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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辩证法之表现形式的从抽象到具体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作为辩证法之表现形式的从抽象到具体马克思的辩证方法,作为有机整体性对象的正确反映,同构于对象。马克思的辩证方法,首先表现为一个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进程,只有遵循这一进程,才是正确的方法,而别的途径在科学上则是错误的。但我们认为,正确理解了的马克思的这一方法原则与正确理解了的认识两阶段论并无冲突。

二、作为辩证法之表现形式的从抽象到具体

马克思的辩证方法,作为有机整体性对象的正确反映,同构于对象。如前所述,有机整体都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立统一体,但在这一章里,我们还不能径直进入这一方法的内部,而只从这一方法的外观上考察这一方法的规定。这可以说是关于马克思辩证方法的“现象”的描述。

1.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专门论述了他的政治经济学方法,认为“科学上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马克思在其科学巨著《资本论》中也贯彻了这一方法原则。马克思的辩证方法,首先表现为一个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进程,只有遵循这一进程,才是正确的方法,而别的途径在科学上则是错误的。马克思的这一命题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认识两阶段论看上去是不同的,由此便产生了修改或限制马克思的这一方法原则的各种企图。但我们认为,正确理解了的马克思的这一方法原则与正确理解了的认识两阶段论并无冲突。

首先,我们应该正确理解马克思所说的“科学上正确的方法”的含义。马克思并没有一般地谈论一种包罗万象的认识方法,而是专指一种“科学上”的“理论方法”。就作为马克思《资本论》中辩证方法的对象的资本主义经济这一现实相对有机整体而言,对它的认识可以有“科学的”和“非科学的”两种。马克思认为“一种是深入研究资产阶级制度的内在联系,可以说是研究资产阶级制度的生理学,另一种则只是把生活过程中外部表现出来的东西,按照它表现出来的样子加以描写、分类、叙述并归入简单概括的概念规定之中”,后一种方法“也就是按照它在非科学的观察者眼中……所表现的那个样子,把联系提出来”[41]。这两种方法显然是不相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而斯密在其体系中使用了这两种相反的方法,由于这两种方法之间“缺乏任何内在联系”且“完全矛盾”,导致了一系列理论上的混乱。

不言而喻,“深入研究资产阶级制度的内在联系”的方法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而“只是把生活过程中外部表现出来的东西,按照它表现出来的样子加以描写、分类、叙述并归入简单概括的概念规定之中”的方法在科学上是错误的。前一种“科学上正确的方法”,按马克思的论述,就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而后一种在科学上是错误的方法,就是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42]显然,马克思不是一般地谈论哪一种方法是正确的,哪一种方法是错误的,而是把它们放在科学研究的范围内,以它们能否揭示对象的内在联系为标准而评价其正确与否。至于在科学研究工作范围之外,说从具体到抽象,即对于对象表面关系的描述方法是错误的或正确的,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为对象反映在非科学观察者的思想中,首先一定是以其表面联系而呈现的。例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太阳东升西落,就是一个对于对象的表面的现象性描述,但谁也不会说这是错误的。马克思所要求的是在科学上运用正确的方法去揭示对象的内部联系,而不要以非科学的方法从事研究,不要以关于对象的表面联系的描述来冒充科学的研究,从而阻止对于事物的本质的认识。科学认识是不同于非科学认识的。人类的普通意识自人类诞生以来便有,但科学的认识出现得却很晚;科学的认识方法与非科学的认识方法也不是一回事。因此,我们不能一般地谈论马克思的方法,否则就必然要得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一“科学上正确的方法”还不够全面,还要补充上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才算完整的结论来。但这样一来,马克思强调的“科学上正确的方法”,在后来甚至强调为“唯一的唯物主义的方法,因而也是唯一科学的方法”[43],也就毫无实际意义了。

当然,人们会说,即便是使用了一个“科学研究范围”,把从具体到抽象圈在科学范围之外,但那个从抽象到具体的抽象的起点也得是从具体到抽象这里来的,因此,“具体—抽象—具体”实际上还是正确的。看来,重要的是必须弄清楚“具体—抽象”和“抽象—具体”这两个公式之间的关系。

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这两种方法在历史上有一种前后相继的关系。他说:“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44]而且从第一种方法向第二种方法的转换“从历史上看是合理的和必然的”[45]。这样,似乎马克思自己也承认“具体—抽象—具体”这个公式了,认识的总过程似乎便是先把感性的具体分析为抽象的规定,然后再综合为思维中的具体;第一条道路的终点似乎直接就是第二条道路的始点。这种过程有如先把机器拆成零件,然后再把零件组装成机器。这一切看上去是那么明白易懂,完全符合常识,根本不会有什么问题。但马克思为什么又要说后一种显然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呢?

