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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现阶段基本上形成了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以城乡集贸市场为辅的流通组织模式。冷链物流是一项系统工程,指冷藏冷冻类农产品在生产、贮藏、运输、销售至消费者前的各个环节始终处于规定的低温环境,以保证食品质量,减少食品损耗。当前我国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和装备所占的比例较低,常常使鲜活农产品丰收后因不能及时运输和冷藏仓储不健全而腐烂变质,产区农户损失巨大。

在我国现阶段基本上形成了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以城乡集贸市场为辅的流通组织模式。其外延不断扩大,向上游联系种植、养殖、加工、检疫、运输等环节,向下游联系配送、零售、消费等环节,构成了一个完整产业链。但我国多数农户的生产经营是单户经营的形式,农产品的销售多为分散方式,农产品的大流通、大市场、大公司体系尚未形成。

目前我国农产品物流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农户或基地—运销大户

运销大户建立与批发商稳定的购销业务关系,也有一些运销大户在全国各大城市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直接设立窗口。这种农产品物流方式在我国农产品流通中占有较大的比例。

2.农户—客商

这一物流方式也较为普遍,如大型连锁超市、农贸市场的批发商等在农产品收获时直接到农户田头收购。

3.农户或基地—加工企业

这种方式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将自己基地的初级农产品和从农户手中收购来的农产品经过加工后或直接出口,或出厂销售给内地的批发商,或设立窗口直接零售到消费者手中。

4.农户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社员和基地上的农产品收购来,或销售给与自己有业务关系的批发商,或将农产品运往自己在外地设立的批发窗口、零售窗口进行批发或零售。

5.农户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企业—出口

这一物流形式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流通的中介组织发挥作用。它们接受农业加工企业由于出口需要的委托,或发动本社社员,或自办生产基地,种植某种出口加工企业指定的农产品,然后按加工企业要求制定出生产操作规程,生产出符合出口加工企业要求的农产品,提供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按出口要求进行加工,然后外贸出口。

一方面,各个供应链环节都有各自不同的主体。生产主体在我国主要是分散经营的小农户,但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也有一些规模经营的农户联合体;中间代理环节的主体比较多样化,既有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包括政府主导和自发组织的各种专业协会),也有各种不同规模的私营收购代理公司;产地批发商和销地批发商的主体主要是以各种农产品批发市场为核心的购销商群体;目前我国农产品零售商的情况最复杂,包括各种农贸市场、规模不同的超市及综合性的零售店和地摊等。另一方面,从物流整体来看,农产品物流的主体包括自营主体、第三方物流主体。第三方物流虽然将有很大发展,但自营物流仍占主导地位,专业运输公司、专业仓储公司等比较匮乏。此外,现阶段发展较为盛行的农业行业协会组织还不健全,且缺乏必要的物流知识和收集加工信息的能力,起不到行业规范和自律作用,农产品加工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农产品吞吐能力较低。

农产品物流主体繁多且分散,对农产品的采购、运输、加工、仓储、包装、配送远没有形成规范的管理和控制机制,使农产品在生产物流、供应物流、销售物流方面的秩序混乱,造成我国农产品物流组织的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低,服务质量满足不了市场需求,致使农产品物流发展面临市场的需求约束。

冷链物流是一项系统工程,指冷藏冷冻类农产品在生产、贮藏、运输、销售至消费者前的各个环节始终处于规定的低温环境,以保证食品质量,减少食品损耗。它是以冷冻工艺学为基础、以制冷技术为手段的低温物流过程。冷链物流技术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包括蔬菜等在内的初级农产品、包括速冻食品等在内的加工食品以及特殊商品。当前我国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和装备所占的比例较低,常常使鲜活农产品丰收后因不能及时运输和冷藏仓储不健全而腐烂变质,产区农户损失巨大。造成我国农产品损耗的原因有二:第一,农产品冷链环节中采摘后仓储和运输的不及时,冷链流通网络不健全,缺乏完善的冷链体系;第二,农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农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冷冻保鲜理论认识不足以及技术和设备落后。

