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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正义”归类问题的挑战之挑战

时间:2022-06-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陈春燕摘要:在《理想国》[2]第二卷的开篇,格劳孔[3]针对苏格拉底对正义的归类提出了三个挑战,力图证明在民众眼中正义只能属于第三种善,而非第二种善。由于格劳孔反复要求苏格拉底对正义自身做出辩护,并要求他不要考虑正义所带来的名利,我们容易将因其自身和因其后果这两个标准看做对立或互斥的。

陈春燕

(商业伦理学教授)

摘要:在《理想国》[2]第二卷的开篇,格劳孔[3]针对苏格拉底对正义的归类提出了三个挑战,力图证明在民众眼中正义只能属于第三种善,而非第二种善。然而,通过对格劳孔这三个挑战的分析,我们会发现,这些挑战自身包含了一些问题,而且似乎挑战的矛头最终都没有指向正义本身。另外,通过对挑战的分析,以及挑战自身的问题,我们也逐渐澄清出讨论正义时应该注意避免的预设,以及在讨论因其后果为善时对后果的界定。

关键词:格劳孔;苏格拉底;善;正义;挑战

格劳孔在第二卷的开篇向苏格拉底提出了三个挑战,这三个挑战都依据了苏格拉底对善的分类以及对正义的归类,即,第一种善是仅仅因其自身为善,第二种善是既因其自身又因其后果为善,第三种善是仅仅因其后果为善。苏格拉底是将正义划归为第二种善,也是最高的善。但格劳孔提出的质疑是,似乎民众眼中的正义并非像苏格拉底理解的那样,似乎正义只是因其带来的后果才被人追求,或者说,正义不管从哪个角度去思考,都只是一种人们追求其他事物的工具和手段。

所以说,格劳孔的挑战所针对的问题是人们究竟是因为什么才追求正义,而非人们为什么选择不正义,虽然格劳孔的三个挑战似乎都证明了人们选择不正义的必然性以及合理性。我想要反复强调的是,无论人们选择正义还是选择不正义,格劳孔所关注的依然是人们是否既因为正义本身也因为正义带来的后果才选择的正义。也就是说选择正义与否这一结果并不是格劳孔关心的,选择正义的原因才是格劳孔向苏格拉底发出的挑战。

另外,本文要指出的是,这三个挑战本身都存在着各自的矛盾和问题,而且这三个挑战是否能构成挑战,以及苏格拉底是否应该沿着挑战所提出的问题和路径去给正义下定义也是一个问题。后者需要在分析完三个挑战本身之后再做说明。

既然格劳孔和苏格拉底的分歧在于正义究竟应该是属于第二种还是第三种善,我们还是应该先就问题的提出做一个简单的讨论。

一、问题的提出

在第二卷的开篇,格劳孔就同意苏格拉底的正义是第二种善,也是最好的一种善的看法。但他需要苏格拉底澄清的是,人们却总是容易将正义归为第三类善,即大家做正义这种苦差事不过是图它所带来的名和利。

格劳孔认为,正义在人们的心中,并不像健康那样。当谈到健康,人们很容易理解,健康本身就是值得追求的,我们会为了健康而锻炼身体,但不会为了锻炼身体而健康。而健康除了其自身之外,还能给我们带来更好的生活。因此,健康非常符合第二种善的两个标准,而且两个标准之间有一种内在关联,即恰恰因为健康可以让我们实现最好的生活,这更证明了健康本身就是值得我们追求的。

但人们并不这样看待正义。

由于格劳孔反复要求苏格拉底对正义自身做出辩护,并要求他不要考虑正义所带来的名利,我们容易将因其自身和因其后果这两个标准看做对立或互斥的。当然,这也是受到当代道德哲学对义务论和后果主义的区分的影响。在义务论论证中,任何后果都不能提供道德辩护。在后果主义中,只有后果才能提供道德辩护。而格劳孔对正义的归类恰恰强调的是,光有因其后果的辩护不够,还需要因其自身的辩护,他并不是要完全排斥正义带来的后果,那样便会将正义归为第一种善。换句话说,格劳孔想要排除的只是正义带来的名利等纯粹外在的利益,而非其他后果,比如给人们带来更好的生活,或对灵魂的作用等。格劳孔对正义自身的强调,是因为人们将正义归为第三种善,不是因为他反对用正义的后果来为正义辩护。