事实上,从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是不能得出前一方法的终点即是后一方法的起点的结论的。两种方法在历史上有承接关系并不意味着在逻辑上也就是前后相继的。如前所述,第一种方法仅仅描述了对象的外部联系,在科学上是不正确的,显然不能以这种不正确的结果作为科学上正确的东西的出发点。当然,两种方法在历史上的那种前后相继关系,表明它们之间有某种并非偶然的联系,这种关联就在于第二种方法须以第一种方法为历史前提。但历史前提不等于逻辑出发点,这就是说,科学研究须以科学以前的,以非科学方式描述的对象的表面联系作为历史前提。这是因为科学的任务就是把握对象的内部联系并用它去解释或者说去统摄那些外部的表面联系,如若表面的联系仍未被描述出来,则科学的任务也就不能完整地提出来。再则,所谓内部联系也是相对于外部联系而言的,是统摄外部联系的内部联系,是提示外部联系的本质的内部联系,而不是与外部联系毫不相干的内部联系。但无论如何,在逻辑上是不能从外部联系引申出内部联系的。因为斯密在其体系中应用了上述两种方法,其结果不是得出了一个前后一贯的体系,而是自相矛盾的。这一点就足以说明两种方法之间逻辑上的间断性、不相容性。

科学方法与前科学的表象方法之间的间断性、不相容性,不独存于经济学的历史之中,而且一般地存在于各门科学的历史之中。一方面,科学方法须以以前科学的表象方法作为历史前提,另一方面,科学方法又须另找自己的逻辑出发点。例如,一方面,地心说日心说的相继出现是具有历史根据的,日心说也必须合理地解释地心说所描述的那种符合人们日常经验的天体运行的表面联系;但另一方面,日心说建立体系的方法却绝不是以地心说那样合乎日常经验的方法的终点为起点的,而是截然相反,提出了一个与日常经验相反的假说去解释日常经验。要不然,还谈得上什么哥白尼革命呢?燃素说与氧化说的关系实质上也是如此。作为科学方法起点的抽象规定、基本概念,绝不是如实证主义所主张的那样,是简单地从表象中分析归纳而来的,作为“具体—抽象”中的“抽象”与作为“抽象—具体”中的“抽象”不是同一个东西。科学的发展已表明归纳主义是站不住脚的。恩格斯早就批评过归纳主义的错误,甚至现代实证主义也不一般地肯定归纳作为科学发现的方法了。我们不能设想,马克思关于价值与使用价值、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之间的辩证关系这些抽象的基本概念是可以从商品交换的表象中分析归纳出来的。马克思对在经济学史上第一个企图克服斯密的二重性,把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贯彻到底的李嘉图,给予了极高的评价。马克思写道:“他向科学大喝一声:‘站住!’资产阶级制度的生理学——对这个制度的内在有机联系和生活过程的理解——的基础、出发点是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46]显然,“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作为出发点的基本规定也是不能从分析归纳中简单地得到的。在此问题上,毛泽东关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之间有一个飞跃,而不是渐进式的见解是极为深刻的。他关于“感性的认识是属于事物之片面的、外部联系的东西,理性的认识则推进了一大步,到达了事物的全体的、本质的、内部联系的东西,到达了暴露周围世界的内在的矛盾,因而能在周围世界的总体上,在周围世界一切方面的内部联系上去把握周围世界的发展”的论述,以及关于“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更深刻地感觉它”[47]的论述,同样是极为精辟的。我们看到,毛泽东关于认识两阶段的划分(列宁关于“生动的直观”和“抽象的思维”的划分实质上与之相同)与马克思关于两种认识方法的论述是完全一致的,而“具体—抽象—具体”的公式则与二者都不相符合。因为这一公式或者排除飞跃过程——这不用说是错误的;或者认为飞跃发生在“具体—抽象”阶段(而不是两个阶段之间)——这等于说在感性认识阶段已达到了理性认识,显然也是不能成立的。