物流信息技术主要包括信息标准化技术、信息编码技术、信息标识技术、信息传输技术、信息处理技术、信息跟踪技术等。物流信息化是指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整合物流业务流程,使物流运作向着规模化、网络化运作的方向发展。

物流信息技术在农产品物流中的应用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第一,使市场价格的信息、消费者反馈的信息及时传递到生产者,从而减少生产者之间的盲目生产、过度竞争,减轻生产者承受市场风险的压力并使其从容应对农产品物流中所发生的异常事件;第二,加强物流系统各环节之间的联系,有效的信息共享可以避免各个环节效益背反现象的大量出现,从而促进系统整体效率和竞争力的提高,使物流领域的各参与方受益。物流信息技术多运用于农产品物流信息平台,平台应当包括的功能有:第一,动态反映农产品生产的布局;第二,促使农产品生产、流通信息的有效共享;第三,对农产品物流中的异常事件能迅速做出反应;第四,对各阶段的农产品进行有效追踪。

相比于发达国家,当前我国农产品物流信息化水平很低,一方面物流信息的基础设施和网络建设薄弱,物流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低,农产品信息无法在农产品物流体系中的各成员间实现有效共享。如大多数批发市场没有专门的信息网络平台,即使建有信息系统,但信息网络仍不健全,缺乏连续的信息。另一方面,物流运作主体应用信息能力低。信息的有限性使运销业主与产地农民获得农产品供求与价格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产销地价格差距大,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存在着价格欺诈现象,且农产品的安全可追溯问题难以有效解决。

农产品物流标准体系是指农产品物流领域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有机整体,是对农产品物流领域中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的规定,其目标是通过采用标准化的生产、加工、流通方式,实现农产品安全、高效的流通,以促进农产品公平贸易。农产品物流标准是该体系中的核心元素,它是指在农产品流通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物流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

农产品物流标准体系的实施范围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贸易、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以及对农产品物流标准本身的研究、管理、运行等。它的实施涉及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中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活动,以及物流技术和物流过程中的诸要素管理等标准。农产品物流标准的实施对象主要有三类:一是农产品、物流方面的技术术语、标志、符号、代号;二是农产品物流的环境条件、技术和管理技术的一般要求;三是农产品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及技术、信息、服务等的具体要求。

(1)物流的复杂系统,决定了管理上的复杂性;

(2)从局部系统寻找共同的基点,形成物流标准化的核心;

(3)系统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系统内部各环节的有机联系是系统能否生存的首要条件;

(4)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修订周期短;

(5)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企业为主体,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引导;

(6)物流的国际性更加突出。

规范化和标准化是农产品物流现代化的关键和基础,是现代市场流通系统发展的必要条件。从国际范围来看,许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民和消费者利益,都根据自身市场特点建立本国的规范标准,并以此影响国际标准,使自己取得国际贸易的有利地位。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业标准化工作刚刚起步,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1)交通运输和仓储的设施、设备、器具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

(2)物流标识混乱,缺乏标准规范;

(3)流通业电子数据缺乏统一标准,物流信息不对称;

(4)商品条码未能全面普及应用;

(5)相当部分农产品缺乏标准,特别是质量等级标准。

现代农产品物流系统标准化建设应着重于农产品物流的独特性方面,多数物流标准的实施应坚持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把握好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可以在某些发展较快的行业、地区甚至企业先期设计、推广和实施。例如,在信息技术标准化方面,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信息标准化技术是条形码技术、EDI技术。应率先在发展较快的地区以及新建的超市、产品配送中心推广条形码技术、EDI技术,然后再逐步向农产品供应链的全过程推广。有一些物流标准必须强制统一实施,例如生鲜农产品的检验检疫标准必须在各地区、各行业强制统一实施。可以在沿海发达地区内强化严格的检验检疫标准,建立农产品身份证制度、责任可追溯制度。

