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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和解除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的,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五、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和解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一)强制医疗决定的交付执行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二)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主体

由于强制医疗是一项集强制措施和医疗手段为一体的司法活动,因此,其专业性决定了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机构不能是一般的执行机构,应当是特定的具有专业医疗能力的医疗机构。

(三)强制医疗机构的义务

强制医疗机构在执行强制医疗决定期间,其法定义务有两项:一是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的义务,即根据治疗需要确定定期诊断评估的方案;二是对经诊断评估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人,及时提出解除意见,并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的义务。《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及时提出”的时间,但理解上应当是诊断评估结论出来的同时,立即制作解除意见书,并在完成文书制作后立即报决定法院批准。

(四)强制医疗决定解除的法理依据

本条规定是由强制医疗的目的所决定的,如前所述,强制医疗的目的并不是给予被强制医疗的人处罚,也不是为了保障一定期限的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而是一种强制医疗手段,手段的目的是为了让精神病人能够及时获得治疗,同时防止其患病期间继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如果被强制医疗的人经过治疗已经得以康复,或者经诊断评估,其不再具有继续实施危害行为可能的,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就没有必要继续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强制医疗,这一方面可以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治疗成本,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医疗资源。

(五)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解除申请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在强制医疗决定执行期间,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解除申请。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的,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上赋予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是为了在执行程序中形成一种救济机制,从而可以有效提示强制医疗的执行机构积极履行诊断评估义务。

(六)强制医疗解除意见或申请的审查

1.受理强制医疗解除意见或申请前的程序性审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41条的规定,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如果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如果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

2.审查强制医疗解除意见或申请后的处理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2)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3.强制医疗解除审查决定的送达及执行期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4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是否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后5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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