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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七、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环境犯罪是学界对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犯罪的通称。1997年刑法典颁布后,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又陆续出台了一些刑法修正案,在这些修正案中对部分环境犯罪进行完善和修正。

七、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

环境犯罪是学界对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犯罪的通称。1979年刑法典有关危害环境的犯罪散见于“破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节中,如第128条的盗伐、滥伐林木罪,第129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130条的非法狩猎罪。1997年刑法典根据打击危害环境犯罪的实际情况所需,针对1979年刑法的不足,对环境犯罪进行了修订,在刑法分则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设一节,即第6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该节共9个条文14个罪名。1997年刑法典颁布后,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又陆续出台了一些刑法修正案,在这些修正案中对部分环境犯罪进行完善和修正。如《刑法修正案(二)》中将非法占用耕地罪修正为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罪,扩大了对土地资源的刑法保护范围;《刑法修正案(四)》对危害森林资源的犯罪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资源行为的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进行了修改,其中,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取消了非法采矿罪“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条件限制,规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条件限制,保护环境力度进一步加大。现行刑法典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无论从体例上,还是从内容上都有了很大进步,其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将环境犯罪独立出来,设专节惩治环境犯罪;其次,扩大了刑法保护的环境要素的范围,从森林、野生动物、水资源扩展到大气、水体、土地资源以及珍贵树木等环境要素,使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显得更加科学;最后,增设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利于促进单位积极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74)

尽管现行刑法典在环境犯罪的立法上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现行的环境刑事立法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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