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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辩证法之核心的矛盾进展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作为辩证法之核心的矛盾进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是辩证方法的必然表现形式,即辩证运动的过程,必然是一个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下面将考察作为辩证法之核心的矛盾进展的内在规定,以说明马克思辩证方法的实质。因此,对于作为马克思辩证方法对象的现实的相对有机整体内含矛盾的必然性,还有必要加以说明,对现实相对有机整体的内部矛盾还须加以规定。

三、作为辩证法之核心的矛盾进展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是辩证方法的必然表现形式,即辩证运动的过程,必然是一个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但从抽象到具体却不必然是辩证运动的过程,作为辩证法运动的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是由辩证运动的对象的内在矛盾所决定的,从而马克思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辩证运动的过程便是一个矛盾进展的过程。下面将考察作为辩证法之核心的矛盾进展的内在规定,以说明马克思辩证方法的实质。

1.有机整体性的东西必然内含矛盾

在前文中,我们列举了西方哲学史上反思辩证法发展的主要线索,在那里我们曾指出,反思辩证法中的矛盾产生于所论及对象的有机整体性,产生于两个层次之间的既不可合二为一,又不可一分为二的那种关系之中。但一方面那只是指出一系列历史事实,另一方面,旧式的唯心辩证法都是以世界的本体如“存在”、“理念”、“实体”、“绝对理念”等作为自己的对象,这样的对象都是非现实的无限之物,与科学无干,而马克思的辩证方法则以现实的相对有机整体为对象,属于科学方法之列。因此,对于作为马克思辩证方法对象的现实的相对有机整体内含矛盾的必然性,还有必要加以说明,对现实相对有机整体的内部矛盾还须加以规定。相对有机整体都是现实的,在时空上有限的有机整体,从原则上讲是系统科学的方法能够研究的对象。因此,为了明白起见,我们在刻画相对有机整体的内在矛盾时,将借用某些系统方法的术语(但这并不表示笔者同意系统方法就是辩证法的说法)。

何谓有机整体?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有机整体是这样一种整体,它的“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69]。有机整体不同于非有机整体,非有机整体只是其组成要素或组分的简单加和体[70]。这种简单加和的结果,便是整体与其组分之间只有量上的差异,即整体只是组分在时空上的简单延扩。而有机整体作为总体与其组分之间的关系却不仅仅是简单的加和与时空上的延扩。有机整体作为总体具有超出简单加和的规定,这些超出有机整体组分之加和的规定,在有机整体内便构成了另一个层次。这一个层次的规定性既不能归结为每一组分的规定而又与每一组分相关,离开了每一个组分,这一层次的规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这一层面的规定只是诸组分之间的关联性,是一种内在的关系。由于它与有机整体的每一组分相关,因而便是有机整体的普遍性的层次,即,它是贯通于每一组分之间的一种关系。各组分正是由于这一普遍性而联结为一个有机整体。而为这一普遍性所贯通的诸组分由于其多样性、特殊性,则是有机整体的特殊性层次。非有机的简单加和体,由于其组分之间没有内有相互作用,没有内在联系,只是简单的集合、堆积,其总体的规定由其组分的规定的简单相加即可得到,因而在加和体中就没有超越于诸组分之上的那种普遍性层次,而只有一种单纯的共同点,即抽象的普遍性。

有机整体与非有机的简单加和体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有机整体由于各种特殊的多样性的组分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那种超越于特殊性的普遍性。生命体是前者的最适当的例子。我们是决不能够从构成生命体的诸元素的特性中得出生命的特征来的。“一盘散沙”则是后者的恰当例子,我们由一粒沙子的特性便可知一盘沙子的特性。总之,有机整体的特殊性是多样性的东西,而普遍性则是多样性的内在联系。于是,在有机整体内,一方面从特殊性方面来看,我们只有一个个的特殊之物,从中不能导出作为诸特殊关系的普遍性来,就是说,不能直接简单地从特殊性进到普遍性;而从普遍性方面来看,普遍性只是一种关系,它并不关心作为其基础或关系承担者的特殊性到底是什么,从普遍性也不能直接推导出特殊性来。另一方面,普遍性又只是诸特殊性的关系,离开了特殊性,它便没有存在的意义,而诸特殊便只是一堆各不相干的杂多之物,什么机体也构不成。这两方面的关系共存于一个有机整体之中。这种互相关联、不可分割而又互相背离的关系,便是辩证法的对立统一或矛盾关系。

