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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所有考量之权衡的正义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作为所有考量之权衡的正义所有的法律人都会接受这样的法谚,即同等案件应当同等对待。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类似的判准。因为佩雷尔曼的理论已经被更详细的分类所补充。优点与一个人的品性密切相关,而应得则与其行为密切相关。有很多正义的考量,而且正义的考量体系是复杂的。对正义的理由的辨认与权衡取决于很多因素。

二、作为所有考量之权衡的正义

所有的法律人都会接受这样的法谚,即同等案件应当同等对待。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类似的判准。海姆·佩雷尔曼(Chaim Perelman 1963,6-7)将抽象正义或者形式正义定义为一项行动的原则,即每一个属于同一基本范畴(essential category)的人都应该被同等对待的原则。有很多基本的范畴。因此人们可能会认为,这一原则仅仅是在所有人之间平均地分配物品,或者根据每个人的优点(merits)[或者应得(or desert)]、工作成果、需要、社会地位,或者法律权利来分配物品。

因为佩雷尔曼的理论已经被更详细的分类所补充。(比较Lucas 1980,164-5)。因此,我们可以在优点和应得之间作一个区分。优点与一个人的品性密切相关,而应得则与其行为密切相关。更具体地说,应得与一个人的贡献或者努力密切相关,或者与其所投入的成本密切相关(参见Lamont 2002)。在此,一个对应得的评注(comment)非常必要。有一个古老的传统,即为什么正义在于给予人们他们所应得的。固然,应得的观念近来已经被自由主义的保守观念(liberal orthodoxy)所侵蚀,甚至被其完全抛弃,但是它仍然是普通人的正义观念的核心[17],而且——我再补充一点——它也是法律学说之传统的核心。

正义权衡所有的考量。因此,尼尔斯·詹森(Nils Jansen)(1998,161)提出如下的“正义的形式概念”(formal conception of justice):“公正(just)是对某一情事下与正义相关的所有原则之正确权衡的结果。”[18]

正义是一个权衡各种理由的复杂网络。它试图在给定的语境中实现尽可能融贯的一个有关应得、需要,以及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价值体系。

在正义中,复杂性和争议性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仍在坚持寻找一种绝对的和确定的基于理性的正义。这造成了一种张力。只要我们找到了对其质疑的理性的理据,我们就会质疑正义,但是只要有人强调正义的相对性,我们又会求助于这些理据(Lucas 1980,35以下,批评Alf Ross)。

有很多正义的考量,而且正义的考量体系是复杂的。简言之,根据观点a,x和y应该被同等地对待,但是根据观点b,x和y应该被不同等地对待。那么,我们应该做什么呢?我们需要找到一个理由c,根据它确立a对b的优越性。但是c本身也可能存在问题,并且因此需要一个支持d。最后,我们将需要一个关于应得与需要,以及关于当事人之间关系等的被权衡之理由的复杂网络。对正义的理由的辨认与权衡取决于很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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