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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理论为环境立法确立了价值理念

时间:2022-0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可持续发展理论为环境立法确立了价值理念法律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价值核心是维护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这里的“社会”概念是全球人类社会、跨代际的人类社会。在环境问题上,如同社会政治、经济问题一样,也深刻地存在着不同群体之间利益以及价值观的对立。
可持续发展理论为环境立法确立了价值理念_环境哲学哲学视

第一节 可持续发展理论为环境立法确立了价值理念

法律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然而今天,当人类由于严重的生态问题、环境问题而从价值取向上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重新考虑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出可持续发展理论时,才发现人对自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现代科学技术文明条件下,以保持地球和人类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由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调整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法律,便成为一种全新的法律。20世纪70年代,日、美、英、法等国环境法学的建立,80年代初,环境法学在中国作为独立的分支学科的孕育和初步发展,就标志着新时代人类的法律进步和法律完善,也标志着新时代人类处理环境、生态问题的新视角、新思想与新举措。

总之,可持续发展理论为环境立法确立了价值理念,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深化了人权保障理论

可持续发展理论对人权保障理论的深化具体体现在:它使以保障当代人权利为核心的法律模式,转变为对当代人与后代人权利保障并重的法律模式。

近代以来,法律曾发生两次革命,经历了一个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唯物辩证过程。一是,18~19世纪与工业革命相伴随,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在世界范围内战胜了封建生产关系,资产阶级以“个体权利本位”为核心价值观念的法律模式,取代了古代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漠视人的权利,以“义务本位”为核心价值观念的法律模式,这是第一次否定。工业革命后的各国法律,虽然因社会制度、民族传统等原因不能整齐划一,但它们至少从形式上存在共同点,即都树立了以“个体权利本位”为核心的价值观念,都公开声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神圣”。二是,20世纪40~50年代,国际社会普遍发生的以“个体—社会权利本位”为核心价值观念的法律模式取代了“个体权利本位”为核心价值观念的法律模式,这是第二次否定。尽管“个体—社会权利本位”是对“个体权利本位”更高一层次的否定,二者有诸多不同之处——“个体—社会权利本位”是在“个体权利本位”的基础上,更加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人类全球利益,但这里的“社会”概念仅仅是局限于某一国家的社会,某一代人的社会。所以“个体—社会权利本位”和“个体权利本位”也有一个共同点,即关注的都是当代人(或个体、或社会)的权利,而并未涉及后代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而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改变这种思维方式,既要保障当代人的权利,又要保障后代人的权利,对两者实行并重的原则。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价值核心是维护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这里的“社会”概念是全球人类社会、跨代际的人类社会。按照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要求,我们所要保障的后代人的权利与当代人的权利一样,包括生存权、环境权、资源权、发展权等。这种把尚未存在的后代人的权利保障作为当代法制运行的指导思想,是前所未有的,可以说是第三次法律革命。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树立环境立法全球性的观念

一般来说,以往环境危机影响的范围、危害的对象、产生的后果主要集中于污染源附近或特定的生态环境里,呈现出局部性和区域性的特征,对全球环境的影响不是太大。但当前环境危机则超越了国界,表现为全球性的特征。比如,最为世人关注的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酸雨等,其影响范围不但集中于人类居住的地球陆地表面和低层大气空间,而且涉及高空、海洋。又如,一个国家的大气污染,特别是二氧化硫排放量过大,可能导致相邻国家或地区受到酸雨的危害。再如,全球气候变暖,两极冰川融化,海平面不断升高,几乎对所有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对沿海国家和地区造成毁灭性灾害。

严酷的事实告诉我们,生态危机和环境灾难是没有地域边界的,在环境问题上,全球是个整体,命运相连,休戚与共。一旦全球性的生态破坏出现,任何地区和国家都将蒙受其害,而且全球性环境问题具有扩散性、持续性的特点,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要在这个问题上单独采取行动,其效果甚微,甚至无能为力。反过来,任何国家也无法因为其本国的生态技术和环境技术高超,就能避免其他地区的生态破坏给它带来的危害。因此,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问题上,地区与地区、国与国之间要进行充分的合作。在消极意义上,要防止“污染”输出,不要“以邻为壑”。而从积极意义上,则要开展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方面的合作,只有这样,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尽管不同国家的历史经济文化和发展水平不同,可持续发展的具体目标、政策和实施步骤也各有差异;尽管现代经济是市场全球化、竞争全球化的经济,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发展也不平衡,但是,全球的依赖程度颇高,互补性很强,况且要求发展的可持续性是一致的,因此,环境资源问题不仅是一国一地的事,处理的方法与手段也必须得到全球的关注,这就要求人们超越社会制度的差异和民族国家的界限,突破区域和自身利益的局限,携手合作,共同努力,争取全球共同的配合行动,形成“新的全球伙伴关系”。这是由地球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所决定的。

