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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关系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强制医疗关系在医疗法律关系中最特殊的,就是强制医疗关系。一旦采取强制医疗的法定事由被排除,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就得解除。在强制医疗关系中,卫生行政机关与患方构成了法律关系中两个相对的主体,其中,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患方接受该决定。

三、强制医疗关系

在医疗法律关系中最特殊的,就是强制医疗关系。它是国家基于医疗的特殊性和对国民生命和身体健康的维护,在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强制诊疗和患者的强制治疗义务。

与前几种医患关系不同的是,强制医疗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卫生行政主管机关、患者和医疗机构。其中,卫生行政主管机关与患者分别作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成为法律关系中的“主角”,双方之间产生的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医疗机构在这里只是作为第三方对卫生行政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协助和支持,担任着“配角”的身份。

在我国,强制医疗主要是针对某些传染病、吸毒、卫生免疫接种等实施的强制诊疗的一种措施。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强制戒毒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法》等都规定了适用强制医疗的法定情形。

(一)强制医疗的特征

1.具体性。强制医疗是卫生行政主体为防止或者制止特定传染病的大规模爆发和传播,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卫生秩序,保护人体的健康的特定目的,针对患有某些特定的传染性疾病的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主动性。强制医疗依卫生行政主体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成立,而不需要与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使相对人拒绝,仍应继续实施。

3.强制性。卫生行政主体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强制性是实施强制措施的根本保证。

4.临时性。一旦采取强制医疗的法定事由被排除,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就得解除。如一旦确诊某人不是甲类传染病人,就不能再继续强制隔离。

5.非制裁性。强制医疗作为一种卫生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卫生行政行为不同的是,它不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它只是一个实现特定行政目标的手段,是过程中的措施而非终结性的结果。所以一般只对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一定范围、一定时限的强行限制,而不剥夺他已有的权利。

(二)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由于强制医疗措施要临时性地对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强制限制,而且运用时多在紧急情况下,适用不当会给相对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因此,实施强制医疗措施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度地进行。具体的条件是:

1.强制医疗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除具有法定强制权的卫生行政机关外,非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2.强制医疗对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只有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强制对象符合法定条件时,例如属于甲类传染病患者,才可以对患者实施强制医疗措施。

3.强制医疗措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越范围。被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具体实施卫生行政机关要求的强制措施时,强制医疗措施主要包括对患者人身进行强制治疗和强制隔离,不能超越强制范围,涉及当事人的财产,如对患者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否则就构成侵权。

4.采取强制措施时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办理必要的手续,符合规定的期限。

(三)强制医疗的法律后果

对相对人采取卫生强制措施是卫生行政机关的一项专有职权,与此相对应,医方负有强制诊疗义务,而患方负有强制治疗义务,一旦卫生行政机关下达了“强制医疗”的命令,医患双方都不能拒绝。在强制医疗关系中,卫生行政机关与患方构成了法律关系中两个相对的主体,其中,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患方接受该决定。而医疗机构作为第三方,其职责只能是执行和实现卫生行政机构的决定,并没有直接对传染病患者强制治疗或隔离的权力。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医疗卫生机构扮演的只是一个协助者的角色,它只是服从和接受卫生行政机关的“指挥”,以治疗单位的身份协助其进行行政强制,实现对患者的强制医疗。正因为强制医疗属于一种政府行为,所以它不会发生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后果;被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患者不因医疗机构的治疗行为而支付医疗费用,医疗机构也不能向患者收取费用,因强制医疗所支出的费用由国家拨款。

世界多数国家医疗卫生立法都规定了强制治疗的损害赔偿问题。其中国家基于防卫传染病的目的而行使的预防接种行为,发生损害的情况较多。德国、日本的立法都规定对因预防接种而受害的人,由国家给予赔偿。我国1989年2月制定,并于2004年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1年8月卫生部公布实施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对各种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作了明确的规定,较全面地规范了强制治疗的各种情形,规定了不认真实施传染防治有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但是,没有规定因对患者进行强制治疗而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由医方赔偿较为常见。我们认为,目前在这一方面卫生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从法理上讲可以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因为对患者的强制治疗义务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该法第3条第5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当然,对于所应赔偿具体数额的确定,应按该法第27条的规定计算。(25)