可见,对第二种善的两个标准的理解直接影响到对格劳孔提出的挑战的解读。我认为,在这里,我们可以先悬置这个问题。因为柏拉图在《理想国》的第二卷中提出对正义的挑战,是要为第三卷到第十卷的论证做一个说明,即为什么苏格拉底要从因其自身和因其后果这两个方面来定义正义,以及这种定义方式的必要性是什么。至于应该如何理解这两个方面还需结合后面的论证,也就是说,我们需要通过苏格拉底对因其自身的论证来反推因其自身的含义。而在第二卷中,我们更需要讨论的是,为什么人们在谈及正义的时候只考虑其后果,却不认为正义自身值得我们追求,以及为什么对正义的这种理解会使格劳孔等追随苏格拉底的人同样感到困惑。

接下来,我还是要着重分析这三个挑战本身,以及它们自身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其实,在分析完这三个挑战之后我们便会发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得这三个挑战可以被看做是一个挑战,而这个挑战是否合理,才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的。

二、契约理论

在色拉叙马霍斯退场之后,格劳孔表示他并不满意苏格拉底关于正义的论证,并声称要重构色拉叙马霍斯的论证:

First Ishall say what kind of thing people reckon justice is,and how they think it arises.Secondly Ishall claim that all thosewho practice it do so as something unavoidable,against theirwill,and not because they regard it as a good.Thirdly Ishall say that this is a rational way for them to behave,since the unjustman,in their view,has a much better life than the justman.(358b-c)[4]

这是格劳孔对即将给出的三个挑战的一个概括。我们可以看出,他是从三个角度来讨论,人们仅仅是因正义所带来的后果而不得不做正义或看似正义的事情,即为何人们会把正义归为第三种善。紧接着,格劳孔便从正义的本质和起源来论证正义不过是人们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

Lurk在Plato’s Republic一书中引入了囚徒困境的理论来说明为什么需要契约才使得每个人都要做正义的事情[5]。简单说来,每个人都会面临四种状况,依次为自己做不正义的事而别人做正义的事,自己和别人都做正义的事,自己和别人都做不正义的事,自己做正义的事而别人却做不正义的事。其中的第一种就是格劳孔所谓的自己行不义而免遭不义,也就是最好的一种状况,最有利于自我利益的状况。其实这种状况也就是在第二个挑战中那个捡到戒指的农夫所处的状况。而最后一种状况是最悲惨的,每个人都会极力避免自己沦落到这种境地。依据囚徒困境,我们每个人在采取行动之前都要设想别人会怎么做,然后再依据别人的行动衡量自己该怎样做才能获得最多的利益。因此,如果别人做正义的事情,则自己应该做不正义的事情,这样便可达到最佳状态。而如果别人行不义,则自己更应该做不正义的事情,这样才能避免成为第四种,也就是最差的状态。所以无论别人怎样选择,自己都应该行不义。然而,如果每一个人都这样想,实际上,这个社会只会维持第三种状态,也就是倒数第二差的状态。

当然,格劳孔的挑战描述的恰恰就是人们为何要从这第三种状态过渡到第二种状态。格劳孔的逻辑前提是这样的,在人们的观念中,doing wrong is by its nature a good and being wronged an evil(358e)。[6]从这个共同观念出发,人们都想尽可能地行不义且尽可能地避免遭受不义,但结果往往是在没有约束的自然状态下,大多数人只能遭受不义却没有能力行不义,因此,这些遭受不义的人们便认为,相比于遭受不义所带来的坏处,不如让大家都放弃行不义带来的好处。也就是说,行正义只不过是人们为了避免遭受不义所要付出的代价。格劳孔认为,如果这是正义的起源和本质的话,那么正义是“a compromise between the best case,which is doing wrong and getting away with it,and the worst case,which is being wronged and being unable to retaliate.”。(359a)[7]如果是这样,人们追求正义便不是出于自愿,而是为了摆脱无序的社会状态。[8]

