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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反思及展望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反思及展望高校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政治混乱中忍受了极大的痛苦,损失惨重。司法部和教育部成立了新的机构来专门负责法学教育。

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反思及展望

高校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受法律专业本身属性的影响,法学教育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诸多方面有着密切联系。法学教育的水平,发展趋势终将是社会综合因素的结果。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从恢复重建发展至今20多年,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不同模式的变化,已经从残缺不全的实验阶段走向基本成熟的发展阶段。管理制度,办学条件等都有巨大的改善;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壮大;教材建设从无到有,从注释法律条文到形成比较科学的学术体系;学科建设,特别是重点学科的建设带动了学科的学术研究和梯队建设,促进了教学内容的改革。高等法学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建设法制国家宏伟工程的重要环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越来越显示其重要作用性。但近年来,对高校法学教育的批评日益见诸报端,大家都认识到我国法学教育存在不少问题。因此,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改革法学教育以适应人才培养的要求已经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而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就断言:一国法律教育的得失,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本文中,笔者通过对现存法学教育弊端的反思,在新世纪社会综合因素的分析下,试图从几个宏观角度提出自己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看法。

一、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历史回顾

作为中华法系的创始国,中国的法律教育源远流长,薪火相传,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2世纪左右。据古书记载,那时候就有人要求“以法为教”。战国时代,著名法学家邓析开启了私家法律教育的先河。秦统一六国后,以法治国,厉行法治,同时采用李斯“以吏为师”[1]的建议,禁绝私学,逐渐垄断法律教育。到了汉代,法律教育发生了极大变化:即法律知识的儒家化。《春秋决狱》实际上形成了当时经学与法学的共同教材。从唐代开始,法学教育步入了正轨,法律教育、官学、考试制度与官吏选拔制度紧密结合。宋代法律教育一因唐旧,且有发展。经过两千多年的变迁,中国的封建法制日臻完善。曾几何时,法学专家,济济一堂;法学思想,百花齐放。然而,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未见正式的法律学堂,也未有正式的律师职业。

直至19世纪中晚期,中国被迫向西方列强开放国门,才意识到必须改革落后的封建法制。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早期,清政府发起了一场旨在引进“西法”的法制变革。随着法制现代化在中国的兴起,法政学堂开始陆续成立。有些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开办,有些由传教士建立。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学堂是清政府于1862年建立的“同文馆”,来自美国的丁韪良(W.AP.Martin)先生在那里讲授国际公共课程,他后来成为“同文馆”的总教习。他发表的一篇关于中国古代国际法的文章,曾引起很大的反响。中国第一个法律系成立于1895年在天津的中西学堂。许多外国法律师曾于该学堂讲授法律课程。自此,法政学堂便在中国落地生根。1911年,清王朝被中华民国取代,法学教育的发展进入新阶段。总的来说,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欧洲大陆法模式上的,中国被公认为属于大陆法系。

1949年后,新中国开始引进苏联的法律制度。自此,一个新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初见端倪。随着新法律制度和思想的确立,法学教育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前的法学教授、律师、法官都需要新学习苏联法,而大量的苏联法学教授、专家也被邀请来为中国培养新的法律教授。其中,“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教学,主要是依靠苏联法学专家的帮助。”法学院校使用的教科书也是从社会主义国家引进的,这种新的法律秩序与法学教育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了。然而,1966年爆发的“文化大革命”又破坏了一切。法律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工具,必须全部废除,就连刚刚引进的苏联模式的法制也未能幸免。包括法院、检察院在内的法律机构被砸碎关闭。法学院被迫关门,而法学教授们则被发配到工厂、农场接受再教育。中国人民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政治混乱中忍受了极大的痛苦,损失惨重。

“文化大革命”于1976年结束。有过这样的一场惨痛经历的中国人民渴望和平与安定。当时,人们迫切希望尽快恢复法律秩序,实行依法治国。在接下来的二十多年里,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经历了飞速发展。自70年代末到2004年,中国最高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了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335件(现行有效的213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39件,法律解释10件;国务院制定了970多件行政法规(现行有效的650多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上万件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的7 500多件);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同时,法律职业也得以恢复和发展,法学院系重新开放,法学教育从此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法学也开始成为年轻人追求的热门专业。根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国内共有260多个法学院,在读的法律专业学生已逾六万。到2004年,中国法律院系的数目已达到360多个,不到十年增加了100多个。法学教授的数量也大幅增加。法学院的设施得到改善。司法部和教育部成立了新的机构来专门负责法学教育。

