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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体系中的利益分配问题

时间:2022-08-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利益分配作为与风险分摊相生相伴的一对共同体,不仅是整个价值创造过程中的核心的问题,也是各个创新组织最为关心的问题。这样做能够避免销售周期滞后与价值创造周期的问题,能够更准确地估计创新体系在某一特定时点的可分配利益。不论在什么样的创新体系中,利益分配问题始终是各个创新主体的敏感话题,不讲原则的随意分配显然不能获得各个组织的一致认可。

利益分配作为与风险分摊相生相伴的一对共同体,不仅是整个价值创造过程中的核心的问题,也是各个创新组织最为关心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的一点就是进行利益分配的必要性。钟裕高(1996)指出:“人类经济活动的过程,实质是追求价值创新或价值改善的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处表现为利益获得的增长,或者原有利益状态的改善。但事实上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存在着许多差别,有的单从眼前利益出发或单从局部利益出发,缺乏长远的、全局的眼光,这就不能算做劳动效果的最优化;只是那些既能使人们眼前利益得到满足,又能满足人们的长远利益的,这才是最有效的劳动。所以在追求价值中,必须提倡追求全局的长远的价值创新或价值改善。”[21]

进行利益分配的主体就是利益相关者;最早正式使用“利益相关者”一词的经济学家是Ansoff,他认为要制定理想的企业目标,就必须综合平衡考虑企业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冲突的索取权,他们可能包括管理人员、工人、股东、供应商以及顾客。1984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曼给出了一个颇为广义的定义,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所影响的任何个人或群体。这个定义不仅将影响企业目标的个人和群体视为利益相关者,同时还将受企业目标实现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影响的个人和群体看做利益相关者,这样就将当地社区、政府部门、环境保护主义者等实体都纳入利益相关者管理的研究范畴,大大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的内涵(见图3-5)。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5(11):75—76" class="calibre11">[22]

图3-5 利益相关者概念

在市场自由配置利益的过程中由于种种机制的不健全和信息的不对称,常常出现利益分配不合理的问题,这不仅大大影响了整合创新体系的公平性原则,也挫伤了那些本应该获取更高收益的组织的积极性。为了能够对创新利益进行合理的分配,我们应该明确各方在利益创造过程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包括承担的风险、资源的投入等。只有明晰了利益分配问题,我们才能对创新体系进行更好的监督和管理,引导组织中的各个成员在协同创新体制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作用,保障创新体系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于协同创新机制这样一个复杂的创新系统,利益分配往往是组织者感到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这不仅仅因为协同创新体系涉及的参与方众多,相互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还在于整个运行机制时刻处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很难找到一种一劳永逸的静态利益分配范式。随着情境的变迁利益分配模式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地调整,防止一些组织机构利用利益分配在某些时点的不合理进行套利等违约行为。因此,我们需要在动态平衡的原则指导下合理地确定利益分配的模式以及各方在利益分配中所占的比例。

陈劲、阳银娟(2011)认为在协同创新机制实现的利益中主要有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两大方面。其中前者一般通过有形资产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一些社会利益,如商标、信誉等无形资产现阶段还难以被量化,我们应当以另外的形式单独计量。由于社会利益涉及的影响范围更广,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更为复杂,因此更加难以计量。此外,对于创新体系中利益的分配方法还有很多,雷永(2008)认为可以按照其可获得性和可量化程度分为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有形利益是指联盟成员能够直接获得,并且具有很高的可量化性的利益。有形利益是产学研联盟成员参与联盟的内在动力和追求的目标,它的多少体现了联盟效率和绩效。”论文,2008:19" class="calibre11">[23]