所以说,即便大家通过囚徒困境都觉得自己应该行不义才是最合理的选择,但鉴于能力有限的问题,如果所有人都行不义毕竟对所有人来说都是灾难。因此,大家不得已才放弃这个所谓的最合理的选择,共同努力以达到次好的状态,也就是通过法律约束让人们都不要行不义。

在这里,格劳孔预设了一个隐含的前提,即正义的本质是由正义的起源所决定的。一般来说,研究一物的起源往往是要说明它被人们需要的原因,或者它得以存在的原因,这里有可能涉及此物存在比不存在更好。而此物的本质通常就和这些原因有内在关系,甚至等同于这些原因。比如人类之所以要发明汽车在于有了汽车之后可以加快移动速度,降低体力消耗等,所以汽车的本质可以被理解为高效的代步工具。因此,我们可以从起源来探索本质。据此,格劳孔的推论便是,正义的起源在于人们根据两害相比取其轻的原则而不得已地选择正义,所以正义的本质使得正义成为第三种善,即人们追求的其实不是正义,而是正义带来的社会秩序。

格劳孔给出的论证似乎很合理,但仍然存在问题。首先,即便我们暂时同意正义的本质取决于正义的起源,我们不禁要问:格劳孔所讲述的起源过程是正义的起源,还是法律、社会或习俗的起源?格劳孔在论证中指出,人们在达成约定之后,就将那些符合法律的行为称作正义的。如果仅仅是符合人们制定出来的法律就算正义的话,恐怕苏格拉底也会同意格劳孔的论证。但这样的正义显然不是苏格拉底想要辩护的正义。所以这个起源是否算是正义的起源值得商榷。不过格劳孔提出起源的概念以及起源和本质的关系使我们考虑到,在定义正义的时候,是否应该引入时间这个维度。

其次,这个论证在一开始的时候就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上,即人们认为doing wrong is by its nature good。之所以会有这个前提其实是基于另一个前提,那就是,人都热衷于追求自我利益。或者说,人类所有的行为都是以追求自我利益为前提的。如果基于这个前提,似乎正义只能沦为一个工具和手段。正如Santas写到的“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justice is a rational agreement not to harm others in exchange for not being harmed by them”。[9]然而这个前提本身是可以被质疑的,事实上,苏格拉底想要证明的也恰恰是人类真正要追求的究竟是什么。另外,联系到第三个挑战,作为一个工具和手段,正义其实并不能胜任,反而是假装正义才能帮助人们攫取自我利益。这就说明格劳孔想要说明的那种只因其结果才被追求的不是正义,和他挑战的出发点是相悖的。当然,这也是第三个挑战自身所包含的一个矛盾。

最后,这个论证似乎将不做不正义的事情等同于做正义的事情。因为在人们制定的契约中,是要让大家放弃行不义所带来的利益,同时得到免遭不义的好处,而格劳孔提出遵从这个契约便是正义的事情。显然,他的逻辑是只要不做不正义的事就是正义的。但正义应该也的确是比不做不正义更好的善,就好比诚实是比不撒谎更好的善一样。所以,即便格劳孔的推论合理,他也只能得出不做不正义的事情是第三种善,人们追求它只是为了它带来的后果,即免遭不义。和刚刚提到的问题一样,格劳孔向苏格拉底提出的关于正义的挑战似乎是失效的,因为他想要证明的那属于第三种善的并非是正义。

三、魔戒

我认为,格劳孔的第二个挑战实际上是第一个挑战的延续。虽然他想说明的是,人们做正义的事情只不过是因为法律的约束,怕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实这种担心和第一个挑战中人们的担心是相似的。套用第一个挑战中的观点,即最好的情况是行不义的同时可以免遭不义,在有法律存在的条件下,最好的情况便是违反法律的同时不受法律制裁。按照格劳孔的说法,这是人们最想达到,但无法达到的状态,正因为达不到,人们才被迫选择正义。在第二个挑战中,格劳孔通过改变第一个挑战中的一个条件,进一步证明,人们追求正义不过是迫于结果和现实的考量。这个条件就是,人们想达到最好的情况,却无法达到。在第二个挑战中,格劳孔想要证明,如果人们可以实现最好的情况,那么每个人都会选择做不正义的事情,从而获取最大的利益。