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有机整体之含有普遍性与特殊性两个层次是不可避免的,两个层次性正是有机整体的内在规定。无普遍性层次,有机体便不成其为有机整体。而两个层次之间的非有限性、超越性也是题中应有之义(无超越性则无层次)[71]。从而,有机体包含矛盾便是不可避免的事情,矛盾,便是有机整体的原则;矛盾,便是有机体生命力的同义语。我们虽然不能说生命力是矛盾造成的,但却可以说生命力就是一种能把矛盾包含于自身,而又能保持自身不为矛盾所毁坏的能力。生命体必然是一种矛盾现象,生命体的运动必然是一种矛盾的运动。

普遍性的东西,虽有与特殊性不可分离的一面,但它之所以成为普遍性却正是由于它有超越于特殊性的一面。它以高一层次的立场与诸特殊性相对待,在这高一层次的立场上与诸特殊性建立起关系,在有机体内起着统摄诸特殊性的作用。一个有机体,就其特殊性而言,总是一个有限性,而普遍性作为对特殊性的一种超越,便是一种超越了有限规定的无限性。因此,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立统一,便同时就是无限性与有限性的对立统一。[72]进一步看,超越性实际上是一种自我超越性。普遍性并不是简单地超脱于特殊性、与特殊性不相干的另外的东西,而诸特殊性之总体关系,是各特殊性的内在关系。这种普遍性便是真正的普遍性,包含特殊性于自身内的具体的普遍性。无限性亦只是诸有限物的内在的关系,无限性超出了有限性,但无限性并不仅仅是超出,若此,则此无限性便是抽象的无限性,即黑格尔所说的“恶无限”,一去不复返的无限。真正的无限性是那既超越于有限又不离开有限的东西。真正地说来,也只有这种在超越有限性、特殊性的同时又不离开有限性、特殊性的无限性、普遍性,才能够与有限性、特殊性构成辩证法的矛盾。黑格尔把矛盾关系规定为一种“反思”或者“反映”关系,是极其深刻的。唯有两个层次的相互“反映”或相互“映现”,才得以成为矛盾;若不相互返回、反射,而是一去不复返,则无矛盾可言。在《逻辑学》的《本质论》中,矛盾关系正是由于对“存在”的反思而来的。反思发现了可感知的变动不居的表层下面还有超感知的底层,亦即发现了特殊性背后的普遍性,有限性背后的无限性。整个《本质论》便是考察这表层与底层的辩证的交错运动的。

对应于无限与有限、普遍与特殊的矛盾,从人的认识过程看,便有理性与知性的矛盾。知性约略相当于我们平常所说的感性认识能力。这种认识是一种直观性的认识,它不离开直观,并以直观为依据。由于人的直观能力受生物条件与技术条件的限制,只能够在有限范围内活动,因而直观性的知性认识也就是一种有限性的认识、各各特殊性的认识。这种认识尚乏统一性、普遍性。理性的认识与普遍性、无限性相对应,因而,它并不是知性认识之外的另一种东西,而是既是对知性认识的超越,又是对知性认识的反思。且只有反思知性才能超越知性,亦只有超越知性才能反思知性。理性由于反思知性认识,把知性认识的特殊性、有限性予以扬弃,提高到普遍性、无限性,才得以超越知性。正是这种超越性与非超越性,构成了理性与知性的辩证运动。如第一章中所述,芝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康德等人的矛盾辩证法,皆是由于理性与直观的双重运动,由于理性在反思直观认识中发现了超越直观世界的普遍的东西而缘起的。