综观学术界对利益的分类,尽管提法有所不同,但是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最直接的利益表现形式无疑是创新过程中创造的利润,这里所指的利润和会计学中的含义类似,都是所获得的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收入减去各种成本后的收益。第二,作为实现最终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和服务在销售之前实际上已经具有价值实现的功能。协同创新机制中的各个主体通过合作的方式创造出来的这些还未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和服务甚至是半成品,实际上已经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对于价值的衡量在这里我们并不采用类似GDP计算中只计算最终产品价值的方法,即不以最终产品和服务的销售收入作为利益计量的方法,而是以实际创造的“价值”为基础,类似于将财务管理中存货的价值考虑在内的思路。这样做能够避免销售周期滞后与价值创造周期的问题,能够更准确地估计创新体系在某一特定时点的可分配利益。第三,技术转让收益。这也是协同创新系统中各个创新主体在合作研发的过程中经常碰到的情况,比如高校或者科研机构将自身具备的某些技术或是研发成果转让给企业,从中获取收益,也是利益组成的一个重要部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技术是广义上的含义,所有在研发过程中设计、制造甚至是营销和管理上一些独具特色的发明或是策略都是可以转让的。与上一点类似,如果这些技术还没有真正转让给企业以获得真实收益,也是应该计入创新体系可分配利益的。第四,协同创新体系的核心就是“协同”的过程,各个主体在相互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中能够直接或是间接学习到对方的一些可贵的经验和能力,通过不断消化这些“知识”主体可以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这也是为什么协同创新能达到“1+1>2”的重要原因。第五,还有一些无形资产也是我们在考虑可分配利益的过程中不能忽视的,比如说商誉、商标和品牌,这些都是创新主体通过协同创新机制实现的社会效益,它不仅提升了高校、科技机构和企业的形象,也加速和扩大了创新体系的社会效应向经济效益的转化,进一步提升了组织的市场份额,取得可观收益也就变得水到渠成了。

不论在什么样的创新体系中,利益分配问题始终是各个创新主体的敏感话题,不讲原则的随意分配显然不能获得各个组织的一致认可。我们都知道,协同创新体系首先关注的不是各个主体所得到的利益,而是从战略性高度审视整个创新系统能够实现的共同利益。但是微观主体对于利益分配的反应又直接影响到整个协同创新体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我们在进行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务必做到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对于系统创新利益的获取,也尽量避免使用不科学的利益分配方式,因此利益分配的原则就显得至关重要。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的概括大同小异,总的来看利益分配应该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点:第一,平等性原则。在协同创新体系中各个主体的社会地位往往各不相同,但是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绝不能根据创新主体的实力或是规模来进行利益分配。换句话说,各个主体在创新体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协同创新机制长期稳定的发展,才能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第二,公平性原则。各个主体必须时刻意识到自身是作为整体的一部分进行系统的协同而不是一味的“单干”,应该时刻团结在系统的指导下,但是这里的公平也并非绝对意义的“完全一致”,在利益分配过程中还是要根据各自实现的绩效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提高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总之,兼顾效益的公平才是协同创新体系应该遵循的最佳原则。第三,协商性原则。创新系统利益分配的过程不是其中的某一个或是少数几个主体可以直接拍板决定的,必须经过所有参与方——不只是创新主体,还包括科研中介、金融中介以及政府的共同协商讨论。这是一个参与方众多的群体决策过程。通过系统博弈实现的各方均较为满意的利益分配方案才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在协商的过程中各方应该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充分照顾其他组织的实际情况,本着互利共赢的指导思想,通过充分的讨论协商决定利益分配方案。

那么究竟应当根据那些具体因素制定利益分配的方案呢?这里我们应该尽量全面地对所有影响利益分配的因素进行一个系统性的总结,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

1.各方对创新系统的贡献程度

这是协同创新利益分配的首要原则。对于参与创新体系的各方来说,由于各自的资源禀赋有所差异,创新能力以及核心竞争力往往不尽相同,因此各自为整体创造的价值也大小不一。作为协同创新体系的管理方来说,应当完善价值评价体系,根据参与各方对创新系统的贡献进行利益分分配,这与我们之前提到的公平兼顾效益的利益分配原则也是遥相呼应的。

2.各方在创新过程中的投入

创新前期的研发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投资的过程,资源优势互补的各方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资金、仪器、技术以及人力资源的投入,作为价值评估部门应当使用特定的计量方法将它们一并量化统一计量对于系统的总投入,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利益分分配。而对于投入资源价值的确定,刘学、庄乾志(1998)认为应当注意一下几个问题:(1)人力资本的价格取决于人力资本的稀缺性,或者人力资本的替代弹性。稀缺性低、替代弹性高的人力资本,如普通技术工人,则其价格较低;而替代弹性低、高度稀缺的人力资本,比如能提出创新构想并将其实现的专业化人才,则往往具有更高的价值。(2)可重复使用的科研仪器,设备等价值可按照折旧来计算。(3)资金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实际数量,还要考虑融资成本。[24]

