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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实体条件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和适用应当同时具备上述条文所规定的以下三项实体条件:这里的“暴力行为”一般是指以人身、财产等为侵害目标,采取损害性的暴力加害手段,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已经危及到公共安全秩序稳定的行为。

一、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实体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该条是关于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和适用应当同时具备上述条文所规定的以下三项实体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实施暴力行为,并且行为已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这里的“暴力行为”一般是指以人身、财产等为侵害目标,采取损害性的暴力加害手段,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已经危及到公共安全秩序稳定的行为。所谓“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加害对象的危害行为,通常这种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加凸显。条文中所指的“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一般是指杀人、伤害、绑架等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

(二)行为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即明确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因精神疾患而丧失了刑法所要求的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由此,我们可以确定,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可以适用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其精神状况正常时实施的行为,或者是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行为,则不能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而是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并适用刑罚处罚。

(三)行为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如果某精神病人在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且不负刑事责任时,其本人已经丧失行为能力,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则不能适用强制医疗程序。

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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