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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社会行动理论体系

时间:2022-10-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后来,科尔曼对理性选择的理论思路进行了更加系统深入的研究,他所创立的理性行动理论将理性选择论在社会学领域的发展又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科尔曼以上述理论前提为基础,吸取了传统社会交换论的部分思想和观点,运用所谓“系统内部的行为分析”的个体方法论来解释个体行为和社会现象,并建立了理性行动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
理性社会行动理论体系_“法人行动”与当代中国社会

三 理性社会行动理论体系

(一)理性行动理论:社会学理性选择论的新进展

从20世纪中期开始,经济学理论中的一些假设和研究思路扩展到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在其中形成了一些新的学说和流派。不同学派之间具有一些最基本的相似之处,比如首先要从某种行动单位或行动个体开始分析,并且要假定这种行为是理性行为,即行动者具有较稳定的偏好,其行为是可以预见的,行为的目的是利益的最大化。

“社会学对理性选择的贡献最早始于乔治·霍曼斯(George Homans)的《交换的社会行为》,他运用社会心理学家的群体动力学以及其他理论重新解释了小群体的行为,从而构建了社会交换的形式”。[13]随后,布劳又运用社会交换思想研究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问题。爱默森则将网络分析技术应用于交换理论,把分析指向交换关系的形式,而不是个体行动本身。上述学者均以个体的理性行为为理论基点,在他们的努力下,现代社会学交换理论的框架逐渐构筑起来。后来,科尔曼对理性选择的理论思路进行了更加系统深入的研究,他所创立的理性行动理论将理性选择论在社会学领域的发展又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实际上,在经济学以外的领域发展出的理性分析的方法有很多“版本”,科尔曼的是基于“控制”和“利益”之上的社会学版本。不过不同学派之间在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上仍然具有相似之处,比如首先要从某种行动单位或行动个体开始分析,并且要假定这种行为是理性行为,即行为具有可预见的、较稳定的偏好,行为的目的是最大化。

在传统经济理论中,对人的行动持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占据了主导的地位。亚当·斯密认为人的理性在于他在各项利益的比较中,以最小的牺牲满足自己的最大需要。新古典经济学家继承和发展了古典经济学家理性人的假定。他们的假定包括:个体的行动决定是合乎理性的;个体可以获得足够充分的有关周围环境的信息;个体根据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进行计算和分析,以获得最大利润或效用。随着经济学与社会学两门学科交流与互动的增加,一方面,经济学对人的认识从全知全能、信息完全、无制度约束的“经济人”到将人看作社会的、有限理性的、受制度与文化约束的有选择的主体;另一方面,社会学也开始反思自己宏观整体的方法论的缺陷,以及对个人主体重视程度方面的不足。[14]

前文中提到,学术界对理性选择理论的批评和质疑由来已久,至今仍未有定论。为“抵制”这些反对的声音,同时也为了弥补理性选择的固有缺陷,在科尔曼的理论中,“理性”这一概念有了更加广义的界定。科尔曼认为,人的行动都是理性的,都有一定的目的,即最大效益满足,但这并不仅仅指经济效益,还包括社会(如团结)、文化(如道德规范、宗教信仰)、情感(如亲情、友情)、政治(如权威)等方面的目的和效益的满足。有些行动外人看来也许不合理性的标准,但以行动者的眼光来衡量的话就属理性的范畴。可见,科尔曼意识到“理性”概念对理性选择理论的发展,尤其是在社会学领域发展的局限作用,他希望能以这种宽泛的界定来拓展理性选择理论在社会学领域内的解释力。然而,可惜的是,在其后理论建构的过程中,科尔曼在这一重要问题上并未进行更多的说明和尝试,于是,同以往一样,这一问题(理性概念的内涵、范畴)仍然成为人们对理性选择理论质疑的焦点所在。

科尔曼以上述理论前提为基础,吸取了传统社会交换论的部分思想和观点,运用所谓“系统内部的行为分析”的个体方法论来解释个体行为和社会现象,并建立了理性行动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该理论认为,行动者均有一定的资源和事件,并通过对二者的控制获得一定的利益,以满足自己的偏好。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行动者所掌握的资源无法完全满足自身的利益需要,这就需要与其他行动者进行交换,从而使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满足。这种基本行动就构成了社会行动的基础。

