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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的实践进程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原有的国家政治体系中,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这三个社会基本群体早已有了确切的政治地位和参政渠道。而新社会阶层是我国社会结构变迁的产物,由于在我国原有的政治体系中没有确定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参与渠道,因此,新社会阶层经历了一个逐渐参与的过程。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新社会阶层开始出现。

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原有的国家政治体系中,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这三个社会基本群体早已有了确切的政治地位和参政渠道。而新社会阶层是我国社会结构变迁的产物,由于在我国原有的政治体系中没有确定的政治地位和政治参与渠道,因此,新社会阶层经历了一个逐渐参与的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可以分成以下三个阶段。

(一)政治参与比较冷淡阶段(1979年至1987年)

1966年爆发的“文化大革命”,中断了自1953年以来中国公民普遍参与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不仅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选举权无法正常行使,亦严重破坏了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77年8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重新发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作用。1979年7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重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人民公社(镇)两级人大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出。这一政策调整,不仅落实了公民的选举权利,而且充分调动了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在1978年以前,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没有其合法地位的,处于被批判、被排斥的境地,从而也不可能谈及其人格化的代表参与政治、影响政治的问题。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新社会阶层开始出现。1981年在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建国以来一系列重大历史问题作出了正确的判断和估价;在所有制问题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拘泥僵化的所有制模式,明确提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2]随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恢复和确立,我们党逐步打破了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对立物的传统思想束缚,提出了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的政策思想,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相应地,个体户、民营企业家作为最早的新的社会阶层应运而生。这一时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大量出现的是个体户。由于他们分散、资产小、经济实力不强,大多数处于养家糊口或小康状态,整体素质不高,也无太多参政议政的意识,对政治参与表现得比较冷淡。

(二)政治参与无序状态阶段(1988—1991年)

这个阶段,党和政府对私营经济的政策逐渐明朗,私营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尤其1988年可以说是私营经济的黄金之年。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3]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有关私营经济的第一个法律规定。同年6月,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可见,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企业开始走上规范化的发展轨道。1989年,由于国内政治风波的影响,也由于有些人在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时,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当作“私有化”加以批判,社会上一些人开始批评私营经济,要求问一问“姓资姓社”,这一年,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1990至1991年,党中央、国务院重申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不变的方针,并且下发了中共中央15号文件,强调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作为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和发展。15号文件起到了稳定人心的作用,个体、私营企业停止了下降趋势,并逐步上升。总的来说,这个时期,政治气候的变冷让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对自身的现实处境和企业发展的前途疑虑重重,甚至担心政府是否允许其经营持续下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的很多人理性认知能力缺乏,政治参与意识淡薄,政治参与渠道较少,也不可能提出明确的正当的政治参与要求,对于政治参与采取了冷淡和回避的态度,表现出政治上的不稳定和不成熟,更谈不上合法有序的政治参与。

(三)政治参与向有序状态转变阶段(1992—2001年)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迅速、持续、稳定发展,是在1992年春季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邓小平南方谈话,科学地概括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对计划和市场作了深刻分析,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从而解除了长期以来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思想束缚。邓小平深刻地指出,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判断改革成败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992年秋季召开的中共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给予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平等权利。随后,《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14]这就使私营企业在政策上取得了与公有制企业一样的平等权利。1993年荣毅仁被选为国家副主席,表明国家对民营企业家的信任和支持。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发展过程、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作了更加系统的论述,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15]随后,1998年召开的九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十五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论述,通过法律程序列入了国家根本大法。党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发展,推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随后中国经济保持了高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也有了更快发展和更宽松的外部环境,新社会阶层参与政治的诉求也渐趋增强,政治地位也逐渐得到提高。

(四)政治参与有序发展阶段(2002年至现在)

中共十六大在非公有制经济理论上继续创新,提出两个“毫不动摇”,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迈上新台阶。以十六大为标志,长期以来束缚人们的“姓资姓社”、“姓公姓私”等问题统统被破除,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道路更加宽阔。中共十六大以后,党在非公有制经济理论方面的创新,逐步转化为具体的政策和法律。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同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标志着我国公民的财产权开始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护。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为非公有制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而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影响最为深远的,则是十七大以来中共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思想。这个阶段,新社会阶层基本形成,并迅速发展壮大,政治参与的意识和诉求也在不断增强,已经成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同时,新社会阶层作为公民中的重要群体,他们政治参与的有序化和扩大化是执政党的目标之一,党和政府对新社会阶层的性质和地位也给出了正确的政治定位,并力图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吸收他们参与政治,为其提供制度化的参政议政渠道。当前,我国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重要途径是统一战线,人大、政协、工商联是他们参政议政的重要机构和场所,而这些都是现有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新社会阶层成为地方乃至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些地方甚至让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直接担任政府部门领导职务。总之,在党政部门的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我国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开始蓬勃发展,并逐渐步入扩大化和有序化轨道,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的推进,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程度会更高也更加有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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