格劳孔讲述的故事很简单:一个农夫在放牧的时候捡到了一枚可以让人隐身的戒指,于是他带着这枚戒指攫取他人财产,和皇后通奸,最后篡夺了皇位。这还不是关键,格劳孔真正要说明的是,任何人,即无论是正义的人还是不正义的人,拿到这枚戒指后都会做不正义的事情。或者说如果有机会自己行不义而别人都行正义(也就是囚徒困境中最有利于自己的状态),每个人都不会错过这种机会。

格劳孔把现实条件取掉,以讨论人在真正随心所欲的情况下会怎样行动,有一定道理。因为我们在行动时总是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果不排除一些因素的干扰的话,很难明白内心真正的想法,或决定行动的主导因素是什么。比如,你选择不杀害自己的仇人。你可能是觉得杀人本身不好,也可能觉得杀人要偿命,或者两方面考虑都有。这时,如果我们给你一个“免费”报仇的机会,即杀害他不会受到任何外界的惩罚和影响(自己内心的谴责我们控制不了),如果你选择杀害他,说明之前你不杀他更多地是因为害怕要偿命,如果你依然选择不杀他,说明你更多地是觉得杀人本身不好。从这个角度来说,格劳孔可以有效地帮我们弄清,人在绝对自由时,或说人在纯粹出于自愿的时候会做什么。当然,他要证明的是,人在出于自愿的时候会选择做不正义的事情。

但格劳孔的证明可以证明这一点吗? Shield提出,在面对格劳孔的挑战时,人们可能有三种反应。第一,同意格劳孔,认为如果自己得到戒指,也会去做不正义的事情。第二,反对格劳孔,认为即便自己得到戒指,也不会去做不正义的事情。第三,认为在现实中不可能犯法而不受罚,所以这种建立在反事实基础上的挑战不具有讨论价值。[10]

我认为格劳孔这个挑战和上一个一样,预设了一个前提,即格劳孔所说的,人们都要不断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正义或不正义充其量都只是达到这种目标的手段。如果是这样的,就说明格劳孔已经预设了正义的工具性,以此出发去证明正义的工具性一定会导致循环论证。

我们再参考上文中提到的有关杀害仇人的例子就会发现,格劳孔的挑战的确存在着循环的问题。本来,在他的挑战中,应该有两种结果,即那些原先只是因为怕受罚才守法的人在得到戒指后便开始肆无忌惮地犯法,而那些原先就是因为正义本身才守法的人在得到戒指后依然选择守法。而格劳孔则首先假定所有人都只是想不断地夸张自己的利益,所以一旦有机会就会行不义。在他实验中的那些所谓正义的人本来就是将正义视作第三种善的人,自然,他们在可以为所欲为的情况下,会和不正义的人一模一样。他据此就说明所有人都视正义为第三种善的确有些欠妥。

其实,我觉得格劳孔的挑战的真正用处应该在于,它提供了一个手段和标准,用以区分出将正义视为第二种善的人和将正义视为第三种善的人,而不是证明正义仅仅是第三种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周玉梅将这个挑战和康德的义务论做对比,认为这个挑战想要说明的是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人们是否会实践正义,而康德关于普遍立法的理论恰恰是要求在公民社会的环境下讨论问题,即一个相互监督和效仿的环境。[11]我认为这种类比是根本不可取的。之前也提过,苏格拉底不是从义务论的角度来论证正义是仅仅因其自身为善的,那样只会让正义沦为第一种善。更重要的是,格劳孔的挑战和监督不监督没有关系,不管是在相互监督还是在失去监督的情况下,格劳孔都要证明,正义的人不过是因为力量有限或怕受到惩罚而已。如果根据康德的普遍立法,我们或许会假设如果每个人的手中都有古各斯戒指会发生怎样的事情。然而这已经偏离了格劳孔挑战的出发点,因为他并不关心人们选择正义或不正义这一结果,而是在乎他们做出选择的原因是因其自身还是因其结果。