二、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现存的弊端

回顾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历程,不可回避我国的法学教育是在文化大革命后的一片文化废墟上恢复起来的。法学教育工作者对法学教育进行了多方位,多角度的尝试,他们的心血和汗水造就了法学教育近年来的的繁荣景象。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这二十几年来法学教育发展的大背景:全社会对于法制的强化不断强化,但法律人才严重缺失;我国正规法学教育不但长期发育不良,又在“文革”期间几乎全面中断。因此,这时期的法学教育的很多举措都不免有用来解燃眉之急之嫌。如果还继续把它作为法学教育的模式传承下来,那么有些负面影响却恰恰可能是长久的,甚至致命的。

西北师范大学法律系苏一星教授认为,合理的法律教育结构由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环节构成。我国教育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素质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界限不清晰,功能不明确;②法律职业缺乏法律素质教育基础或层次较低,且无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教育;③没有形成具有统一目标。

广州大学教授邓成明说,这几年高校扩招以后,法学教育质量整体上有下降的趋势。目前四年学制培养出的人是不适合多层次多规格需要的。对行政对教学管得太死,连课程都规定好。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蔡镇顺认为,目前法学教育没有有效的机制培养创新人才。如考试制度,现在的法学考试基本还是考记忆力。老师也没有给学生灌输批判性思维,而是灌输认同性思维。

只要我们留心身边的报刊杂志就不难发现,诸如此类的看法与建议比比皆是。笔者就自己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与在高校教学的切身感受,对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法学院校的设置问题

基于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和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的高等教育在遵循发展速度适中,力求提高规模效益,建立多元化机制和发展终生教育的原则下,提出了中国高等教育由英才教育向大众教育的战略转变,社会优先发展教育,全面扩大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和提升教育质量,力求中国高等教育在短时间内达到中等国家发展水平。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330所高校在教育部注册办理了法学专业,培养法律人才。“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法学专业学生的扩招,使中国的法学高等教育如何定位,是定位通才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应试教育还是素质教育,尤其是中国实行的职业资格考试,使中国的法学教育在教学模式上存在的问题和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世界上大约没有第二个国家在正规大学之外有像我们这样名目繁多的法学教育层次与种类。据统计,目前我国设立法律本科专业的院校已经达400所左右,数量非常庞大。非教育机构所设立的训练机构照样可以授予各式文凭。办学层次方面高可以上至博士后,低可下至职业高中。例如1993年,我国普通高等教育已培养普通本科、专科、硕士、博士一共5万多人,在校生约4万多。而成人法律教育就已经培养了本专科生10万余人,在校生8.6万人。然而在这繁荣的数字后面,本应在法学教育中唱主角的高校反倒隐忍于万花丛中,若隐若现了。这样,人们一方面知道保证正规的法学教育对于司法和国家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在“多层次”的引诱下坚决转向高校以外寻求“同样的回报,更少的付出”,实为制度之过也。由于成立一个法学院所需资金不多,筹备时间短,因此目前申办法学专业的趋势仍在继续。但是由于我国在建国后几十年的时间内几乎中断了法学人才的培养,因此法学教育资源非常有限,许多院校在教学内容方面甚至连教育部要求的14门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都无法完成。

(二)法学教育与社会职业化需要脱节

目前,法律院系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以传授系统、科学的知识为目的,这一目标的确立本身没有错误,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贯彻这一目标时,很少考虑到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坐而论道的玄学。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法学院毕业的学生走出校门后往往面临着无从下手的困惑和尴尬:辛辛苦苦学了四年法律,面对实际问题和具体案件时,却不知如何着手。该怎样接待当事人?该怎样查阅卷宗?该如何调查取证?该如何与法官打交道?法律文书又该如何写?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变得非常复杂。困在纯书斋世界里,我们一些教育工作者往往把学生们定位成能进行法学研究、论文写作发表的法学人才,而不是偏重于法律实用。比如,我们一些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知识主要还是围绕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过多地去纠缠一些晦涩、复杂和有争议的学术理论,这种对于条文的纯粹分析和对于理论的过分偏爱,当学生走向社会和市场时,所学的知识必然显得苍白无力。为了应付评职称的需要,教师们撰写论文,出版著作也是极力以“高、精、尖”的理论为主,而对于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却漠不关心。由于教师本身不关注社会、不参与法律实践,不了解法律实务,很难培养出了解法律实务、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很难把法律理论生动而适用地传授给学生。

