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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广泛有序的政治参与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最大政治优势。再次,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合理地平衡各个阶层之间的政治参与关系,避免失衡现象的发生,为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提供稳定的政治环境。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而言,新社会阶层应当和中国其他阶级阶层的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政治参与权。

(一)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正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遵从政治参与发展的一般规律,构筑了中国特色的公民政治参与体系。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阶层公民、各社会利益群体和社会团体依据政治参与体制的要求,通过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体系管理国家事务,影响政治决策,表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共产党从社会大局的角度调整全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分配,保障公民政治参与运行的稳定和有序,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无数的事实证明,在一些重大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事件发生后,正是由于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为事件的处置指明正确的方向,才使得事件得以顺利平息,有关问题得到逐步解决。可见,坚持党的领导是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根本保证。广泛有序的政治参与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最根本特征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政治参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最大政治优势。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实践活动也离不开党的领导。首先,新社会阶层是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最大受益群体,只有继续依靠党的政治领导和政策支持才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其政治参与的经济基础才能不断增强。其次,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才能稳步推进,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空间才能不断扩大。再次,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合理地平衡各个阶层之间的政治参与关系,避免失衡现象的发生,为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提供稳定的政治环境。

(二)维护政治稳定

政治参与的扩大具有双面性,它既可能为政治体系的有效运作提供动力支持,也可能使政治体系陷入崩溃。进而对社会秩序造成难以控制的危害。为此,亨廷顿有一个经典的公式,即在政治制度化程度比较高的条件下,一个社会的政治稳定与该社会的政治参与成正比;反之,在政治制度化程度比较低的条件下,一个社会的政治稳定与该社会的政治参与成反比。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的政治体系对社会利益变动和冲突的疏导与协调能力的强弱,关键是看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和程序化程度。同时常规而有效的政治参与只有在一个稳定而有序的社会中才能实现。因为社会秩序的稳定使公民的利益表达和实现走在冷静而理性的轨道上,而不是感情冲动型的非理性行为。这反过来又有利于社会和政治的稳定。而一个稳定有序社会的实现,则不仅需要发挥法治调解机制的核心作用,也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渐进推进。否则,政治体系的稳定就难以实现,社会的秩序也得不到保障,这时如果扩大政治参与,就可能进一步对政治体系构成冲击,从而造成社会的紊乱。如此则是一个恶性循环了。这显然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局面。因此,政治参与只有在一个稳定而有序的社会中才能健康地扩展。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同样必须在保证社会政治稳定的前提下循序渐进地推进和扩大。因为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的社会主义政治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果过快扩大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会给现有的政治体系造成压力,引起政治和社会的不稳定。

(三)注重公民权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增强,涉及知情权、经营自主权、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劳动权、教育权等方面的维权案件频频见诸报端,这表明公民的权利主张在普遍化。与公民权利主张普遍化同步推进的是公民权利要求的纵深化,表现为公民作为社会成员能够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主动向政府提出新的权利要求与请求。现阶段,不少民众对安全权、知情权、参与权、平等权、隐私权、环境权等权利不断提出主张;要求健全有关公民权益的保护机制,如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完善农民工权利的保障制度和农民工子女的就学制度等。近年来,一些地方不断发生非制度化政治参与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一些党员干部无视公民权利。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者,大多数是基本群众,他们之所以要参与政治,就是因为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在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公民权利,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当代,如果整个社会没有公民意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正常关系、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界限就无法理顺,公民就不可能理性地对政治过程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新社会阶层作为国家的公民和主人,他们有权得到《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政治参与权利,他们可以在中国的政治发展和建设过程中表达本阶层的利益。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而言,新社会阶层应当和中国其他阶级阶层的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对于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主要要求党和政府要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两个“一视同仁”:一是对新社会阶层和其他社会阶层一视同仁,不能因为新社会阶层存在剥削就任意剥夺其政治参与的权利;二是对新社会阶层内部的不同群体一视同仁,不能因为私营企业主经济实力雄厚就给予更多的政治参与权利。

(四)尊重法律权威

依法参与,既是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法治化的组成和要求,也是中国民主成长的有效生成路径和重要构件。在我国,除了《宪法》对公民政治参与的权利作了根本性的规定外,我国还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从而为公民参与政治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近年来,许多民众以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为诉求,来挑战其要抗争的对象,显示了其政治参与的热情和信心。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民众在政治参与中所提出的问题并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关键要全面实施《宪法》,尊重法律权威,依法办事。特别是当经济发展还不能满足社会所有社会群体的需求时,为了保持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必须将政治参与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让不同利益群体都能认同现行体制,否则其利益要求将无法实现。我们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时可以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等多种手段,但在处理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中,则要把依法处置作为最根本的途径。只有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重要规范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取得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断化解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法律权威要求做到以下四点:一是确立法律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准则的观念,全体公民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政治参与活动的基本准则;二是引导群众依法维权,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以理性的合法的手段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三是确保自身依法办事,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一定要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结合起来,在执法过程中注意执法文明,体现人文关怀,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四是维护法律尊严,尊重法律权威,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公信力。目前,某些新社会阶层人士为了自己的合法和不合法的利益,进行现行法律政策和制度规范所不允许的政治参与活动。对于这些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正当行为,我们必须尊重法律权威,保证其政治参与的有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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