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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起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虑到精神病人存在危害社会危险扩大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在审查后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自行发现,或者对检察院移送的强制医疗申请进行审理过程中发现,某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起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上述规定明确了公安、检察及法院在相应的诉讼阶段,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认定条件时,均可依职权启动强制医疗的审查程序。

(一)公安机关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起

一般而言,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在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时,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但《刑事诉讼法》的这项规定与《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自行决定强制医疗的权力规定存在冲突,但从两法的立法背景及立法本意考量,我们认为,作为一种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等宪法性权利的措施,由法院依照诉讼化模式完成最终的审查决定程序,更符合现代法制文明的发展规律及应有之义。《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有利于通过司法审查程序控制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的启用,公安机关针对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危险的精神病人,不能自行决定强制医疗,而是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考虑到精神病人存在危害社会危险扩大的可能性,《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二)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程序的审查和提起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自行发现,或者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意见进行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发现,某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试行)》)第5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包括之后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均由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负责办理。《诉讼规则(试行)》第541条规定,检察机关强制医疗的申请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

《诉讼规则(试行)》第542条进一步规定了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该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涉案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情况及处所等;

(2)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3)案由及案件来源;

(4)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包括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及相关证据情况;

(5)涉案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包括有关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材料;

(6)涉案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7)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诉讼规则(试行)》第543条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应当查明的相关事项: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涉案精神病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3)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

(4)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涉案精神病人是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5)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6)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7)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8)采取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适当。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的30天内作出是否提起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起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提起的理由;若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必要时也可以由检察机关自行调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在审查后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条件的,则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三)人民法院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起

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自行发现,或者对检察院移送的强制医疗申请进行审理过程中发现,某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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