既然作为科学方法的从抽象到具体的起点的抽象规定或基本概念,不能从前科学的方法中平直地得到,那么它是如何发生的呢?这便是现代科学哲学极为重视的科学发现的逻辑问题。恩格斯早就指出过:“只要自然科学在思维着,它的发展形式就是假说。”[48]假说显然不是靠分析归纳得出来的东西。但它是如何得来的呢?笔者认为,伟大科学家自己的切身体会是最有权威性的。爱因斯坦曾经谈论过这个问题,他认为从直接经验到作为全部体系的出发点的基本概念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通路,而只能通过“思维的自由创造”才能实现从直接经验到基本概念的飞跃。[49]波普等科学哲学家也赞成这种观点。当然,只说到思维的自由创造,仍然不是令人满意的答复,而辩证法是应该能够对这一飞跃过程的规律性作出一个大体上的说明的。辩证法实质上就是要在形式逻辑无法说明的地方去说明思维过程的规律性的。但我们在这里还不能进行这种说明,因为这是全部辩证法内容所要完成的任务。我们现在只能从认识能力的不同层次这个角度对这一飞跃实现的可能性作一点说明。

人的认识能力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感性、知性和理性。感性是接受对象刺激的能力,对于人并不能单独出现,而只能作为知性和理性的一个成分而出现。这样,现实认识的第一个阶段便是感性与知性共同活动的结果,即知性把握感性材料的过程。这一过程国内学界一般称为感性认识阶段。[50]这是一个从感性具体到知性抽象的过程,所得的结果是对于对象的表面联系的认识。这一过程无疑是与客观对象直接相关的,因而为经验论的唯物主义所特别坚持。但被动的感受性不是人与对象之间的唯一连接通道。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人的活动本质上是实践的,而实践是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它不仅是特殊的、有限的、感性的被动性,而且是普遍的、无限的、理性的主动性。在实践中,人不仅通过被动的感受性与外界的特殊性相关联,而且通过主动的计划性、自觉性与外界的普遍性相关联。感觉只为认识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只有实践才是认识的充分必要条件。实践不能归结为感觉,实践具有自觉性。[51]

人的自觉的普遍性即理性能力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人的客观活动的内化。即人活动的“格”内化为理性思维的“格”,人的活动模式内化为思维的模式。这种内化也是意识对于客观对象的一种反映,而且是本质性反映。这种内化的过程即是客观世界自在的普遍性、无限性向自觉的普遍性、无限性的转化。这种转化的基础是作为客观性的人类活动,因而它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有着更高一级的客观性作为依据的。客观对象中的普遍性、无限性无疑是比特殊性、有限性更高一个层次的、更为稳定的东西,以这样的客观性作为基础的理性活动便不能不高于纯粹的感性认识,超越于感性认识。而且,既然在客观对象中,普遍性是统摄特殊性的总体性的东西,那么,在认识中,理性便不能不作为一种总体性的高层次能力去统摄感性认识。不言而喻,作为统摄者的高一层次的东西是不能从低层次的被统摄者那里引申出来的,作为对客观对象本质反映的理性活动,或者说“思维的自由创造”,它虽然不是直接从日常感性经验取得它的客观性,但却在更深刻的意义上有着其客观性。从唯物辩证法的观点看,感性和理性都是对于客观对象的主观反映形式,它们各有着不同的与客观对象的连接通道。[52]但对象既然是普遍与特殊相统一的整体,因而在人的意识中它也就能够反映为理性与感性的统一,也就是说,理性中的普遍性认识虽然不是从感性中得来的,但由于客观对象自身的统一性,因而是能够与感性所得的特殊性相统一的。[53]当然,作为“思维的自由创造”,具有某种不确定性、可错性。但这没有什么奇怪的,人的感官也是会出错的。

这样,我们就大体上对理性统摄感性的客观性作出了一个说明。这一说明当然只是原则上的,但这一原则却是马克思辩证方法的基础性原则。因为马克思在哲学上所实现的伟大变革的契机的一个方面,就在于通过实践范畴的引入,剥去了旧辩证法中蒙在普遍性上的神秘的面纱,还其世俗的本来面目,即给予了普遍性、理性以客观性的说明。如果我们不承认自觉普遍性有别于感性与客观对象的不同连接通道的话,那我们就又回到了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两个片面性之中去了:或者否认真正的普遍性,把它归入特殊性、感性,或者把它归结为天赋观念,绝对理念等神秘之物。[54]

