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强制医疗程序的价值功能

强制医疗程序的价值功能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的程序化规制,有助于保障该项程序的规范化运作,使程序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保障程序中的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制医疗程序的价值功能

我国《刑事诉讼法》设定强制医疗程序的价值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有助于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

强制医疗程序有助于从法律上落实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与秩序,保障公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同时,精神病人在排除刑事责任的同时,能够被及时交付强制医疗,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同时,也能获得必要的治疗机会。

精神疾患是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一大病症,其不仅影响患者本人的身心健康,也会影响周围人甚至不特定的社会大众的安宁生活。精神疾患的类型很多,但一个共同的病症就是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无法辨识、无法控制,或完全无法辨识和控制,或部分无法辨识和控制,或间断性的辨识和控制,等等。其中有一些精神病患者往往具有暴力攻击性的行为特征,但这种精神病患者虽然实施了具有现实危害性的行为,由于其行为并不是受其主观犯意的支配,因此其不具有犯罪的主观要件,从刑法上不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因此,需要从法律上对这种加害行为作出非刑化的特别处理,因为往往这种人既是加害者,自身又是被害者,需要社会给予特殊的关心和照顾。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规定既明确对精神病人的管控责任,防止他们继续危害社会,同时也体现了对精神病人的关怀和保护。

虽然我国《刑法》明确了精神病人的管控责任,但由于精神病人的管控及医疗成本都非常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一般的家庭根本无力承受,这也就导致一些存在严重暴力危害倾向的精神病人往往处在失控状态,对社会的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的隐患。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刑法》已经作出上述规定,但其规则过于概括和抽象,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并不强,一些程序性的规则需要通过立法来加以细化,以落实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条件、决定主体、审理程序、执行和救济解除程序等。

(二)有助于保障强制医疗程序的合法运行。

强制医疗程序有助于防止强制医疗程序的随意启动,防止该项程序的错用和滥用,避免无精神疾患的人被决定和被执行强制医疗程序,同时也可以防止将应当交付强制医疗的人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如前所述,强制医疗虽然不是刑罚,也不同于刑事强制措施,但毕竟是一种可以将一个作为公民的自然人强制交付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强制医疗的保安处分措施,在强制医疗的过程中,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自由将同样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其还要承受各种强制性的医疗手段。如果一个无辜者被随意决定进入强制医疗程序,其所承受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样会非常巨大。英国学者格尔德在其编著的《牛津精神病学教科书》中也曾提醒过:“在20世纪,精神病学曾被个别精神科医生误用,更严重的是有的精神科医生和雇用他们的机构出于政治或商业目的滥用精神病学,对持不同政见者及其支持者进行诊断和强制医疗。”因此,我们通过在刑事程序中设定具体的规则,将该项强制医疗决定的过程作一种特殊的程序化规制,使其需经历特别的审查决定程序才能将某个特定的人交付强制医疗;同时规定,在强制医疗程序的执行过程中,医疗机构有义务定期审查评估被强制医疗人的情况,并及时作出医疗手段的调整或直至解除强制医疗;而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并在程序的执行过程中提出解除申请。此外,通过刑事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均有权实施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的程序化规制,有助于保障该项程序的规范化运作,使程序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保障程序中的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