票分成等方面提出不同要求,还没有上升到文化资源产权的稳定分配机制层面。[40]

三是社区参与中存在过度排斥外部力量的问题。Douglas G.Pearce(1980)指出:“一般说来,本地人参与程度越高,社区所获得的旅游效益就越大。”[41]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认为: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因此,一些优秀的旅游开发企业或是对社会责任高度重视的企业并不排斥个利益主体。1987年世界环境发展委员会(WCED)又明确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对社区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强调“社区居民应该作为旅游业发展的利益主体之一,有权对旅游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发表意见,甚至直接参与决策,并享受旅游开发带来的利益”[42]。事实上,在外部力量参与社区资源开发中,社区理论的实践往往面临很多的尴尬,社区对外部力量保持高度的警觉,过度地排斥外部力量反而导致社区难以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力量,使自身利益更难实现。在对洛水村、曼听村、霞给村村民的访谈中可以看到一个很普遍的现象,那就是政府或企业有关社区发展的规划、政策、经营行为等,一旦为村民所听闻,往往保持高度的警觉和怀疑,而不是很理性地看待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对社区发展的影响。[43]

很多利益分配问题往往是一个相互制衡和妥协的过程,过度的排斥和自我保护意识,不仅会使少数民族农村社区失去文化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机会,也因排斥交易主体,使得文化旅游资源产权界定难以实现。[44]

四是少数民族社区风险的识别和负担问题。在社区旅游研究的相关领域,利益相关者理论虽然强调了社区对旅游规划、实施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还特别强调了收益应当由社区分享,但忽视了一个封闭的社区,哪怕是一个开放的社区在享受收益权的同时如何担负风险责任的问题。此外,Timthy J.Macnaught(1982)也认为社区居民在旅游发展中掌握更多的控制权可以有效地减少旅游负面影响。[45]但在现实运作中,仅仅考虑旅游收益索取权的重要性还远远不够,因为控制权获得的实现还要依赖于相应的控制权和风险担负能力。[46]

由于很多少数民族传统社区商业意识淡薄、农村产业结构单一,抗风险能力差,更缺乏专业的市场预测、风险识别和风险规避能力。一旦文化资源产权明晰,在与外部力量的共同经营中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不愿或没能力承担风险,使其对产权丧失兴趣。[47]

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到:“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促进建立或加强培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以及通过为这种遗产提供活动和表现的场所和空间,促进这种遗产的传承”,“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48]上述公约的内容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那就是对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利用,要充分考虑社区村民的参与能力问题,要通过培训等方法提高他们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通过参与管理提高他们对自身文化价值的表现能力和资源价值估值能力。[49]

所以,社区旅游发展方面,不能忽视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农村社区的现实问题,即社区参与障碍。如果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者作为主体进入市场,其自身如果缺乏对产权意识和诉求能力,或者作为一个分散的农村社区不能形成合力,企业作为投资者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是社会福利机构进入旅游市场,那么政府部门应该以什么角色来实现社区旅游增权就显得尤为必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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