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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的政策体系

时间:2022-08-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篇 协同创新的政策与环境阿罗于1962年指出:无论是完全竞争还是垄断市场结构下的创新,其创新水平都将低于社会最优水平。协同创新中的各创新主体都是国家创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应是政府公共政策所关注的重点。创新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灵魂和核心,政府的支持应主要表现在通过公共政策提高协同创新参与各方的创新能力,促进国家创新系统的完善。

第四篇 协同创新的政策与环境

阿罗于1962年指出:无论是完全竞争还是垄断市场结构下的创新,其创新水平都将低于社会最优水平。从此一个创新的非市场激励、以减少市场自然引致的创新水平与社会最优创新水平之间差距的问题应运而生。政府作为一种非市场力量,在国家创新体系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政府可以对市场失灵状态进行弥补,对创新行为加以引导。通过政府支持,可以用非市场的方法形成有利于创新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对创新进行导向和支持,充分发挥政府对创新的激励作用(魏勇、杜伟、曾令秋,2001)。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5(3):55—58" class="calibre11">[1]

若没有政府的推动,我国的创新系统就无法建立,更谈不上进一步完善。政府主要依靠公共政策和计划来达到创新目标。公共政策在形成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2]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政府在创新政策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努力、尝试和探索。因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必须有整体性的制度体制来保证,但是制度的执行又必须有完整的政策体系来确保,因此,良好完善的政策体系对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先后颁布了《中国专利法》和《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府从项目管理逐渐转向政策管理。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这是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比较全面的政策体系。《配套政策》在激励自主创新环境的营造,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推动,以及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方面作出了重要部署。《配套政策》将实施十个方面的配套政策,包括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教育与科普、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加强统筹协调。

基于政府在以往创新政策上积累的成果,以及为更好地促进协同创新在深度与广度上的拓展,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科技法律和科技政策的颁布制定来促进科技和经济有效结合的措施是值得借鉴的,应建立、健全、鼓励科技创新主体合作的法律制度,加强协同创新联合的外在环境建设,努力创建一个公平、公正的协同创新环境。协同创新中的各创新主体都是国家创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应是政府公共政策所关注的重点。创新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灵魂和核心,政府的支持应主要表现在通过公共政策提高协同创新参与各方的创新能力,促进国家创新系统的完善。在创新方面,公共政策的理论依据是各种与创新有关的理论,主要包括国家创新系统概念与方法[3][4][5],以及创新三螺旋模型。

政府必须基于以往的实践成果以及相关政策理论,大力开展与协同创新相关的理论研究与政策分析,制定财税金融、风险投资、专项贷款等协同创新市场的扶持政策、法律规范和管理办法,引导实现协同创新大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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