显然,书本上的知识是不足以解决学生毕业后适应社会的能力问题,“有文凭不一定有水平”成为事实。这些问题的出现是以我们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而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和定位的目标有重要的原因。归纳起来,大致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1)职业化水平偏低,缺乏统一的培训渠道。观察世界各国法学的发展,不论其法学研究的管理体制如何,与其大家的法制相适应的法律职业对其法学教育总是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和先导作用,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学教育的方向、发展动力、主要任务和培养要求等。一个国家的法律职业是由其法制面临的时代任务和时代要求所决定的,但我国法律职业目前存在着突出问题:一是法律职业的非专业化,即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二是法律各部门的培训机构各行其是,分散设置,未能形成统一的教育培训制度。

(2)教育思想、教育观念难以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和社会需求。当前的法学教育在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上已不能适应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要求:在教育类型和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上,缺乏合理的分工,不能满足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高层次、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在培养要求和教学方法上,过于注重知识传授,而缺乏创新精神和实践技能的培养,或者说更多地在制造“法律工匠”;在培养模式上,还没有建立起与法律部门相适应的法律协调机制和共同办机制,更多地是脱离司法实践,关门办学,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尤其是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政出多门,发展过热,如此膨胀的法学教育机构使法学教育发展极其不平衡,导致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和规格缺乏保障,办学效益低下。况且各部门、各地区条块分割自成体系,导致法律教育布局混乱、层次繁杂,形成“大而全”、“小而全”的不合理状态。一些学校脱离自身实际需求和发展可能,片面追求多科性和综合性大学的发展目标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问题仍然突出。

(3)适合社会发展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与我国当前努力实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相比较,法律课程中涉及市场经济、WTO的法律知识和国际商法的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急需改进或充实。在知识更新和内容扩展方面,我们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观点陈旧、知识老化、教条空洞、新颖不够的毛病,市场需要、社会需要的课程因受教务处课程、课时限制而无法进行调整和更新。比如,我们现在所开设的经济法的课程中还有很多是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其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所开设的民商法课程中,讲授也往往是重在原理和条文论述,而忽视对于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讲金融法的并不了解金融的操作和运行,讲证券法的不知道各种票据实际制作和使用,讲公司法的也不知道公司的具体结构和实际创立。这种情况充满危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将严重制约学生对社会的贡献,教学对社会的应有作用将大大降低。

法学是一门实践的学问,隔绝社会封闭教学,很难培养出适应社会,为社会作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法学教育必须教会学生事实是如何认定的,人际关系该如何处理、利害冲突如何协调、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风尚该如何联系结合,法理精神该如何体现等等。否则,我们只给学生提供了利箭,而没有为学生提供良弓。

(三)专业设置琳琅满目

目前法律教育各院系都纷纷设立了诸如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具体专业,主要是针对本科生而言。到1988年12月为止,全国法律院系共有72所院系设立了专业,其中本科生所设立的专业包括49个法律专业、28个经济法专业、3个国际法专业、7个国际经济法专业、1个侦查专业和1个知识产权专业。现在,专业更是有越分越细的趋势。这样交叉甚至繁琐的专业设置一方面限制了学生就业的选择,社会上对“专业对口”的片面理解,会使原本所学差别不大的不同专业学生在就业时受到不公正的不同待遇,一个“专业”丧失了学生和市场的双重选择机会;另一方面,过窄的专业设置容易造成学生知识结构的不完整,缺乏对一般性法律知识和专业以外的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更缺乏对社会科学的其他学科知识的了解,不利于高精尖人才的培养。此外,专业设置也指引了教师的教学和研究方向,造成了重复开课,行政机构增加,不利于跨专业的教学,割裂了法律的内在联系,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

