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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主体假设的挑战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SPE的会计主体仅仅表现为一项或一组受托资产的证券化,没有自身的“意识能力”。SPE并不能代表这些金融资产并随意处置它们,但仍然需要对该金融资产的证券化经营情况进行反映和报告。而对于SPE会计主体来说,其会计主体与会计责任的承担者有时完全分离。

二、SPE对会计主体假设的挑战

作为会计主体,其同时应是行为主体和报告主体。但是对于SPE而言,它只是一个法律上执行特定职能的概念实体,其报告的只是受托资产的证券化运转情况,而非受托资产的经营状况,也就是说,只是某项资产证券化契约的执行者,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应是该契约的执行过程,而不是一个自主经营实体的自主经营过程。从此出发,资产证券化的出现本身对会计主体概念也是一种创新,使其范围从一个现实存在的实体扩展到概念实体。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传统的会计主体是一个经济组织,它不但有特定的组织结构和人员,而且还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具有法律上的“意识能力”,能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和独立地核算盈亏与编制对外报表。而SPE的会计主体仅仅表现为一项或一组受托资产的证券化,没有自身的“意识能力”。有的则仍由原始权益人代为保管已转让的金融资产,并继续提供服务。SPE只通过契约获得抵押权,并以此来支持发行抵押债券,所有的交易都是通过契约予以安排的。SPE并不能代表这些金融资产并随意处置它们,但仍然需要对该金融资产的证券化经营情况进行反映和报告。

第二,传统会计主体与会计责任的承担者在形式上是一致的,即企业本身既是会计核算的主体,也是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而对于SPE会计主体来说,其会计主体与会计责任的承担者有时完全分离。例如,在SPE为受托人所设立的情况下,SPE按受托人要求发行证券,执行证券化交易契约;在SPE为母公司所设立的情况下,为保证“破产隔离”,SPE通常会将资产转让给投资银行等机构,由其发行证券;受让资产或是被托管给信托人,或是由SPE自己管理,并提供随后的金融服务。在前种情况下,资产证券化责任人是受托人,SPE作为资产证券化契约的执行者,只报告证券的管理和运作情况、受让金融资产的组合、债券的销售、本息的偿还等情况。而在后种情况下,SPE作为受让资产的管理者,只报告受托资产的管理情况,如受托资产未来收益的回收、本金的偿还、利差账户的结算、受托资产的抵押或转让等情况,而非证券化的资产运作情况,但同时承担债券偿还失败的责任。

因此,人们对SPE作为会计主体是否违背了会计主体假设产生疑问,或会计主体假设在SPE形式下是否仍然适用?“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由此出现的会计业务已向这项假设提出了挑战。比如,已构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集团出现后,会计为之服务的主体已有了双重性,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已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如果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本身也是一个大企业,下设若干个表现为独立会计主体的分支机构、若干个子公司时,其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就更加难于掌握;还有,近期出现并快速发展的以基金为主体的单位和以各种基金为主体的会计核算(如西方的基金单位会计和非营利性组织会计)也很难用传统的会计主体理论予以清楚的说明。在此种情况下,只是一般地说会计主体与企业法人主体不是同一概念、说会计主体会随情况的变化而有不同的层次是难以令人信服的”。[1]究竟怎样来诠释现代经济条件下会计主体假设的适用性?SPE是否具有会计主体地位?这是资产证券化会计首先应该回答的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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