四、不正义更幸福

在完成第二个挑战之后,格劳孔提出,很多人可以在行不义的同时免遭惩罚。实现的方法便是假装正义,或者说,看上去正义(seem to be just)。

在第三个挑战中,格劳孔对比了两种极端的人生,即极端的不正义和极端的正义。

如果说极端不正义的人完全有能力获取原本应给与正义者的名声,而正义者除了正义本身之外,不被给予任何好的名声。那么最后的结局就是,不正义的人顺风顺水,而正义的人受尽屈辱和折磨,即: Those are the ways in which they say the unjust man gets a better deal,both from gods and men,than the just man. (362c)[12]

格劳孔的挑战在于,根据苏格拉底的定义,正义应该带给人们更好的生活,但根据他的对比,或现实中的事例,事实似乎并不是这样。另外,如果把好的名声当做正义带来的后果,会推出矛盾,即不正义的人或看似正义的人才会获得好名声。因此,在讨论正义的后果时,不应该考虑名声和好处,这些只是看似正义就可以带来的后果而已。

格劳孔的挑战给了我们一个很重要的启示,即,如果我们要证明正义是第二种善,除了说明正义因其自身为善之外,还要澄清因其后果为善里的后果是指什么。从挑战中可以发现,如果界定正义的后果对正义本身是否为善有很大影响,或者说对正义的归类有很大影响。如上文所说,如果正义的后果只是名声的话,正义便会沦为第三种善。更糟糕的是,沦为第三种善的甚至都不是正义,而是表面正义。毫无疑问,表面正义更符合第三种善的定义,即在表面佯装正义是一件苦差事,但人们为了表面正义带来的名声和好处,只得追求表面的正义。

关于将正义和它所带来的名声联系在一起的弊端,格劳孔的兄弟阿得曼托斯也明确表示赞同。他认为,在现实中,人们赞誉正义时总是要提及正义带来的那些名誉,这就使人们赞誉的不是正义本身,而是正义带来的好名声。上文也已经提到,表面正义同样可以带来这些好名声。而且,诗人和习俗中的一些观念总是宣扬不正义的人过得比正义的人好。因此,苏格拉底需要为正义辩护的是: Injustice is the greatest of the evils the soul has within,or that justice is the greatest good.(367a)[13]如果大家接受的都是这种正义的定义,那么,Each man would be keeping an eye on himself,afraid that by doing wrong hemight admit the greatest of evils to share his abode.(367a)[14]

无论格劳孔还是阿得曼托斯,都要求将名声和好处之类的后果排除出正义的定义。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他们并不是要求将正义所带来的一切后果都排除出去,即要求正义因其自身为善,而是针对这种并非因正义本身或本性所带来的外在后果。

当然,我们还是要注意之前提到的问题,这个挑战似乎也只是说明表面上正义是第三种善,却依然没有直接证明正义只不过是第三种善而已。如果说表面上正义能比正义带来更大的幸福和更多的名誉,那么我们选择表面上正义也只不过是考虑到后果而已。但这都和正义究竟应该是哪一种善没有关系。

五、对挑战的挑战

我们可以看出,格劳孔的三个挑战是内在关联并层层递进的。虽然每个挑战都有自身包含着的矛盾,但三个挑战仍然可以被视为一个整体。通过之前的分析,我们不禁要问,格劳孔的挑战究竟能否对苏格拉底的正义观造成威胁呢?我认为,格劳孔的挑战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他预设了一个前提,即人们追求自我利益,而且这里的自我利益更多地是物质方面的利益,比如更多的财富,名声所带来的那些好处等。先不论这个前提是否正确,格劳孔本来是要通过这个前提来证明正义只不过是人们追求利益的一种手段,然而,恰恰是这个前提,使得正义成为了一种软弱无力的手段,相比之下,不正义或表面上正义似乎都比正义要强大的多。如果说人们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地追求自我利益的话,那么正义恐怕就变得连第三种善都不是了。因为正义对攫取自我利益的无用,正义有可能沦为连手段都不是的装饰品。所以说,格劳孔的挑战本身就包含着悖论。

