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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法学教育质量标准的必要性及路径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二章 建立我国法学教育质量标准的必要性及路径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随着教育规模的扩张,教育质量成为高等教育的生命线,也成为中外教育机构竞争力水平高低的标志。教育质量标准及其保障制度是教育质量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章 建立我国法学教育质量标准的必要性及路径

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随着教育规模的扩张,教育质量成为高等教育的生命线,也成为中外教育机构竞争力水平高低的标志。《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教育质量标准及其保障制度是教育质量建设的重要内容。

法学教育标准是我国国家教育标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各个学科专业的特性、规律的差异性,在我国各专业不可能实行完全统一的质量标准。研究法学教育标准的“个性”规律、特点、要素、适用范围、实体规则、实施的程序、保证举措等,一是方面有助于发现国家层面教育标准的共性规律,一方面也能为其他学科质量标准的建设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国法学教育质量标准建设现状

(一)我国无教育质量标准立法只有教育质量标准政策文件

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只有关于举办高等教育基本条件方面的规定,还没有条文涉及高等教育质量标准的内容,更无与其配套的教育质量标准专门法规。只有一些政策性文件对此有要求。现有教育质量标准政策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质量标准“不完善”。现有教育政策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定往往过于概括、笼统,只有原则要求,没有具体标准。同时,质量标准不系统还表现在缺乏分科、分类的标准。第二,质量标准“不规范”。由于质量标准不完善,相关教育政策的现状是,国家层面没有形成明确的教育质量国家标准。第三,质量标准“不配套”。教育质量标准需与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相配套,都是教育质量标准不可或缺的部分。在现实中,二者却明显存在着不配套、相分离甚至本末倒置的情况。一是由于各级各类教育质量标准普遍存在的不明确、不规范,演化成了各地、各学科、各学段在实施教育质量管理过程中,都形成了各行其是的“自我”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二是现行标准流于“原则化”,有的领域有了要求,而没有配套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1]

(二)法学教育质量缺乏权威和成熟的标准

为保证教育质量,我国自1994年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试点评估。自2003年开始,教育部正式确立了周期性教学工作评估制度。2001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提出了法学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的指标体系和程序。2004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这两个《方案》都是法学教育质量的评估依据。在评估适用过程中暴露出评估指标体系比较单一,不利于分类指导、评估指标设计可操作性较差等问题。[2]2009年针对本科法学教育提出了《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教学规范》。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部署,法学学科评议组2010年上半年已经着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

http://www.cnsaes.org/homepage/html/magazine/jyfzyj/jyfzyj_ldzb/2763.html,于2011年3月20日检索。神,结合法学学科的具体特点,制定《法学学科硕士、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不包括法律专业硕士),准备用于对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培养目标、基本能力、知识结构、基本素质、学术能力、培养条件提出指导性标准,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准备发布供各法学研究生培养单位参考,目前,只是一个初步方案,尚不成熟。

(三)我国部分院系正在积极探索法学教育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六年制法学实验班”、上海交通大学法科特班试办方案、汕头大学法学院“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山东大学的“五个课堂”+“两种经历”等。中政大与吉林高院联手培养证据科学领域专家型法官、湖北首创“检校合作”模式培养检察专业法学硕士等。以上不同人才培养模式都提出了不同的法学教育标准,但都属于试点探索阶段。广西大学提出的培养具有“三个一”素质适应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需要的中高级法律人才。“三个一”即:“一颗公心”,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有公正、公平和伸张正义的法律理念,以及支撑这一理念的专业能力;“一支硬笔”,具有准确、严谨的文字表达能力;“一张铁嘴”,具有很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敏捷的应变能力。[3]汕头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国际化改革的行动旨在全国率先形成具有国际化特色的法学专业。主要集中在“师、语、书、生、向、业”六要素的改革。即师资队伍国际化、双语教学国际化、教材图书国际化、学生活动国际化、专业方向国际化、毕业去向国际化。[4]不管是“中高级法律人才”、“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还是“国际化人才”,作为法律人才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什么?不同人才的区分标准和判定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院校提出的人才培养标准是否科学,有依据,并能得到法学教育界同行和社会的认可?这些院校提出法学教育的标准科学性、普遍适用性、可操作性都需要时间的检验。所以,通用于全国的法学院系法学教育标准需要仔细的考量之后才能制定出来。

二、构建我国法学教育质量标准的必要性

(一)能够化解我国法学教育危机

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img12生达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30年增长了260多倍。[5]表象繁荣的背后也存在着巨大的隐忧: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0年就业蓝皮书《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发布。蓝皮书指出,法学等8个专业连续3年失业人数最多。究其原因与法学教育规模的严重失调、法学毕业生的素质存在缺陷、法学院数量盲目膨胀、法学专业盲目扩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脱节、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经济利益与既得利益的驱动导致我国法律教育机构设立混乱、大学“行政化”对法学教师精力投入和引导与教学目标的错位等有密切关系。早在2005年,北大教授贺卫方就认为:“中国法学教育:迟到的兴起,早来的危机”。目前,“危机”呈扩大化的趋势,针对上述形势,更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法学教育质量标准体系。根据办学条件、培养质量、就业情况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对法学教育质量和规模进行评估和调控,逐步实现全国法学教育朝着标准规范、资源优化、结构合理的方向科学发展。立、互联网上的隐私保护的法律、新闻报道中的言论自由、客观报道与诽谤恶意中伤的法律界限、保险理赔中的法律问题。单纯的法律人才和单纯的其他学科型的人才都是做不好的。

