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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植公平正义观念的文化土壤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在的问题是,当人们把罗尔斯关于“公平正义”的观念移植到当代中国社会的语境中来加以讨论和应用时,它是否具有现实性?我们认为,罗尔斯关于公平正义的观念乃是一种反思的政治哲学观念,这种观念正是以启蒙意识及其所蕴含的普遍价值的充分发展为前提的。这就深刻地启示我们,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公平正义的观念要得到人们的普遍理解、接受和认同,就要先行地培植其相应的文化土壤。

第七章 培植公平正义观念的文化土壤[1]

众所周知,“公平”(fairness)、“正义”(justice)这两个概念在古代文化的语境中就已经形成,并暗含着对当时的社会等级制度的认可。比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并讨论了“正义”问题,但他同时又把国家的统治者和臣民按照社会分工划分为三个不同的等级,马克思为此而批评道:“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分工被说成是国家的构成原则,就这一点说,他的理想国只是埃及种性制度在雅典的理想化。”[2]与古代观念不同的是,自启蒙运动以来,“公平”和“正义”这两个概念不但被置于普遍人权、独立人格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的基础上,也被置于民主政治体制的框架中。

然而,在20世纪中,在富有启蒙精神和民主传统的西方国家中,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法西斯主义的兴起和衰落、1968年巴黎的五月风暴等一系列重大的历史事件,使政治哲学家们开始重新反思在启蒙和现代性的发展进程中形成的那些政治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比如,当“民主”与“自由”发生冲突时,究竟哪个优先?当“公平”与“正义”产生矛盾时,到底哪个重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1971)中提出了著名的“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的新观念。这个新观念也可以被简称为“公平正义”,即把“公平”和“正义”的内涵综合起来,并用“公平”来限制“正义”的含义。

现在的问题是,当人们把罗尔斯关于“公平正义”的观念移植到当代中国社会的语境中来加以讨论和应用时,它是否具有现实性?显然,在我们看来,当代中国社会还缺乏与这样的观念相切合的文化土壤。人所共知,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等级制社会,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兴起的思想文化上的启蒙运动,在当时更为紧迫的民族救亡运动的挤压下,不断地被边缘化。当中华民族争得自己的独立地位后,启蒙意识也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尽管启蒙所蕴含的那些普遍价值,如珍爱生命、尊重人格、维护人权、追求自由、倡导民主、提倡公平、坚持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等,在理论上得到了充分的重视,政府也努力在实践上和制度安排上采取了一些适合于启蒙意识发展的措施,但由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在总体上未经受启蒙的洗礼,而片面倡导的集体主义形式(如人民公社、人才单位所有制等),又把集体与个人(包括个性)割裂开来,并抽象地对立起来。由此可见,在当代中国社会的语境中,启蒙不但不是一个过时的课题,相反,仍然是一个充满生命活力的、值得人们高度重视的课题。

我们认为,罗尔斯关于公平正义的观念乃是一种反思的政治哲学观念,这种观念正是以启蒙意识及其所蕴含的普遍价值的充分发展为前提的。这就深刻地启示我们,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公平正义的观念要得到人们的普遍理解、接受和认同,就要先行地培植其相应的文化土壤。这种文化土壤既为启蒙意识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又为人们站在当今时代的高度重新反思启蒙意识中存在的问题创造了条件。我们把下面四个方面——形成自觉的法权人格、确立普遍的道德实践主体、全面认识启蒙的两重性和深刻反省无意识层面——理解为需要加以培植的文化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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