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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体系的交易成本问题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从协同创新的基本框架来看,这种更高层次的协调合作效应是通过两个方面来实行并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目的的:政府的行政引导以及中介机构对协同创新的支持。不仅如此,它还为产学研合作以及协同创新搭建了良好的平台,有利于降低创新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以及道德风险。

交易成本经济学是20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交易成本这个概念首先是科斯在1937年所提出的,他运用该理论阐述了一定的经济任务在何时通过市场完成,在何时通过企业完成。之后这个概念主要由威廉姆森发展,他着重分析交易过程中成本约束对交易结果的影响,以及为获得有效结果需要采取的治理机制。它是以交易为基本分析单位,通过对不同组织方式的交易费用进行具体的经济学分析,研究企业和市场互相替代的问题。之后张五常和诺斯将交易成本分成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进行讨论:从广义上来说,它指的是在经济中不能想象的一切成本,在这个孤立的经济体中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形式的经济组织。交易成本发生的前提是人们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威廉姆森,1985)。由于人们处于“多人社会”,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就存在界定、规范和处理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契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制度。在这个意义上,“交易成本就可以看做是经济制度运行成本”,(阿罗,1969)这就将所有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之外的费用全部纳入了交易成本范畴;从狭义的角度来说,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和事后,前者指的是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契约的成本,后者指的是交易已经发生之后的费用,如退出某种契约的费用、改变价格的费用、续约的费用等。(威廉姆森,1985)管理科学文摘,2006(4):30" class="calibre11">[16]

威廉姆森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基本逻辑是:以交易为基本分析单位,将每次交易视作一种契约。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人们在交易时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的各种或然状况并以双方都没有争议的语言写入契约中,因此契约天然地是不完全的。由于缔约双方都有机会主义倾向,都会采取各种策略行为来谋求自己的利益,因此缔约后双方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拒绝合作、失调、成本高昂的在谈判等危及缔约关系持续地、适应性地发展下去的情况。考虑到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再加上交易涉及的资产具有专用性,因此求助第三方(比如法庭)来维持契约关系,不仅成本巨大,而且可能根本无法证实。这就需要求助于一种私人秩序或者说治理结构来“注入秩序,转移冲突,实现双方共同利益”。(威廉姆森,2002a)不同性质的交易可以分成不同类型的契约,对应于不同类型的治理结构。最优的治理结构是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事前和事后交易费用的治理结构。因此,交易费用经济学也被威廉姆森称为“分离的结构选择分析”。王国顺,周勇,汤捷.交易、治理与经济效率.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class="calibre11">[17]

作为合作创新的高级形式,协同创新在降低组织和系统交易成本的过程中有着更为突出的表现。从组织形式来看,协同创新与合作创新似乎十分类似,都是多组织相互依赖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而这其中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协同”二字。何谓“协同创新”?这个概念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相互协调”的效应。学者H.Haken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研究自然物理系统之间的协调问题,之后协调问题被广泛应用于组织行为、人力系统、生态系统等社会领域。

根据Malone(1994)的观点,协调活动的产生首先来源于组织之间由于某种依赖而产生的冲突。而依赖关系的不同,使得处理这种冲突的协调机制也不同。他们从生产流程角度把基本的依赖关系分成三种:fit、sharing和flow。Flow关系是一个活动产生的资源被另一个活动使用,形成了下游活动对上游活动的依赖,如同供应链中上下游之间的关系;fit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活动共同产生资源,如同企业之间的横向合作产生的依赖关系;而sharing关系则是资源同时被多个活动使用,产生了资源在各个活动之间分配的依赖关系。活动能否顺利运行关键在于如何管理相互之间的依赖关系。图3-4清晰地反映了这三种依赖关系。[18]

图3-4 活动间的基本依赖关系(Malone & Crowston,1994)

协同创新机制根据不同的实际需求灵活整合了这三种依赖关系,使得资源配置达到效率的最大化,充分调动了组织内各主体的创新的积极性。而从协同创新的基本框架来看,这种更高层次的协调合作效应是通过两个方面来实行并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目的的:政府的行政引导以及中介机构对协同创新的支持。