总之,在科学上,尤其是在对象为有机整体性的东西那样的科学上,正确的方法只能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

最后,我们还必须谈谈研究方法与叙述方法的关系问题。马克思的叙述方法是从抽象到具体,这一点是不存在异议的。有争议的是:研究方法是“抽象—具体”呢,还是“具体—抽象—具体”?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马克思所谈的“科学上正确的方法”只能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在科学上,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则是错误的。因而科学上正确的方法便只有一个,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这样便不存在叙述方法与研究方法的实质上的区别问题,但这里还想引证马克思本人的看法来加强上述论证。

研究方法与叙述方法是否同一的问题,这本来不是马克思自己提出来的。相反,两种方法的同一在马克思看来是不言而喻的。例如,在早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里,他就从未谈过两种方法的区别。在《剩余价值理论》中谈到斯密和李嘉图的方法时,也未作什么区分,是在叙述和研究双重意义上使用方法这一概念的,有时只说方法,有时称为研究方法,有时则称为叙述方法。从其上下文意思来看,这些不同的名称的内容完全是同一的。[55]两种方法的关系只是在写于1873年的《资本论》第二版跋中才提到。但这首先是由俄国著作家伊·考夫曼的《卡尔·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观点》一文引起的,因为这位考夫曼认为《资本论》的“研究方法是严格的现实主义的,而叙述方法不幸是德国辩证法的”。他的原话是:“如果从外表的叙述形式来判断,那末最初看来,马克思是最大的唯心主义哲学家,而且是德国的即坏的唯心主义哲学家。而实际上,在经济学的批判方面,他是他的所有前辈都无法比拟的现实主义者……决不能把他称为唯心主义者。”对此,马克思说:“我回答这位作者先生的最好的办法,是从他自己的批评中摘出几段话来。”马克思在引了这位作者那一段著名的话以后说:“这位作者先生把他称为我的实际方法的东西描述得这样恰当,并且在考察我个人对这种方法的运用时又抱着这样的好感,那他所描述的不正是辩证方法吗?”[56]可见,马克思反对考夫曼所谓研究方法(即实际方法)与叙述方法之间有那种如唯心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区别一样的区别,而认为自己的实际方法同叙述方法一样,都是辩证方法。在这样说了之后,马克思才回过头来说:“当然,在形式上,叙述方法必须与研究方法不同。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这一点一旦做到,材料的生命一旦观念地反映出来,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就好象是一个先验的结构了。”[57]

这表明,叙述方法与研究方法的区别纯属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研究方法与叙述方法在形式上必须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是一个探索的过程,研究中要达到对于有机整体性的对象的确切的把握绝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达到可以理性地思维的水平,并不是说从此对于对象的认识可以一次性完成,而只是达到了一种理性地、合乎辩证法地对待对象的态度,这种态度只能保证不会陷入知性的表面性、孤立性之中,而并不能保证每一认识都能一次性地符合于对象。不符合于对象的观念并不一定就是知性的东西,理性的东西也可能不符合于对象的结构,也可能只是理性自由想象一个“怪胎”。这样,即令是辩证理性的方法,要达到对于对象的确切的把握,也必须经过一个反复的试错过程。但这个试错过程却绝不是一种用知性的分析归纳的方法描绘事物表面联系的过程。知性的分析归纳过程是不存在“探寻”问题的,它只追求外部联系,只有“各种发展形式”与“这种形式的内在联系”,才需要理性的“探寻”。而叙述的方法便不需要经历那个试错或探寻的反复过程,叙述只是把研究过程的本质表达出来,而不反映研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的不符合对象内在联系的种种理性的自由想象的“怪胎”。这样,叙述方法就与研究方法在形式上有了不同。这里“形式上”应该理解为“表面上”、“非实质上”之义。总之,马克思对于考夫曼对他的批评的态度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叙述方法与研究方法为同一的辩证方法。如果我们认为研究是“从具体到抽象”,而叙述是“从抽象到具体”,即前者是非辩证的知性方法,后者则是理性的辩证方法——这区别绝不只是形式上的,而是完全相反的——的话,那么,我们就不是同意马克思本人的看法,而是赞同考夫曼的相反的观点了。

2.从抽象到具体是一个从普遍性经由特殊性而达到个别性的过程

前面我们叙述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这一命题,这里则要叙述这一逻辑进程本身,这就是说,要叙述从抽象到具体的进程是以何种方式展开的。