因此,致力于达成既尊重各方的利益,又保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的国际协定至关重要。正如《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写的,“今天我们最紧迫的任务也许是要说服各国,认识回到多边主义的必要性”,“进一步发展共同的认识和共同的责任感,是这个分裂的世界十分需要的。”这就是说,实现可持续发展就是人类要共同促进自身之间、自身与自然之间的协调,这是人类共同的道义和责任。现如今,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各种国际组织思考与解决的主要或重要问题。今天,各种国际政治经济组织和各国政府有识之士,大都把环境问题放在议事日程的重要地位,纷纷提出环保方案,把环境保护与施政纲领、与更广泛的政治经济目标结合起来,并初见成果。

总而言之,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一国的问题,而是涉及地区与地区、国与国之间的利益与关系的调整问题。在环境问题上,如同社会政治、经济问题一样,也深刻地存在着不同群体之间利益以及价值观的对立。自然环境的保护与环境问题的真正解决,取决于地球上所有人的共同努力,需要全体人类的配合和合作。从这种意义上说,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全球的发展,关心了全人类的环境,也就关心了自己的环境,这已成为全球环境伦理的共识。

鉴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环境立法树立全球性的观念,把环境立法建立在整个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基础之上。从时间上注重当代人与后代人权利一体,权利保障并重的法律模式,从空间上则强调发展是全球作为一体的发展,是整个人类社会各地区、各国家都增进利益的共同发展。如果只是某些地区、某些国家、某些人的发展,就不具有可持续性。

可持续发展理论强调国际合作,南北对话,在此理论影响下,在环境法领域内一系列具有国际公法性质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从20世纪70年代后相继问世。在这些国际公约、条约等国际环境法文件中,确立了作为可持续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环境法原则:(1)地球整体性原则;(2)各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3)全球伙伴精神原则;(4)公平承担责任原则等。

由此可见,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与实施,为法律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领域,必然带来环境立法的全球性,使现行法律制度发生划时代的转变。因为可持续发展理论表明,生存权、环境权、资源权、发展权等是全人类共同利益要求的体现。

三、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反对战争

“人类中心主义”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他提出了著名的命题:“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1]“人类中心主义”将人看成是判断一切事物是否存在的评判者。它强调人对自然的权利,人是宇宙之灵,太阳为人而升,星斗为人而亮,自然为人而存,认为“人是自然的主人”,“人要征服自然”,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一切为人的利益服务。由“人类中心主义”导致的“人类沙文主义”对自然资源进行无限度、无休止、肆无忌惮的索取和掠夺,过分夸大了人对自然的权利,严重忽视了人对自然的义务,把人与自然摆到了对立的位置,是一种反自然的发展观。二战后,出现了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发展浪潮,它以工业的增长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唯一尺度,把国家工业化和工业文明当做社会发展的最高标志,这种发展由于受到了有限资源的限制,又加快了向自然的掠夺,同样加快了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的发展速度,使环境问题由二战前的点源性污染发展成为今天的大规模、大范围的环境问题和全球环境退化。然而,地球上可供人类生存的非再生资源是有限的,地球上可再生资源的再生速度是有限的,自然环境对人类给它造成的污染的承受能力也是有限的,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肆意掠夺,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灾难。世界上现存的生物,据保守估计约有1000万种,乐观估计则为3700万种,但科学家所确认的仅有140万种到170万种。由于人类对森林的大量砍伐,造成森林面积的急剧减少等,已造成空前的生态灾难。世界上绝大多数野生动植物依赖森林,如世界鸟类物种的30%依赖于热带雨林,非洲鸟类物种中的65%生存在森林中。森林的丧失,意味着这些地区的物种也将不复存在。对印度、马来西亚和热带非洲的研究证明了这点。研究发现,印度、马来西亚地区失去了68%、热带非洲失去了65%的原始野生生物的生存环境。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同盟发表的调查材料指出, 从100万年前到现在,平均每50年就有一种鸟类灭绝,而最近100年来,平均每年就灭绝一种;哺乳动物灭绝的速度则更快,在热带森林,平均每天至少灭绝一个物种。该机构根据精确估计认为,每天正在损失100个物种。由于物种灭绝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而物种之间犹如一张复杂的网,生物链仅是其中最直接的表现之一,因此人们越来越担心的是,一小部分关键物种的消失可能会造成整个生态系统的崩溃,最终导致人类自身的毁灭。这种担心并不是毫无根据的。[2]现在人类的生存空间已经危机四伏、四面楚歌了,全球性的生态危机标志着这种发展已经走到了尽头。