当然,这个悖论也给我们提供了不少启发,那就是,我们如何在讨论正义时避免其他的预设,以及如果不加任何预设的话我们还是否有可能对正义进行讨论。就好比健康作为第二种善,本身就是好的,而且也给我们带来好的天然的后果。其实这里也预设了人们还是要追求好的东西,以及能给我们带来好处的东西,但是这种“好”太过模糊,显然无法帮助我们界定正义。或许我们应该吸收对第三个挑战的分析的经验,使用排除的方法,将什么是好的后果的范围不断缩小。然后再研究产生这种好的后果的正义是否也因其自身为善。

上面提到的方法是先确定因其后果为善是怎样的,再讨论因其自身为善是怎样的。我们或许也可以先讨论因其自身为善应该怎么定义,然后再讨论这样的善是否因其后果为善。然而不管是哪种讨论的方式,在因其后果为善中,我认为有一个因素是值得注意的。那就是,因其后果为善的理由似乎只应该局限在主体身上,与外界、他人和社会无关。就好比健康、视力和知识都是第二种善,它们给主体带来的好处或者说天然的后果都是直接应用于主体自身的。换句话说,即使不处于社会之中,即便人类是独居的动物,拥有好的健康和视力,拥有广博的知识,对自己也是有好处的。当然,健康、视力和知识也能带来名声,或说别人的认可,但这些都是附加的好处。真正的好处依然是主体作为第一人称就能直接享用的好处,这和名声所带来的好处不一样,因为名声这种好处可以说是别人赐予你的好处。而健康、视力和知识这种善,即便不被外人所知,也能给主体带去好处。就好比对于生活在孤岛的罗宾逊来说,身体健康、视力好、知识渊博依然是他追求的东西。

通过这个反观格劳孔的挑战,我们就会发现格劳孔在讨论正义问题时,总是将正义放在社会关系之中去讨论,这或许才是这些挑战都存在问题或无法真正构成威胁的原因。不管是社会契约的思路还是魔戒的实验亦或是表面正义带来的幸福人生都是以人和人的互动为基础的,这些挑战的前提是人生活在社会或说城邦之中,是人和人的博弈。对于罗宾逊来说,社会契约没有意义,魔戒也不会给他带来多余的好处,表面上假装正义更是没有必要的事情。我们也许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在社会关系之中讨论正义的话,那么正义只能沦为第三种善,甚至像我们之前分析的那样,连第三种善都不如。这或许也是为什么苏格拉底在第四卷中讨论城邦的正义却依然不能找出一个满意的答案,最终只能通过对人自身的灵魂和谐的研究才能适当地给出正义的定义。

【注释】

[1]在道德伦理上,正义即善,被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和人的需求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的、公平的满足。本文是关于正义归类问题,即正义属于哪一类善的讨论。

[2]《理想国》全书的结构大致如此:首先是苏格拉底和格劳孔被迫与比雷埃夫斯众人聊天,在同克法洛斯父子争辩之后,真正提出了“什么是正义”的问题。随后就是色拉叙马霍斯的定义“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并且全书基本上就是在围绕着这一定义进行驳斥。第一卷结束的时候,苏格拉底驳倒了色拉叙马霍斯,可是这种驳倒却引来了格劳孔的不满。

[3]格劳孔(Glaukon)是古代雅典的哲学家柏拉图的堂弟,是在《理想国》中与苏格拉底讨论的主要人物之一。格劳孔在《理想国》第二卷中对苏格拉底提出系统的挑战。

[4]参见Plato’s Republic,Plato,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6。

[5]参见Luke Purshouse,Plato’s Republic AReader’sGuide. p30.

[6]参见Plato’s Republic,Plato,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6。

[7]参见Plato’s Republic,Plato,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6。

[8]在商业伦理学中,我们经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假如某一商业行为很不道德,但你身边的人做了,如果我不做,我会得不到商业利益,但如果大家都做了,大家都会遭殃,所以大家都应该共同坚持正义与公平的原则。

[9]Gerasimos Santas,Understanding Plato’s Republic,p.36.

[10]参见Christopher Shields,the Blackwell Guide to Plato’s Republic,p.74.

[11]周玉梅著,《格劳孔与古各斯戒指》,《伦理学研究》,2011 年5 月第3 期,第125 页。

[12]参见Plato’s Republic,Plato,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6。

[13]参见Plato’s Republic,Plato,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6。

[14]参见Plato’s Republic,Plato,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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