辩证法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这一方法源于黑格尔,他认为作为《逻辑学》对象的具体概念有三个环节,即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而全部逻辑学体系只不过是这一具体概念从普遍性到特殊性再到个别性的展开而已。从抽象到具体也就是从抽象的普遍性到具体的普遍性,普遍性是正题,特殊性是反题,个别性则是合题。从《逻辑学》整个体系来看,其第一部分《存在论》是抽象的普遍性,是正题,第二部分《本质论》则是特殊性环节,是反题,而第三部分《概念论》则是存在与本质的统一,即抽象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合题,亦即个别性,或者说具体的普遍性。《逻辑学》的总过程如此,其中的各个环节也都是如此。就是其全部哲学体系即《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之间的关系,也是普遍、特殊、个别,正、反、合的关系。这种三段论模式不能视为是纯粹形式主义的东西,它既然作为黑格尔辩证法的必然表现形式,那么其中一定包含着合理的东西(这种合理性将在下文论述)。

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的合理性,其中也就包含了对这一方法表现为从普遍性到特殊性再到个别性的展开的合理性的肯定,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在其《资本论》创作中有意识地按照从普遍性到特殊性再至个别性的形式来展开自己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体系。因此,我们可以说,在马克思这里,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一个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的展开过程。马克思在1857年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章”的结构草案就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资本

Ⅰ.一般性:(1)(a)由货币变成资本。(b)资本和劳动(以他人劳动为媒介)。(c)按照同劳动的关系而分解成的资本各要素(产品、原料、劳动工具。)(2)资本的特殊化:(a)流动资本、固定资本。资本周转。(3)资本的个别性:资本和利润。资本和利息。资本作为价值同作为利息和利润的自身相区别。

Ⅱ.特殊性:(1)资本的积累。(2)资本的竞争。(3)资本的积聚(资本的量的差别同时就是质的差别,就是资本的大小和作用的尺度)。

Ⅲ.个别性:(1)资本作为信用。(2)资本作为股份资本。(3)资本作为货币市场。”[58]

我们看到,在这个结构草案里,整个体系是从一般性开始的。资本首先在货币市场上“以它的总体出现”,这时的资本是一个未特殊化的抽象普遍性,而后一步步地特殊化,最后达到了资本作为信用、股份资本和货币市场的个别性即具体的普遍性。整个进程是严格地按照普遍—特殊—个别的三段式进行的。

虽然后来由于种种原因,马克思修改了这一方案,但以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的方式安排逻辑结构的基本思想始终是没有变的。最后三卷本的《资本论》虽然缩小了考察的范围,只把它限制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之内,但仍然是按照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的方式来安排其结构的。如果我们比较一下《资本论》的三卷本的内容与上面引用的“结构草案”的第一部分,就会看到二者基本上是吻合的。在资本的一般性、资本的特殊化、资本的个别性三个环节下所包含的内容基本上分别与《资本论》第一、二、三卷的内容相吻合。这种基本上的吻合,自然不是一种巧合,而是表明马克思是始终按照这一辩证方法进行科学研究的。因而,也表明我们是有理由把《资本论》第一卷《资本的生产过程》视为资本的普遍性环节,把第二卷《资本的流通过程》视为资本的特殊性环节,而把第三卷《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视为资本的个别性环节的。

第一卷《资本的生产过程》是一个抽象的普遍性环节。但其中第一篇《商品和货币》的地位比较特殊,它属于“绪论性的章节”,也就是说,它是全书三卷的导论。这一篇可视为一个相对完整的有机整体的理论模型。与其所反映的具有相对独立存在历史的简单商品经济结构相应,这一篇的理论内容也具有一种相对完整性(当然,这种对历史上曾经具体存在的“比较不发展的整体的处于支配地位的关系”的反映,同时也就是对“比较发展的整体的处于支配地位的关系”的反映)。第一篇的三章与全书一样,也是按普遍—特殊—个别三环节展开的形式安排结构的。第一章《商品》是一个普遍性环节,它主要考察了价值的实质与价值形式的发展。在这里,价值被规定为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的抽象劳动,规定为一种生产关系。商品作为使用价值是各自特殊的,而作为价值则又是同一的,因而价值是普遍性的东西。价值形式分析,仍然是对这一普遍性的规定。但这里对普遍性的考察是在假定了理想的交换条件下进行的,因而这普遍性只是抽象的普遍性。第二章《交换过程》是特殊性环节,即从抽象的普遍性的底层进入了商品的表层运动。作为事物的表层,商品中所包含的普遍性环节是不能直接表现出来的,在表层运动的只是一个个作为产品或使用价值彼此对待着的特殊之物。这里“反映出从直接的交换关系、即简单的物物交换的本性中产生出来的困难,反映出这种最初的粗陋的交换形式所必然遇到的不可能性。解决这种不可能性的办法,就是把代表一切其他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特性转给一种特殊的商品——货币”[59]。这就是说,把作为全体商品的具体的普遍性赋予某一种特殊之物,使之成为普遍性的象征、代表,从而那只是隐藏于各个特殊商品之后的作为普遍性的价值有了“一个独立的形式”。这就是普遍性经过特殊性向个别性过渡,从而我们就进入了个别环节,即对现实的货币的各种职能的规定。在货币上体现着已不再是如价值那样的抽象普遍性,亦不再是作为普通商品那样的特殊性,而是包含特殊性在内的具体普遍性即个别性。

