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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法学教育及法学人才培养特点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德国的法学教育及法学人才培养特点[17]一、德国法学教育的依据德国《法官法》对法学教育设计的框架下作出具体规定。在今天的德国,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完成全部法学教育的人,才能被称为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德国《法官法》对德国法学教育作出规定的事实表明,德国法学教育是按照培养法官的标准来设计的。

第二节 德国的法学教育及法学人才培养特点[17]

一、德国法学教育的依据

德国《法官法》对法学教育设计的框架下作出具体规定。德国《法官法》第5条规定:只有在大学完成法学专业学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完成见习服务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能取得法官资格。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确定了德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即德国的法学教育被划分为大学学习和见习服务两个阶段,而这两个阶段结束的标志分别是通过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家考试。

在今天的德国,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完成全部法学教育的人,才能被称为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从法律规定来看,只有成为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才能从事传统的法律职业,如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按照《法官法》第5条的规定,取得法官资格必须通过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家考试,即必须首先成为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同样,要成为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也必须首先取得法官资格。《法官法》第122条第1款规定,只有依照该法第5至第7条的规定取得了法官资格,才能被任命为检察官。《联邦律师法》第4条和《联邦公证员法》第5条也规定,要取得律师和公证员资格,必须首先按德国《法官法》取得法官资格。不仅如此,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还是德国高级文职官员的重要来源。联邦《公务员法》第14条a规定,高级文职官员的资格也可以依据《法官法》第5条的规定而取得。另外,如果翻阅一下今天德国各类报纸杂志上的招聘广告,还可以看到,社会对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的需求已经远远超出了上述范围。

德国《法官法》是德国法学教育实施的基本依据。一般来说,从事法官职业,也像从事其他专业性强的职业一样,如医生、会计师和工程师等,从业之前必须接受正规的长期职业教育和培训。因此《法官法》对德国法学教育作出规定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德国《法官法》对德国法学教育作出规定还有更深层的原因。从社会发展来看,培养法官始终是法学教育的最重要目标。尽管在今天接受法学教育的人当中只有少数人才能成为法官,但用培养法官的标准来培养法律从业人员的传统却在一些国家被保留下来。德国《法官法》对德国法学教育作出规定的事实表明,德国法学教育是按照培养法官的标准来设计的。如同医学教育是按照培养医生的标准来设计的一样。这种设计应该说是一种高标准的设计,因为从理论上讲,能成为法官,也一定能从事其他法律职业。由此可见,德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以从事传统的法律职业为主并具有广泛适应性的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而对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则是以法官为标准的。

二、德国法学教育的阶段

(一)德国法学教育第一阶段:大学学习

德国《法官法》第5条是法学教育第一阶段,即大学学习阶段的最重要法律依据,因为该条款全面规定了该阶段的学习期限、学习内容、实习和成绩考核。《法官法》允许各州法律在其规定的框架下,对大学学习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与此同时,各大学也可以依据《法官法》和本州法律,对大学学习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1.大学学习的目标和期限

《法官法》第5条a第1款对大学学习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学学习时间为三年半,如果具备了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的条件,这一时间可以被缩短,但不能少于两年。《法官法》对学习期限只规定了下限,而没有严格规定上限。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少有人能在三年半学习之后,就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通常是要经过四到五年的学习。因此,各州和各大学对学习期限的规定都长于三年半。例如,慕尼黑大学《法学学习规则》第3条对学习期限(包括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的时间在内)的规定是9个学期,即四年半。

2.大学学习的内容

《法官法》第5条a第2款把大学学习的内容区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并对两者的范围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依照该款规定,必修课程不仅包括民法、刑法、公法和诉讼法的核心内容,还包括欧洲法、法学方法论、哲学历史和社会基础知识;而选修课程则是那些有助于学习和补充必修课程并能加深必修课程理解的课程。