马克思研究的对象是商品的生产方式尤其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方式。这是一个典型的有机整体。作为有机整体,它包含有两个层次,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生产力是各种各样的物质的生产手段,是特殊性的层次。生产关系则是它所贯通的这些物质的生产手段借以运行的社会方式,是普遍性的层次。生产力是物质实体性的东西,而生产关系则是这些实体社会地结合起来的某种关系性的东西。生产力的各个环节,都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因而是互相区别的,各各特殊的,但唯其互相区别、各各特殊,才能互相补充、互相需要、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而生产关系就是这各各特殊的生产力环节结合成社会有机体的特定方式。

人类社会与动物界的根本区别之一,在于人类生产的多样性与其需要的多样性。马克思说:“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73]在前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全面性的生产是在分工不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基本上是一种小型封闭的自给自足的有机体。而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分工得到了高度的发展,虽然整个社会的生产变得更为全面多样了,但每一个生产单位的生产都成了片面的了,而人的需要却日益多样化了。为了解决生产的单一化与需要的多样化之困难,商品交换便充分发展起来了。交换关系正是在商品社会把各个生产环节联结起来的纽带。分工与交换,这是马克思给予了特别注意的东西。[74]分工越发达,个人的生产能力,个别企业的生产能力越片面,便越依赖于整个社会。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固然也具有社会性,但那时真正的社会有机体只是家庭,一般只是在家庭范围内才有某些自然分工与潜在的交换活动。而在国家、民族的范围内,基本上还不存在这些关系。资本主义则不仅使分工与交换活动高度发展而且同时把它们扩展到了整个国家、民族,甚至世界范围内,从而使民族、国家真正地成了一个社会有机体。在这样规模巨大的有机整体中形成的生产关系即普遍性,便真正是一种丰富具体的普遍性,而特殊性也具有极为丰富多样的差别性。

在商品经济中,作为普遍性层次的生产关系的体现者便是价值或者价值的表现形式、转化形式,作为特殊层次的则是各种实物的使用价值。价值就是使用价值之间的一种交换的比例关系,它不能脱离关系者而存在,但它又不能归结为各个关系者,而是超越于各个使用价值之上的东西。使用价值的规定总是有限的,但价值作为关系却有一种超越有限的趋势,它不仅规定了现有的与过去的所有使用价值的交换关系,而且从可能性上还规定着一切商品的交换关系。价值既然超越于使用价值之上,又反映着使用价值作为全体的规定,这样便形成了商品经济中的独特的对立统一关系。商品经济社会有机体所内含的独特的矛盾,其之所以是矛盾的,就在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虽然在商品中直接结合在一起,同样它们又是直接分开的。交换价值不仅不是由使用价值决定,而且正好相反,商品之所以成为商品,实现为交换价值,只是因为它的所有者不把它当作使用价值来对待”[75]。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矛盾则发展为资本的价值增值过程与劳动过程的矛盾;这一矛盾又表现为资本家作为人格化的资本与劳动过程执行者的工人的矛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动发展,便表现为这一矛盾的运动发展。

这样具有对立的两个层次有机整体,便对认识它的方法提出了特别要求。一方面,双层次性要求辩证的方法,即要求一种同时能把握对象的特殊性层次与普遍性层次的方法。建立在有限性基础上的抽象的旧唯物主义方法无从达到这一点,因为抽象的唯物主义严守经验论的原则,否认普遍性的认识即超越有限性、特殊性的认识的可能性,从而它便只能在现象的层次上考察资本主义生产运动,而不能达到本质。而作为本质的价值,只是一种生产关系,关系是不能靠直观来认识的,只有借助于理性才能把握普遍性的关系。但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又是一个现实的有机体,价值作为其普遍性层次是各个现实的使用价值的关系,其现实性是成立于使用价值的现实性基础之上的。唯心主义的辩证法由于把普遍性、无限性视为最基本的东西而恰与现实有机体的存在方式相反,因而也不能正确把握这种现实的有机整体。唯有唯物主义辩证法,以实践为立足点,既唯物又辩证,既能从直观出发,又能超越直观经验而达到理性,达到普遍性的把握。因此,只有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才是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作为社会有机整体的最恰当的工具。