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这就是马克思《商品和货币》篇的逻辑结构。如果我们比较一下《政治经济学批判》与这一篇的结构,就会发现,前者只包括两章,即第一章《商品》和第二章《货币或简单流通》,后者则变为三章,即第一章《商品》、第二章《交换过程》、第三章《货币或商品流通》,也就是说,增加了《交换过程》这一章。这一章的内容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只是附带地论述了一下,没有展开。如上所述,这一章是一个特殊性环节。这一变化说明,马克思是更加严格地按普遍—特殊—个别的形式来安排自己的体系了。

《商品和货币》篇的三段式有如一个较为简单的“圆圈”,从第二篇《货币转化为资本》开始,则进入了一个高一层次的复杂得多的“圆圈”。这一高层次的“圆圈”的起点是“资本”这一普遍范畴。马克思把它形象地称为“一种普照的光”。他写道:“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它必须成为起点又成为终点。”[60]但这一起点不是直接从第一篇的个别性环节“货币”中引申出来的。马克思说:“有了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决不是就具备了资本存在的历史条件。只有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时候,资本才产生。”[61]劳动力成为商品,这对商品本身来说,不仅是一个质的变化,而且随之带来了商品范围的无限扩大。既然一切劳动产品的创造者自身都成了商品,则劳动产品便必然无一成为商品,甚至某些非劳动产品也都成为商品了。资本这一普遍性就是在这样一个广阔的商品运动的基础上运动的,因而其规定性必然是极其丰富的。也就是说,从抽象到具体,或从普遍性经过特殊性到个别性的过程,必然是一个要比作为简单商品运动的理论模型的《商品和货币》篇更复杂得多的过程。

第一卷《资本的生产过程》除第一篇外的其他部分是资本的抽象普遍性环节。这是关于资本本质的考察,因而是在抽象的条件下进行的。这里假定商品流通能够理想地实现,而且也不考虑各个资本即各个生产单位的差异,也就是说,目前只考虑劳动力商品与资本商品之间的关系,而把其他商品只视做“商品”。在这种条件下,各个个别资本都完全是同质的,社会总资本与个别资本也是同质的,总资本只不过是各个别资本的简单相加之和。这是一种抽象的同一性,它反映资本的最一般规定。

资本首先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主义生产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首先是考察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在这里考察了劳动过程和价值增值过程、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并从中导出剩余价值率与剩余价值量以及工作日等范畴。而后考察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即考察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剩余价值生产的作用。再后是综合考察绝对剩余价值与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即考察各种条件下剩余价值生产的情况。在剩余价值之后,又专门考察了作为对立物的另一方即工资。最后考察的是资本的积累过程。积累的条件在这里也是假定为理想的,并且不考虑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即“把资本主义的生产者当作全部剩余价值的所有者,或者,不妨把他当作所有参加分赃的人的代表”。总之,这里是“抽象地考察积累,也就是把积累只看作直接生产过程的一个要素”[62],即在这里只是直接地考察了剩余价值向资本的转化,考察了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至此,资本主义直接生产过程即普遍性环节的考察就已完毕。