在《法官法》规定的框架下,各州法律和各大学规章则对学习的内容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按照慕尼黑大学《法学学习规则》第5条第2款,必修课程包括:(1)基础学科:法制史、法哲学、法社会学;(2)民法:民法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3)商法和公司法:商法、合伙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法;(4)劳动法;(5)刑法:刑法总则、刑法分则;(6)公法:国家法、宪法国际法和国家学原理;行政法总则、行政诉讼法和抗诉程序;地方法、安全法总则、警察法、建筑秩序法和建筑计划法;(7)欧洲法;(8)诉讼法:诉讼法总则、刑事侦查程序、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临时法律保护。慕尼黑大学《法学学习规则》第5条第3款还对选修课程规定了13个方向:(1)法制史和宪法史;(2)法哲学、国家哲学和法社会学;(3)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和比较法;(4)自愿管辖(非诉讼管辖);(5)犯罪学、少年刑法、刑罚的执行;(6)土地规划法、公路与道路法、建筑法和公务员法;(7)经济管理法和环境法;(8)欧洲法和国际法;(9)商法、公司法和证券法;(10)竞争法、卡特尔法、工业产权保护和作者权法;(11)集体劳动法和劳动诉讼;(12)社会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援助法、促进就业法、社会诉讼法和社会法院审判程序;(13)税法、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法。除了对法学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作出规定外,该规则第8条第2款还规定,学生必须在其学习期间至少用12个学时参加经济学、专业外语或其他非法律专业课程的学习。

3.大学学习的课程类型

在德国,大学法学学习的课程有多种类型,各大学的课程类型也不完全相同,但下述几种课程类型在各大学却是常见的:

(1)大课讲授。大课讲授(Vorlesongen)是德国大学中最基本的授课形式。大课讲授的特点是以教师讲授和学生听讲为主。教师与学生之间没有正式的对话或讨论。

(2)基础教程。在德国,很多大学还开设基础教程(Grund kurse)。基础教程包括大课讲授和初级练习课,分为民法、刑法和公法三种。基础教程的学习具有强制性,基础教程考核的通过是参加高级练习课的前提条件。

(3)专题研究报告。专题研究报告(Seminare)的特点是以教师引导和学生讨论为主。参加专题研究报告需要提前报名并作相关的准备。参加专题研究报告的每个学生都必须在教师指导下亲自作一个专题研究报告并回答教师和参加者的提问。在有些大学里,参加专题研究报告并取得合格的成绩,是获得第一次国家考试资格的条件之一。

(4)练习课。练习课(Uebungen)是以分析案例并进行系统训练为主的一种课程。如果说大课讲授和专题研究报告偏重于理论学习,那么,练习课则侧重于实际训练。练习课的参加也具有强制性,因为练习课成绩的取得是获得第一次国家考试资格的重要条件。

(5)初学者学习小组。初学者学习小组是一种配合大课的集体辅导班,分为民法、刑法和公法三种,由助教或博士生等主持,以解决学习中的难点和进行案例分析训练为主。参加者通常为一年级学生,每个小组人数为20至30人。在有些大学里,参加学习小组并取得成绩是参加练习课的必要条件。

(6)其他课程。除上述课程外,还有复习课程和国家考试准备课程等

4.必修课程学习的阶段划分

怎样对必修课程的学习进行阶段划分以及如何安排各阶段学习内容,由各大学自己决定。慕尼黑大学《法学学习规则》第6条第1款将全部必修课程的学习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复习加深阶段,并规定了各阶段应达到的水平。

(1)初级阶段

初级阶段共计4个学期,从第1学期到第4学期。按照慕尼黑大学《法学学习规则》第6条第2款的规定,初级阶段学习要达到的目的是把学生引入到一个紧张独立的法律学习中,并使学生学会批判式的思考。该阶段的学习内容主要有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债法、动产物权法)、刑法(包括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和公法(包括国家法、行政法导论),各学习一年。此外,学生还必须学习法制史、法哲学和法社会学等专业基础课程。学生对于民法、刑法和公法的学习,是通过参加基础教程班的形式完成的,而对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则是通过大课的形式完成的。

(2)中级阶段

中级阶段从第3学期开始到第7学期结束,共计5个学期。中级阶段与初级阶段并不是按时间先后划分的,而是在时间上相互交叉的。基础课程的中级阶段在第2学期就已经开始了,民法和公法的中级阶段也从第3学期开始,而对于刑法来说,初级阶段在第3学期才刚刚开始。中级阶段是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阶段,一方面要对初级阶段学到的知识进行深化和扩展,另一方面还要为国家考试的准备奠定基础。为此,在该阶段加入了高级练习课。同时,由于选修课程在该阶段被引入,使学生的学习开始向专业方向发展。另外,该阶段还引入了补充课。补充课是必修课程的延伸,是对必修课程的补充和加深。不过,必修课程的学习仍然是该阶段的中心任务。

(3)复习和加深阶段

复习和加深阶段是必修课程学习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共计3个学期。该阶段的中心任务是:通过参加各类准备国家考试的复习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第一次国家考试的知识掌握得更加完善。此外,该阶段还将继续促进学生在选修课程方面的专业知识发展。