3.各方在创新过程中承担的风险水平

在之前我们已经提到,协同创新面临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比如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对于这些风险我们既应当充分予以重视并采取适当的策略进行规避,也应该科学地正视它们,根据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承担较大风险的组织和个体进行与风险水平向适应的利益补偿。因此,我们可以根据风险水平的大小来调整原有的利益分配方案。数学上对于风险计量的方法不胜枚举,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Shapley值法模型,这是由L.S.Shapley在1953年提出的解决n个人合作策略(cooperative n-person game)问题的一种数学方法。对于模型的数理基础这里不再赘述,总之将Shapley值法应用在协同创新的利益分配过程中,可以对参与各方的风险水平进行较为科学的计量,避免平均分配、吃大锅饭的现象,充分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李霞、宋素玲、穆喜产(2008)认为Shapley值法没有考虑协同方在创新过程中所承受的风险损失问题,仅简单假设各方的创新风险损失比例是均等的。显然,这是一种理想状况,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协同创新的利益分配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风险就是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协同方的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可以降低组合所面临的整体风险,但整体风险并不等同与企业风险,由于各企业所拥有的资源优势、所处的内外环境及在协同创新中分工的不同,导致他们在不同的协同组合中所面临的风险损失也不同,所以对承担风险损失大的企业应适当地增加他们的收益比重。因此他们对Shapley值法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即先求出不同组合中企业的贡献值与其所赋予权重的乘积,最后加和求出企业可分配的利益,也就是根据调整风险权重的方法确定利益分配,使得整个模型更为合理。这进一步体现了公平的利益分配原则。[25]

注释

[1]甄晓非,林全盛. 高科技企业知识增值与创新管理研究.科学管理研究,2012(3):90

[2]黄伟,吴洁,张朝宾等.基于知识链视角的知识价值增值模式研究.载:第四届(2009)中国管理学年会信息管理分会场论文集,2009

[3]于娱,施琴芬,朱卫未.我国高校知识价值增值效率研究——基于数据包络模型分析.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15):2

[4]陶锐.基于知识增值过程的企业知识价值链研究.科学决策,2009(5):46—47

[5]迈克尔•吉本斯等著,陈洪捷等译.知识生产的新模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6]赫尔曼•哈肯著,凌复华译.协同学.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05

[7]Chesbrough H,Vanhaverbeke W,West J.Open Innovation: Researching a New Paradig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

[8]陈劲,阳银娟.协同创新的理论基础与内涵.科学学研究,2012,30(2):161—164

[9]陈劲,徐莉芬.建立新的价值体系——评介管理学新著《竞争的未来》.管理学报,2004(2):244

[10]张永军,赵占波.企业价值评价与知识增值的研究.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1):56

[11]黄伟,吴洁,张朝宾等.基于知识链视角的知识价值增值模式研究.载:第四届(2009)中国管理学年会信息管理分会场论文集,2009

[12]范晓波.知识产权价值决定——以经济学价值理论为视角的考察.电子知识产权,2006(10):20—24

[13]袁晓东.知识产权交易成本分析.电子知识产权,2006(11):16—19

[14]陈劲,斯亚奇,谢芳.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动态选择.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1(11)

[15]赵成.风险资本、创新管理与价值创造.环渤海经济瞭望,2002(8):1—3

[16]张雪艳.国有企业管理必须重视交易成本.管理科学文摘,2006(4):30

[17]王国顺,周勇,汤捷.交易、治理与经济效率.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18]李校秋,邓利斌.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组织之问协调机制研究.中国外资,2009(7):237

[19]何卫平,张俊英,芮玉.基于工程项目风险分担的合作创新风险管理研究.改革与战略,2011(5):46—49

[20]何卫平,张俊英,马保川.合作创新风险分担研究.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8):44

[21]钟裕高.论经济活动中价值创造的规律性.价值工程,1996(6):7

[22]田晓霞,陈金梅.利益相关者价值创造、创新来源与机会.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5(11):75—76

[23]雷永.产学研联盟利益分配机制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2008:19

[24]刘学,庄乾志.合作创新的风险分摊与利益分配.科研管理,1998(5):31—35

[25]李霞,宋素玲,穆喜产.协同创新的风险分摊与利益分配问题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12):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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