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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平的分配正义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就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来说,消除剥削、实现共同富裕仍然只能是一个应然目标,而不是实然的目标。社会主义者历来是强调平等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的公平目标,是对自由与平等的均衡。其五,作为分配正义的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公平也是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分配实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共同富裕价值目标之间张力之间的着力点。

6.1.1.1 作为分配正义的公平的含义

正如本书绪论中写道:在正义这个价值判断中,所依据的标准不是一个范畴,而是一系列范畴,但这些范畴都表征着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正义现象而产生的诉求,同时也必须是合理的,正当的,是善的,并能被很多人所共识证成的。纵观正义理论的发展历程中,自由,平等,公平,应得,人的自主性等等都是正义理论中的核心价值。由此可见,在概念的层次关系上,正义包含公平、平等,公平,平等以公正为归属。同理,分配正义的价值目标也有许多的范畴,诸如自由主义至上者的“自由”;自由主义左派的罗尔斯以差别原则论证了“自由”与“平等”的兼容;社群主义的多元价值目标,而马克思主义者则认为分配正义的最终价值目标是以关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旨归的。但是这个最终价值目标的实现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因此,这个最终的价值目标只能作为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实然目标。

邓小平曾经在揭示社会主义本质的时候指出,要“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应该说这可以视作为社会主义的应然价值目标。但就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来说,消除剥削、实现共同富裕仍然只能是一个应然目标,而不是实然的目标。

从第五章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解析来看,公平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实然价值目标。作为分配正义价值目标的公平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其一,作为分配正义的公平,指的是以同一的标准对社会群体进行分配。具体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实践中,初次分配是以贡献为分配的同一标准,包括劳动对价值的贡献和要素对使用价值的贡献,再分配是以补偿为同一标准。故此,以公平为价值目标的分配,政府应该体现的是公共性、不偏不倚性、而不是有所偏袒或者多重标准,甚至按权分配。在初次分配中,劳动和要素的贡献都应该重视,尤其注意劳动的贡献,而不是片面夸大要素的贡献。在再分配中,应以补偿初次分配的弱势群体为标准,而不是相关的错位和缺位。这在后面的小节将进行具体的论述。

其二,作为分配正义的公平是承认结果差距的。但这个差距在规范上要不违背正义原则,不违背分配公平的标准,在量上不能太大。公平虽然认同差异,但认为只有合理的差距才是公平的,因此,在规范上也要求控制差异即把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度的范围内。因此,作为分配正义的公平客观上要求机会的平等、程序的公正和结果的公平,即否定了平均主义,承认了控制在合理的度的范围内的差异。

其三,作为分配正义的公平是权利和义务分配上的一致性,是对自由、平等、所有权等规范的认可和均衡。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就自由和平等两大价值目标进行了争论,形成了以哈耶克、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右派,其主要特征是对个人自由的无限推崇,反对国家干预的再分配模式,强调市场的自行分配机制。这样无疑平等就缺失了,因为自由和每一个人获取自由的能力是不一样的。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左派则认为自由和平等是可以相容的,其认为相容于差别原则。社会主义者历来是强调平等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的公平目标,是对自由与平等的均衡。同时也是对所有权的认可,尤其是劳动者对其劳动产品所有权的认可。这一点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最主要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最主要的价值取向。

其四,作为分配正义的公平是效率与平等的均衡。公平并不是平均,以公平为原则的分配更能调动广大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因而能促进生产的高效发展。

其五,作为分配正义的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分配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社会才能说实现了公平。社会的公平也给分配的公平实现提供各种机制。因为分配公平目标的实现是全社会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收入分配改革所涉及的是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等社会有机体各个方面的改革,而不是单纯的就分配改革而改革。

6.1.1.2 公平作为分配正义首要目标的必然性

在众多的价值目标中,为何公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首要价值目标?罗尔斯在论证作为公平的正义,指的是:“意味着正义原则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或者说,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一致产生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1]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侧重的是从契约公平达成的方向来论证的。但是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则不是立足于契约的达成,因此,作为公平的正义其必然性来源也不同。

通过对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的梳理和归纳,我们可以得知:任何分配正义价值目标的出现并不是凭空出现的,既不是理性演绎的结果,也不是契约的构建,而是基于社会生产交换等客观历史和实践基础上产生。同时一定社会时空的价值目标具有内在的张力,其中,包括社会生产分配事实与价值目标之间的张力,也包括作为引领社会发展的应然目标与实然目标的张力。故此,公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首要价值目标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历史时空和生产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同时公平也是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分配实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共同富裕价值目标之间张力之间的着力点。

首先,公平来源于现代生产方式。公平是一个典型的现代性概念,是现代社会以来,社会分层化以后调节各种关系的一个价值概念,其核心的理念在于公共性和不偏不倚性,强调以同一的标准对待所有的社会阶层和群体。公平是现代化大生产和社会分工多样化下,调节社会各阶层分配的价值概念。其目的在于用同一标准对所有社会群体进行分配,而不是像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用不同的标准对待不同的社会群体。因此,在古代的等级制社会中,怎么也不会出现公平的价值概念,只有在现代化大生产的生产方式下,在人类社会从以人的依赖性发展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相对自由的社会阶段才能出现。

其次,分配公平来源于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的等价交换客观上要求以公平为价值目标进行分配。马克思曾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等价交换下的分配正义原则进行了探讨。在对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按劳分配进行解析的时候说道:“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说才存在,不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从这里可见,等价物的交换作为资产阶级的权利是历史存在的,即等价交换原则是商品经济时代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共同存在的原则。在等价交换过程中,必然承认分配的公平性,即以同一尺度来计量。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因为存在着等价交换的资产阶级权利,故此,交换以劳动为同一尺度进行分配。其分配的结果必然有差距,是形式上的平等,但却是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所决定的。在存在着市场经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价交换更是现实的存在着,因为其分配也必然以同一尺度进行分配,只不过这里的尺度是贡献,包括劳动的贡献也包括要素的贡献,同时这里的分配结果也是存在差异的。因此,等价交换的客观性存在必然会要求分配的公平性。

再次,作为公平的分配正义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的,也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结合,客观上也要求分配的公平,以同一标准进行分配,不偏不倚,在机会平等、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形成有一定差距的结果公平。自党的十七大开始调整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以来,社会公平、分配的公平就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取向的主流。党的十八大更是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公平作为分配正义的首要价值目标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取向的。

最后,作为公平的分配正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里面是可以得到共识证成的。在现代化的背景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由,平等,民主的理念已然得到共识,这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可以得到明确的证实。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就是一个不断打破既有的以特殊样式存在的集权等级制,使社会开放并不断获得活力的过程。这是一个基本的历史趋向,任何人都无法改变。因此,在这个背景下的分配原则必须是一个能平等的保证每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选择,必须得到所有人的认证。唯有不偏不倚的公平方能取得这样的认证。所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以公平为分配正义的首要价值原则,而不是自由主义的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平等主义,更不是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或社群主义的多元的共同善。所谓的公平就是指的不偏不倚,不偏私,是自由与平等的均衡,是能保证每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选择的理念。

综上所述,立足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基础和方法,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历史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发展必须首先以公平为首要价值目标。实现公平这一实然目标与共同富裕、每一个人全面自由发展应然目标的辩证统一。即在实现分配公平的基础上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和保障每一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机会。以公平为价值目标的分配正义,包括初次分配中以贡献为标准的初次分配和以补偿为标准的再分配两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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