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

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方式可归为两种,即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开庭审理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后依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四、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

(一)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医疗案件的审判管辖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受理前审查

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应当在受理前依法进行程序性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26条的规定,法院在受理前应当审查的内容有: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

(4)是否列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2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后,法院应当在7日内完成上述内容的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2)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三)审理组织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此可见,审理强制医疗申请的审理组织应当是合议庭,即通常情况下,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在以独任庭的组织形式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某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将审理组织及时调整为合议庭方式。

(四)被申请人或被告人在场权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法律之所以赋予被申请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审理的权利,主要是为了充分体现《刑事诉讼法》第2条所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任务,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案件的审理质量;考虑到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通常这些精神病人往往缺乏必要的诉讼行为能力,无法为自己提供有效的保护,因此规定,法院有义务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同时规定,应依法给予其必要的法律援助。这是审理程序正当化的必然要求。

(五)审理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29条也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据此,强制医疗程序的审理方式可归为两种,即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其中,开庭审理是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的常态方式,书面审理只是有条件的例外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审理,均应组成合议庭进行。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39条的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对于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这一章节中未规定的事项,应当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

(六)开庭审理程序

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可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特殊程序,需要进行严格的程序设计,以防止强制医疗程序的不当运行和决定的随意作出。为此,应当以开庭作为案件审理的主要方式,以体现对当事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参与权的尊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30条的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2)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对于开庭审理的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此外,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

(七)审理后对案件的处理决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31条的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2)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3)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八)审理程序的转化

人民法院以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应当依法转化审理程序。

1.第一审程序向强制医疗程序的转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32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开庭审理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后依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

对前条上述转化情形下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2)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3)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2.第二审程序向强制医疗程序的转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九)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十)审理裁决形式及生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1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事项经审理后作出的裁决形式是决定,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没有生效期限制。

(十一)决定作出后的救济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36条也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据此,被申请人、被害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均有权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重新审查的申请。这里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的范围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3项和第6项的规定,而被害人一般是指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被强制医疗的人实施的暴力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原审理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1)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2)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3)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38条的规定,从第一审程序转化为强制医疗程序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

复议是一种重新审查程序,其不应该影响决定的生效。但是,通过设置该项具有救济功能的复议程序,使相关决定能够有机会经历再审查机会,这既是尊重程序主体权利的表现,也是强制医疗案件能够得以正确处理的有效保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