本章小结

本章所述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基于双方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而在医患之间发生的就患者疾患的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构成。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医方和患者方,医方主要是医疗机构,患方主要是患者及其近亲属。医疗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诊疗护理行为,即医疗行为。医疗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医方和患者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法律关系主要有三种类型:医疗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医疗事务无因管理关系和强制医疗关系。

思考题

1.什么是医疗法律关系?

2.试分析医疗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

3.医疗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特点有哪些?

4.医疗法律关系主要有哪些类型?

5.医疗合同有哪些特征?

案例思考

1995年8月4日,年仅三岁的彬彬(化名)因患急性黄疸性肝炎到某县医院治疗时,输用了无合法证照、不具备国家规定的采供血资格的A卫校非法向医院提供的血浆100ML。2005年2月,经省艾滋病防治研究所HIV抗体检测确认,彬彬感染了艾滋病。彬彬父母认为,彬彬自从出生以来仅仅在某县医院输过一次血,肯定是那次输血感染了艾滋病,于是找到医院要求赔偿。医院经查得知,医院当时儿科所用血浆均由A卫校血站供给,责任应由卫校承担,因此拒绝赔偿。卫校和医院互相推诿,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彬彬的父母将某县医院和A卫校诉至法院。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纠纷。法院认为,某县医院作为医疗单位,在给患者使用血浆时,没有依法严格进行审查,致彬彬因输入血浆被感染艾滋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A卫校无合法证照,擅自非法向县医院提供血浆,给患者造成巨大的伤害,对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A卫校、某县医院按照65%∶35%的比例赔偿彬彬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65万元,并按照同等比例预付彬彬后期治疗费15万元。(26)

案例讨论

1.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2.运用医疗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理论分析这个医疗事故争议案件。

【注释】

(1)参见邱聪智《民法研究(一)》增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7页。

(2)以中国社科院民法研究所民法学家梁慧星为代表。

(3)参见杨芳、潘荣华《医患关系的本质属性及其立法取向》,《医学与哲学》2003年第4期。

(4)以东南大学学者张赞宁为代表。

(5)参见张赞宁编著《医事法学研究及典型案例评析》,东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参见艾尔肯《医疗损害赔偿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4~67页。

(7)参见高玉玲《医患关系论—解决医疗纠纷的法理研究》,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南京师范大学,2004年。

(8)参见潘春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初论》,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

(9)参见梁慧星《医疗赔偿难点剖析》,载《南方周末》1999年1月8日第8版。

(10)参见曹永福《医患之间的伦理难题及解决原则》,《医学与哲学》2001年第9期,第60页。

(11)参见卞晶晶《最新医疗事故纠纷的鉴定程序、举证规则与赔偿计算全书》,京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

(12)[日]中井美雄、助立明:《医疗过误入门》,日本青林书院1979年版。转引自王敬毅《医疗过失责任研究》,《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页。

(13)参见吕世伦、公丕祥《现代理论法学原理》,安徽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2页。

(14)参见何松跃《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4~45页。

(15)参见杨立新《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二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127页。

(16)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条。

(18)参见李显东主编《医疗纠纷法律解决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39页。

(19)《民法通则》第93条。

(20)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41页。

(21)参见龚赛红《试论医疗事务的无因管理》,甘肃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第87~90页。

(22)[台]李圣隆《医护法规概论》,华杏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91~94页。

(23)[台]黄天昭《医疗纠纷之民事归责原则》,东吴大学1995年硕士论文,第16页。

(24)引自李庆生、谭家驹《医院的法律风险——医疗事故法律责任处理实用指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25)参见张正钊主编《国家赔偿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1~342页。

(26)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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