二是缺少外向型、国际化的法律人才。现在国内大学法学院培养的人才都是内向型的,在国内从事法律业务,代表公司、企业、个人、政府从事法律业务,去打官司。随着改革开放越来越深入,我国国际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已经跟世界经济连成一体。虽然,在涉外交往中产生大量的法律问题,但是,没有多少法律工作者能够解决。据统计,全国现在几十万律师,却没有几千人是可以直接用外文来处理法律业务、处理国际官司的。在中国人才紧缺榜上涉外法律高端人才赫然名列前茅。律师事务所因缺乏三懂(懂外语、懂法律、懂经济或懂管理)人才,巨额标的额的涉外法律服务拿不下来的情况比比皆是。这几年情况尤其突出,每天看报纸,关于对我国产品的倾销与反倾销案件、中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案子是很多的,但会发现,我国的企业、政府在出庭的时候,请的不少律师都是外国人。这使中国的一些法律教育工作者觉得很没面子。的确,许多国内的法学院系尚不具备培养能代表我国企业、政府到国际上去从事诉讼业务的高端法律人才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

(二)可以优化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高素质的、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育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法律人才,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们的法学教育还不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完全适应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出以下两种人才的短缺:

一是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紧缺。学了法律还要懂其他专业知识的人才在我国是比较缺乏的。现在很多法律问题涉及到高科技方面的法律问题,比方说涉及到环境保护,只懂环境科学,却不知如何用法律来治理污染,给企业施加法律的约束。再如建筑上的法律问题、互联网上的侵权、互联网上的拍卖成立不成

面对法学人才培养中的问题,这就需要国家既要制定保障法律职业人才“有效的知识教育”、“有效的能力培养”的最低法学教育标准,不同类型的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又要鼓励高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全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

加强法学质量教育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科学的人才培养质量目标,建立一套包括质量监控、评估、分析、改进等环节的质量标准保证体系,对发展现代法学、激励和监控教学质量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推动教学方式改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重要意义。

(三)能够增强我国法学教育在教育全球化过程中竞争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兴起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运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不仅建立了五至七年不等的周期性高等教育质量认证制度,以此保障提高本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同时更广泛地开展国际与地区间的高等教育质量互认,大大促进了高等教育质量标准国际化。例如英国大学把国际化列入重要发展目标,不论是爱丁堡大学、伯明翰大学还是曼彻斯特大学,都非常强调国际化战略。爱丁堡大学的“四个确保”即:确保国际影响与知名度,让世界知道爱丁堡大学在干什么、为什么;确保吸引世界最好学生,不分国籍;确保科研实践水平世界一流,吸引世界一流人才来校工作;确保产生知识被应用,充分体现了它的国际化水准定位。国际化大学能够面向世界来观察高等教育发展,以国际视野来指导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将教育的视野从自己国家扩展到其他国家直至整个世界,把国际的、跨文化的、全球的观念融合到本校的教学、科研和服务等诸项功能中。[6]

教育国际化的好处是给这个国家带来滚滚的教育财源。英国的媒体公开宣布:“大学为英国经济带来巨额收益”,“高等教育产业的成长让它成为英国经济的主要产业”。据英国政府“绿皮书”中的数据:仅欧盟以外的国家在英国大学的留学生,每年就可带来55亿英镑的直接收入。[7]将知识优势能转化成为产业优势,教育成为赚取利润的国家赢利产业,前提是该国高等教育质量标准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进入21世纪,国家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法治力量的竞争,法治力量的竞争又体现在法律人才的竞争,而法律人才的竞争又体现为法律人才国际化的程度。[8]

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法学教育经验,建立适应世界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的法学教育标准,是参与高等教育国际竞争、增强我国法学教育在教育全球化过程中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三、建立我国法学教育质量标准制度的路径

(一)对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质量标准体系的政策性文件进行梳理

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种种问题。我国法学教育危机,一方面说明现有文件在该领域内已无法充分、有效规范法学教育质量;另一方面,说明需要为下一步提出质量标准和相关制度保障进行实证分析研究,提供丰富研究素材,进而导出正确的研究路径与范式,以期所作结论的客观、真实和有效。

(二)研究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质量标准建设的经验

域外发达国家关于法学教育标准和保障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相对完备。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纷纷建立了本国高等教育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的建设,如美国建立了高等教育质量认证委员会并下属六大区域质量认证机构,法国有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FHE)、英国有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QAA)、澳大利亚有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AUQA)等,并在地区、院校和社会层级上,更是形成了功能齐全的质量保障机构网络。[9]