农产品物流政策体系就是在政府意志及物流规划下,制定有利于发展现代物流的政策法规。我国现行的物流政策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体系、两个层次。所谓两大体系即法律类政策和行政类政策,两个层次是指全国性政策和地方性政策。我国的物流产业正处于发展初期,专门性、综合性的法律、法规较少,指导物流产业发展的法规主要是按行业划分的法律、法规。其中,与农产品物流产业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与之相配套,由国务院或各主管部委经国务院批准出台了许多配套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8)等。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农产品物流政策体系,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现有的物流政策,特别是法律类政策还是比较全面的,从而基本上可以维护我国农产品物流领域的经济秩序,但是,从现代高效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要求的角度看,我国农产品物流政策体系建设还存在以下问题。

我国目前施行的农产品物流政策和法律法规,许多内容还是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下来的,对市场经济原则体现和贯彻得不够充分,缺乏对全球化、国际化背景的考虑。例如,我国开放物流市场,允许外资物流企业进入与国内物流企业展开竞争,但在税收政策方面外资企业却享有超国民待遇;中小民营物流企业在融资信贷、用地标准等方面所遇到的一系列政策问题都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建立一个专业性强的、有前瞻性的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现代物流特性的政策法规体系势在必行

现代农产品物流是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复合型产业,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许多方面都有不同程度关联。我国农产品物流的发展涉及国家发改委、商务、交通、铁道、民航、邮政、海关、质检、公安、信息等相关政府部门。各部门表面上是齐抓共管,实际上往往从各自利益出发,各行其是,政出多门,造成条块分割严重。我国现行的农产品物流政策法规缺乏统筹规划和整体协调,缺乏现代物流业发展所要求的系统性和专业性,甚至出现职能重叠、政策冲突现象,使执行机关和物流企业无所适从,难以认识和把握物流政策的精髓、规律,难以协调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产业优势和推动我国现代物流的发展,最终也影响了政策法规的权威性。

我国传统的物流政策法规在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目前,我国尚无具有直接可操作的现代农产品物流综合性政策法规,各部委或地方多以“办法”“意见”“通知”等形式颁布一些促进农产品物流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强制效力,只适合作为司法审判的参照性依据,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利于对物流主体行为起到引导与制约作用。一些传统的运输类、仓储类法规由于受到部门职能分割影响,无法体现现代物流“一体化、大流通”的特点,在实践中经常无法操作。

现代物流形成集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物流信息处理等在内的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服务。但是,我国现有的一些农产品物流政策法规无法对物流活动进行有效规范。例如,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因不同物流环节的业务性质,可以作为代理人、承运人、仓储经营人、批发商等,从而具有不同的法律身份,法律关系种类繁多,甚至性质迥异。这些法律在责任构成、责任形式、责任范围、诉讼时效、诉讼管辖、举证责任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会使第三方物流运营人产生不同的法律风险,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对此,我国目前尚未有相关的政策法规对第三方物流运营商的法律地位加以调整与规范。

此外,现代农产品物流的法定标准、物流市场的准入制度、规范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健全农产品市场管理法规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对于农产品物流而言,产品的特殊性对物流行业的从业人员素质、水平、服务要求很高。人才缺乏是我国农产品物流发展的最大制约因素。现代农产品物流是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现代物流技术的创新相伴而行的,迫切需要适应时代发展特别是适应加入WTO后对农产品物流要求的懂经营、会管理的专门人才。而目前这方面人才是最缺的。因此,应针对农产品物流管理交叉性、实践性和成长性的学科特点,从社会与企业的需求出发,明确物流管理人才的培养目标。可以在尽可能多的高等院校中设置物流管理专业,并为工商管理及相关专业的学生开设物流课程。或者全面开展物流在职教育,推广物流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例如仓储工程师、配送工程师等职业资格认证。所有物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职业教育,经过考试获得上述工程师资格后,才能从事有关的物流工作。解决农产品物流人才缺乏的问题,只能靠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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