尽管科尔曼的社会行动理论与经济学的理论假设和解释框架有不解的渊源,但二者之间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科尔曼也曾谈到自己与新古典经济学的主要差异。其一是“权力”问题。他认为,在任何一个行动系统中,某种规范模型所规定的“分配权”就直接或间接地给出了人与人之间对效用的比较。人与人之间效用的比较是经济学家声称他们不能处理、也不会去处理的问题。也就是说,不同私人利益的不同权重就可以形成人与人之间效用的对比。“在我的体系中,权力和财富是相等的。但是,当不仅仅是涉及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源,而且还涉及其他意义上的资源时,‘权力’的说法就要优于‘财富’,这就是我与新古典经济学的根本区别”。[15]另一个区别在于经济学家在微观到宏观的转换问题上走上了一条错误的道路。因为他们将效用函数视为一个一般函数,除了对其进行定性说明外,没有进行具体的解释。因此他们在处理大的体系时就失去了效力。科尔曼认为,如果能对效用函数做出明确的说明,就能在某种程度上做出与大多数社会学的计量分析不同的定量分析,这种分析并不着重于个体行为分析,而是着重于系统行为。正因为如此,经济学家的分析往往只涉及局部均衡,而很少涉及一般均衡。

科尔曼在一次接受访谈时曾经说,“我要做的就是在微观层次上建立一个极其简单的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只有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另一个则是我称为‘事件’,有时又称为‘资源’或‘货品’的东西。……联结这两者的就是‘利益’和‘控制’。在理论中,‘利益’的主要作用是驱动力,这一作用有点像新古典经济学中的效用。……效用所做的事情是推动行为人的活动,行为的规范基于效用的最大化”。[16]

当然,由于社会行动存在所谓“微观到宏观的转变”问题,现实中社会行动系统的形成过程要复杂得多,其间有三个较为重要的环节:

1.权威关系与权威系统的形成。为更好地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行动者有时会将自己某些资源和行动的控制权转让给他人,从而形成支配者与被支配者的权威关系。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权威的支配者一方又往往将其所能支配的一些资源委托给一定的代理人(如政府中的各级行政官员),由他们来管理和使用这些权威。这样,两个行动者之间的简单关系就发展为三方及三方以上的复杂的行动关系,社会的权威系统由此得以产生。[17]

2.信任关系与信任系统的形成。其发展机制与权威的产生情形类似,都是由行动者转让某种资源开始的,只不过所转让的事物有所区别,信任关系强调行动者做决定时所考虑的风险因素,权威关系中更强调资源和行动“控制权”的问题。科尔曼认为,信任存在于一种可以对其行为进行经济核算的风险行动之中。[18]某人如果信任另一个人,那是因为他经过了理性的核算,并且认为这种的信任行为与其他可选择的行为相比可以为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19]

3.社会规范的形成。传统的社会学理论大多认为,对于个体行动者而言,社会规范是一种既定的存在,而在科尔曼的理论体系中,则更强调个体利益的既定性特征,认为社会规范是在行动者的微观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伴随着一定赏罚措施来影响人们行动的宏观社会建构。科尔曼指出,社会规范是微观层面的产物,是理性的行动者的有意创造,而不是既定的。社会规范形成以后,现实社会生活中行动者们会发现,规范中也同样蕴涵着利益,如果行动者遵守规范,就会获益,否则就会受到伤害,于是,人们在对可能的赏罚进行权衡之下,情愿放弃对某些自我行动的控制以换取对他人某些行动的控制,通过规范的实施,从而更好地满足自身的某些利益。这就是规范形成和实施的过程,同时,这个过程也典型地体现了微观至宏观的转变以及宏观至微观的转变,即规范这一宏观现象以微观层面为起点,又以微观层面为终点。

科尔曼称自己的理论是“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但同时他也接受整体的观点,即社会系统的内在因素并非都是个体行动。因此,更准确地说,他的理论是微观层面的行动理论。总的来看,科尔曼的社会行动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个人行动部分,即微观水平的活动;二是个人活动的结果影响着他人的活动,这是宏观到微观的转变;三是个人活动的结果产生宏观水平的结果,这是微观到宏观的转变。科尔曼对社会行动的分析遵循如下的逻辑思路:个体拥有某些资源,并通过事件的控制来满足自己的最大利益,为达到这个目的往往需要与他人进行交换,在这种交换系统中还有两个重要因素,即“价值”和“实力”。事件的“价值”取决于行动者在其中所具有的利益,而“实力”则存在于行动者对某些事件所拥有的控制权之中。行动者各自的实力和价值则决定着事件的结果。同时,代理人的出现使社会交换过程逐渐实现了“从微观向宏观”的过渡,随着社会规范的产生,社会系统得以建立和运行。