(四)师资的短缺与素质问题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数量足、质量高的教师队伍是培养高素质学生的基本保障,虽说学生的自身素质、学习动机、努力程度等因素对教学效果有重要影响,但从大学阶段知识技能传授的角度看,教师是占主导地位的。资料表明,我国法学教师的状况并不乐观,根据对1992年48所高校的调查统计,其中有20所高校的师生比例低于国家教委规定的1∶8,占统计数字的41.6%,其中包括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及西南、华东、中南、西北四所政法学院,比例最低的天津商学院则达到1∶16.7。截止到1992年底,在国家教委备案的设置法学类本专科教学点的121所高校中,有14所院校无具有高级职称的法学专业教师,还有3所院校法学教师在5人以下,其中仅有一名副教授,这两类共计17所,占总数的14%;法学专业教师在7人以下的有13所,占10.7%;5人以下的有8所,占6.6%;更有3所院校只有3位法学专业教师,1所院校仅有2位法学专业的专任教师。高校尚且如此,承担法学教育任务的其他各种机构更是可想而知。

造成法学教育中师资缺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①80年代以后,由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急需,法学专业成为热点专业,很多学校为了追求效益,纷纷设立法学专业,而不管自身是否具备法学教学能力。②我国本就法学人才不足,再加上法学教育的迅猛扩大,教师的数量在整体上发展远不如学生数量的发展。③法学专业是一个社会急需的专业,法科学生毕业之后面临的往往是优越的地位或可观的收入,使得大部分毕业生不愿留在学校当清贫的教师。④教师的低收入与差待遇使得相当一部分教师不满现状离职而去,近几年中,法学类的教师流失现象是各专业中最为严重的之一。

教师的短缺已严重地困扰了我国的法学教育,但由于教师地位的重要性(一个低素质的教师影响的将是一大批学生,在这个意义上说,教师的选任比学生的录取更为重要),对教师的选任不能不慎重考虑。

(五)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

与法条教育相适应,流行于我国大学讲坛的法学教育方法为“填鸭式”的讲授方法。这种方法几乎是千篇一律的法条逐条注释,论述其如何的合理与正当。几乎每堂课均是由教师在讲台上口沫横飞地照本宣科,学生则在下面埋头猛记,这幅景象构成了中国大学校园的一道奇观,它与寻求惟一标准答案的考试制度一道将学生本应大力培养的批判性思维扫荡得有如秋风落叶。

以教为本,教师教学难以克服单向性和封闭性。虽然,教师上课的受众是学生,但教师在准备乃至上课的整个过程中,基本上不考虑与学生的互动,而是着重于将自己已经准备好的知识点和知识单向性地灌输给学生。老师的教学封闭在教学的体系内,而几乎不考虑学生学的因素推动。整个上课过程中,老师鲜有向学生的提问,学生也鲜有向老师的请教。正如同肖永平教授所形容的非常普遍的现象是:老师在上课铃声响以后走进教室开始授课,下课后夹着讲义离开。一门课程学完之后,常常有80%以上的学生没有和老师讲过话。老师判断学生的优劣往往是根据学生最终的考试成绩。老师只要上完了课,改完了试卷(试卷也未必由老师亲自改),也就完事大吉。老师往往没有明确的“培养学生积极思考、创造性思维或批判性思维”的目标要求。如果实事求是地讲,在这样单向性和封闭性教学模式之下,老师很难获得对自己教学的准确反馈。至于学生学得怎么样,有什么意见和要求,老师往往不得而知,也往往不甚关注。老师更多地关注了自己的讲授和知识的传递,却较少真正关注育人。育人的工作主要的是由专门负责学生工作的德育教师去做,且主要的是从政治和思想层面。教书与育人在大学实际运作机制上是脱节的。教师不关注学生对课堂反馈的根本原因在于大学的评价机制。学生的反馈对于评价教师的教学水准和教学效果等并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更不是约束性机制。