5.选修课程的设置与专业方向的确定

除了必修课程的学习,学生还要参加选修课程的学习。选修课程的设置是《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法》第5条a第2款规定,大学学习的内容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学习。不过《法官法》对选修课程的内容并没有规定。选修课程的内容主要由各州法律和各大学规章详细规定。选修课程分为指定、补充和任意选修课程,前两项课程为选修者必选课程。选修课程从必修课程学习的中级阶段开始,直到第一次国家考试前结束。选修课程设置的意义在于:第一,使学生的知识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这也是适应社会对专业化法律从业人员需求日益增长的要求;第二,选修课程的学习也是为了与国家考试内容相适应。

6.大学学习期间的实习

除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学习外,《法官法》第5条a第3款进一步规定,大学的学习内容还应包括审判实习、行政管理实习和法律咨询服务实习。实习只能在无课期间进行,而且不能少于3个月。关于实习的具体安排则由各州法律作出规定。巴伐利亚州《教育与考试规则》第14条对该州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学生的实习应为3个月,实习内容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管理三个方面,并各占1个月。实习可以在司法机关、管理部门、律师事务所或相关部门进行。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可以包括民事方面、刑事方面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实习。州司法考试局和内政部或由它们授权的机构负责安排实习的具体部门。在国外实习也是被允许的。实习的开始不得早于第2学期课程结束之前。如果在实习期间还附有相关课程,学生也必须参加。此外,学生必须对实习中需要保守机密的有关事项承担保密的义务。

(二)德国法学教育第二阶段:见习服务

考生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后,经过申请就可以进入德国法学教育的第二阶段:见习服务阶段。《法官法》第5条b和有关条款规定了这个阶段的培训制度和内容。此外,各州法律对此也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受训者在此阶段被称为“候补官员”,享有临时公务员的身份,可以领取津贴。

1.见习服务的目的、部门和期限

依据巴伐利亚州《教育与考试规则》第32条规定,见习服务的目的在于:使已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候补官员”了解司法和管理工作,并由此熟悉法的实施,在法学教育结束时,“候补官员”应能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独立地工作,并能适应社会多方面和多变的要求。《法官法》第5条b把见习服务的部门分为必选和自选两类部门。必选部门为“候补官员”必须选择的部门,包括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或检察官办公室、行政部门和律师事务所。自选部门可由“候补官员”自己在规定的范围内任选一个作为见习服务的部门。自选部门包括:(1)必选部门中的任何一个部门;(2)联邦或州立法机构;(3)公证处;(4)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或社会法院;(5)工会、雇主协会或其他经济、社会、职业等自我管理组织;(6)企业;(7)国际、国家间或外国培训机构,或外国律师事务所;(8)其他相关培训机构。

《法官法》第5条b把见习服务的时间规定为两年。各州法律对此做出进一步的划分。巴伐利亚州《教育与考试规则》第35条规定:候补官员应在司法部门接受培训9个月,其中6个月在法院的民事法庭,3个月在法院的刑事法庭或检察官办公室;在公共管理部门接受培训7个月,其中5个月在州议会办公厅或乡镇公所,2个月在政府机构、行政法院或州检察官办公室;在律师事务所接受培训4个月;还有4个月时间,由候补官员自己在该法规定的30个见习服务部门范围内选择一个继续接受培训。

2.见习服务中的入门培训和学习小组

在见习服务期内,候补官员应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培训课程。候补官员在司法部门和公共管理部门开始见习服务时,应参加相关的入门培训课程的学习。司法部门的入门培训课程又分为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或检察官办公室两个方面的培训课程。在必选部门见习服务期间,候补官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学习小组,并完成学习小组负责人或培训负责人规定的各种考核。在自选部门见习服务期间,相关的学习小组也应尽可能地被建立,候补官员也要参加这类学习小组。此外,依该条规定,在司法部门见习服务时,候补官员必须参加劳动法的专门培训,而在公共管理部门见习服务时,则必须参加税法的专门培训。

三、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分为第一次国家考试和第二次国家考试。

(一)第一次国家考试

1.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考试资格的取得

考生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各州的规定大同小异。巴伐利亚州《教育与考试规则》第10条至第15条规定了申请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的条件:

第一,申请者应持有一个在巴伐利亚州获得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明,并有足够的拉丁文知识。