1990年,《社会理论的基础》一书出版,理性社会行动理论作为一个体系完整地呈现在人们面前。这个时期,经济领域在整个社会力量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不断增大,经济学在社会科学中的显学地位逐步确定,理性选择研究范式所具有的独特的解释力也日益得到认同,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对该理论的关注都在增加,尤其在一些社会现象的具体分析过程中,理性行动理论往往有着明显的优势。不过,在持批评态度的人看来,这种优势也正是该理论的缺陷所在,因为它对行动个体的基本假定过于简单,一些非经济性、非理性的因素容易被忽略,所以理性行动论只能在有限的社会领域内发挥作用,不可能像人们所期望的那样成为一种综合性的大理论。事实上,后人对科尔曼理论的继承也多体现在对具体问题的解释和分析上(如我国有学者运用理性行动和法人行动考察当前农村的干群关系、农民工的就业选择等),至于将其发展为一个宏大、综合的理论体系,则很少有人再去尝试了。不过,从科尔曼富有成效的工作中,人们仍然可以认识到,“要阐明和解决我们这个时代的任何一个主要问题,都需要从不止一个学科中选取材料、概念和方法”。[20]

(二)“法人行动”:一种新思维

在建立了社会行动的理性分析框架之后,科尔曼转向对社会结构变迁的关注,最终形成了“法人行动”这一理论思维框架。科尔曼对法人行动的论述初期散见于几篇论文中,例如“法人行动的职责:社会学家的观点”(1985)、“法人的社会组织”(1988)、“法人与家庭:对个人的影响”(1988)、“自然人、法人行动者及惯例”(1991)以及“前言:重建社会组织”(1991)等。相对他发表的三百多篇论文而言,有关法人行动的论文并不多,对该理论最为系统和成熟的论述是在《社会理论的基础》一书中。

科尔曼认为,现代社会所发生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原始的社会组织正逐渐被人工创建的、有目的性的各种社会组织所代替。这些新的社会组织已经和自然人一起构成社会的基本行动单位,科尔曼称之为“法人行动者(Corporate Actors)”。科尔曼所说的“法人行动者”指的是,自然人行动者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与其他行动者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新的行动单位,它同自然人行动者一样具有自己的资源、利益、权利、义务和责任,其行动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在现代社会,企业、学校、行政部门、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都是科尔曼所说的“法人行动者”。

科尔曼“法人行动者”与法学中的“法人”不是同一个概念,二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详见下文),但也存在较深的“渊源”。前面提到,法学理论对科尔曼有很大的影响,“法人行动者”概念的提出也与法学理论中的“法人”一词有密切的联系。在法学领域,追溯法人的成长过程我们可以看到,自中世纪以后,随着个人权利的不断增长,各种社会组织就逐渐拥有了行动的自主权,20世纪以来,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集中化、集团化,法人概念被明确提了出来,法人制度也逐渐得到确立。目前,法人和法人制度已构成民法和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自然人的公民和以社会组织体存在的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两个主要部分。[21]可能正是法学领域的这种现象启发了科尔曼的学术思维,既然特定的社会组织可以被看作法律上的行动主体,那么在社会学视野中为什么不能实现这个突破呢?因为,社会学理论界一向只关注个体的行动,在“法人行动理论”出现之前,并没有人将“法人”之类的社会组织作为基本的社会行动者来看待,并对其进行系统的考察和分析。于是,科尔曼将自己所研究的现代社会组织称为“法人行动者”,表明了他们是一种以组织(或团体)形式存在的社会行动单位。

针对当代法人组织,科尔曼首先将其与韦伯的科层制进行了区分,他指出,在韦伯的分析框架中,一味强调组织的等级和职位构成,而忽略了占据各个职位的个人,他们并未将自己的资源完全转让,仍然可以利用剩余的资源为自身的利益服务。“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现实社会的发展逐渐背离了韦伯的模式。[22]科尔曼指出:不应当按照传统的科层制理论把法人行动者看作等级权威结构,应当将其视为一个由职位(而非个人)组成的行动系统。在这种系统中,各类职位之间的关系无法自动形成,它们由为既定目标而奋斗的中央管理部门所规定,这些目标就是法人行动者的目标。在自我建构的社会系统中,这类关系结构可以自动形成;在非自我建构的社会系统中,行动者追求自身目标,如果结构设计成功的话,个人对于自我目标的追求将会使得法人行动者实现目标。[23]