2.矛盾进展是一个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相互作用过程

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是辩证法的必然表现形式,但并非辩证法的实质。辩证运动的实质乃是对立统一的进展,即矛盾的进展。这是因为辩证法的对象是有机整体性的东西,而有机整体又必然会有普遍与特殊性两个层次的区别,因此,所谓作为辩证的运动的从抽象到具体,便不仅是普遍性到特殊性到个别性的进展,而且是普遍性与特殊性两个层次的互相渗透、互相推动的进展过程,亦即普遍性经过特殊化而达于个性的过程,也就是说,是一种辩证的上升过程。辩证上升的过程,同时也就是矛盾解决的过程。所谓矛盾的解决,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并不是消灭矛盾,更不是否认矛盾,抹杀矛盾,而是为矛盾找到适当的运动方式。而资本主义社会发生发展的运动过程,反映在理论中,便是作为普遍性的价值与作为特殊规定的使用价值两个方面及其发展形态的交互作用的过程。资本主义运行的过程,就是资本主义矛盾的解决过程,而《资本论》无非就是这一现实的运行过程在理论形式中的展开。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它是从简单的形态发展而来的,理论对这一过程的反映便表现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但这从简单机体到复杂机体的过程,又是在内含矛盾的条件下实现的,所以理论对这一过程的反映便应是一个矛盾进展过程。在以有机整体为对象的理论的进展中,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是由有机体的内在矛盾所决定的,从而从抽象到具体便不再是一个独立的运动形式,而只是辩证法的矛盾进展的一个环节、一个表现形态。

凯德洛夫在《论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一书中虽然正确地指出了辩证运动必然表现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过程,但他却未能把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与矛盾进展内在地联系起来,没有看到从抽象到具体正是由矛盾的进展所规定的东西,因而便错误地把辩证法的内含矛盾进展的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与一般科学的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等量齐观,从而抹杀了辩证法与普通科学方法的本质区别。[76]如果欧几里得、牛顿、门捷列夫等人已成功地运用了辩证法,那么,黑格尔、马克思等人的哲学工作就完全是多余的了。事实上恰恰相反,黑格尔并不认为欧氏的方法是辩证的方法,而是把它列入了知性的方法,即综合方法与分析法相分离的综合法。而真正的辩证的方法是分析—综合法,即分析与综合的双重进行。这一方法是矛盾进展的内在要求。这样就严格区分了普遍知性的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与辩证理性的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

辩证理论体系的从抽象到具体的上升,是不假外力的矛盾的内在进展,因此,体系的起点便具有了特别重要的地位,即起点必须是能够从中合乎逻辑地引导出全部体系的东西。这种从起点引导出全部体系的逻辑过程,就是辩证的演绎方法。但马克思的辩证演绎方法的起点规定,既不同于普通的演绎方法,也不同于黑格尔唯心主义的辩证演绎方法。

马克思的辩证的演绎方法的起点规定与普通演绎法的不同。普通的演绎法的起点规定是若干条公理,这些公理要求具有相互独立性与完备性,即保证能从中推演出该领域所有的命题。辩证的演绎法则与之不同。首先,辩证方法的起点规定并不是罗列许多命题,而是只有一个辩证的命题,即商品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体。其次,马克思的方法也不是一下子罗列出作为总前提的全部公设,而是让起点的命题逐步地展开,这种展开不是从外部加进前提、辅助假设,等等,而是在辩证的初始命题的对立双方的交互渗透、交互作用的进展中,逐步内在地引出自身的条件。

