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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并且,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所作的判决一经送达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选民资格案件诉讼必须以起诉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过申诉,选举委员会对其申诉进行了处理,申诉人对处理不服为前提;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仅解决选民资格问题,是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之间关于选民资格发生的争议;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裁判均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满18周岁的公民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人虽然拥有选举权,但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往往无法行使该项权利。我国选举法规定的选民登记制度,就是通过登记选区内的选民的方法来确定选民是否具有选举资格的一项保障制度。选民登记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如人口流动、公民年龄的变化、政治权利的变化,有关选举机构公布的选民名单可能会出现差错,如列入没有选举权的人、漏列有选举权的公民等情况。为了纠正选民名单中出现的错误,我国选举法规定:选举前,应当按照选区进行登记,并在选举日前20日公布选民资格名单,发给选举证,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不服该处理决定,则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关于选民资格的诉讼,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之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的决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规定选民资格案件,有利于从诉讼程序上保障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对于保障选举的依法、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案件,其审理程序分为起诉与受理、审理、裁判等几个阶段,以下分别进行阐述。

(一)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从级别管辖来看,所有的选民资格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得管辖此类案件;从地域管辖来看,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区所在地与选民的空间距离最近,便于起诉人、与选民名单有关的公民、选举委员会代表参加诉讼活动,也便于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查明情况,作出正确的裁判。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选民资格案件起诉人的范围非常广泛。选民名单涉及的公民本人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错误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所作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了选民名单涉及的公民本人之外,其他任何公民认为选民名单有错误的,也可以向选举委员会进行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并不像普通诉讼的原告一样,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提起诉讼的公民并不称原告,而只称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也不是选民资格案件的被告。而在其他公民作为起诉人的选举资格案件中,虽然该有关公民必须参加诉讼,但他也不是选民资格案件的被告。

(三)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

由于涉及公民重大的政治权利,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实行独任制和陪审制。

(四)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庭审中人民法院应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让各方辩论。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判决。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并且,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所作的判决一经送达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实行一审终审有利于案件的迅速审结,也是选举活动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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