以教为本,学生学习难以克服被动性、消极性和应付性。在法学课程的学习中,学生普遍认为,教师单向性和封闭性的教学形式,虽然可以使细心倾听的学生更多地了解相关课程的教材内容和老师对课程的诠释,但却难以使学生们真正投身和参与到课堂中,认真学习的学生们忙于记下老师所讲的每一句话,以作为日后复习考试的重要依据,但却无暇对老师的讲授做出积极的思考和分析。如果老师的课讲授得不精彩,由于无须担心老师上课提问,学生们则可放心大胆地人在曹营心在汉,或者不到课或者即使到课也只是在课上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就大多数学生而言,自己的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了多少不见得重要,但对评价课程学习如何的传统机制即考试和考试成绩还是十分关注的。到期末考试前,平时学与不学或少学的同学全都是忙于突击阅读教科书中的重点章节、背法条和背课堂笔记,即使是平时不到课或少到课的同学,经过这样一番忙活,考试成绩也不一定比平时听课的学生差。另一方面,在继后依次更迭的学期中,由于学生们还需要继续如法应对后面的课程,前面的课程所学到并已记住的知识很快地就被甩到了脑后,交还给了原来的任课老师。学生在传统课程中的考试成绩及其在班级、年级中的排名,对于学生具有极其重要的追求价值,是非常重要的评价机制,对于其评定奖学金、评优以及免试保送攻读研究生等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三、对重构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展望

(一)教学理念精英化

中国正发生着重大变化,改革,开放,加入WTO,都推动着国家走向法治,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因此,我们听到越来越高的呼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需要走向大众化。然而,面对法学教育的大众化趋势,特别是面对“教育产业化”、“教育市场化”口号不正常的导向(这些口号将教育导向创收盈利、引导教育行为向商业行为方向转变),法学院和法学教育工作者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法学教育不能没有钱,但法学教育不是为了钱,法学教育的主要功能是为了培养社会精英,法学教育必须保持精英教育的内容和特点。

我们应当看到,高等教育大众化是为适应工业化、分工迅速扩展而对技能的需求出现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管理走向大众化民主化的同时,社会管理的专门化、精英化趋势也在发展,精英管理不但没有被削弱,相反还得到了加强,只不过内容和形式都有了更大改变:精英的作用不再是为了维护精英的统治和服务于精英自身利益,而是服务于大众利益;精英的选择有了更多的民主的成份,精英的活动有了更多的社会监督。法律职业是社会精英担任的职业,由此,法律工作者应当是社会的精英。法官、检察官、律师必须是社会的精英。这种状况不是法律工作者自己的愿望,也不是法律工作者夜郎自大的感觉,而是社会的要求,这是由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法律职业的精英化,表现为从事法律工作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人员,都是社会的精英。在国家的管理结构中,这些人都是直接运用国家权力的官员,并且是因其专业特点而居于国家管理的重要位置。法学的精英教育,是针对法律人才的素质要求进行的教育,更进一步说,就是主要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目标的教育。这种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工作者所应当具备的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专业知识和理论、心理素质以及行为方式等。这些内容是通过电视、网络授课方式以及自学考试方式所难以进行的。因此,它只能是或主要是通过在大学内、在法学院内由教授们精心教育完成,同时辅之以一定的实践。虽然我们不能否认在大众教育模式中也会有精英人物出现,但这些人一是数量很少,二是这些人还有自己独特的受教育背景和社会条件。

作为精英教育的法学教育,应当培养法律精英的品质。在这方面教育和培养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在专业方面,法学教育要培养学生对法的价值的理解和认识,培养学生的正义感和正义的信念。作为精英,不仅要有系统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对法的价值有深刻的认识,因为系统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法的价值的条件。这些价值包括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对人权的保证,对自由、公平、效率等的追求。同时,这些学生必须有比一般社会成员更强的正义感和正义的信念。

第二,在对社会和大众的关系方面,法学教育应使学生认识到,他们既是大众中的一员,又是不同于大众的一员;他们应当有更高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这些精英是大众中的一员,即指他们不是高于大众的,他们虽担任着国家的重要职务,行使着国家的权力,但他们来自大众,受大众之托。他们又不同于大众,指他们是大众中的优秀分子,他们担任着国家的重要职务,担负着比一般社会成员更多的社会责任,他们在工作中要更多地考虑大众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