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的起点规定,与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体系的起点规定,亦有根本区别。黑格尔是唯心主义者,他以无限性、普遍性为出发点。黑格尔的对象不是现实的、相对的、有限的有机整体,而是无限,因此他的起点必须是绝对的起点,即必须是与终点绝对地相连接的起点。这样的起点必须不以任何别的学科的结论作为前提,而自身却要成为一切事物的前提,即无前提。从认识论上讲,黑格尔也企图把一切意识现象都囊入自己的体系,因而他便要从最简单的意识规定开始,纯有便是这样一个最简单的规定。而马克思方法的对象则是现实的相对的有机体、有限的有机体,而有限者便必有其环境,必有其存在的条件。因此,马克思体系的开端便不能是一个绝对的起点,而是可以以其他学科的结论为起点的。例如,马克思说过,须从人的自然规定性出发。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一个科学的体系没有必要把一切认识过程都包容到里面去,理论应该从科学研究开始的地方开始。因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没有一开始便去描述各种商品生产、交换的过程,而是直截了当地把商品规定为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有学者指出,黑格尔《逻辑学》的“存在论”是关于素朴意识之研究,“本质论”是关于科学思想之研究,“概念论”则是关于哲学思想之研究。[77]如果照此类推的话,则《资本论》的起点便不是类似于整个《逻辑学》的起点“纯存在”,而是类似于“本质论”的起点“纯反思”。“存在论”是日常意识的反映,而“本质论”则是科学思想的反映。《资本论》并不去考察日常意识对于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反映,而径直走进科学,因而其起点相当于“纯反思”,作为起点的商品的双重规定也表明它是一个“反思”的规定,而不是一个直观的规定。

《资本论》的起点是商品[78],商品一开始就被规定为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体。这规定当然是贫乏的,但它包含了上升为丰富的、复杂的有机整体的全部规定之统一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就在于商品的最初规定的二重性上。任一商品,作为使用价值它只是一个特殊物,只能满足人们某一方面的有限需求;而作为价值,则又内含普遍性的东西、无限性的东西,它可以与任一其他商品交换,从而获取任一使用价值。换句话说,在这个极其贫乏的开端之中,已经潜伏了普遍性与特殊性对立统一的种子。否则的话,任何过渡也无法从抽象达到具体,无法达到对立面的统一。如果起点只是特殊性,即只是使用价值,那么,便无法从中引申出普遍性价值来,因为使用价值并不必然地要充作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另一方面,若以价值为出发点,也无法过渡到使用价值,因为作为价值,是不包含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的,价值纯粹地只是一种生产关系。因此,起点必然是一个双重的规定。作为商品,当然都是一个个特殊物,但辩证的思维却从这一个个特殊之物中看出了其内含的普遍性,从这个人的劳动的产物中看出了社会的规定性。有了这样的辩证起点,从抽象到具体的矛盾进展便得以合乎逻辑地进行了。从而这样的上升才是内在的上升,内在的“生长”,而不是人为的堆积。

《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阐述了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双重运动。马克思说:“商品二重地存在这个简单的事实,即一方面商品作为一定的产品存在,而这个产品在自己的自然存在形式中观念地包含着(潜在地包含着)自己的交换价值;另一方面商品作为表现出来的交换价值(货币)存在,而这个交换价值又抛弃了同产品的自然存在形式的一切联系,——这种二重的、不同的存在必然发展为差别,差别必然发展为对立和矛盾。商品作为产品的特殊性同商品作为交换价值的一般性之间的这个矛盾,即产生了商品一方面表现为一定的商品,另方面表现为货币这种二重化的必要性的这个矛盾——商品的特殊的自然属性同商品的一般的社会属性之间的这个矛盾,从一开始就包含着商品的这两个分离的存在形式不能互相转换的可能性。”[79]