在科尔曼看来,“法人行动者”已经不是传统的科层制理论框架下的等级权威结构,而是一个由职位组成的行动系统,组织中的每个个体都拥有各自不同的资源和利益,而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各个自然人和不同的法人之间也都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于是,大量的社会问题便产生了。在微观层面,即“法人行动者”内部出现的问题主要有管理失效、职位腐败、“搭便车”、生存困境等组织问题;在宏观的社会结构中,由于“法人行动者”的大量出现,法人行动在社会行动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法人实体控制了大部分社会行动的控制权:“在新型社会结构中,新出现的法人行动者担负了原先社会关系所承担的大部分职能,原始性的关系已退居次要地位……由现代法人行动者组成的人工建构的社会环境取代了自然形成的社会环境,”[24]尤其是在发达国家,这种表现尤其明显。由此所带来的问题是,自然人的社会资本逐渐减少,个体权利不断丧失,社会对法人行动者的控制也越发困难。为此,科尔曼指出,要不断创造和增加自然人的社会资本,以便应对法人行动的侵蚀,同时在法律和税收方面应加强对法人的制约,促使其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

本章小结

科尔曼的学术研究贯穿社会学的理论构造、经验研究和社会政策研究三大领域,其学术道路深受理性选择理论、社会交换理论和美国社会学典型传统的影响。科尔曼创立的理性行动理论是对社会学理性选择论的新拓展,而“法人行动”理论则是针对当代社会结构变迁的一种“新思维”。

法人行动理论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第一,作为一种行动理论,法人行动扩充了行动者的类型,认为“法人行动者”和自然人一起构成当代社会的基本行动单位;第二,作为一种组织理论,法人行动从理性行动的理论视角出发,为组织管理、组织控制以及组织生存和发展中的若干问题提供了独特的解释框架和研究思路;第三,作为一种社会变迁理论,法人行动密切关注当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对法人组织的大量崛起及其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深表关注。另外,在方法论意义上,对“法人行动者”的分析研究涉及权利由分散到结合的制度设计问题,也就是从个人选择到社会选择的机制问题,在这个阶段,科尔曼完成了所谓“从微观到宏观”的关键性过渡。

【注释】

[1][瑞典]理查德·斯维德伯格:《经济学与社会学·詹姆斯·S.科尔曼》,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66页。

[2]这是Merton K Robert,1994年在首届凤凰奖颁奖典礼上所发表的题为Teaching James Coleman,的讲话,转引自James S Coleman,edited by Jon Clark,Falmer Press,1996,351.

[3]Heckman James and Neal Derek,1996,Coleman’s Contribution to Education:Theory,Research Styles and Empirical Research,James S Coleman,edited by Jon Clark,Falmer Press.第81页。

[4]Hernes Gudmund,1996,Speeches Given at the Memorial Service(In Memoriam James S.Coleman),James S Coleman,edited by Jon Clark,Falmer Press.第374页。

[5]Martin Bulmer,1996,The Sociological Contribution to Social Policy Research,James S Coleman,edited by Jon Clark,Falmer Press.第103页。

[6][瑞典]理查德·斯维德伯格:《经济学与社会学·詹姆斯·S.科尔曼》,1990年,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68页。

[7]Mark Siegler,1995,纪念科尔曼的讲话,James S Coleman,edited by Jon Clark,Falmer Press.第366页。

[8]科尔曼自己曾提到,他自己之所以选择理性分析这一理论路线的原因很多,其中有几个比较重要的影响因素,一是20世纪50年代末他在芝加哥大学接触到的霍曼斯关于社会交换理论的讲座,另一个是20世纪60年代初由卡内基公司赞助的一项研究,其内容是将博弈论应用于高中教育分析。第三个影响因素是对帕森斯理论的批判和反思,在这个过程中科尔曼“思考了系统运行中的某些具体问题”,比如对社会系统运行特征的关注等。

[9]Becker,1995,纪念科尔曼的讲话,参见James S Coleman,edited by Jon Clark,Falmer Press.第377页。

[10][美]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邱泽奇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271页。

[11]俞弘强:《社会交换理论与理性选择理论之比较研究——以布劳和科尔曼为例》,《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3期,第65页。

[12][瑞典]理查德·斯维德伯格:《经济学与社会学·詹姆斯·S.科尔曼》,1990年,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68页。

[13]周长城:《柯尔曼及其社会行动理论》,《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第1页。

[14]贾西津:《从经济学与社会学中“人”的预设对二者方法论的思考》,《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107页。

[15]科尔曼:在芝加哥接受访谈,引自理查德·斯维德伯格,2003,《经济学与社会学》,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77页。

[16]科尔曼:在芝加哥接受访谈,引自理查德·斯维德伯格,2003,《经济学与社会学》,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74页。

[17]Coleman S.James,1994,Foundations of Social Theory,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第67-88;146-174页。

[18]Coleman S.James,1994,Foundations of Social Theory,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第85页。

[19]Coleman S.James,1994,Foundations of Social Theory,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第91-117;175-196页。

[20][美]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1959年,陈强、张永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153页。

[21]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对“法人”的规定是:“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2]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489-492页。

[23]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523页。

[24]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第7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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