第二,提供一个至少7个学期正式的大学法学学习证明(这种证明通常是通过学习登记手册中参加各种课程学习的记载来反映的)。

第三,申请者必须在每个学期都参加适当数量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或其他法学课程的学习;申请者还要在整个大学学习期用12个学时学习经济、专业外语或其他非法学专业的课程;大学学习不能中断。

第四,申请者必须参加民法、公法和刑法三个高级练习课程的学习并取得各门高级练习课程的合格成绩证明;申请者还须作一个有关法制史、法哲学、法社会学或法学方法论的专题研究报告或参加一个相似课程的学习并得到合格成绩证明。

第五,提供一个为期3个月的实习证明。

第六,申请者通常可在第8学期课程结束前一个月进行第一次国家考试登记,登记的时间还可向后推迟,但最迟不能超过4个学期。

2.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形式和成绩评定

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范围源于学生在大学里所学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它由两部分组成,即笔试和口试。巴伐利亚州《教育与考试规则》第21条规定,笔试由八场考试组成,分八天进行,每场考试持续5个小时。其中四场考试涉及民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商法和公司法、劳动法;一场考试涉及刑法,包括刑事诉讼法;两场考试涉及公法,包括行政诉讼法;还有一场考试的内容来自参加者所选学的选修课程。笔试通常是解析各种案例,但也包括理论方面的考核。八场考试的总分为18分。如果考生参加了全部八场考试并取得3.60分以上的成绩,或者参加了四场以上的考试并取得不低于4分的成绩,就取得了参加口试的资格。口试的范围与笔试的一致,也包括民法、刑法、公法和考生所选学的选修课程四个方面。每场口试的考生不超过5人,每人回答问题的时间约为50分钟。口试的总分为4分。考生只有在笔试和口试中取得5分以上的成绩,才能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如果考生第一次没有通过国家考试,还可以补考一次。

(二)第二次国家考试

1.第二次国家考试的范围

第二次国家考试是法学教育的结业考试,也是候补官员从业的任用考试。巴伐利亚州《教育与考试规则》第44条规定,第二次国家考试的范围由必修科目和申请者自己选择的重点科目组成。必修科目包括:(1)第一次国家考试所规定的必修课程,并涉及在实际培训中被补充的相关知识;(2)民法和劳动法方面,包括亲属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自愿管辖和劳动法院诉讼程序;(3)刑事诉讼法;(4)公法方面,包括行政法分则(建筑秩序法、建筑规划法、防止污染法、水法、土地秩序法和土地规划法)、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法、税法(纳税秩序法和所得税法)。重点科目包括:(1)司法方面,包括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自愿管辖、破产法、少年刑法及程序法;(2)管理方面,包括行政组织原理、财政和预算原理、公务员法、经济管理法和道路法;(3)经济方面,包括证券法、股份公司法、竞争法、卡特尔法、工业产权保护和经济管理法原理;(4)劳动法和社会法方面,包括企业组织法、共同决定法、劳动法院诉讼程序、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和社会法院诉讼程序;(5)国际法和欧洲法方面,包括国际私法(国际亲属法、国际继承法、国际合同法和跨国公司法)、国际民事诉讼法、统一买卖法、欧盟法和欧洲共同体法;(6)税法方面,包括营业税法、法人所得税法、会计学、结算法、结算税法、遗产税法、赠与税法和财政法院诉讼程序。

2.第二次国家考试的形式和成绩评定

第二次国家考试同第一次国家考试一样,也是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巴伐利亚州《教育与考试规则》第51条规定,笔试分11场进行,每场考试持续5个小时。笔试中的五场考试涉及民法,包括商法、公司法、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其中一场考试为劳动法;两场考试涉及刑法,包括刑事诉讼法;四场考试涉及公法,包括程序法和税法,其中一场考试为税法。笔试的内容范围与第一次国家考试不完全相同,很少涉及理论方面的内容,而以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主。第二次国家考试成绩评定的标准与第一次国家考试一样。考试的总分为18分。如果考生参加了全部11场考试并取得3.60分以上的成绩,或者参加了7场以上的考试并取得不低于4分的成绩,就取得了参加口试的资格。

口试的范围与笔试的范围一致,也包括民法、刑法、公法和考生所选择的重点科目四个方面。每场口试的考生不超过5人,每人回答问题的时间约为50分钟,其中15分钟回答重点科目问题。口试的总分为4分:1分为民法和劳动法成绩;1分为刑法成绩;1分为公法成绩;1分为考生所选择重点科目的成绩。考生只有在笔试和口试中取得5分以上的成绩,才能通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如果考生不能通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还有一次参加补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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