商品的二重性作为劳动二重性的结果,最初是隐含着的,要从这隐含形态达到完全成熟的形态,还要经过一个价值形式的发展过程。价值形式的发展,实际就是这一矛盾向着解决自身困难方向的发展。也就是说,在最初,作为普遍性的价值与作为特殊性的使用价值的对立统一还是潜在的。这时,这普遍性还是抽象之物,但由于它与特殊性的内在关系,内在相互作用,使自身逐步特殊化。价值形式的发展,就是这抽象普遍性特殊化的过程。价值作为普遍性只是一种关系,它不是独自发生作用,而只能作为诸特殊性的联系发生作用。而另一方面,使用价值作为诸特殊性,要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成分运动起来,也不能没有普遍性的东西作为其协调的模式,否则,特殊性便只是成了杂多性。这就是说,两个层次虽然间断且对立,但又相互吸引、制约。在这种情况下,普遍性为特殊性所制约而特殊化,特殊性则为普遍性所逐渐统摄而提升到普遍性。它们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两个方面各自克服了抽象性而达到一种具体性,亦即个别性。这一个别性便是货币。在货币身上,商品的普遍性即价值与特殊性即使用价值的潜在的统一达到了现实的统一,亦即抽象的普遍性的价值现在取得了一个特殊的表现形态,把自身的普遍性赋予了一种特殊物,由无形的关系取得了一种特殊的有形存在。而原来仅仅作为一种特殊使用价值的金银等,则由于作为普遍性的价值形式的进展而被提升为一个现实的具体普遍性,“所有其他商品都用它的价值来衡量,它也因此成了一般的商品,成了一种同一切其他商品相对立的真正的商品”[80]。这也就是说,货币现在以一种特殊物的身份而执行着普遍物的功能。普遍与特殊两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是“简单的物物交换的性质中产生出来的困难”的克服,亦即矛盾的解决。这解决便是如马克思所言,为价值与使用价值这一矛盾找到了一种适当的运动方式。但是,“货币所以能够克服物物交换中包含的困难,只是由于它使这种困难一般化,普遍化了”[81]。因此,作为矛盾解决的“适当的运动方式”就仍然是一个包含对立和矛盾的运动方式,商品经济实际上也就是在矛盾和对立中运行的。至此,无论如何,关于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理论就告一段落了。

《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商品和货币》可视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简单整体。从第二篇开始,《资本论》体系的中心概念“资本”出场了,即货币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了资本。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资本是一种“普照的光”,“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它必须成为起点又成为终点”[82]。作为起点的“资本”还是一种抽象的普遍性,就是说“资本是产品和货币的直接统一,更确切些说,是生产和流通的直接统一……这种统一最初在资本上表现为一种简单的东西”[83],它要在作为对立面的特殊性的渗透作用下,才能逐步变得具体起来。作为终点的资本便是一种具体的普遍性了,但第一卷还达不到这一点,第一卷只是就资本的抽象普遍性自身进行规定。

资本主义的生产作为一种商品生产方式,同样是一种二重运动。作为普遍性的资本运动是一个价值增值过程,而作为特殊性的劳动诸要素的运动,则是一个劳动过程。这不是两个平行的运动过程,而是同一运动过程的两个方面或两个层次。这两个方面既互相区别又互相包含。一方面,作为劳动过程,总是具有自身的独立规定,即不论劳动的社会形式如何,它总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能量交换过程,而这种规定又必然采取一定的社会形式,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任何劳动过程都是在资本这种普遍性的力量的约束下进行的,且作为价值增长过程,资本这种普遍性,也必须以一定的劳动过程作为自身运动的基础,为这种特殊性的劳动过程所制约。但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作为劳动过程与作为价值增值过程之间却又是相互对立的,这种对立也就是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即作为资本的人格化的资本家与作为劳动过程执行者工人的对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是在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方式中运行的。