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还表现为人与人之间为利益而引发的战争。自古以来,战争不仅让无辜的生命承受痛苦,使无数生灵遭受灭顶之灾,而且使自然环境毁于一旦,无数山林付之一炬,无数良田荒芜弃之,所消耗的自然资源、资金钱财更是难以计数。20世纪,人类曾两次被卷入世界战乱,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飞机、坦克、远程大炮就被投入到了战场中。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潜艇、航空母舰、化学武器等开始频繁使用,原子弹在广岛长崎的爆炸,不仅给人们的心灵留下了难以抹去的阴影,而且也使自然环境遭受了极大的破坏。发生在20世纪后半叶的一系列局部战争如越南战争、海湾战争以及北约对南联盟的空袭都一再证明:在诸多的环境问题中,战争尤其是现代高科技条件下的战争,给人类环境带来的破坏是灾难性的、最无法弥补的,武器性能越好,越是人类与环境的悲剧。海湾战争中,被炸毁的成百上千口油井燃烧达数月之久,浓烟遮天蔽日;被炸毁的一艘艘油船,将美丽碧蓝的波斯湾变成了“油海”,海鸟被折断了翅膀,鱼虾成了“热锅上的蚂蚁”。北约对南联盟的持续空袭,同样给南联盟的环境带来了毁灭性的破坏。据专家估计,这种破坏几十年也难以恢复。因此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在战争中的使用,给人类和自然环境的破坏都是空前巨大的。

四、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建立人与自然和谐一体化的新型环境法体系

在人类尚未产生之前,自然界就已经存在。人,以及由人组成的社会,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3]这里马克思清晰地说明了两点:第一,人作为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的自然存在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第二,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他的存在要受到其他自然存在物的制约。因为既然人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他就必然具有自然需要。需要的获得要依靠自然提供,人正是从自然界获得物质、能量和信息,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植物、动物、空气、阳光等自然物,是自然科学的对象,是艺术的对象,更是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是人的劳动的对象和材料。人靠自然界生活是通过劳动的中介实现的。劳动是人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特殊方式,是人不同于动物的特殊的生命运动形式。

既然人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人与自然界的矛盾,就不同于敌我之间“你死我活”的矛盾,而是矛盾双方相互融合的和谐的统一。德国地理学家洪堡曾指出过:自然是一个多样化的现象的统一,是千差万别、千姿百态的有机体和谐的结合,是充满生机的一个伟大整体。恩格斯十分赞赏洪堡的这种观点,称他的自然地理学是突破形而上学自然观的六个缺口之一。事实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正是把人与自然的矛盾统一体看做和谐的统一体的。马克思指出:“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也就等于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4]既然人与自然界的联系实际上是自然界内部这部分同那部分的联系,是“自然界同自身的联系”,那么,人与自然界的矛盾的解决,不是通过双方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是靠人类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矛盾斗争的结果,不是“一个吃掉另一个”的统一,而是二者之间的协同发展与和谐的统一。

人与自然界的和谐统一关系,为新型的环境法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新型环境法应该规范人类的行为,确保人与自然一体化的和谐关系永续发展下去。

五、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虽然环境与发展是当今社会的两大主题,但局部范围内仍然风云迭起,动荡不安,冲突不断,当今世界上两大国家集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存在很大矛盾和分歧。就其原因分析,尽管产生分歧的根源方方面面,但缘于资源问题、环境问题的国际冲突在国际政治格局中呈上升趋势。如中东国家对石油资源的争夺,南亚国家对水资源的争夺,越来越有酿成双边或多边冲突的趋势,西班牙与加拿大对远洋渔业资源的争夺,已经成了两国之间的政治问题,虽诉诸外交途径仍未彻底解决。曾有军事大国欲把南极当做核武器试验地、垃圾处理场以及对其自然生物资源进行商业开发之地;还曾有军事大国欲瓜分外空和天体资源,对其进行军事利用,搞星球大战。这些局部的争端,是不利于全球范围的可持续发展的。而协调国际社会各成员在环境与发展方面的关系,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功能之一。正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的国际环境法中的国际公约,规定了对于南极资源、外空资源、国际海底资源等共有资源,人类应共同享有、共同管理和共同开发;也正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的,隶属于国际环境法的南极条约,以及和平利用外空原则的法律效力,保留了南极这最后一块净土,使人类面临的战争威胁、军备竞赛的威胁系数大大降低。对于诸如莱茵河这样的国际河流,地中海这样的国际海域,国际环境法公约要求有关国家形成国际环境管理共同体,通过国际合作实现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处理环境与发展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但对国际社会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普遍意义,而且对国际环境关系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在1987年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正式提出来的,但在此之前的一些国际以及各国国内的环境法文件中,有关环境与发展关系的许多原则、规定已经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本精神。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国内环境法中,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通常是一条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可以说是对以往国际社会和各国关于环境与发展关系的理论发展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

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全球环境与发展领域内正式确立的标志。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指出:各国立法的变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1994年,中国政府批准在全国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并将“开展对现行政策和法律的全面评价,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体系,突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联系与协调。通过法规约束、政策引导和调控,推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与重大行动”的首项行动。由此可见,强调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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