第一,协同创新机制前所未有地提升了政府在创新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在之前的各种创新实践中我们往往只强调了学术界和产业界两方面的合作,认为政府的行政介入越少越好,就像我们之前对待市场经济的态度一样。但是市场终究不是万能的,无干预下的市场失灵时常发生就是最好的例子。特别是在现阶段的我国,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还不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待健全,这个时候就特别需要政府在适当的条件下予以行政上的协调和支持。对于创新系统而言,打造官产学三位一体的系统结构可以显著提升创新绩效;对于政府自身而言,以知识增值为核心的协同创新有利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降低失业率,实现资源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将政府引入到创新体系中“集中力量办大事”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更重要的是许多产学合作无法降低的交易成本通过协同创新得以显著改善,比如说谈判成本和履约成本。在缺乏政府宏观引导的条件下这两种交易成本可谓难以逾越的鸿沟,但是通过政府的斡旋和调解,产业界和学术界在谈判和履约的过程中不再简单地将另一方视为“对手方”,而能够站在更高的高度用整体系统的利益得失来进行行为决策,这主要得益于政府的信誉保障和权威引导,这两方面的交易成本因此得以大大降低。

第二,中介机构的大量引入使得整个创新组织更为灵活和合理。与产学合作创新相比,协同创新系统中不仅仅只有产学业和学术界的两大创新主体,多种中介机构的参与更是大大提升了创新效率,充分降低了交易成本和风险。这里重点探讨的是科技中介机构和金融中介结构。其中科技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各类大学科技园以及创业园、孵化器等组织,产学双方将一些研发的中间阶段放在这些科技中介机构中进行,可以充分利用它们自身的资源和技术优势,通过这些组织专业化的科研过程管理显著提升研发效率,为产学双方减轻负担。不仅如此,它还为产学研合作以及协同创新搭建了良好的平台,有利于降低创新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以及道德风险。一是面向科技重大专项(或重大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一批可实现科技重点突破的协同创新平台,如新药研制、核高基、海洋科学与工程等重大专项,都离不开科技中介机构的大力协助。通过重大专项和重大工程的部署实施,瞄准目标产品和工程,继承各类科技资源,坚持产学研用结合,加强各类承担主体的联合,建设支撑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工程的组织实施。二是面向产业技术创新,建设国家层面培育战略新兴产业的协同创新平台,以重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形成未来主导产业,协调相关创新组织,统筹加强科研设施建设和研发投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崛起,力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主导产业,带动产业结构调整。这些都是科技中介机构给协同创新体系带来的新的活力。

而协同创新中介机构的另一大组成部分——金融中介机构的引入,更是为解决产学合作中的老大难问题——资金问题注入了一针强心剂。众所周知,金融中介机构是指从资金的盈余单位吸收资金提供给资金赤字单位以及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经济体。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主要有信用创造、清算支付、资源配置、信息提供和风险管理等几个方面。作为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的银行,在大型国有企业的融资问题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是,面对一些中小型的“潜力股”企业,特别是在协同创新系统中前景光明但是存在一定风险的项目,那些大型金融中介机构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指标考虑往往敬而远之,这时候就需要涌现出一大批有着较低融资成本、富有活力的金融中介机构的参与来盘活整个创新体系的融资需求。现阶段最为风靡的两大创新融资市场无疑是风险投资和创业板。首先是风险投资。当年美国盛极一时的“128公路”经济带最终被后起之秀“硅谷”所打败,就是因为后者引入了风险投资机制,充分满足了创新活动的资金需求。风险投资在创新体系中有以下几点作用:(1)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2)为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提供增值服务;(3)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过滤器。当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难以通过传统融资方式获得低成本资金的时候,风险投资就成了它们最好的选择之一。此外,创业板市场也为协同创新系统的融资过程注入了新的活力。2009年10月23日,我国的创业板市场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这就为协同创新体系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众所周知,创业板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可以说,创业板“小、快、灵”的特点简直是为高级产学研合作创新,即协同创新量身打造的融资平台,我们完全可以在其中大做文章,以丰富国家创新体系的融资渠道。引用厦门大学金融系系主任郑振龙教授的一句话,这就是“让不流动的流动起来,让不安全的安全起来”。当然,我们还需要在融资过程中不断制定相关的法规条例来完善创业板的融资功能,使之更为健康地为协同创新体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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