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15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三、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法律规定,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设置人,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备案时,要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15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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