资本首先只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这是最一般的规定。进一步的规定,剩余价值的产生有两种形式,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两种生产形式也是为劳动过程的不同条件所制约的,是以不同的劳动生产率为前提的。作为劳动过程的一个要素的劳动者,在这种生产方式中随着分工的发展,变成了一个个特殊的工人。起初,各个特殊的工人连同附属于他们的工具,结合为一个总体的工人,但这总体的普遍性层次并不在总体工人内,而存在于资本之中,是资本把各个特殊的工人结合在一起的。马克思指出,工人的联合,像它在工厂里所表现的那样,也不是由工人而是由资本造成的。他们的联合不是他们的存在,而是资本的存在,对单个工人来说,这种联合是偶然的。进一步的发展,机器体系在生产中占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以至工人最终只成了机器的附属品,这时各种特殊的机器连同附属于它们的工人结合为一个“总体工人”。这个总体的普遍性更为彻底地属于资本,资本是把这些特殊要素结合起来的普遍性的力量。马克思说:“资本一开始就表现为集体力量、社会力量,表现为分散性的扬弃。先是扬弃同工人交换的分散性,然后是扬弃工人本身的分散性,工人的分散性是以他们的相对的独立性为前提的。”[84]这一过程本身是生产力的发展过程,是劳动过程形式的发展,但它是在与价值增值过程相对立统一的条件下进行的。因而,一方面,劳动过程自身受制于资本的运动,另一方面它又制约、影响着资本的运动,改变着价值增值的方式,一句话,影响着生产关系的形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使得工人对资本的从属由形式上的变成实质上的,这一变化与剩余价值生产的主要形式的变化是相适应的。这些都是在生产过程中对于资本范畴的规定,关于资本的积累亦仍属于这个范围。这个范围是纯粹本质的范围。这些规定使得资本概念有了初步的具体化。

第二卷从纯粹本质中进入了表层的领域,在这里,资本这一普遍性被进一步特殊化。这一特殊化是由于资本自身并不能脱离使用价值的运动过程而独立运动,社会需要的是各种使用价值,使用价值也有自身的运动方式,从而资本必须适应于此而特殊化为货币资本、生产资本与商品资本。这是从资本循环的角度看的。从资本周转的角度看,资本又特殊化为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以上还都是从单个资本的情况来考察的,作为社会总资本,还进一步特殊化为各个部门的资本。《资本论》从社会生产的两个部类考察了资本的这种特殊性。在所有这些过程中,资本的规定性越来越丰富了。

第三卷达到了表层与里层的结合,在这里,资本的特殊化已达到了这样的程度,使这普遍性丰富到能成为个别性的程度。在第三卷中,曾经作为起点只是生产和流通的直接统一的资本,现在取得了一个包含诸多中间环节,达到了二者现实的统一的形式。在第一卷中,资本作为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是一个纯粹本质性的规定。现在,资本作为普遍性,在作为其对立面的特殊的生产过程的作用下,已达到了一种具体的普遍性的程度。在这一特殊化过程中,事物的本质与其表象渐次接近了。

在这一卷开头,首先进入考察范围的是剩余价值向利润的转化。剩余价值率还是一个纯本质规定,它只是剩余价值与可变资本的比值,这里所考虑的只是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这一规定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利润率则是剩余价值与总资本的比值,这一比值,如果不是从表面看,而是从剩余价值率的转化形式看,它就是一个更为具体的规定,因为决定利润率的是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之和,这其中包含了生产条件的制约作用。由于生产条件的不同,不同生产部门的资本有不同的构成,并由此而引起了利润率的差别,但这差别又由于竞争而平均化,从而价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此时生产价格代替价值执行其功能。使用价值运动与资本运动之间相互作用,资本便进一步特殊化为产业资本、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一般剩余价值被分割为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和利息。再进一步考虑到土地这一特殊生产条件的作用,便是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至此,资本主义经济的那些表面的基本联系都取得了来自内部本质的说明,使那些以前只是表面联系的范畴取得了实在的内容,变成了具有概念的东西。这也就是说,普遍性特殊化为了个别性,这个别性同时反映着作为普遍性的资本运动与作为特殊性使用价值运动两方面的对立统一关系。个别性就是多样性的现实统一、具体的统一。

但这统一是相对的统一。从理论上来说,作为普遍性的资本与作为特殊性的劳动要素之间不能达到绝对统一的程度,这实际上反映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这可以说是一种理论与现实的同构,即理论反映着现实。这种相对统一性,一方面说明普遍性与特殊性有着相对性,但另一方面,这种相对性又证明现实的相对性、有限性,从而转化为其他生产方式的必然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在矛盾中进行的,它的每一步发展一方面是克服已有矛盾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造成更大矛盾的条件。生命是把矛盾包容于自身的力量,但每一具体生命的包容力却绝不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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