第三,在个人的修养方面,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学生更严于自律,更自觉的进行道德修养。由于精英的职责和大众的期望,精英应当有更强的自律精神,更自觉地进行道德修养,他们的道德信念和道德状况应当是社会一般成员的典范。

精英的形成离不开社会。但不能说精英完全是社会造就的,如果这样,我们就根本没有办学校的必要了。法学院进行的精英教育,应当是一种法律人才的全面教育,它将基本地为一个人成为精英奠定基础,以后的将是社会进一步锻造和选择。虽然不能说学校教育出来的每一个人都是精英,但我们可以说精英的绝大多数素质是来源于学校教育。因此,学校不应当放弃精英培养的意识和责任。如果社会还没有形成正常的精英锻造和选择机制的条件,那么,法学院的精英培养作用就更为重要。

(二)法学教育必须适应法律职业专业化发展

法学教育是不是职业教育,这是在世界范围长期争论的问题。我国法学教育在这个问题上,长期徘徊不定。在北洋政府时期,法学教育直接与职业教育结合在一起;国民政府时期,曾出现两种模式并存的局面;新中国成立后,起初主要是培养教学和研究人员,80年代各政法院系相继恢复,法学教育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法科学生猛增,在这种新形势下,培养目标与模式问题显得特别突出。有鉴于此,许多学者都认为,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应该是一种通识教育,它不仅要为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培养人才,而且要为其他国家机关培养人才;它不是单纯的职业教育,它还为各类职业(当然是那些同法学有关的职业)提供“毛坯”,属于通识教育的范围。但笔者认为,法学教育作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与培养法律人才的中间环节,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和时代任务。如果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分离与脱节,势必会严重影响中国法治化进程。

法律职业者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职业群体。他们应该是受过良好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运用法律的技能的人。他们所应当具备的是能实际投入到社会个案中运用的专业技能,而非关起门来搞“玄学”。但他们是以为公众服务为宗旨,所以不同于虽有一定技巧但完全追逐私利的工匠。在现代社会,他们不仅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而且保障着社会机制的运作,而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他们的工作和努力,而他们的工作和努力则依赖于良好的法学教育。

第一,法学教育应当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根据法律职业者的学历层次,经过严格筛选,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供严格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

第二,法学教育应当适应显示社会的需要。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综合化、整体化趋势,经济全球化现实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对人类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影响,新经济的到来和社会信息化、网络化趋势,东西文化交流、碰撞、融合的趋势等等,使法学教育面临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更多、更好的律师与法官,而且要培养为数众多的治国之才,从而形成广义的法学教育体系,使法学成为治国之学,强国之学,安邦之学和正义之学。

第三,法学教育应当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随着法律适用领域的进一步扩大,各行各业的管理、监督和整顿都应当全面纳入法治的发展轨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未来社会的必然趋势。因此,法学教育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大批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正如李岚清同志所说:“法学教育不仅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还应该培养‘官’,即从事政府管理的公务员。”不仅如此,法学教育还要满足各级执法部门和管理部门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对各级各类执法人员、管理人员提出的必须具备法律素质的职业要求,开展专项法律培训。

第四,法学教育应当适应法律服务的需要。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法律的制约和服务功能日益突显。中国法学教育必须坚持不懈地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在全社会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社会法制意识,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文化传统,为最终实现建设法制国家、法制社会的价值目标打下厚实的基础。同时要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和参加法学研究、司法实践和学术交流,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五,法学教育应当适应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中国的法学教育自1949年以来,时分时合,没有相对稳定的发展空间,缺乏充分的自主权。未来的法学教育应当遵循教育规律,注重素质教育,不断进行教学改革,调整办学思路,合理设置课程,修订更新教材,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从而提升整体办学质量,为中国法律职业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

(三)全面推行法律诊所教育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现代法学教育的样板美国采取了训练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实践性教学模式——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approach in education)。什么叫“法律诊所教育”?它与以往的包括案例教学法在内的教学方式有何不同?对此,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定义:

许建丽、牟逍媛认为,其最大的特点是从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学生通过模拟场景和实践操作,以律师身份办案,从而学习律师的各种职业技能。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包俊杰教授认为,法律诊所教育是利用医院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老师指导学生参加与实际的法律运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缩小学校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之间的距离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