第二卷考察资本的流通过程。这是资本特殊性环节,资本此时已经由其作为本质的底层进入了表层。但对特殊化的过程的考察也是逐步展开的。马克思说:“在第一卷中,我们只是在为理解第二阶段即资本的生产过程所必要的范围内,对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进行过研究。因此,资本在不同阶段所具有的不同形式,它在反复循环中时而采取时而抛弃的不同形式,在那里没有加以考虑。现在它们就成为我们研究的直接对象了。”这里仍然“不但假定商品是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售的,而且假定这种出售是在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63]

第一篇考察资本形态变化及其循环,顺次考察了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的循环,即考察了资本在它的循环中所采取的不同的形式和这个循环本身的各种形式。除了第一卷所考察的劳动时间,现在又增加了流通时间。在第二篇,循环是作为周期的循环,也就是作为周转来考察的。这里一方面指出了,资本的不同组成部分(固定资本和流通资本)怎样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方式完成各种形式的循环,另一方面又研究了决定劳动期间和流通期间长短不同的各种情况。“第一篇主要是考察资本在它的循环中不断地依次采取和抛弃的各种形式,而第二篇研究的,是在各种形式的这种运动和相继更替中,一定量的资本怎样同时(尽管按不同的比例)分成生产资本、货币资本和商品资本这些不同的形式,以致不仅这些形式互相交替,而且总资本价值的不同部分也不断地并存于这些不同的状态中,并执行职能。特别是货币资本表示出一种在第一卷里没有讲过的特性。”[64]这是从不同角度对特殊化的考察。在第一篇和第二篇,考察的始终只是单个资本,只是社会资本中一个独立部分的运动,“但是,各个单个资本的循环是互相交错的,是互为前提、互为条件的,而且正是在这种交错中形成社会总资本的运动”[65]。在第一、二篇中,是把个别资本作为各个资本的典型代表来考察的,这里舍弃了各个资本之间的分工,只把它们当做同一的东西来考察。在第三篇中,则提高到社会水平来考察,这时各个资本由分工而产生的差异开始进入了考察的视野。由于差异度的增加,理论结构的复杂程度一跃由单个资本的内部结构而达到整个社会总资本的内部错综复杂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的考察便不同于前两篇,提出了社会生产的两个部类内部及两个部类之间,在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条件下的比例关系问题,即在这些条件下,价值实现的条件问题。

第三卷研究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即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统一,这是资本的个别性环节。但“它不能是对于这个统一的一般的考察。相反地,这一卷要揭示和说明资本运动过程作为整体考察时所产生的各种具体形式”[66]。各种具体形式,就是具体的普遍性即个别性。在这一卷中,从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和剩余价值率转化为利润率开始。首先,考虑到不同生产部门的资本的不同构成和由此引起的利润率的差别,并由此通过竞争而使一般利润平均化,从而商品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其次,则进一步考察剩余价值的各种具体形式,首先是商业利润,还有利息、地租,等等,从而使得“我们在本卷中将要阐明的资本的各种形式,同资本在社会表面上,在各种资本的相互作用中,在竞争中,以及在生产当事人自己的通常意识中所表现出来的形式,是一步一步地接近了”[67]。这就是说,达到了个别性、具体性。至此,可以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基本上完成了从抽象到具体的上升过程,即从抽象普遍性经过特殊化而又重回到具体的普遍性或个别性的过程。

当然,这只是“基本上”,因为按照马克思的最初设想,他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体系包括的内容还有很多。马克思自己说过:“这里没有包括资本的竞争和信用。这一卷的内容就是英国人称为‘政治经济学原理’的东西。这是精髓(同第一部分合起来),至于余下的问题(除了国家的各种不同形式对社会的各种不同的经济结构的关系以外),别人就容易在已经打好的基础上去探讨了。”[68]这说明马克思所完成的只是原理或基础部分,从抽象到具体上升,即使在政治经济学领域内也是没有最终完成的。马克思所希望的是后人在他“已经打好的基础上去探讨”,但遗憾的是,后人远没有实现这一遗愿。相反地,倒是经常把尚未达到具体的东西视为具体之物,并用以指导实践。例如,在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不仅价值是抽象之物,而且作为其转化形式的生产价值也仍是尚未达到最后具体化的东西。因而,不仅以价值直接作为市场价格的依据是重犯李嘉图跳过中间环节的错误,而且以生产价格直接作为价格的依据也是不妥当的。因为从生产价格到市场价格之间有一个竞争的环节,而生产价格恰好只是竞争的平均结果,并不反映现实的竞争过程,即不反映价格在竞争中现实的运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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