以英国为例,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uality Assurance Agencyin Higher Education,简称QAA,1997年成立)创建的系列规章制度不仅确定了英国教育的质量和标准,而且有效地规范和管理着英国的高等教育。该制度体系保障了英国在全球范围内的教育市场的国际声誉。其中的《学科基准声明》(Subject benchmark statements)是英国教育质量标准的基本依据。在2000年法律《学科基准声明》基础上修订的2007年法律《学科基准声明》[10](以下简称《声明》)确立了英国法学学位和学历教育的基本学术标准和质量标准,反映了英国法学教育的最新标准,是英国法学专业教育质量评估的基本依据,也是QAA管理和保证英国法律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该《声明》的基本框架和三个附录,涉及了英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

通过对欧美发达国家业已成熟的法学教育质量标准和保障制度做全面细致地考察,研究法学教育质量中包括考核指标要素和体系、法学教育质量标准的受众、法学教育质量标准约束的对象等,发现其看待问题的角度。研究其为保障教育质量标准的落实建立起的保障制度框架,教学、学术质量标准的行为守则、专业说明,以及相应的内、外质量保障体系,尤其是探究其法学教育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和效力等如何发挥其运作方式对法学教育质量起到保障和推进作用。

上述研究它们能为创建我国法学教育质量标准,建立法学教育评估标准,推动法学教育的标准化建设,提供许多有益的借鉴经验。

(三)加强我国法学教育质量标准体系及其相关的保障制度理念与指导原则的研究

一个国家法学教育质量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国家司法活动质量和法治程度的高低。处在社会转型期语境下的法律职业,既是维护社会稳定团结的重要力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这都是法律人才素养培养的新理念、新思考和新课题。为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律人摇篮的法学院校应该培养具有社会正义、公民意识和法治视野素养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质量标准应当考虑这些因素。目前,我国各个层次、各个类别的院校都开办法学专业,生源质量和办学目标存在很大差距。如何引导法学教育标准体现多样性原则,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鼓励各法学院校办出特色?如何处理好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衔接问题?如何坚持教育质量标准体系的科学性与系统性合、法学教育标准要素的通用性与兼容性、教育目标的现实性与长远性、教育措施的导向性与激励性、法学教育评估工作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如何总结和研究国内现有的法学院系的教育质量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这些问题都需要加以认真研究。

(四)积极开展具体法学教育质量标准体系要素及其相关的保障制度的研究

法学教育质量标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应当包括法学教育质量标准体系的框架设计。其中涉及制定标准的基本理念、基本概念的解释、适用主体、指标要素、要素的具体内容、成绩确定标准、标准的起草小组等;二是应当包括法律职业的划分标准、人才培养规格标准、不同专业水平的知识标准、能力和技能标准、专业设置标准、课程标准、师资标准、培养过程标准、质量评价标准等;三是应当包括学生评教、教学督导、同行评议等具体工作开展方式。

为加强教育标准的落实,还需要研究相关的法学教育保障体系。一是需要研究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高校、高校与社会相互促进的质量保障网络体系。二是需要研究法学教育的内、外监督保障机制。外部保障机制由政府职能教育部门宏观质量控制体系、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法学教育质量实体规则、质量监管程序、结果和效力等实施的影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媒体发布的法学教育排行榜的功能及对法学教育质量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内部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学校、法学院在教学、奖惩、评价管理中的质量控制。三是应当研究学生、毕业生、教师等对法学教育质量的影响。四是建立合理的法学教育评估机制,促进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

综上所述,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是全面增强我国法学教育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建设法律人才强国的重要表现和必然要求,已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任务。法学教育质量标准的研究,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更是一个实践难题,许多问题亟待深入探究。

【注释】

[1]高思平:《高校教学评估:回顾与展望》《评价与管理》2008年第2期,第76页。

[2]杨润勇:《关于构建教育质量国家标准的政策分析与建议》,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网页。

[3]黄莹,孟勤国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般院校法学专业本科“三个一”人才培养模式的理论与实践》,http://www.gxu.edu.cn/jxcg/units/301/tjbook.htm,2009年6月4日检索。

[4]杜钢建:《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中国大学教育》2008年第3期,第65~66页。

[5]陈雪丽:《法学院系30年增百倍法学毕业生就业率文科最低》,《北京晚报》2009年3月9日。

[6]《英国大学办学理念、资金筹措及国际化战略的特点》——中国高校领导赴英国培训团的报告。

[7]杨慧林:《英国高等教育观感》,《读书》2010年第3期,第79页。

[8]林楠特:《世界百所大学法学院院长畅谈法学教育》,《法制日报》2010年10月13日。

[9]季平:《求真务实努力构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国高等教育》2010年第10期。

[10]Revised law subject benchmark statement:UKCLE response.http://www.ukcle.ac.uk/about/reports/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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