美国学者科德林认为,“实案教育”(即“法律诊所教育”)的经典定义是:在律师或法学教师的监督(对学生的工作做出系统的、批评性的分析)下,在学生从事实际办案(法学院为进行实案教育而创办律师事务所,学生在这样的事务所中,为社会发生的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代理工作)的过程中,培训学生处理人际关系(即会晤、辩论、谈判)的技能及职业伦理(规范律师的角色行为的道德准则)观念。

从以上所引概念中我们可得出的结论是:①“法律诊所教育”是借鉴医学院培养实习医生的方式,通过相关的法律活动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教育方式;②“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由学生亲自担任法律角色,具体参与法律实践的活动,这既可以是接待相关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也可以是实际办案,作为律师出庭;③除了接受法律知识的教育与法律技能的训练以外,它还包括范围广泛的其他社会活动,如移民法律服务、社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公诉人诊所等;④“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不仅给与学生技能方面的训练机会,同时也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

为什么“法律诊所教育”能够如此迅速发展成为美国当今教育的主流,并不断向全世界各个国家蔓延?我想这是与其所蕴含的先进教学理念分不开的:它符合成人教育的特点,尊重、信任学生;迎合学生积极参与的诉求;培养学生角色意识的责任感,有利于激发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

中国自2000年开始进行“法律诊所教育”的尝试,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七所政法学校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率先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这门课程。根据上述法律院校有关法律诊所教育的总结报告可以看出,这一引进的新型教学模式在中国国土上获得了相当大的成功。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法学诊所教育在中国高校的试验及其成效,也有力地说明了移植国外先进的教育模式,对于迅速改变我国实践性法律教学的落后状况,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实际上,就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状况而言,全面推行法律诊所教育已经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理论依据和制度依据在于,有关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重视,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界的认识主流;另一方面,法学教育界围绕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职业能力与职业责任所进行的教育改革也为推行诊所教育提供了现实依据。

当然,正如庞德就中国法律教育所忠告的那样:“关于发展及适用中国法典的技术,必须是适应中国的技术,而非从普遍合于全世界的观念中移植而来。法律教授必须有宽大的胸襟,足够的勇气,用中国精神来教授中国法律。只有中国精神才能使中国法律有效的治理中国人民。”由于中美体制,文化,包括法学教育设置的具体情况差异,我们在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正确摆正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在以往,我国的法学教育以追求所谓“高素质”、“复合型”等大而无当的目标作为基本定位,然而,在推行法律诊所教育的过程中,同样也不能将理论教学视为可有可无的东西。正如一位法学家所说:“法律实用能力,是一种思维能力和经验分析能力,其培养离不开艰苦的理论学习和材料积累。……中国法学院的学生要成为实用人才,首先要受到严格的法律理论和方法训练,学习法律背后的精深原理,学习法律规则创造性应用的方法,学习法律发展演化的历史以及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等等。在理论训练基础上,才有法律实用而言,不认识这一条,中国法律教育将永远没有希望。”

(2)必须确定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训练大纲。法律诊所教育虽然是一种实践性法律教学途径,但它也应该纳入正轨教学的渠道,这就需要确定它的教学内容、方式、步骤、指导形式、评价体系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而非放任自流的活动。

(3)必须提高教师素质,使其真正能够适应法律诊所教育的要求。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形式法律诊所的总结报告所言,“从事诊所教育的教师除具备一般法学教师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办案实践经验,课堂授课技巧和丰富的人生阅历以外,还必须具有充分的想象力、创造力和表现力,富有十足的爱心、耐心和细心,懂得心理学、社会学及法律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同时还要有号召力、感染力和激情。”

(4)就学生方面而言,必须考虑其实际情况。一方面,我们的法学教育并非像美国那样的高起点教育,因而,只能在高年级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另一方面,有关案件的难易程度和学生本身的适应力应当有个较为明确的安排,避免出现学生压力过重的情况。

总之,法学教育改革并非一种一蹴而就的事业,它需要长期的积累和摸索,因而,应当在试点学校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提炼、总结,使法律诊所教育模式能够取得应有的成效。

【注释】

[1]《史记·老子韩非子列传·五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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